密闭式清洁站新建改造提升技术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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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闭式清洁站新建改造提升技术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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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闭式清洁站新建改造提升技术指引
密闭式清洁站新建改造提升
技术指引
(2020年版)
2020年4月
1总则1
2规范性引用文件2
3术语和定义3
4基本规定5
5规划选址与设置6
5.1.规划选址6
5.2.设置6
6规模与类型8
6.1.规模8
6.2.类型9
7工艺、设备及技术要求11
7.1.工艺11
7.2.设备11
7.3.技术参数13
8建筑、结构与配套设施15
8.1.建筑与结构15
8.2.配套设施16
9智能化系统19
10环境保护、安全与劳动卫生20
10.1.环境保护20
10.2.安全与劳动卫生20
11其它22
12现有清洁站的改造23
本指引用词说明25
1总则
1.1为适应北京市垃圾分类管理的需要,规范密闭式清洁站的建设(改造),充分体现分类、压缩、密闭、称重、环保、智能化等管理原则,特制定《密闭式清洁站新建改造提升技术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密闭式清洁站的建设(改造提升)。
1.3新建的密闭式清洁站应严格执行本《指引》要求;现有的密闭式清洁站未达到本《指引》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引》逐步实施改造。
密闭式清洁站的建设(改造提升),除应遵守本《指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5033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179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65
《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154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规范》DB11/T271
3术语和定义
3.1生活垃圾
人类在生活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是生活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3.2城市生活垃圾
人类在城市内所产生的生活垃圾。
3.3垃圾分类
指将垃圾中的各类物质按一定要求分类投弃和收集的行为。
城市生活垃圾类别包括:
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3.4密闭式清洁站
指将分散收集的垃圾集中后,再由垃圾运输车运送到垃圾处理厂或大型转运站的小型密闭式垃圾收集设施。
3.5垃圾箱(垃圾桶)
指收集家庭、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容器。
3.6垃圾箱桶式收集
指垃圾倒入垃圾箱桶内,然后将垃圾直接转装至垃圾收集车运输的收集方式。
3.7垃圾收集车
用于收集、运输垃圾的车辆。
3.8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指有液力装卸机构装备,能将专用的车厢拖吊车上或倾斜一定角度卸下垃圾并能将车厢卸下用于运输垃圾的专用自卸汽车。
3.9压缩机
在生活垃圾密闭式清洁站中,将垃圾压缩,并装入垃圾转运箱(容器)的专用环卫设备。
包括固定式压缩机、移位式压缩机、带压缩功能的垃圾转运箱。
4基本规定
4.1新建、扩建或旧城区域的改造密闭式清洁站应与其服务范围内的其他建筑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4.2现有清洁站需改造时,应制定并落实改造计划后再实施。
4.3现有清洁站的改造,应在城乡规划及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指导下,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并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4.4密闭式清洁站的新建、改造、验收应征得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4.5密闭式清洁站的设计、建设应符合分类、高效、节能、环保、安全、卫生、智能等要求,设备选型应标准化、系列化。
5规划选址与设置
5.1规划选址
5.1.1新建密闭式清洁站选址应符合环境卫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5.1.2新建密闭式清洁站的建筑外墙与相邻居民楼建筑外墙的最小距离应在满足相关消防规范的基础上,不小于5m。
5.1.3新建密闭式清洁站应选在服务区内车辆通行方便,且具备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等条件的位置。
5.2设置
5.2.1符合下列要求之一时应设置密闭式清洁站:
(1)封闭的居住小区内,应设置密闭式清洁站。
(2)大于5000人的居住区,应设置密闭式清洁站。
(3)小于5000人的居住区,应与相邻居住小区统一规划,联合设置密闭式清洁站。
(4)大于等于1000人的学校、企事业等社会单位宜单独设置密闭式清洁站;小于1000人的学校、企事业等社会单位可与相邻区区域提前规划,联合设置密闭式清洁站。
5.2.2存在下列要求之一时宜补建密闭式清洁站:
(1)服务区域内清洁站处理能力小于生活垃圾产生量,且现况清洁站不具备扩容能力。
(2)服务区域内清洁站内收集箱箱位的数量不足,无法满足垃圾分类收运的需要。
5.2.3清洁站的服务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人力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km以内,最大不超过1km。
(2)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服务半径不应超过2km。
6规模与类型
6.1规模
6.1.1清洁站的设计规模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设计收集能力不宜大于30t/d。
6.1.2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收运能力应与服务范围内的垃圾产生量相匹配。
6.1.3清洁站建设规模分类见下表:
清洁站规模分类表
类型
收集能力(t/d)
I类
20~30
II类
10~20
III类
小于10
注:
I、II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III类不含上限值。
6.1.4清洁站的设计规模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清洁站收集能力(t/d);
A—垃圾产量变化系数,该系数要充分考虑到区域和季节等因素的变化影响。
取值时应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无实测值时,一般可采用1~1.4;
n—服务区内实际服务人数;
q—服务区内人均垃圾排放量(kg/d),应按当地实测值选用;无实测值时,居住区可取0.5~1,企事业等社会单位可取0.3~0.5。
6.1.5设计规模和作业能力应满足其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的要求。
6.1.6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密闭式清洁站应具备分类收运的功能。
具有分类功能的密闭式清洁站用地指标可参照下表选取:
密闭式清洁站建筑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m2)
类型
建筑面积
作业区
附属用房
车辆运行区
I类
160~220
40~50
150~300
II类
110~160
30~40
120~300
III类
110~160
20~30
120~250
(1)附属用房包括供配电设施、给排水设施、除臭设施、消防设施、仓库、管理间、休息间等。
(2)有可回收物暂存功能的站,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30m2。
(3)有垃圾桶洗桶功能的站,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35m2。
(4)设置仓库的站,建筑面积可相应增加15m2。
(5)如必要的附属设施占地较大,可适当增加附属用房面积。
6.1.7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纳能力应根据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成分、垃圾产量情况分别确定。
6.2类型
6.2.1密闭式清洁站的建筑形式可选择独立式密闭式清洁站或合建式密闭式清洁站。
6.2.2密闭式清洁站的工艺布置形式可选择地下式、半地下式或全地上式。
6.2.3收集能力在20~30t/d的密闭式清洁站应采用压缩式。
收集能力小于20t/d的清洁站可采用压缩式或非压缩式。
7工艺、设备及技术要求
7.1工艺
7.1.1密闭式清洁站的垃圾收集工艺应与其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分类模式和前端垃圾投放收集系统相匹配。
7.1.2密闭式清洁站压缩设备的单机工作能力应按日有效运行时间、高峰时段垃圾量、工位/箱位数量等综合确定,并应使其与清洁站工艺单元的设计规模(t/d)相匹配,保证其可靠的收集能力并应留有调整余地。
7.1.3其他垃圾宜采用压缩工艺。
压缩机可采用固定式压缩机、移位式压缩机、带压缩功能的垃圾转运箱等。
7.1.4密闭式清洁站内的工位/箱位数量应结合服务区内垃圾产量、设备单机处理能力和运行管理水平综合确定。
II、III类站可配置1~2个其他垃圾工位/箱位,1个厨余垃圾工位/箱位;I类站可配置2个其他垃圾工位/箱位,1~2个厨余垃圾工位/箱位。
7.1.5每个工位/箱位的净尺寸,可按以下规定设置:
宽度4.5m,进深不小于10.0m。
7.2设备
7.2.1密闭式清洁站设备应包括受料装置、收集箱、压缩机、提升装置、垃圾称重系统等。
7.2.2设备焊接应均匀、平直,美观、无缺陷。
7.2.3所有外露黑色金属表面应做防锈处理。
7.2.4压缩机、提升装置应有自动安全保护措施。
7.2.5受料装置应具备良好的防止垃圾扬尘、遗洒、臭味扩散等性能。
7.2.6收集箱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后门应配备锁紧装置,保障后门锁紧严密;
(2)应防止污水洒漏,可外置或利用自身结构存储污水;
(3)收集箱必须密封可靠,污水排放系统关闭时严禁有污水外流现象,收集、运输过程中严禁有污水滴漏现象且易维护和更换密封部件。
密封性能参照《车厢可卸式垃圾车》(QC/T936)、《垃圾车》(QC/T52)的规定执行。
(4)收集箱箱体外部应具有垃圾分类标志牌的设置安装装置,并方便替换。
分类标志的图标样式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的有关规定。
(5)垃圾分类标志牌应设置在收集箱箱体两侧的中间位置。
(6)采用高强度钢板,耐磨、耐腐蚀性好,不易变形,表面应采用防腐处理;
(7)收集箱的焊接应无漏焊、裂纹、夹渣、气孔、咬边、飞溅等焊接缺陷。
7.2.7压缩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关键部件应采取耐磨、防腐等处理工艺;
(2)压缩机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控制方式;
(3)应有垃圾满载提示装置;
(4)液压、控制部件应运行可靠;
(5)运动部件应设有安全防护罩和明显标志;
(6)电气系统应为防水设计,并应配备紧急停机控制器。
7.2.8提升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具备限速、减速功能,保证运行平稳。
(2)应有安全保护装置。
(3)提升能力应满足收集箱满载后的荷载要求。
7.2.9垃圾称重系统应能够实现数据上传功能。
7.2.10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邻设备间净距:
考虑人行时,其宽度不小于1.2m;
考虑车行时,其宽度应根据运输车通过的实际需要确定。
(2)密闭式清洁站内应留出垃圾周转箱停放的位置,并应在其周围设置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
(3)密闭式清洁站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2m。
7.2.11垃圾收集车应与密闭式清洁站的设备相匹配。
7.2.12车间室内高度应高于设备最大伸展高度0.5m。
7.3技术参数
7.3.1垃圾收集箱的关键技术参数必须经有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关键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箱体容积≥5m3;
(2)密封性能:
密封部位做水密试验,30分钟内不得有渗漏,且密封条更换时间间隔≥6个月;
(3)收集箱上下车最大高度<5.5m。
7.3.2压缩机的关键技术参数必须经有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关键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压实密度≥0.65t/m3;
(2)压填循环时间≤50s;
(3)卸料斗容积≥1.2m3;
(4)料斗提升力≥500kg;
(5)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
8建筑、结构与配套设施
8.1建筑与结构
8.1.1密闭式清洁站的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其服务区域的具体情况,做到经济、合理。
站前区布置应满足收运车辆的通行和作业方便、安全的要求。
8.1.2密闭式清洁站主体建筑应根据工艺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确定各类用房。
清洁站由操作间、卸料及回转间、洗桶区和配套服务用房组成。
8.1.3密闭式清洁站应根据生产运行要求、用地条件、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建筑平面,提高空间使用效率,并宜留有发展余地。
8.1.4建筑室内净高应满足垃圾收集工艺及配套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要求。
8.1.5室内地面和墙面应便于保洁。
地面及墙面宜采用防水性好、易于清洁的材料。
顶棚表面应防水、平整、光滑。
8.1.6污水收集设施应满足耐腐蚀、防渗等要求。
8.1.7噪声、振动较大的区域应考虑采取吸声、减震措施。
8.1.8车间内应设置地面安全通道线、安全作业区及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
8.1.9新建密闭式清洁站站前收运车辆装卸料操作时应采取装卸料操作全密闭措施。
8.1.10建筑围护结构应具有良好的整体密闭性和隔音性,有利于臭气和噪声污染控制。
外墙宜采用密实坚固墙体材料,外墙上各类洞口、缝隙应采取有效的密闭处理措施。
如有必要,可进一步增加隔音降噪的设施和措施。
8.1.11密闭式清洁站内建筑物门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间和附属建筑的门窗设置应考虑密闭、节能、隔音及耐腐蚀等性能。
(2)车间大门,应满足车辆进出装运操作的需要,大门尺寸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门宽W≥w+1.0m,门高H≥h+0.3m;
其中:
w-最大车宽,h-车辆进出装运操作的最大高度。
(3)进出车辆临街车行门和内部启闭较频繁的生产用大门,宜选用具有快速启闭功能的大门。
(4)在收集和运输车辆进出的门两侧应采取防撞措施。
8.1.12建筑物的建筑风格、整体色调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8.1.13建筑物外装修宜采用耐用、易清洁的材料。
8.2配套设施
8.2.1应按生产、生活要求确定供水方式和供水量。
8.2.2应根据设备要求配置电源,有条件的清洁站可配置备用电源。
8.2.3密闭式垃圾清洁站的建筑照明应采用防水、节能灯具。
照明标准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密闭式垃圾清洁站建筑照明标准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Ix)
Ra
备注
操作间、卸料及回转间
地面
150
80
操作间(分拣)
工作面0.75m
150
80
可加局部照明
8.2.4密闭式清洁站应根据需要设置避雷装置。
8.2.5密闭式清洁站的操作间、卸料及回转间宜设强制通风、配套服务用房应有采暖和防冻措施,通风和采暖的标准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密闭式垃圾清洁站采暖通风标准
房间或场所
室内采暖温度(℃)
通风量或通风方式
备注
操作间
卸料及回转间
/
换气次数≥5次/1h
根据实际需要
操作间(分拣台)
16
≥200m3/人
局部排风
8.2.6密闭式清洁站内用水器具必须采用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要求的节水器具。
车间应配备高压冲洗设备。
8.2.7收集作业过程产生的污水,宜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8.2.8密闭式清洁站内主要通道应符合进站车辆最大宽度及荷载要求。
8.2.9密闭式清洁站消防实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密闭式清洁站应配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灭火器的备置按每公斤负担15m2消防面积计算。
(2)设置了可回收物暂存的密闭式清洁站,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8.2.10新建密闭式清洁站应配置收集桶清洗装置。
8.2.11新建密闭式清洁站应设置管理间及工人更衣、洗手、存放工具的场所,有条件的可设沐浴间。
9智能化系统
9.1密闭式清洁站应设置通讯设施,实现网络覆盖,并配备“智能化管理终端”和“远程服务系统”。
9.2“智能化管理终端”应能实现对密闭式清洁站内转运垃圾计量、设备数据采集、维护和分析统计;车辆的监视和调度;环保设备运行工况的监视、设备参数的设置以及数据上传。
9.3“远程服务系统”应能实现对密闭式清洁站站内设备进行维护和管理。
并可通过“智能化管理终端”实现对辖区内所有密闭式清洁站站内设备进行集中管理。
10环境保护、安全与劳动卫生
10.1环境保护
10.1.1密闭式清洁站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应与清洁站主体设施同步实施。
10.1.2密闭式清洁站应设置通风、除尘、除臭、隔声等环境保护设施,并应设置消毒杀菌设施。
除尘除臭效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北京市地方标准规定。
10.1.3除尘除臭系统的处理效果应确保密闭式清洁站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恶臭污染排放标准》(GB1455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的相关要求。
10.1.4密闭式清洁站应有降噪措施,应满足《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相关要求。
10.1.5密闭式清洁站周边应注意环境绿化,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10.2安全与劳动卫生
10.2.1密闭式清洁站安全与劳动卫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规定,密闭式清洁站应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消毒杀菌规定或要求。
10.2.2在密闭式清洁站的相应位置应设置交通指示、烟火管制指示灯安全标志。
10.2.3机械设备的旋转件、启闭装置等处应设置防护罩或警示标志。
10.2.4填装、起吊、倒车灯工序的相关设施、设备应设置警示标志、警报装置。
10.2.5密闭式清洁站现场作业人员应穿戴必要的劳保用品。
10.2.6站内除臭剂喷洒装置采用的除臭剂对人体无害。
11其它
11.1密闭式清洁站的建设(改造)应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11.2密闭式清洁站的建设(改造)必须满足国家建筑施工方面的相关规范和验收标准。
12现有清洁站的改造
12.1在实施现有清洁站改造前,应充分调查其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转运工艺、服务范围、每日转运量、周边市政条件、用地权属等;
12.2现有清洁站的改造,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类收运功能改造;
(2)增加其他垃圾压缩功能,提升收运能力;
(3)增加密闭措施,以便对污染实施有效控制;
(4)提升环境标准,加强臭气、噪声污染的控制;
(5)提升建筑及智能化标准,满足智能化管理的需要;
(6)站前收运车辆回转区域进行密闭化改造时,车辆回转区净深不应小于7m,并考虑负压,防止臭气、灰尘外溢及降噪措施,其建筑结构形式(柱、梁等)应不影响车辆的运行和作业。
(7)应强化在卸装垃圾等关键位置的密闭、通风、降尘、除臭措施。
(8)站房门前应增设污水收集篦子和排放管道,避免污水沿地面外流。
周边无市政污水管线的,应增设污水收集设施。
(9)应增加降噪措施。
包括采用隔音的门窗、增加吸音材料、压缩设备局部下沉等。
(10)评估、检测建筑主体结构,如不满足抗震、结构安全等要求,应进行加固。
(11)对建筑的外部装修进行改造,使之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12)对建筑内部的排水系统进行改造,确保每个工位/箱位均有污水收集措施,收集后的污水宜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13)增加供暖设备,设计标准为保证冬季不冻。
12.3已实施改造但未达到本《指引》中要求的,均应实施进一步改造。
12.4不具备垃圾压缩功能的清洁站,可根据需要增加垃圾压缩功能。
12.5当建设条件不能满足分类收运功能改造要求时,由规划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协调采取工程性或非工程性的措施,确保清洁站内可实施垃圾分类收运,禁止混装混运。
12.6站前车辆回转区不具备增加密闭措施条件的清洁站,应采取其他技术措施,减少臭气的外溢。
本指引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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