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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句群的把字句研究句式群看把字句及相关句式的语法意义
从句式群看“把”字句及相关句式的语法意义*
施春宏
北京语言大学对外汉语研究中心
(拟刊《世界汉语教学》)
摘要:
本文提出并运用“互动—派生分析”模式讨论“把”字句及其相关句式的语法意义。
文章首先指出,任何特定句式义都是在特定句式系统中相对于其他句式的关系意义,因此需要区分句式意义的共性与个性。
在此观念下,文章提出了“句式群”这一概念,并通过对表达致使关系的特定句式群中相关句式派生过程的分析,将“把”字句的语法意义概括为:
通过某种方式,凸显致事对役事施加致使性影响的结果。
同时还概括了一般“被”字句(长被动句)、受事主语句、致事隐含的“被”字句(短被动句)乃至致使性施受句的语法意义。
文章最后探讨了特殊句式形式和意义关系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
关键词:
互动—派生分析句式群特殊句式“把”字句语法意义方法论
一“把”字句语法意义研究的基本面貌及存在的某些问题
关于“把”字句的语法意义,一直有比较大的争议。
归纳起来,大体有处置说和致使说两种看法。
前者由王力(1943)首创,后续者众,且理解差异较大(见下);后者如薛凤生(1987、1989)、戴浩一(1989)、Sybesma(1992)、叶向阳(1997/2004)、郭锐(2003)、胡文泽(2005)、施春宏(2006a)等,其中以叶文和郭文对“把”字句致使性语义结构的分析最为系统。
两者内部的和相互间的主要争论都是围绕处置(disposal)和致使(causative)的内涵和外延而展开的。
虽然有的分析明确指出将“把”字句的语法意义概括为处置或致使都有失妥当,并进而提出新的概括,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放弃对处置或致使的重新认识,如提出广义处置说(如王还,1957;潘文娱,1978;宋玉柱,1979、1981;马真,1981等),主观处置说(沈家煊,2002),语法处置说(刘培玉,2009),将处置理解为“控制性的致使”(王红旗,2003)等。
又如杨素英(1998)认为“把”字句表现某物、某人、某事经历一个完整的变化过程,或者有终结的事件;张伯江(2000)基于构式语法理论将“把”字句“A把BVC”的整体意义概括为“由A作为起因的、针对选定对象B的、以V的方式进行的、使B实现了完全变化C的一种行为”,虽未使用“致使”这一概念,但基本内涵与此相关。
即便是近来将“把”看作“把”字句的核心成分的研究(如冯胜利,2002;金立鑫,2002;王红旗,2003;熊仲儒,2004;Ding,2007;席留生,2008等),也对处置的内涵有所保留。
还有将“把”字句的认知结构概括为表达位移图式(张旺熹,2001),也与此不无关联。
由于处置说和致使说这两种情况各有长短,而且认识到“把”字句述语动词前后的句法成分在“把”字句表达中的特殊地位(吕叔湘,1948),有学者便将“把”字句的语法意义乃至“把”字句区分为若干类型,如致态和致果(邵敬敏,1985),结果类和情态矢量类(崔希亮,1995),结果类、情态类和动量类(金立鑫,1997),处置句和使动句(范晓,2001),有意识“把”字句/处置“把”字句和无意识“把”字句/致使“把”字句(邵敬敏、赵春利,2005)等。
可见这两种认识都有某种合理性,同时也都有不太令人满意的地方。
另一方面,也是更具原则性的方面,这些研究基本上都是就“把”字句而分析“把”字句,即便讨论时对相关句式有所涉及,也主要是作为一种背景关联。
这必然带来一个根本性的问题:
所概括出的“把”字句的语法意义是“把”字句的个性特征还是相关句式的共性特征?
这个问题一直忽明忽暗地出现于“把”字句语法意义的研究过程中,但一般的认识都是从用例范围来看某个概括是否适合,由此提出另一种概括,而较少展开系统的分析。
目前无论是何种意义上的处置说或致使说以及其他认识,似乎说明的都是“把”字句的语法意义,然而往往所得的概括又非“把”字句所独有。
如“阿Q把房子拆了”“阿Q把大门踢坏了”固然有处置或致使等涵义(无论是广义理解还是狭义理解),然而“阿Q拆了房子”“阿Q踢坏了大门”这样的一般主动宾句,也仍然有这些涵义包含其中。
更进一步的是,“房子被阿Q拆了”“大门被阿Q踢坏了”这样的典型“被”字句也同样有这样的涵义在里边。
也就是说,处置义或致使义等是某些主动宾、“把”字句、“被”字句等句式系统所共有的语义(共性、通性),而不单是“把”字句的语义(个性、特性)。
这样,就又回到了问题的根本:
“把”字句的语法意义到底是什么?
进一步说,这种个性意义和共性意义的关系如何?
新的基于事件结构语义学的分析已经注重“把”字句所表达的事件结构向概念结构、语义结构再向句法结构的逐层投射,但也基本上将“把”字句的语法意义概括为致使,这同样不是“把”字句的个性而是相关句式的共性。
目前的基于认知语言学的分析,将“把”字句的语义结构概括为主观处置、表示位移图式等,同样面临着这一难题:
这些都是非“把”字句所独有。
这种研究还可以从另一个侧面得到佐证。
即在讨论特殊句式的语法意义时,学界较多地将注意力放在“把”字句上,而对跟“把”字句相关的“被”字句、受事主语句、动词拷贝句等句式的语法意义少有说明。
这便容易将“把”字句的语法意义抽离于句式语义系统之外。
研究某个句式,在一定阶段固然需要将它从句式系统中抽离出来,但不能因此而忽视了句式系统的存在。
如果不将“把”字句跟这些相关句式做比较,便很容易将相关句式所共有的语法意义看作是“把”字句所独有,即将共性(通性)看作个性(特性)。
归纳起来,就概括的范围和程度而言,目前无论是处置说还是致使说及其相关认识,都存在这样的问题:
或者将部分“把”字句的语法意义视为全体“把”字句的语法意义(即将个性看作共性),或者将跟“把”字句相关的句式系统的语法意义视为“把”字句的语法意义(即将共性看作个性)。
在研究语言现象时,处理好共性和个性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
基于这样的考察,我们认为,要回答“把”字句语法意义的个性和共性的问题,就“把”字句而研究“把”字句是有局限的,最低限度要将“把”字句跟相关句式的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结合在一起研究,只有这样才能找到形式和意义方面的区别性所在,同时概括出共同性所在。
也就是说,根据结构主义方法论的基本原则,任何成分(包括句式、句式的语法形式、句式的语法意义)从根本上说都是一种关系的体现,而关系是存在于系统之中,因此只有在系统当中才能确定成分的价值。
这就是区别性原则。
语言系统中任何成分的意义都是一种区别性意义,是一种区别于其他相关语言成分的关系意义。
区别性原则是语言系统及语言研究的基本的方法论原则之一。
研究某个对象的性质时不能只说某个对象的“有”,而应该指出此“有”乃其他相关对象所“无”。
就“把”字句语法意义的研究而言,实际上需要回答的是:
我们是如何抽象出“把”字句的语法意义的?
如何将“把”字句的语法意义跟一般主动宾句、“被”字句、受事主语句等句式的语法意义区分开来?
既然“把”字句的句式意义必须在相关句式系统中进行抽象后才能得到,那么不能有效确立相关句式系统,是不便抽象出“把”字句区别于其他句式的语法意义的,对其他句式的意义也是如此。
为此,本文试图以“互动—派生观”为背景,尝试在特殊句式的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的互动关系(尤其是论元结构和配位方式的互动关系)中构拟特殊句式的结构化过程,从而构建相关句式系统,并通过不同句法形式之间的推导,在句式群中离析出不同句式之间的区别性意义。
本文的基本思路是,首先,通过对特定句式系统中相关句式构造过程的分析,来提出本文考察“把”字句及相关句式的一个核心概念“句式群”(constructiongroup),然后借此先推演出“把”字句可能具有的语法意义,进而通过探讨与“把”字句相关的句式系统中各个句式的语法意义的区别和联系,从而在特定句式系统中来给“把”字句及其相关句式的语法意义做出定位,以此对句式群的语法意义层级做出跨句式的概括。
最后指出研究特殊句式形义关系时所蕴含的某些方法论问题。
二句式群及相关句式的形义关系
对某个特殊句式的语法意义认识不清,往往是跟对它的构造过程没有认识或认识不够清楚有关联,因为不同的构造过程往往是在不同认知动因作用下产生的不同句法机制,而不同句法构造机制正是因应了不同语法功能或语法意义的需要。
这样,尝试从句式的构造过程来探讨句式的形式和意义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失为一条可行之路。
那么,“把”字句及相关句式到底是如何构造而成的呢?
下面试图从语义结构的句法表达过程入手,来构拟出“把”字句及相关句式的关系。
现代句法理论将致使范畴(causativecategory)看作是表达具有致使关系的两个事件的概念化结果。
因此,需要从这方面来理解致使表达的构造过程。
而且,目前凡是注重于“把”字句构造过程的分析,都将“把”字句看作表达致使范畴的一种句法类型。
因此,我们应该从致使范畴的角度来看“把”字句的句法构造和语法意义。
与将“把”字句看作表达单一事件的认识不同(处置说很容易导致这种认识),基于致使范畴对致使情景的分析认为,“把”字句所表达的实际上正是致使情景的一种结构类型,它是由两个子事件(sub-events)表达的一个复合事件(compoundevent),这两个子事件之间存在着一种致使关系。
如果将这个复合事件看作致使事件(causativeevent,又作使役事件)的话,那么就可以将组成这个复合事件的先后相继或相依的两个子事件分别看作使因事件(causingevent)和使果事件(causedevent)。
如果用XP代表使因事件所表示的语义结构,用YP代表使果事件所表示的语义结构,则这种致使性语义关系可以粗略地刻画为:
(1)[XP]致使[YP]
这还不是特定句式论元结构(argumentstructure)的说明,更不是特定句式配位方式(syntacticarrangement)的说明,而只是对表达致使场景的事件结构语义关系的简单概括。
既然如此,就可能得出一个显而易见的推论:
凡是表达这种语义结构关系的句式都具有致使性语义关系;至于特殊句式的论元结构和配位方式,也许只是一种语言的表达系统在因应某种特定功能下的选择。
即表达致使关系的特殊句式的基本语义结构都应该是
(1),但论元的显现与否及在什么位置上显现,各个论元之间的配位方式如何,不同的配位方式采取何种标记形式,是有差别的(语言内部的和语言之间的)。
这就是语义结构的句法表现问题。
例如,如果要表达这样的致使情景:
由于阿Q踢大门(使因事件)“致使”大门坏了(使果事件),或者阿Q唱大戏(使因事件)“致使”阿Q如痴如醉(使果事件),或者阿Q放扇子(使因事件)“致使”扇子在石凳上了(使果事件),其中存在的致使性语义关系就是:
(2)a.[阿Q踢大门]致使[大门坏了]
b.[阿Q唱大戏]致使[阿Q如痴如醉]
c.[阿Q放扇子]致使[扇子在石凳上了]
下面以(2a)为例说明。
显然,一个完整的致使事件包括这样四个语义要素:
致事(causer,致使者)和致使方式(causativemanner),役事(causee,受使者)和致使结果(causativeeffect)。
前两者属于使因事件,后两者属于使果事件。
致事是使因事件的施动者或引发者,如(2a)中的“阿Q”;致使方式是导致受使者产生某种结果的方式,如(2a)中的“踢(大门)”;役事是承受的对象,是使果事件的主体,如(2a)中的“大门坏了”中的“大门”;致使结果是在使因事件的作用下,受使者的状态发生的变化,如(2a)中的“坏了”。
根据施春宏(2003、2005、2008a)提出的论元结构整合的“界限原则”(BoundaryPrinciple),例(2a)的整合过程是这样的:
在这个致使事件的语义结构向句法结构投射的过程中,由于述语动词和补语动词需要结合成一个动结式,这样,它们所支配的论元结构就需要发生整合。
“踢”的主体论元“阿Q”直接提升为动结式的致事,占据句首的主语位置;它的客体论元“大门”由于跟使果事件的主体论元“大门”同指,经过叠合形成动结式的役事,提升到动结式之后的宾语位置,从而形成下面(3a)这样的基本表达式。
(3)a.阿Q踢坏了大门
b.阿Q把大门踢坏了c.大门被阿Q踢坏了
d.大门阿Q踢坏了e.?
阿Q大门踢坏了
f.大门踢坏了g.?
阿Q踢坏了
而(3b)—(3f)也都是可以表达(2a)中致使性语义关系的特殊句式,只不过由于凸显的侧面不同,配位方式便体现出某种差异。
我们将(3)这样具有相同底层语义结构(论元结构)关系而表层配位方式不同的句式所构成的系统看作“句式群”。
为了表述的方便,这里采取施春宏(2004)对上面这个句式群中各个句式的系统命名。
(3a)这种“主语+述语+宾语”的句子被看作施受句;(3b)和(3c)就是一般所说的“把”字句和“被”字句;(3d)是致使关系的受事(即役事,下同)处于施事(即致事,下同)主语之前,这种句子被看作受事话题句;(3e)是致使关系的受事处于述语之前而在施事主语之后,这种句子被看作施事话题句;(3f)这种施事不出现而受事无标记地出现于述语之前的句子,一般被看作受事主语句;(3g)这种受事不出现的句子被看作施事主语句。
正如这样的分析所呈现出来的语义关系,这些句式中都有致使关系蕴含其中。
可见,将致使看作“把”字句的特殊语法意义是有局限的。
那么,“把”字句的语法意义到底是什么呢?
如果我们从“把”字句的构造过程来分析,也许能够得到一个更为合理的认识。
我们的分析是这样的。
既然句式群(3)中的各个句式的基本语义关系是一致的,那么各个句式语法意义的不同应该来自于它们形式上的差异;而如果寻绎这种形式差异的来源,我们就会发现,各个句式形式的不同来源于它们配位方式的形成过程的差异。
相同的基本语义关系可以由不同的配位方式来表达,而不同的配位方式又推动了这种基本语义关系的具体化,从而形成各个具体有别的语义特点。
这便是(3)中各个句式语法意义有同有异的根本原因。
只有区别性意义和区别性形式的结合,才形成了一个一个特殊句式的“形式—意义/功能对”(form-meaning/functionpair)。
这便体现了各个句式作为一个形式—意义对的独立价值所在。
我们以(3)这个句式群的实际用例来分析。
由于这些句式的标记程度及句法成分的位置不同,因此我们可以假定这个句式群中的某些句式之间存在着某种推导关系,句法形式和句法意义的差别都统一通过这种推导过程反映出来。
既然如此,我们可以将这个句式群中跟汉语基本句式结构关系(SVO)比较一致的、无标记或标记度比较低的句式看作基础句式(basicconstruction),从而将它看作推导过程的起点,而将其他句式都看作是派生句式(derivedconstruction)。
有的派生句式是由基础句式直接推导而来,有的派生句式是由其他派生句式进一步推导而来。
通过这样的派生分析来研究句式系统形式和意义之间的关系时有其特定的描写和解释功能,同时还能获得发现的价值。
显而易见,在(3)这个句式群中,(3a)是比较中性的句法结构,而其他的句式都可以假定为(3a)通过移位、删除、添加格位标记等句法操作手段直接或间接推导出来,推导的路径是具体而明确的,推导的过程正反映了语法意义的差别。
三从“把”字句的构造过程看“把”字句的语法意义
这里先只看“把”字句的构造过程。
当然,“把”字句的结构类型远比(3b)复杂,这里并不试图对“把”字句各种结构类型的派生过程作出系统的刻画,而是重点将它跟基础句式比较,从而通过对句法形式构造过程的分析来抽象出“把”字句的语法意义。
根据王力(1943)的定义,他是主张“把”字句的提宾说的:
“凡用助动词把目的位提到叙述词的前面,以表示一种处置者,叫做处置式。
”传统的提宾说正是这样理解的。
然而,由于很多所谓的前置“宾语”不能还原,提宾说因此受到普遍的质疑(如徐枢,1985;张伯江,2000;张旺熹,2001;郭锐,2003;胡文泽,2005等);凡是从话题表达的角度来分析“把”字句的更是否定了提宾说(如Tsao,1986;薛凤生,1987、1989等)。
施春宏(2006a)也主张提宾说,将“把”字句的构造过程都看作一种提宾过程。
但这种提宾的认识跟传统的提宾说在理论基础、研究目标和操作程序上都是根本不同的。
一般的提宾说认为所提的宾语是述语动词所支配的宾语;而施文中认为这里的宾语应该是句式整合之后的役事,而并不必然要求它同时是述语动词的受事(虽然常常是);同时特别关注提宾的各种类型和限制(句法的、语义的、韵律的、语用的)。
我们采取提宾说主要是将这种派生手段作为是一种理论系统操作,目的在于探讨相关句式的语法形式和语法意义的互动关系。
如“孩子哭醒了妈妈”中的“妈妈”并不是“哭”的受事,按传统的提宾说是无法用“把”字提前构成“把”字句的;而按施文的逻辑,“妈妈”是“哭醒”这个结构体的役事,因此可以提前,至于“哭”是否带宾语(受事),不是问题的根本。
由于前置的役事有的能还原到宾位有的不能,这样,如果从“把”字句结构生成的角度来分析,就有必要区分“把”字句的基本原则一致但具体规则又有差异的构造过程。
有鉴于此,施文中将“把”字句的构造过程分为直接派生和间接派生两种类型,其中直接派生还包括选择性提宾和强制性提宾这两种方式。
由于施文对这些派生类型的具体小类都已做了系统的说明,这里便不再一一分析,只是对这三种类型各举一例来说明基本论点。
选择性派生指的是类似(3a)到(3b)的派生过程,(3b)的出现是由于需要实现某种功能,凸显某个语义成分而派生出来的,(3a)和(3b)在现代汉语句法系统中同时存在。
也就是说,对(3a)而言,它所表达的语义重点是在“踢破”这个致使事件中的役事成分“大门”上,并没有对结果“坏了”做出特别的强调。
而(3b)不同,由于役事成分“大门”前置了,句末的自然焦点的位置就让给了致使事件的结果,因此,致使结果就得到了凸显。
由此可见,(3b)的“把”字句是一种凸显结果的表达方式。
由于句式群(3)整个是表达致使关系的,因此,我们可以初步得出这样的推论:
“把”字句是凸显致使关系的结果的句式。
这是它跟(3a)语法意义的区别所在,而这种区别来自于句法形式构造过程的差异。
再来看强制性提宾的情况。
强制性提宾指的是不能直接构成施受句,而在句式的整合过程中只能构成“把”字句等相关标记度比较高的句式。
(3)中没有强制性提宾的情况,因为役事成分可以出现在句末。
我们以(2c)为例。
如在表达“阿Q放扇子”致使“扇子在石凳上了”这样的语义关系时,在现代汉语普通话的句法系统中,不能构成(4a)这样的表达,而只能将“扇子”提前从而构成(4b)这样的表达以及其他句式,如“扇子被阿Q放在石凳上了”“扇子放在石凳上了”之类。
(4)a.*阿Q放扇子在石凳上了b.阿Q把扇子放在石凳上了
如果我们对将物体位移到终点也看作结果的话,显然,这里的“在石凳上”是这个致使关系的结果成分,处于句末自然焦点的位置,从而使其语义得到凸显。
这跟(3b)是一致的。
因此也可以说这种“把”字句同样也是凸显致使关系的结果。
强制性提宾之所以成为必然,是因为在现代汉语句法系统中,由于受到韵律限制,役事不能跟这些结构中包含的结果成分同现于动词性成分之后,而只好到动词性成分之前寻找句法位置(冯胜利,2002)。
“把”字句是这种情况下实现特定配位方式的一种选择。
可以这样说,役事能否“还原”到动词性成分之后,不是“把”字句的语义问题,而主要是现代汉语句式系统中相关成分之间的制约关系造成的;而将役事置前(即传统所言的提宾)构成“把”字句正是因应这种制约条件的需要而出现的可能形式之一。
另外,表达(2c)“[阿Q放扇子]致使[扇子在石凳上了]”这种语义关系而同时满足这种制约条件的句式还有“被”字句(“扇子被阿Q放在石凳上了”)和话题句(“扇子阿Q放在石凳上了”)等。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也许这些句式也是一种凸显结果的表达方式,对此,下文再行说明。
无论是选择性提宾还是强制性提宾,都使表示结果的成分单独出现在述语成分之后从而得到凸显。
“把”字句正是一种结果凸显的句式。
相比较而言,选择性提宾构成的“把”字句比强制性提宾构成的“把”字句在对结果的凸显度上要更强一些。
因为有对比表达的存在,就更能凸显特定的功能;而没有对比表达的存在,主要是满足句法表达的作用,这样其语义或语用凸显功能自然就减弱了。
最后从“把”字句的间接派生过程来看“把”字句的语法意义。
所谓“把”字句的间接派生,指的是这种“把”字句来源于(致使性)动词拷贝结构。
如要表达下面(5a)这样的致使情景:
大伙儿由于听侯宝林的相声(使因事件),结果大伙儿笑了(使果事件),其整合过程是这样的。
由于“听”和“笑”要整合成动结式,它们所支配的论元结构就需要发生整合。
“听”的主体论元“大伙儿”跟“笑”的主体论元同指,叠合为动结式的致事后优先提升到句首的主语位置。
“听”的客体论元“侯宝林的相声”因跟使果事件的任何论元都不同指,由于受到“界限原则”的限制而不能提升为动结式的役事从而占据动结式之后的宾语位置;它只能在动结式之前寻找合适的句法位置,而用拷贝形式来帮助提升就成了一种选择,从而形成(5b)这样动词拷贝句。
这是表达这种致使场景的一个比较中性的句式。
(5)a.[大伙儿听侯宝林的相声]致使[大伙儿笑了]
b.大伙儿听侯宝林的相声听笑了
既然使因事件是“大伙儿听侯宝林的相声”,这个事件中的语义成分在理论上都有可能因凸显需要而成为致事。
当“侯宝林的相声”凸显为致事时,使因事件中的施动者便受到抑制,而使果事件的承受者便有机会凸显出来,成为役事,提升到宾语位置,从而形成下面这样的句法结构:
(6)侯宝林的相声听笑了大伙儿
同样,这个句式的语义焦点是“大伙儿”,如果要凸显结果成分,就可以用“把”字句(7a)来表达。
当然,也可以派生出“被”字句(7b)等句式。
(7)a.侯宝林的相声把大伙儿听笑了b.大伙儿被侯宝林的相声听笑了
其实,“听侯宝林的相声”也可以作为致事,从而构成下面的句式(8)。
为了跟一般“把”字句和“被”字句区别,(8a)和(8b)可以分别称作拷贝式施受句(agent-patientconstructionwithacopyingform)和拷贝式“把”字句(BAconstructionwithacopyingform)。
(8)a.听侯宝林的相声听笑了大伙儿b.听侯宝林的相声把大伙儿听笑了
从(5b)到(8a)到(6)到(7a)构成一个派生链(derivationalchain)。
上面的(5)—(8)及相关可派生的句式构成一个句式群,这个句式群中的各个句式在形式和意义上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由此可见,在间接派生过程里,作为表达这种致使性语义关系的句式群中的一员,“把”字句并非一种必然的选择。
这也再次说明,不能将“致使”看作“把”字句特有的语法意义,当然,这里用“处置”来说明就更加勉强了。
我们同时也看到,这些“把”字句的构造过程同样说明了“把”字句是用来凸显结果的句法结构形式。
其实,我们还发现,在这种由动词拷贝结构而派生的构造过程中,其中间环节,如“侯宝林的相声听笑了大伙儿”,这种句子的可接受程度并不高。
而将它们改换成“把”字结构时,可接受度大大提升。
原因何在?
从这里的比较中就能够看出“把”字句使用的根本作用了。
“听笑了”本来就有一种结果表达,用“把”字将“大伙儿”提前后,结果就自然凸显了出来。
形式和意义两相契合,相得益彰。
然而有学者认为“把”字句强调的是“把”后的对象成分:
“某个动作行为所产生影响的对象可能有若干个,‘把’的作用就在于凸显受动作行为影响的某个对象,因为这正是说话者注意的焦点。
因此,在‘把’字句里,主语也许可以省略,‘把’的宾语却是不可以省略的,而且还是句子的重音所在。
”(邵敬敏、赵春利,2005)进而指出,“把”字句表现出说话者强烈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跟沈家煊(2002)认为“把”字句显示了说话者强烈的主观性不同,这里的“主观性”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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