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职汽车类专业课程《二手车鉴定与评估》教学设计项目七教案二手车评估实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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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汽车类专业课程《二手车鉴定与评估》教学设计项目七教案二手车评估实务
汽车学院教案用纸
课程章节名称
项目七二手车评估实务
教学目的、要求
●了解常见二手车交易的类型及交易的相关规定;
●了解二手车交易者的类型;
●熟悉二手车交易的相关规定;
重点
难点
1.二手车交易的类型
2.二手车相关规定
教学环节时间分配
3课时
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
多媒体
授课内容:
任务一二手车交易概述
一、二手车交易基础
1.二手车交易类型
(1)直接交易。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而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2)中介经营。
中介经营是指二手车买卖双方通过中介方的帮助而实现交易,中介方收取约定佣金的一种交易行为。
1)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2)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3)二手车销售。
二手车销售是指二手车销售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2.二手车交易者的类型
(1)个人对个人交易。
这种交易类型是二手车所有权人为个人,二手车买受人也是个人。
(2)个人对单位交易。
这种交易类型是二手车所有权人为个人,二手车买受人是单位。
(3)单位对个人交易。
这种交易类型是二手车所有权人为单位,二手车买受人是个人。
(4)单位对单位交易。
这种交易类型是二手车所有权人为单位,二手车买受人也是单位。
二、二手车交易的相关规定
1.二手车交易的地点
二手车应在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交易,即二手车不允许在异地交易。
2.二手车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地点
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应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3.建立二手车交易档案
交易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法定证明、凭证复印件(主要包括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2)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3)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5)交易合同原件。
(6)二手车经销企业的《车辆信息表》、二手车拍卖公司的《拍卖车辆信息》和《二手车拍卖成交确认书》。
(7)其他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任务二二手车交易实务
一、验车二手车交易过户业务
二手车过户过程实际上分为两个步骤:
车辆交易过户和转移登记过户,两个步骤缺一不可。
交易过户业务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获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移登记过户业务在车管所办理,主要完成《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变更登记、《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号牌的核发等工作,办理转移登记过户业务时不使用。
(一)验车
验车是买卖双方到二手车市场办理过户业务的第一道程序,由市场主办方委派负责过户的业务人员办理。
检查的内容包括:
车主姓名、车辆名称、车辆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排气量、初次登记日期等。
经检查无误后,填写《车辆检验单》,进入检验手续阶段。
(二)验车手续
验车手续主要是查验车辆手续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1.车辆手续检查
车辆手续是指能够满足机动车上路行驶所需要的各种手续,主要包括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法规要求应该办理的各项有效证件和应该交纳的税费凭证。
(1)查验证件。
查验证件的目的是查验交易车辆的合法性。
(2)查验税费证明。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必须提供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和车辆保险单等税费缴付凭证。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的证明
车主的身份证明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车主为自然人,则身份证件为个人身份证。
个人身份又有本地和外地个人之分,对于本市个人,只需身份证原件即可;对于外地个人,需身份证原件和暂住证原件。
(2)如果车主为企业,则身份证明为企业的法定代码证书。
(3)如果车主为外籍公民,则身份证明为其护照及工作(居留)证。
根据《二手车交易规范》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按下列项
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1)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2)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原件合法有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3)交易车辆不属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同时,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该核实卖方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
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证明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与卖方身份证明名称一致;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售的车辆,应附有资产处理证明。
(2)委托出售的车辆,卖方应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3)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的车辆,应具有车辆收购合同等能证明经销企业拥有该车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相关材料,以及原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车主名称应与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名称一致。
(三)查违法
查违法就是查询交易的二手车是否有违法行为记录。
具体方法是登录车辆管理部门的信息数据库或查询网站进行查询。
(四)签订交易合同
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双方应该签订交易合同,要在合同当中对二手车的状况、来源的合法性、费用负担以及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法等各方面进行约定,以便分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五)交纳手续费
手续费俗称过户费,是指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办理交易过户业务相关手续的服务费用。
(六)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销售发票是二手车的来历证明,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变更的重要文件,因此,又被称为过户发票。
(七)手续交付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和凭证。
车辆法定证明和凭证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机动车登记证书》。
②《机动车行驶证》。
③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④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⑤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⑥车辆保险单。
二、办理车辆转移过户登记手续
二手车交易像买房子一样属于产权交易范畴,涉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和必要手续,二手车交易后必须办理这些证明文件的转移登记手续。
机动车产权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
根据买卖双方的住所是否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机动车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可分为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内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即同城转移登记)和不同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所有权转移登记(即异地转移登记)两种登记方式。
二手车同城转移登记手续应当在原车辆注册登记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需要进行异地转移登记的,由车辆原属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迁出手续,在接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迁入手续。
(一)二手车办理转移登记所需的手续及证件
1.二手车所有权由个人转移给个人
(1)卖方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买方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原始购置发票或上次交易过户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过户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过户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二手车买卖合同。
(7)外地户口需持暂住证。
(8)过户车辆到场。
2.二手车所有权由个人转移给单位
(1)卖方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买方单位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须在年检有效期之内)。
(3)车辆原始购置发票或上次交易过户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过户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过户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二手车买卖合同。
(7)过户车辆到场。
3.二手车所有权由单位转移给个人
(1)卖方单位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须在年检有效期之内)。
(2)买方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车辆原始购置发票或上次交易过户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卖方单位须按实际成交价格给买方个人开具成交发票,且提供复印件。
(5)过户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过户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7)二手车买卖合同。
(8)过户车辆到场。
4.二手车所有权由单位转移给单位
(1)卖方单位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须在年检有效期之内)。
(2)买方单位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须在年检有效期之内)。
(3)车辆原始购置发票或上次交易过户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卖方单位须按实际成交价格给买方单位开具成交发票,且提供复印件。
(5)过户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过户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7)二手车买卖合同。
(8)过户车辆到场。
(二)同城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
1.过户登记的程序
(1)提出申请。
现车主向车辆管理所提出机动车产权转移申请,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2)交验车辆。
(3)受理审核资料。
(4)办理新旧车主信息资料的转移登记手续。
(5)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新的《机动车行驶证》。
(6)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2.过户登记需要的材料
(1)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2)现车主的身份证明。
1)机关、学校、工厂、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外国驻华使领馆、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领馆或者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或暂住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7)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如《领事官员证》或《领馆工作人员证》等)。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6)机动车来历凭证(二手车交易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7)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8)所购买的二手车。
3.过户登记的事项
(1)现车主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1)单位住所的地址为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记载的地址。
2)居民住所的地址为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记载的地址。
3)军人住所的地址为其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记载的地址。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台湾居民和外国人住所的地址为其居留证件记载的地址。
(2)机动车获得方式。
机动车获得方式是指:
人民法院调解、法院裁定、法院判决、仲
裁机构仲裁裁决、购买、继承、赠予、中奖、协议抵偿债务、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和调拨等。
(3)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4)转移登记的日期。
(5)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登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6)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登记机动车登记编号。
4.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办理过户登记。
(1)车主提交的证明、凭证是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的,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车主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车主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销售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7)机动车属于盗抢车辆。
(8)机动车与该车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9)机动车未被海关解除监管的。
(10)机动车在抵押期间的。
(11)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12)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三)异地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
(1)转出登记程序。
现车主提出申请(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见表7-2)→车辆管理所受理审核资料→确认车辆→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出登记事项→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密封机动车档案→交给机动车所有人。
(2)转出登记的规定。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二手车交易后且现车主的住所不在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车主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以二手车销售发票上登记日期为准)起30日内向原二手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提出转移登记申请,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见表7-2),有些地方还要求车主签订外迁保证书。
(3)转出登记需要的资料。
1)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2)现车主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来历凭证(二手车销售发票注册登记联原件)。
5)如果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6)交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4)转出登记事项。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出登记时,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下列转出登记事项。
1)现车主的姓名或者所有单位的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2)机动车获得方式。
3)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
4)转移登记的日期。
5)海关解除监管的机动车,登记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6)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登记机动车登记编号。
7)登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名称。
2.转入登记
(1)机动车转入登记的条件。
1)现车主的住所属于本地车管所登记规定范围的。
2)转入机动车符合国家机动车登记规定的。
(2)转入登记规定。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档案转出原车辆管理所后,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在90日内携带车辆及档案资料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登记。
(3)转入登记程序。
车主提出申请→交验车辆→车辆管理所受理申请→审核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入登记事项→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1)提出申请。
车主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提出转入申请,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如表7-3所示。
2)交验车辆。
车主将机动车送到机动车检测站检测,车管所民警确认机动车的唯一性,查验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有无凿改嫌疑。
3)车辆管理所受理申请。
受理转入登记申请,查验并收存机动车档案,向车主出具受理凭证。
4)审核资料。
审批相关手续,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确认,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开具退办单,将资料退回车主。
5)办理转入登记手续。
审验合格后,进行机动车号牌选号、照相,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并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入登记事项。
6)核发新的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4)转入登记需要的资料。
1)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2)车主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密封档案(原封条无断裂、破损)。
5)申请办理转入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6)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5)转入登记事项。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登记时,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下列登记事项。
1)车主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2)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3)转入登记的日期。
属于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还应当登记下列事项。
1)机动车获得方式。
2)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3)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4)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6)不能办理转入登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入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擅自改动、更换机动车或者机动车档案的。
2)下同“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
三、办理其他税、证变更
在二手车交易中,买方在变更车辆产权之后还需要进行车辆购置税、保险合同等文件的变更。
(一)车辆购置税的变更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部门是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时,需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
办理变更时,需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1.车辆购置税同城过户业务办理
(1)办理车辆购置税同城过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①新车主的身份证明。
②二手车交易发票。
③《机动车行驶证》。
④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上述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车辆购置税同城过户业务流程。
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报送资料→办理过户→换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2.车辆购置税转籍(转出)业务办理
(1)办理转籍(转出)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①车主身份证明。
②车辆交易有效凭证原件(二手车交易发票)。
③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④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转籍(转出)业务流程。
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报送资料→领取档案资料袋。
3.车辆购置税转籍(转入)业务办理
(1)办理转籍(转入)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①车主身份证明。
②本地公安车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
③车辆交易有效凭证原件(二手车交易发票)。
④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⑤档案转移通知书。
⑥转出地车购办封签的档案袋。
(2)办理转籍(转入)业务流程。
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报送资料→换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
(二)车辆保险合同的变更
1.办理车辆保险过户的方式
办理车辆保险过户有以下两种方式。
(1)对保单要素进行更改,如更换被保险人与车主。
(2)申请退保,即把原来那份车险退掉,终止以前的合同。
2.车辆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
(1)填写一份汽车保险过户申请书,向原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称谓的手续。
(2)带保险单和已过户的机动车行驶证,到保险公司的业务部门办理。
任务三二手车交易合同
一、订立二手车交易合同的基本准则
1.合法原则
2.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
二、交易合同的主体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组织机构。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2.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如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3.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人。
三、交易合同的内容
1.主要条款
(1)标的:
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
二手车交易合同的标的是被交易的二手车。
(2)数量。
(3)质量:
标的内在因素和外观形态优劣的标志,是标的满足人们一定需要的具体特征。
(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
2.其他条款
四、交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交易合同的变更
交易合同的变更,通常是指依法成立的交易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而达成的协议。
2.交易合同的解除
交易合同的解除,是指交易合同订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合同。
3.交易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规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五、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交易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必须承受的法律制裁。
1.违约责任的性质
(1)等价补偿。
(2)违约惩罚。
2.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1)有违约行为。
(2)行为人有过错。
3.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违约金。
(2)赔偿金。
(3)继续履行。
六、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合同纠纷指合同当事人之间针对合同的履行状况及不履行的后果所发生的争议。
1.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直接磋商,自行解决彼此间发生的合同纠纷。
2.调解解决
调解解决是指由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交易市场管理部门或二手车交易管理协会)出面调解,使争议双方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
3.仲裁
仲裁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合同纠纷提交国家规定的仲裁机关,由仲裁机关对合同纠纷做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4.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而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或发生争议后也未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由当事人一方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按诉讼程序审理做出判决的活动。
七、二手车交易合同的种类
二手车交易合同按当事人在合同中处于出让、受让或居间中介的不同情况,可分为二手车买卖合同和二手车居间合同两种。
1.二手车买卖合同
(1)出让人(售车方):
有意向出让二手车合法产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
(2)受让人(购车方):
有意向受让二手车合法产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
2.二手车居间合同(一般有三方当事人)
(1)出让人(售车方):
有意向出让二手车合法产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
(2)受让人(购车方):
有意向受让二手车合法产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
(3)中介人(居间方):
合法拥有二手车中介交易资质的二手车经纪公司。
课堂讨论
二手车买卖合同
课外思考、练
习及作业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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