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劳资纠纷之防范及应对策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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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劳资纠纷之防范及应对策略
国有企业劳资纠纷之防范及应对策略
摘要:
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入,如何处理劳资纠纷问题成为全社会所关心的热门话题。
作为用人主体之一的国有企业也不可避免地遇到了许多劳资纠纷方面的问题。
由于我国实行劳资纠纷处理制度的时间并不长,虽然在劳资纠纷处理制度、程序和方法等方面有很大的改进,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之处,从而影响着劳资纠纷有效地处理,不利于劳资纠纷的尽快解决。
因此,本文希望能够通过对企业劳资纠纷的特点、类型以及现状的研究,探讨在我国目前劳动法律体系下国有企业预防和处理劳资纠纷的对策,尝试找到一条妥善处理劳资纠纷的理想途径。
本文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大部分,首先,指出问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界定论文研究的范围,并且对劳资纠纷研究进行了综述。
其次,结合劳资纠纷问题对我国国有企业进行了系统地分析,不仅阐述了我国劳资纠纷的现状及特点,而且分析了我国国有企业劳资纠纷的主要类型。
最后,对如何预防和处理劳资纠纷提出了建议,指出国有企业劳资纠纷处理应以预防为主,全面掌握解决劳资纠纷的方法,努力创建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尽快实现国有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总体目标。
关键词:
国有企业;劳资纠纷;预防纠纷;处理纠纷
第一章绪论
1.1问题的提出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地深入,中国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关系契约化程度提高,劳动关系复杂多样,我国的劳资纠纷数量不断增多、性质日趋复杂,呈现出诸多中国特色;相关机构处理劳资纠纷的水平与质量不断提高,劳动立法与执法水平不断增强,劳资纠纷处理也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
在这一背景下,国有企业改制步伐的提速所引发的劳资纠纷问题更为突出,国有企业涉及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待遇等劳资纠纷案件日益增多,也日趋复杂,这己成为严重制约国企改革、改制的"瓶颈";,成为政府、企业和职工共同关注的焦点。
如此不断增多的劳资纠纷案件,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职工家庭的正常生活和企业的正常生产,个别案件甚至影响到本地区的稳定,无形中会对社会产生极大的负面效应。
因此,研究劳资纠纷处理这一命题,对于协调我国国有企业与职工双方利益、建立和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乃至稳定社会大局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研究的背景意义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并把它作为同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并列的重大战略任务,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即人们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就其内涵而论,包括劳动就业、休息休假、劳动分配、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内容。
如果我们的劳动关系处于紧张的、不和谐的状态,就难以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因此,必须深刻认识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为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必须保障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正确处理劳资纠纷,一方面可以保证用人单位在和谐的环境中依法组织生产和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可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正确地处理劳资纠纷,可以提高当事人的履行法律义务的自觉性,提高当事人的法制观念,从而进一步消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隔阂,增进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合作和凝聚力,更好地调动两者的积极性。
劳资纠纷的正确解决,可以使影响劳动关系正常发展的"症结";得到及时的化解,使企业与职工之间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并肩奋斗。
综上所述,劳资纠纷的出现不仅会破坏国有企业和谐的劳动关系,而且会影响正常的生产运营,不利于国有企业提升经济效率。
国有企业如果希望在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所确定的宏伟目标,就必须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依靠相对低廉的劳动力成本和不断提高的劳动生产率,这些都与能否妥善解决好劳资纠纷问题密切相关。
因此,对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劳资纠纷的对策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3研究思路和方法
在中国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劳资关系的性质从过去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与劳动者形成的以共同利益为起点的劳动关系,变为雇主和雇员为相对独立的利益关系。
劳资纠纷是内在的劳资利益关系和矛盾的外在表现,劳动关系双方必然存在利益冲突。
尤其是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劳资纠纷日益增多,这是不应回避的事实。
回顾近几年的《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统计,国有企业劳资纠纷数量占一部分,本文主要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证调研相结合的方法,通过详实的考察调研与资料收集,并综合利用人力资源管理、劳动法、劳动争议处理概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等相关理论,从社会宏观环境、企业环境以及员工个体特征角度出发,力争做到理论结合实际,使研究更具说服力。
第二章关于劳资纠纷的内涵
2.1劳资纠纷的界定
劳资纠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而产生的。
从本质上讲,劳资纠纷不是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存在的,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只有在民主法制社会才有发生劳资纠纷的可能性。
劳资纠纷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伴随社会化大生产存在的,凡是有劳动关系的地方,就会有劳资纠纷的产生,不仅过去和现在会发生,而且将来还会发生。
这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劳资纠纷的必然性、普遍性和长期性。
因此,本文认为,劳资纠纷的定义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一切纠纷。
从而,劳资纠纷的表现形式也比以往增多,不仅包括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同时也包括了那些因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事实劳动关系引起的纠纷,以及在签订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为争取新的利益所发生的纠纷。
这既实事求是地分析了我国目前劳动关系的状况,也考虑到今后劳资纠纷的发展趋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来看,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法》的调整,我国劳动法将劳动合同确定为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项法律制度,并对此引起的纠纷处理作了程序性的规定,随着此项制度的推行,因签订、修改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利益纠纷随之增多。
故由事实劳动关系和因签订、修改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己被纳入劳资纠纷的范围。
2.2劳资纠纷的特点
①纠纷的主体必须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团体,另一方则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者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否则不属于劳资纠纷。
严格来讲,劳资纠纷主体应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但是,基于我国劳资纠纷处理的时间与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作为劳资纠纷的主体。
②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在生产过程中,他们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是一种单向的隶属关系。
在执行合同中,他们是具有同等地位的权利义务关系者,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③劳资纠纷的内容是限定的。
只限于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这些权利义务在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对劳资纠纷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下情况都可以成为劳资纠纷内容:
a)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纠纷;
b)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纠纷;
c)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
d)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的其他劳资纠纷。
2.3劳资纠纷的类型
(1)个别争议和集体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涉及的人数划分,有个别争议和集体争议两种。
①个别争议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主要是工资、辞退争议。
集体争议是指多数劳动者或者劳动者团体与劳动使用者之间所发生的劳动争议。
这类争议常常卷入集体工会行为,其主要方式之一是罢工。
我国目前划分个人与集体争议是以职工一方人数3人为标准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发生集体争议,职工一方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劳资纠纷,一向是个敏感的问题,这一问题处理不当,可能引发相当严重的后果,尤其是集体劳动争议,其影响力和破坏力更大,所以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这个问题的处理,并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
②集体争议又可以根据引发对象不同分为两类:
一类是多个劳动者因同样原因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比如一个企业中的多名员工因工资问题与所在企业发生的纠纷。
这类纠纷通常由争议劳动者一方推举代表参加处理,处理相对容易;另一类是因为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比如企业拒绝与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引发的争议,这类争议涉及多数劳动者,关系比较复杂,而且对社会稳定影响较大,一般需先由企业工会出面解决,处理时必须慎重。
(2)权力争议和利益争议
根据劳资纠纷的性质划分,分为权力争议和利益争议。
①权力争议也称实现既定权力争议或法律争议,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己由劳动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予以确定,当事人就执行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权力争议的发生一般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签订后的履行阶段,或对法律、法规的执行阶段。
②利益争议也称实现将来权力争议、事实争议或经济争议,是指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没有通过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事先确定,而是当事人(通常是劳动者一方)在集体谈判中就新的权力提出要求却难以达成一致时而发生的争议。
利益争议一般发生在双方因为签订、修改集体合同达不成一致意见,致使集体谈判陷入僵局的阶段。
解决处理上一般采取调解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
(3)劳资纠纷其他的划分方式
①根据劳资纠纷发生的地域范围划分,分为企业劳资纠纷、区域劳资纠纷和行业劳资纠纷。
从社会安定的角度讲,劳资纠纷应尽可能控制在企业一级,尽量避免大范围的区域星火行业性劳资纠纷的发生,这也是近年来世界各国在处理劳资纠纷中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
②根据用人单位的不同性质划分,劳资纠纷可分为国有企业劳资纠纷、城镇集体企业劳资纠纷、外商投资企业劳资纠纷、乡镇集体企业劳资纠纷、私营企业劳资纠纷、国家机关劳资纠纷、事业单位劳资纠纷以及社会团体劳资纠纷等。
③根据劳资纠纷的内容划分,可分为因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流动引起的纠纷,因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因职工教育和技术培训而产生的纠纷,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而产生的纠纷,因劳动报酬(工资、奖金、津贴)而产生的纠纷,因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而产生的纠纷,因社会保险和生活福利问题(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女职工生育、劳动者探亲)而产生的纠纷,因执行劳动纪律(如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而产生的纠纷,因执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而涉及劳动权利、义务问题所产生的纠纷。
2.4劳资纠纷处理制度
劳资纠纷是历史范畴,是劳动关系内在利益差别和矛盾冲突的外在表现。
现代意义的老资纠纷开始于18世纪下半叶,19世纪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劳资纠纷大量发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最终导致社会动荡,因此各国先后制定了劳动合同和劳资纠纷处理的法律,把劳资纠纷纳入法制化轨道。
2.4.1国外劳资纠纷处理制度
20世纪以来,建立专门性劳资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现代国家普遍通行的做法,有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专门的劳资纠纷处理机构,如劳动法院。
在这类法庭中解决纠纷的方式通常以调解为主。
如法国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开始全面重建劳资纠纷解决机制,根据劳动法建立了劳动法院系统,作为劳资纠纷的强制性解决方式,其管辖范围是由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
劳动法院的法官除专职的辅助法官外,由工会和雇主代表构成。
目前,除法国外,德国、意大利、瑞士、芬兰、新西兰、智利和英国等国家也建立了劳动法庭或法院。
当代世界各国,这类法庭或法院的性质各有不同,有的属于行政法院系统,有的则属于司法系统。
还有由主管行政机关出面组建的专门的、非政府性质的劳资纠纷处理机构,如政府的有关部门主持建立的劳动仲裁机构等。
例如,1974年,英国在劳动部的主持下,成立了独立的专门机构作为中立调解人,即咨询、调解和仲裁局,该机构不仅负责解决个人和团体的劳资纠纷,而且向当事人提供咨询建议。
其成员均为专职调解人,具有公务员的地位,通常从劳动部选任。
此外,政府主管行政部门有时还采取与劳资双方,即工会和企业雇主的代表共同组成专门的劳资纠纷处理机构。
如日本在中央和州道府县一级分别设立三方组成的劳动委员会,主要解决集体劳资纠纷并审查处理资方破坏工会的"不当劳动行为";案件。
我国的劳动仲裁机构也基本属于这种类型。
有些国家还有一些社会团体作为解决某些行业劳资纠纷的民间性重要方式而存在。
其解决虽不具有强制效力,但符合行业惯例和利益协调的需要,因此,也享有一定的威信和一定的利用率。
2.4.2我国现行劳资纠纷处理制度
我国真正实行劳资纠纷理制度的时间不长。
198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基本勾画出我国处理劳资纠纷的模式,即双方协商、自愿调解、强制仲裁和法院最终判决。
其后分别在1993年6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9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这标志着我国劳资纠纷处理立法上了一个台阶。
之后于1994年通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其中的第十章节给予劳资纠纷处理方面的原则性规定,这对于我国处理劳资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制上的依据,从而我国的劳资纠纷处理法律体系初步建立,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根本原则,以《处理条例》为主要依据,涉及劳资纠纷仲裁的有关规则和管理办法,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实施办法为具体指导,其他政策性规定相辅助的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劳资纠纷处理制度。
第三章国有企业劳资纠纷特点及类型
3.1国有企业劳资纠纷的基本情况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我国已从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企业的所有制结构也从过去的纯国有和集体所有变为今天的既有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有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还有股份制企业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
这也就意味着,传统的基于国家行政调配行为形成的劳动关系格局已被打破,劳动者所面对的是许多新型的劳动关系。
而随着劳动制度改革,传统劳动关系性质被改变,劳动关系真正回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
这种劳动关系的客观存在决定了劳资纠纷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劳资纠纷的主体和内容日趋复杂化。
由于就业格局呈现多元化,造成了劳动关系的多样性,劳资纠纷涉及的主体日益广泛,纠纷内容不仅包括合同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还包括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附带义务,不仅包括常见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纠纷,也包括在国有企业改革、改制中出现的特殊纠纷,劳资纠纷的社会性特点日益显露。
劳动者以群体性上访、自杀威胁甚至暴力追讨工资报酬的严重事件频频发生,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
3.2国有企业劳资纠纷的特点
(1)劳资纠纷案件总量继续增长
截止到2005年年底,我国劳资纠纷案件总量仍保持持续增长,增长率上升较快.以我国各级劳资纠纷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案件数量为例,1996年共立案受理4.8万件,2004年上升到26.05万件,到2005年进一步上升到31.4万件,年均增长24%,劳资纠纷案件立案受理数与2004年相比增加5.3万件,增幅为20.5%。
这是自2000年以来的6年里除2003年(22.7%)以外案件增幅最快的一年。
受理案件量是2000年的2.3倍,是1995年的9.5倍。
案件的绝对数和增长幅度都足以表明,我国己经进入了劳资纠纷的多发阶段。
这是我国劳动关系进一步复杂化的具体体现,与我国现阶段劳资纠纷案件的纠纷发展态势有必然的联系。
(2)集体劳资纠纷案件数量出现持平点
1996年全国各级劳资纠纷仲裁委员会共受理3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3150起,占受理案件总数的6.56%,到2004年,全国劳资纠纷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总数达到19241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7.3%。
2005年集体劳资纠纷案件1.9万件,比上年略有增长;共涉及劳动者41万人,比上年下降了15%,平均每案涉及劳动者人数为21人,比上年下降了4人。
从比率上看,集体劳资纠纷案件数量占受理案件总数的6.2%,涉及人数占全部劳资纠纷案件涉及总人数的55.1%。
(3)经济发达地区依然是劳资纠纷的多发地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一直为我国劳资纠纷案件和集体劳资纠纷案件高发地区,2002年六个地区共计发生劳资纠纷案件108499件,占当年劳资纠纷案件总数的59.5%。
集体劳资纠纷案件共计5639件,占当年集体劳资纠纷案件总数的51.1%。
2005年立案受理的劳资纠纷案件逾万件的省市有:
广东6.12万件,江苏5.08万件,山东2.60万件,上海2.04万件,北京1.88万件,浙江1.86万件,四川1.09万件。
上述七省市受理案件约20.67万件,占全国案件总数的65.8%。
这主要是由于上述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者和企业双方在利益方面的需求差异化,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企业的用工形式不规范相冲突造成劳资纠纷案件有上升趋势。
(4)处理难度日趋加剧
在劳资纠纷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中,调解案件的比例逐渐下降,裁决结案的比例不断上升。
从1996年以来,我国用人单位调解劳资纠纷成功比例一直较高,但愿意接受用人单位调解的案件却逐年减少。
到2005年,仲裁裁决结案13.2万件,占结案总数的43%;仲裁调解案件10.4万件,占结案总数的34%:
其他方式结案约为7万件,占结案总数的23%。
这说明在纠纷总量递增的同时,当前案件本身也日趋复杂化,通过调节说教方式快速化解矛盾难度增大,案件处理难度不断加大。
其次,当事人不服从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快速增加。
1994年,全国范围内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只有678件,占同年仲裁结案总数的3.8%;2005年,在受理的劳资纠纷案件总数中,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诉的案件为29.4万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93.6%。
这表明,由于《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和劳动建设的不断加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正在逐步提高,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和解除劳动合同案件仍是劳资纠纷案件的焦点
劳动报酬、保险福利是引发劳资纠纷案件的主要因素。
2005年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争议案件数量最多,分别为10.3万件和10.2万件。
这两类案件数量分别占当年全部受理案件总数的33%和32%。
从近三年看,保险福利和劳动报酬两方面的劳资纠纷案件量均占到当年案件总数的60%以上。
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连续几年成为劳资纠纷的主要案由。
其中,拖欠工资纠纷在劳资纠纷中依然占较高比例。
(6)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持续增多
2005年,解除劳动合同纠纷5.5万件,占全部受理案件总数的17.5%。
近年来,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有不断上升的趋势,2002年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占全部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65.9%,2003年占全部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68.9%,2004年占全部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70.5%,2005年占全部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71.8%。
这表明,目前的劳动合同争议基本上是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也表明由于现阶段企业改制力度的加大等原因,对劳动合同的履行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从而导致劳动关系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3.3国有企业劳资纠纷的类型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改革的深入,劳动力市场日趋活跃,劳动力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正在显现。
根据党中央制定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全面推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不签劳动合同、下岗、强制交纳保证金、跳槽等已成为频繁发生的社会现象。
与此同时,劳动关系的摩擦也日益增多,劳资纠纷急剧上升。
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引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在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引发雇员纠纷、竞争上岗纠纷、岗位变动纠纷、收入分配变动纠纷。
从劳资纠纷案件的内容看,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待遇等经济利益纠纷案件占绝大多数。
这表明产生劳资纠纷的焦点仍然集中在劳动者维护自身切身利益上,且已涉及到了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
3.3.1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所引发的劳资纠纷
不少用人单位不愿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认为是个累赘包袱,不愿受合同的约束。
目前,在签订劳动合同当中主要存在四个问题,一是劳动者不敢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二是用人单位以使用临时工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三是以试用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四是使用实习学生不签订协议。
一些用人单位对签订劳动合同有错误认识,认为使用临时工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某食品加工厂负责人说:
"我们的产品有季节性,忙的时候需要的人就多,没活干我不能养闲人。
一年干4至5个月,而且使用的都是临时工,签合同太麻烦。
";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了。
用人单位在临时岗位上用工,也要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也不例外。
不签订劳动合同,将造成企业职工的劳动权利无法得到法律保障,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出现有关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时间的纠纷,职工将陷入极为不利的境地。
3.3.2待遇问题所引发的劳资纠纷
有两大类:
一是关于劳动条件待遇纠纷,即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工时与休息休假、安全与卫生、劳动保护、以及职业教育培训等规定所发生的争议。
二是关于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纠纷,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的各项福利待遇,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等。
由于个别用人单位为追求自身利益,无视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随意拖欠、扣发劳动者的报酬,甚至欠缴劳动者社会保险费,造成因拖欠、扣发劳动者的薪金、欠缴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统筹金纠纷案件的频繁出现。
3.3.3职工跳槽引起的劳资纠纷
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劳动者择业自主性越来越强,人才流动性增大,跳槽现象也更加普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培训费赔偿问题而引发的劳资纠纷也越来越多。
由于劳动者跳槽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很大损失,用人单位普遍认为培训员工是为他人做嫁衣,不愿承担这个风险;但不进行培训又无法满足用人单位的发展需要,这是两难问题。
另外还有一些单位职工跳槽带走原有单位的经营信息资料、客户资源资料以及有关技术秘密用于新的用人单位,从而引发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或者有些单位对正常的跳槽进行阻挠不办理相关手续,甚至扣压人事档案,随意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所引起的纠纷。
3.3.4职工下岗而发生的劳资纠纷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职工下岗问题己成为一个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文件《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是指: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以及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未满的合同制职工中,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下岗与失业不同:
下岗劳动关系仍在企业中,领取的是失业救济金。
"下岗劳动关系是介于正常劳动关系和失业保险之间的过渡性社会关系,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而产生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近年来,随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实行减员增效,下岗分流部分职工,已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
但因部分企业在下岗分流职工中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容易引发劳资纠纷。
目前,因下岗引起的劳资纠纷主要表现在:
下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劳资纠纷。
由于下岗分流再就业职工劳动关系的不明确,有的职工在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与其他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发生纠纷,难以确定以哪一份合同为依据进行处理。
再者,由于劳动关系的不明确,还造成社会保险关系的模糊,目前,两个单位都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完全不缴纳的都有,今后在社会保险关系续接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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