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TOT项目申报书申报审查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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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TOT项目申报书申报审查稿
中投·玉泉一号·TOT组合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设立审批申报书
信托经理:
侯春枫、朱智跃、赵天宇
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
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谨对此申报书所陈述事实、涉及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信托经理:
部门负责人:
目录
第一节信托计划要点3
第二节信托计划具体框架4
第三节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方式9
第四节信托受益权的赎回12
第五节受益人赎回收益率测算14
第六节信托计划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16
第七节信托计划可行性、合规性分析18
第八节信托计划的特点和意义21
第九节结论与申请22
第一节信托计划要点
一、信托计划基本属性
本信托计划为投资类信托产品,采取“信托中的信托”(TOT)的基本交易结构。
二、信托财产管理方式
信托计划资金以分散投资为原则,以金融资产为主要投资范围,投资于受托人筛选的一系列金融资产组合,持有到期或予以期间转让,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
信托计划的分散投资策略、风险偏好政策、投资决策流程、流动性安排计划、投资退出等,在信托文件中事先明确。
三、信托受益权的期间赎回
本信托计划受益权设开放赎回结构。
即:
(1)信托计划自成立之日起,存续每满三个月定期开放一次,届时全体受益人均有权申请赎回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2)赎回时,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信托收益分配的基础依据。
四、受益权赎回的流动性来源
上述受益权赎回的流动性首先来自信托计划产生的现金流。
信托计划现金流规模不足的,在受益人要求时,受托人有义务为其寻找合格的第三方,按事先约定的定价机制,受让相应信托受益权。
第二节信托计划具体框架
一、信托计划名称
“中投·玉泉一号·TOT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本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当事人或参与人
委托人:
即信托财产的委托主体,为符合信托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受托人:
指中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保管人:
根据信托计划实施时的具体需要确定。
受益人:
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项下初始受益人即委托人。
三、信托计划目的
通过信托计划的实施,由受托人将全体委托人的信托资金集合起来,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在严格监管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的管理运作,实现信托计划财产的稳定增值,并以此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四、信托计划交易结构
信托计划的交易结构简要介绍如下:
①委托人交付信托,信托计划成立;
②根据信托文件约定,信托计划进行对外投资;
③受益人于信托计划开放时赎回信托受益权;
④受益人赎回受益权未被满足时,向第三方转让受益权;
⑤信托投资到期退出;
⑥信托计划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计划终止。
五、信托计划的规模
信托计划初始信托规模为5,000万元。
六、信托计划的期限
1、本信托计划预计期限19个月。
2、信托计划存续满12个月后,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项下投资到期情况,向受益人提前分配部分或全部信托本金及相应收益。
信托本金提前分配完毕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3、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信托项下仍然存在非现金形式信托财产的,受托人有权进行二次分配,但二次分配的周期不得超过3个月。
七、信托受益权及预期收益
初步设想,信托计划受益权按照认购份额不同分为A类、B类和C类,均为普通级受益权。
各类信托受益权的分类标准如下图列示,
受益权的分类及不同类别受益权相应预期收益率,将根据信托计划发行时的具体情况确定。
受益权类别
对应认购规模(万元)
年化预期收益率(Ea)
A类
50≤A类<100
根据信托计划发行时的具体情况确定。
B类
100≤B类<300
C类
≥300
八、信托计划税费及其承担
1、信托税费组成
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
(1)受托人报酬;
(2)信托保管费;
(3)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诸如银行结算费用、清算费用、营销费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所得税)等;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所有信托费用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2、受托人报酬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不收取信托管理费。
信托计划终止时,在受益人已按信托文件约定获得全部信托利益分配的情况下,如信托计划财产仍有剩余的,则该剩余信托计划财产作为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享有。
3、信托保管费
信托保管费的计算标准为不超过0.15%/年(根据与保管银行实际协商情况确定)。
F=V×E/360
式中:
F为每日应计算的信托保管费;
V为当日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本金的总和;
E为年计算标准。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保管费按日计算;受托人有权于信托计划每次开放时优先以信托计划财产支付当期信托保管费,或于信托计划终止时一次性支付。
必要时,也可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
4、其他信托税费
其他信托税费在实际发生时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信托财产专户不具备支付条件的,可以受托人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并于信托财产专户具备支付条件时优先返还。
九、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方式
详见本申报书第三节。
十、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与返还
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利益归属于全体信托受益人。
受托人以信托计划利益为限,按信托文件约定,以分配信托利益的形式向受益人返还信托财产。
信托计划财产的分配以现金方式进行。
如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形态全部或部分为非现金的,则受托人将在信托财产变现后,按约定对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的二次分配。
十一、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包括信托本金和信托收益,主要来源于信托财产及其管理收入,包括银行存款收入、目标资产期间分配收入、目标资产转让收入等。
1、信托利益的期间分配
信托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项下投资到期情况,自主决定提前向受益人分配部分或全部信托本金及相应信托收益。
信托计划按下列顺序和金额向全体受益人进行期间分配:
首先,向全体受益人分配其应享有的信托本金;
其次,按其该次拟分配信托本金以其有权享有的对应年化预期收益率计算的金额,向全体受益人分配。
2、信托利益的终止分配
信托计划终止时,按下列顺序和金额向全体受益人进行终止分配:
首先,向全体受益人分配其应享有的剩余信托本金(即该金额应不包括期间分配中已经分配的部分和期间赎回时已经赎回的部分);
其次,按其该次拟分配剩余信托本金以其有权享有的对应预期收益率计算的金额(即该金额应不包括期间分配中已经分配和期间赎回时已经赎回的信托本金对应的信托收益),向全体受益人分配。
信托利益分配过程中,若出现信托计划财产不足以支付某一步骤应付信托利益的,则受托人按该步骤内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占该步骤内全体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总和的比例,向各有权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十二、信托受益权的赎回
详见本申报书第四节。
十三、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除可根据本申报书第四节第三款规定转让信托受益权外,还可根据信托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其他约定,自主决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
十四、信托计划信用增级措施
本信托计划项下不设置直接信用增级措施。
第三节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方式
本信托计划为不指定特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动态地筛选一系列目标资产组合,以信托计划财产进行投资,通过专业化的管理运作,实现信托计划财产的稳定增值。
一、投资策略
信托投资在满足安全性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要求,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方式,构建具有不同期限、不同行业、不同交易对手、不同产品类别特征的投资组合,灵活选择配置目标资产,实现信托受益人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二、投资范围
本信托主要投资于风险较低、流动性良好的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受托人发行(包括新发行和已存续)的其他集合信托产品;
(2)受托人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
(3)资信状况良好的商业银行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或承兑的票据资产;
(4)存款类资产;
(5)经受托人同意的其他低风险金融资产。
本信托计划目标资产的初始配置,以受托人自己发行的其他集合信托产品为主体,以其他符合要求的目标资产为补充。
三、投资限制
1、信托计划成立后,拟投资目标资产的配置应满足下列限制条件:
(1)项目集中度限制:
对同一目标资产的投资规模不得超过初始信托规模的90%;
(2)交易对手集中度限制:
对同一交易对手的投资规模不得超过初始信托规模的90%;
(3)投资类别的限制:
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预期收益完全根据市场情况浮动计算的目标资产;
(4)投资类别集中度限制:
对其他信托计划的投资规模不得超过初始信托规模的90%;
(5)投资期限限制:
对任何目标资产的投资,投资期限或该目标资产的剩余存续期限不得长于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但目标资产存在流动性安排的除外;
(6)流动性安排限制:
初始配置的高流动性目标资产规模,不得低于信托计划初始信托规模的10%。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市场、目标资产规模、信托规模等因素的变化,可能导致目标资产配置偏离上述限制条件,不视为受托人违反管理职责。
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修订相关配置比例,但应及时向受益人披露。
2、信托计划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并逐笔向相关监管机构事前报告。
3、信托计划可以进行滚动投资。
四、投资决策与管理
1、信托计划实施条件
本信托计划实施之前,应按公司信托计划重大事项审批程序,对信托计划初始配置的目标资产、投资者预期收益率(Ea)、赎回手续费率(Dt)等事项,另行进行审批并获同意。
信托计划实施之前,还应满足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2、信托计划滚动投资的决策
信托计划成立后进行滚动投资的:
(1)就符合本申报书及信托文件相关约定的投资事项,应由经办信托业务部门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公司分管领导认为必要的,可以提交公司信托业务审批委员会审批;
(2)就超出本申报书及/或信托文件相关约定的投资事项,应按公司信托计划重大事项审批程序,报经公司审批同意。
3、受托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法律、财务、评估等中介机构,对目标资产及其对应基础资产进行调查评估,为投资决策提供协助。
4、受托人应严格审查目标资产发行人的资信状况、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合理确认目标资产的投资价值,对基础资产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进行审慎评估。
5、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应对投资风险因素进行持续的跟踪检查,严密监控目标资产及其基础资产的安全性,并向受益人披露。
五、投资退出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信托计划应进行相应的投资退出:
(1)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
(2)目标资产存续期限届满或对目标资产的投资期限届满;
(3)因基础资产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影响目标资产投资价值;
(4)为满足信托计划某次开放期的赎回申请、受托人决定退出部分或全部投资;
(5)受托人为全体受益人利益最大化考虑决定退出投资;
(6)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退出投资的情形。
2、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12个月后,信托计划全部或部分投资实现退出的,受托人有权提前向届时存续的受益人分配部分或全部信托本金及相应信托收益。
第四节信托受益权的赎回
一、信托受益权赎回的申请
信托计划存续每满三个月开放一次。
以信托计划成立日在该月的对应日为开放日(节假日顺延),全体受益人均有权于每期开放时向受托人申请赎回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信托受益权。
信托计划自成立之日起满12个月后,如发生提前分配部分信托本金及相应信托利益的(即期间分配),则自第一次期间分配日后,信托计划开放赎回约定不再执行。
二、信托受益权赎回的价格
1、信托受益权的赎回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
信托受益权的赎回价格=信托本金*赎回收益率(Dt)*实际存续天数/360。
式中,Dt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当Rv-Rt<Ea时,Dt=Rv-Rt;
当Rv-Rt≥Ea时,Dt=Ea。
2、Rv为当期估值收益率,Rv=
式中,
St为某期开放日信托计划财产评估价值总额,详见本申报书第四节第四款。
Su为某期开放日信托计划的信托本金。
t为Su在信托计划内实际存续天数。
3、Rt为信托计划每期开放时赎回手续费率。
该费率将综合信托计划基础资产收益率、信托税费和市场发行情况等因素,事先由受托人自主确定。
其中,后一开放期的Rt原则上应低于前一开放期的Rt,累计递减,但Rt最低不低于年化1%。
三、信托受益权赎回不能的后续安排
就某期开放符合赎回条件的赎回申请,受托人有权根据届时信托计划的流动性情况,自主决定该次开放可满足的赎回规模。
就因此未被满足的赎回申请,该受益人有权:
(1)撤销该赎回申请;
(2)将该赎回申请顺延至下一开放期;
(3)以自主合议价格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该赎回申请指向的信托受益权;但当受益人要求时,受托人有义务为其寻找合格的第三方,按以当期赎回收益率确定的价格受让相关受益权。
四、St的计算方法
1、受托人应以某期开放日之前一日为基准日,对信托计划项下全部财产(即目标资产)进行估值。
该估值结果扣除应由信托计划承担的税费和负债后,即为当期St。
2、信托计划项下目标资产的具体估值方法如下:
(1)债权类资产:
债权的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基本原则,以债权本金列示,按事先明确获知的预期收益率每日计算收益并累计计算至估值基准日;有合理依据表明资产存在较大违约风险的,采用预计可回收的现金现值;
(2)票据资产:
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每日计算收益并累计计算至估值基准日;
(3)存款类资产:
以本金列示,按与银行协商确定的存款利率逐日计算利息并累计计算至估值基准日;
(4)其他非现金资产:
每日收益均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计算。
3、受托人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任一种,将应由信托计划承担的税费和负债计入当期St的扣减项:
(1)在实际发生时全额计算;
(2)平均摊销到下列期间的每日,并累计计算至估值基准日:
自发生之日起至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日止。
第五节受益人赎回收益率测算
一、假设条件
(1)信托计划85%资金投资于受托人发行的信托产品,15%资金配置于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资产;
(2)目标资产中,信托产品年化预期收益率为11%,高流动性金融资产年化预期收益率为4%,且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目标资产不存在风险减记情况;
(3)信托计划费用为0.5%/年;
(4)信托计划投资者预期收益率(Ea)为年化8.8%;
(5)信托计划每个开放期的赎回手续费率(Rt)按如下方式确定:
开放期数
Rt(年化)
开放期数
Rt(年化)
第一期
4%
第四期
1%
第二期
3%
第五期
1%
第三期
2%
第六期
1%
二、受益人赎回时的收益测算
在上述假设条件下,信托计划每期估值收益率(Rv)均为年化9.3%。
由此,投资者的赎回收益率(Dt)情况如下表所示:
投资期限
Dt(年化)
市场中低风险理财产品收益率
3个月
5.30%
约5.0%-6.0%
6个月
6.30%
约5.5%-6.5%
9个月
7.30%
-
12个月
8.30%
约6.0%-7.0%
15个月
8.30%
-
18个月
8.30%
-
19个月
8.80%
约7.0%-8.5%
与目前市场上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对照,预计在本信托计划运作良好的情况下,投资者能够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本产品在市场中具备一定的竞争力。
第六节信托计划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一、项目主要风险分析
1、宏观经济风险
信托计划以分散投资为基本理念,但仍受到整体宏观经济形势约束。
现阶段中国经济基本面依然良好,但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压力日益增大,宏观调控的积极效果仍有待维持,投资增长较为疲弱,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尚未出现强劲态势,外围主要经济体各有困难、出口增长不确定性增加,宏观经济整体形势较为严峻。
由此,信托计划目标资产及其基础资产的安全性和投资收益确定性等可能受到影响。
2、合作伙伴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顺利运转,与目标金融资产发行人的综合资信状况及其对目标资产及其基础资产的综合管理能力密切相关。
本项目可能因合作伙伴的经营失误、决策错误、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以及其不当管理基础资产或管理能力显著下降等行为,导致信托计划财产受损。
3、项目管理风险
信托计划分散投资要求对受托人主动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受托人在目标资产选择、管理、监控等方面的表现,直接关系到信托计划是否能实现预期目标。
在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存在由于受托人的管理和知识水平有限、获取的信息不完备等原因致使信托计划财产遭受一定损失的可能。
4、操作风险
信托计划存在多项目标资产的动态配置任务,受托人同时承担信托受益权频繁赎回或转让的工作,可能由于受托人具体经办工作人员的疏忽、受托人内部管理制度不足及相关硬件设施不完全匹配等操作问题,对信托计划财产造成损害。
5、其他风险
除以上揭示的风险外,本信托计划不排除因个别基础资产所属行业发生波动、基础资产义务人信用下滑、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情形,对信托计划财产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
二、主要风险应对措施
1、受托人将密切关注经济发展形式,加强对相关行业政策的跟踪和研判,在宏观经济出现风险苗头时,与合作伙伴及时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当出现重大系统性风险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信托计划财产受到严重损失。
2、就合作伙伴相关风险,受托人将与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对合作伙伴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跟踪了解,同时,通过参与对基础资产的监督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目标资产安全性的应对。
3、受托人将持续提升信托专业能力和投资能力,大力加强人力资源建设,深化内外部管理培训工作,形成一流的项目管理能力,塑造最值得信任的专业受托人形象。
4、受托人将实行信托执行经理责任制,通过信托执行经理团队,审慎管理、防范项目风险,对信托项目管理善尽受托人职责。
受托人将实行独立的风险管理及稽核检查制度,由公司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的日常风险进行风险提示及监督管理,由公司法律合规部门对项目的合规风险进行跟踪监督,由公司内审稽核部对项目运作进行内部稽核检查。
受托人将继续健全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确保岗位与人员的对应性,对潜在风险进行全程监控和管理。
第七节信托计划可行性、合规性分析
一、信托计划可行性分析
1、市场可行性
随着我国金融行业改革开放大趋势的深入发展,金融市场体量急遽扩大,金融机构资信状况明显改善,金融产品类型日益丰富,金融理财市场爆发式增长方兴未艾,金融理财产品投资者群体不断扩大、投资能力相应提高、投资需求趋向多样化。
上述行业发展现状,为本信托计划的市场可行性至少提供了三个方面支持:
(1)从信托计划需求端看,信托合格投资者对高流动、低风险性产品的需求比较旺盛;
(2)从信托计划供给端看,TOT信托产品的模式已有成功实施案例,并可能成为信托公司未来重要的业务模式之一;
(3)从其他市场基础看,可供配置目标资产的多样化为本信托计划的顺利实施提供基本保障。
2、实施可行性
本信托计划对受托人主动管理能力、对精细化信后管理方式提出较高要求。
中投信托自2007年重组以来,经历了长期稳定快速的发展,目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较为齐全,部门职能设置较为合理,各类硬件设施基本到位,业务团队展业经验较为丰富,公司整体风险管控能力持续优化,与监管机构保持良性互动,专业化市场品牌形象初步树立,行业地位稳步提升。
现阶段,中投信托有意愿有能力进行创新业务模式尝试。
3、目标资产配置的可行性
目标资产配置的合理性直接决定了本信托计划的质量。
我们认为:
(1)目标资产配置的审批流程充分考虑了信托计划安全和效率的双重诉求;
(2)目标资产的配置,拟以受托人自己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为主体,以其他符合要求的目标资产为补充,具有实践可操作性。
(3)流动性设计有利于目标资产配置失误造成的不利影响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二、项目合规性分析
1、信托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性
(1)受托人: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信托业务的资格。
(2)委托人:
信托计划规定委托人单笔认购资金不低于100万元,符合有关政策对合格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同时委托人将在与受托人签订的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申明是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因此委托人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3)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同一份信托合同项下的受益人与委托人是同一人。
2、信托计划合法性
本信托计划的成立,应符合以下有关信托计划的设立条件和其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人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
(2)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3)单笔认购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自然人人数不超过50人;
(4)信托期限不低于一年;
(5)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信托受益权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7)信托合同约定了受托人报酬;
(8)信托计划文件包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等,符合要求;
(9)受托人不会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10)受托人不进行公开营销宣传,推介材料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11)信托计划财产实行保管制,保管人符合要求,受托人将与保管人签订保管协议;
(12)受托人将为信托计划至少配备2名信托经理;
(13)受托人将为信托计划单独建立银行账户和会计账户,独立核算,独立管理;
(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节信托计划的特点和意义
1、信托计划资金以分散投资、组合投资为基本管理运用方式,丰富了公司的产品线,提高了受托人主动管理水平,降低了单体信托项目的风险
首先,本信托计划是投资类信托计划,以资信状况良好的金融资产为主要投资范围,在信托产品体内引入目标资产发行人的资信,降低信托投资风险、提高产品安全性。
其次,本信托计划引入分散投资理念,一方面提高了受托人主动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有利于平滑与单体目标资产相关的投资集中性风险。
2、信托受益权引入流动性结构设计,有利于开拓财富管理工作新局面
本信托计划突破通常集合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限制,信托受益权允许在较短的周期内赎回或转让,有利于公司开拓和储备新客户资源,通过差异化的财富管理手段,促进公司信托计划资金募集工作的整体提升。
同时,流动性安排有利于引导投资者降低对信托计划预期收益的诉求,缓释了组合投资导致的收益率下降对信托计划可行性产生的不利影响。
3、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寻找第三方提供流动性支持的结构设计,有利于全方位发挥受托人的资产管理能力,是受托人为受益人最大利益服务的新思路,为公司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提供实践经验。
第九节结论与申请
综上所述,我部认为:
(1)设立该信托计划,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是探索与开展创新型业务、培育自主管理能力的有益尝试;
(2)信托计划交易结构科学清晰,市场交易基础良好;
(3)信托计划投资范围明确、投资策略合理、投资方式可行、投资风险较低;
(4)设立和运作该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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