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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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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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合同范本
交强险合同范本
篇一:
保险合作协议书
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
公司
乙方:
公司
为了促进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业务全面发展,达到双赢的目的。
经甲乙双方协商,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双方合作项目:
在本合作协议期内,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和费率条件下,在开展自身业务过程中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向乙方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
乙方将利用自身资源特点,在承保的所有建筑工程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中,在核保流程和费率上尽可能予以便利。
二、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求,经双方协议后,调整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及保障项目。
2、甲方应执行保监局关于见费出单的规定,不得拖欠乙方保险费。
3、甲方有义务做好本单位工程施工安全教育工作,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乙方并保留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乙方做好案件的查勘及理赔工作。
4、为确保甲方享受乙方提供的优惠费率,甲方应确保每一会计年度,在乙方投保的建筑工程保险全年合计总造价,不得低于相应优惠费率所享受的相应工程总造价额度要求。
时间不足一会计年度的,合计工程总造价按相应比率折算。
5、甲方有义务指定专人与乙方进行工作容沟通,服务内容具体为新单资料报送、接单,手续费接收、协助报案、意见反馈、沟通协调等。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指定代理人廖健伟(工号:
51070700000040)与甲乙进行相关业务沟通及办理,所签定业务指定为其名下,负责相应新单业务及保全业务办理,同时负责手续费支付;
2、为促进双方公司业务发展,乙方按甲方投保保险产品为其支付相应手续费用,投保建筑工程保险主险手续费为乙方实收主险保费的15%进行支付,投保建筑工程保险附险手费为乙方实收附险保费的1%进行支付;机动车辆保险手费中,投保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按乙方实收保费的15%进行支付手续费,交强险不计入手续费。
手续费为次月25日前支付,
乙方指定人员不得无故拖延。
手续费采取每单业务一结方式,由甲方与乙方核对后结算当笔手续费,需甲乙双方指定人员书面交接支付手续
为确保甲乙双方双赢,乙方有权利暂扣留5000元人民币手续费作为暂扣手续费,超5000元人民币后方进行手续支付;
3、乙方有权利根据甲方提供的建筑工程保险全年合计总造价,制订相应保险产品优惠费率
乙方提供的具体优惠费率如下:
甲方保证全年所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合计总造价大于等于10亿元人民币:
(1)建筑工程保险按造价计算的,每一被保险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险保障额度为5万元民币/人,所对应费率为每万元造价为3元人民币。
(2)建筑工程保险按面积计算的,每一被保险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险保障额度为5万元民币/人,所对应费率为每平方米造价为元人民币。
4、若甲方未能保证所投保建筑工程保险合计总造价大于等于10亿元人民币,乙方有权利不支付暂扣手续费。
三、其它约定
1、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
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有单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行为,对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
保留追究法律、经济责任的权利。
自违约行为确认并向对方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之日起,协议自行终止
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将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告知
给第三方,否则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
4、凡因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
交强险保险合同的解除
交强险保险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终结的行为。
通常好多人都会把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两个概念混淆,认为它们其实就是一码事。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终结。
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形式,合同终止除此种情形外还包括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必然导致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全是因为合同解除导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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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合同的解除,包含两方面即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和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对“重要事项”作出规定即包括:
机动车的种类、识别代码、厂牌型号、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住所、年龄、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篇三:
交强险理赔条款?
交强险理赔条款?
关注我们车险计算器站的朋友应该知道,我们车险计算器近期主要讨论交强险的栏目,那么很多友对此问题很是关心,于是有部分友在车险计算器上向我们提问:
交强险理赔条款有哪些?
那么,我们今天就来讨论讨论交强险理赔条款吧。
交强险,顾名思义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它是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关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0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0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XX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00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以上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赔付。
简言之,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
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
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
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
解的朋友不妨可以关注一下。
以上这些就是基本的交强险理赔条款,
点击我们车险计算器的站,
诚为大家解答。
(XX年2月1日后)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即我们通常说的交强险最高XX元,三方医疗费最高110000元。
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11000元。
以上就是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有需要了如果大家还没看明白的话,欢迎大家车险计算器将就大家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竭的朋友不妨关注一下下面的内容:
元人民币有关上述各种事故的损失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对每次保
篇四:
购车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汽车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品牌名称、型号、颜色、数量、金额、产地
合计金额:
大写:
。
以上车价不含为车辆办理上牌手续、保险及车辆抵押等所需之各种税费,乙方不再承担任何加急费、手续费、运费、出库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条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一)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并符合生产厂家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甲方应在上述材料上盖章确认),符合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二)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三)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青岛辖区内)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四)甲方必须保证汽车为新车,保证汽车的外观没有任何损坏,不得出现掉漆、磨损等现象。
(五)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在交给乙方使用前已作必要的检验和清洁。
第三条付款方式
(一)定金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金元,如乙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日后抵为车款,但定
金数额不得超过车款总额的20%。
(二)乙方选择下述第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日前,支付全部车款,计人民币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年月支付全部车款的%,计人民币;
(2)余款计人民币年日前支付。
乙方可通过双方共同确定的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余款。
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A.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非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除外);
B.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非由于乙方原因除外),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
3、分期付款方式
年日前,支付全部车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年日前,支付全部车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年日前,支付剩余车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
第四条交车时间、地点及提车方式
(一)交车时间:
日前。
(二)交车地点:
(三)提车方式:
乙方自提□甲方送车上门□
(四)交车时,汽车里程表数不得超过公里。
(五)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经双方验收,签订车辆交接书。
(附件一)
第五条车辆交付及验收方式
(一)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二)乙方验收车辆无误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三)自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售后服务
(一)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以下售后服务
(二)当汽车生产厂家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时,乙方可选择要求甲方履行相应义务。
(三)当汽车出现故障时,如甲方、生产厂家或二者委托的承担维修义务的第三方距发生故障地点超过公里时,乙方有权就近选择其他具有资质的维修方修理,事后,乙方可凭发票要求甲方报销。
第七条无效条款
甲方或生产厂家提供给乙方的说明书及其他材料中,排除或限制乙方权利、免除或减轻甲方责任的条款无效,无论该条款是否通知乙方。
第八条关于修理、退货或更换的特别约定
(一)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二)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公布的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但发生第六、(三)条事项时除外。
(三)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乙方有权退车。
(四)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五)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
(六)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发票的,或乙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七)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
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八)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九)生产厂的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一方迟延交车或迟延支付车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车款%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迟延超过十五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本合同价款的%作为违约金。
(二)在日前,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也可以选择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乙方行使上述约定权利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三)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甲方可依据国家关于召回的法律法规协助汽车制造商主动召回有问题的车辆;由车辆缺陷所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乙方可向汽车制造商要求赔偿,也可向甲方要求赔偿。
如乙方选择向汽车制造商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
若该车有特殊的使用要求时,甲方应该明示告知,否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甲方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赔偿乙方为维修汽车而花费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购买汽车配件费、交通费等。
(五)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六)甲方有其他违约情形时,每有一次,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人民币,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第十条不可抗力
(一)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
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发生不可抗力后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和通知义务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含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条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时约定采取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向
(二)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双方特别约定
经双方协商,甲方为乙方:
(一)代办保险□
(二)代办按揭□(三)代办上牌服务□
代办上述服务双方另行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书。
(附件二)
第十三条其他
(一)双方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四)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进行仲裁/诉讼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
(五)其他约定条款: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住所:
住所:
证照种类及号码:
证照种类及号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篇五:
一张丧尽天良的交强险保单合同欺骗分析
一张丧尽天良的交强险保单合同欺骗分析
——某个强大的交强险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在哪里?
作者:
三牛开泰
我的一位律师朋友陈某作为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民事诉讼代理人,一审时以被告中的一方“不存在”为理由输了官司,居然有不存在的被告,输得莫名其妙。
二审,以被告不明确,又输了官司。
由于保险单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结果以双方接受中院的调解,以折中的方式结束官司,死者家属无法获得正常的赔偿。
结案后,我们不难发现这存在一个逻辑上的谬误:
如果某保险公司没有接受过此类保险,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为什么还要接受调解,给受害人一个折中的赔偿?
真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很明显该保险公司很心虚,这一定存在猫腻!
案后,陈律师让我拿出我自己家的交强险保单,进于研究分析。
经过我们的研究,发现我的这份保单也存在合同欺骗。
我再打电话给我的另三个买了别的保险公司交强险的朋友,叫他们拿保单出来看看,结果也存在基本一样的合同欺骗。
车主在购买交强险时,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会给车主详细解释格式化保险合同及保单的详细内容,这一切的内容并不与相关法律、法规有何冲突,车主也会觉得合符法律规定,没有什么问题,再者,这些都是格式化的条款,不管谁买交强险,其规定的条款都一样,只是个人信息与车相关的资料不一样而矣,因而谁都不会多想,按业务人员的要求、按程序办理即可。
办理完毕,你绝对想不到保单上存在严重自相矛盾的地方,这是某些保险公司处心积累,早有恶意的预谋,专门钻投保人粗心大意的空子。
你很放心地把保险单放家里,即可尽情的驾驭你的爱车上路了。
可是,由于你的粗心,这份保险单却不能充分的发挥其保险功能。
下面,以我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保单与发票为例,让大家去了解一个根本让人无法接受的现实:
一、保险单上的保险人与盖章是相互矛盾的
我是在海口一家保险公司为我的爱车购买交强险的,在最底下“保险人”内容一栏,保险人公司名称为“海南省分公司业务部”,其后跟着盖的章却是“**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用章”(见下图1,涉及到具体公司通过处理图片来盖住)。
两个名称不一致,到底我购买交强险的公司是哪个?
我们先来分析保险人公司名称“海南省分公司业务部”,这是一个公司吗?
这是独立的法人吗?
众所周知,很多公司都会有海南分公司的业务部,但我保单出现的这个省略了部分内容的公司业务部,你能认定它是什么公司的海南省分公司业务部吗?
一旦发生纠纷,在法庭上,法官是不允许你想当然的,因为法官要求你提供证据,你提供的这张保险单就是证据,是你最有力的证据,然而,保险上记载的保险公司名称却是一个无法明确的保险公司!
这是一个不存在的被告。
想不到吧,你手上最有力的证据,在打官司时却成了你无奈的废纸!
保险单有如保险合同,按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明确,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必须明确,此时,我会觉得自己太不小心了,当时怎么就不认真查看核实呢!
反想一下,购买交强险时,在我的保险单上打下这个不明确的“海南分公司业务部”的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也跟我一样不小心吗?
保险公司有法律顾问、有法务部,他们会审查这一份合同,每个人都会那么不小心吗?
该公司每年都签订很多同类的合同,每一份合同都是不小心吗?
其居心可想而知了。
图1
此时有朋友会问,保险公司的名称不明确不怕,后面还有他们公司盖的章呢,在法庭上我可以告盖章的公司呀。
很好,我保单上盖章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我了解过了,那确实是一个公司,但公司地址并不在海南,可能在北京,也可能在上海,也可能在其它地方。
这个公司根本不在海南,在海南也没有营业部,我怎么会在海南买到他的保险呢?
当时怎么的就盖了这个章,我也确实没有
留意,你说我能起诉告那个“**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吗?
你可能会对我说,管他呢,反正谁盖章我就告谁,你可以斗气,你可以想当然,但在法庭上,保险公司方会于此提出抗辩,被保险人是谁,明确吧,车主的名字呀(我的名字我当然认得),保险人栏中已经明确注明了保险人公司名称呢,对方就会对法官说,被告应当是“海南省分公司业务部”,你被保险公司抛回到我刚才分析“海南省分公司业务部”那里了。
到此,你会发现,你告这两个所谓的“公司”的其中任何一个都会出现问题,你一狠心,就想跟我说,两个一起告,由法官定。
我敢说,你又错了,法官无义务帮你查明被告,而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被告的,法院根本就不会立案,也就是说,你要起诉对方,必须自己先弄明白哪个是被告,说到这里,你会觉得非常痛苦,是吧?
二、真正的保险人出现在发票上
保险单上的“海南省分公司业务部”,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不是保险人,谁是真正的保险人呢?
我们查了一下所有的保险资料,在发票上发现真正的保险公司(见下图2)。
真正的保险公司是: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陈律师告诉我,收了我的保险费的是“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保险单上应该出现的必须明确的保险公司却在发票上,而在保险单上根本就没出现过!
此时,你应该明白了,保险单与发票,出现了三个“公司”各不相同。
“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不是同一个公司,而是相互独立的法人。
我买了“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的保险,却盖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章。
由于大多数投保人不懂“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和“海南省分公司营业部”的复杂关系,没有深究这个保单是否合法。
从法律上说,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伪造了“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做了一份错误百出的保单,诈骗了投保人,而且还欺骗了整个社会,没有尽到其社会责任。
有人就问:
“那第三方受害人,为什么不状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存在问题就是,原告有举证的义务,而被告没有这个义务。
当受害人被机动车夺去生命后,其家属作为原告及其代理人,根本不知道该机动车的
车主在哪个公司买的交强险,很难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陈律师动用了很多朋友和社会关系,查到了该机动车的车主肇事人的交强险保单,却因为这份错误百出的保单输了官司。
而诉讼时,被告更不会提供保险发票,所以,原告代理人是根本找不着哪个保险公司是被告。
图2
三、谁是交强险保单的受益者与受害者
很多人问:
你说得那么惊心动魄的,好象也没几个保险公司会难为购买保险的车主呀,出了事保险公司不都按规定赔付给车主了吗?
保险公司为什么要处心积虑地造出这样的一张自相矛盾的交强险保单?
谁是这张保单的受益者与受害者?
我举例说明如下:
话说张三是车主,李四是保险公司,王五是受害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张三开车把王五给撞死了,张三负次要责任(假设按30%责任算),假定王五当场死亡,王五死后,王五的妻子刘红要告张三、李四,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20万元(假设的),那此时,张三,李四应当如何赔偿呢?
也就是各赔偿多少呢?
可分为两种处理情况。
1、有明确的保险公司,会按如下处理:
依据的法律规定有两条:
第一、在能明确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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