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一对多债券投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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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一对多债券投资
xx基金-【】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
【 】
年 月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当您参与“xx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但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相关风险提示如下,请认真阅读。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本计划为非保本产品。
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全面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是债券、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
尽管资产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仍可能因投资该投资标的而产生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及其他风险等,从而可能对计划资金和收益产生影响。
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该投资标的的投资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计划。
投资者认可,该投资标的的投资风险与资产管理人无关,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参与资产管理计划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五)资产计划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六)资产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存在风险。
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
本风险提示并不能揭示从事投资的全部风险。
投资者在投资本产品前,应对所有相关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认真考虑是否投资本产品。
本人/本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提示并完全理解上述内容,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
投资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承诺函
尊敬的资产管理人:
本人/单位拟投资资产管理人xx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现就认购或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单位构委托财产为本人/单位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存在非法汇集资金的情形。
2.本人/单位承诺在认购或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之前已经对所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进行了充分了解,并完全知悉该产品可能蕴含的各种风险,与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3.本人/单位承诺已充分理解“投资责任自负”的含义,本人/单位确认:
本人/单位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存在盈利的可能,同时也存在亏损的可能,盈利或亏损均由本投资者自行承担。
4.本人/单位在认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过程中已充分接受了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对本人/单位进行的投资者教育。
5.本人/单位承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投资者为单位的,投资于本计划时单位的净资产不低于 万元;
投资者为个人的,投资于本计划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万元。
6.本人/单位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
投资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一节前言
第二节释义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第四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五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第六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第七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九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第十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第十一节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第十二节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第十三节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第十四节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第十五节越权交易
第十六节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第十七节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第十八节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第十九节报告义务
第二十节风险揭示
第二十一节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第二十二节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节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四节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五节其他事项
第一节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本合同(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三)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节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
指xx基金-【】资产管理计划
2.投资说明书:
指《xx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3.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合同:
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xx基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4.资产委托人、委托人:
指依据本合同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
5.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
指xx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资产托管人、托管人:
指【】
7.委托财产:
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财产
8.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
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参与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9.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划负债后的价值
10.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
11.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过程
12.可供分配利润: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计划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13.工作日:
指银行间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正常交易的日期
14.开放日:
在开放期,投资者可以参与或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工作日
15.证券账户:
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相关证券账户
16.托管账户:
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本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7.认购:
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申请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18.参与:
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资产委托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19.退出:
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按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20.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在本合同由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规则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或发送数据存在延误、错漏的客观情况。
21.初始销售期间:
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个月
22.存续期:
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23.违约退出:
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主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24.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代理销售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等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直销机构:
指xx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xx基金-【】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债券型
(三)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式
(四)投资目标
本资产管理计划以追求绝对收益、保持净值的稳健增长作为投资目标,通过严格风险管理,力争获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稳健增值。
(五)存续期限
存续期为【 】年。
合同到期日前 个自然日,如合同任何一方未提出书面终止要求,则本合同到期自动延期 年。
(六)最低资产要求
单个资产委托人的初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得低于 万元人民币,初始销售期间内,本资产管理计划发行总规模最低为人民币 万元。
(七)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资产总额上限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且不得超过人民币 亿元。
(八)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 元。
第五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
本计划份额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销售及认购人数等情况与销售机构协商提前结束本计划的初始销售。
资产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
本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直销机构及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
销售机构具体名单以本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资产委托人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
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 人且不得超过 名。
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
资产委托人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
并可多次认购。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计算
本计划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内可多次认购,不设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上限(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资产总额不超过 亿元)。
1.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在初始销售期所形成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划份额初始销售面值。
2.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七)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认购程序。
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认购申请的确认。
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不得撤销。
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
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八)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应当将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六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委托人不少于 人,不超过 人,且初始委托资产合计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
资产委托人的净认购金额与认购参与款项(含认购费用)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处理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符合计划备案条件的,则本计划初始销售失败。
计划初始销售失败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七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将通过资产管理人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指定的代销网点进行。
销售机构具体名单以本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1. 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日
本计划运作满一年开放一次,具体开放时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退出日
本计划的开放退出日为开放日(T日),委托人所持有计划份额在非开放日不开放退出。
申请退出的委托人必须在开放日T日之前的第 个工作日至第 个工作日(T-5日至T-2之间)向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提交书面申请。
未提交申请的,销售机构及其销售网点有权拒绝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3.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参与日
本计划的开放参与日为开放日(T日),申请参与的委托人必须在开放日(T日)之前的第 个工作日至第 个工作日(T-5日至T-2之间)之间向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提交书面申请。
未提交申请书的,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有权拒绝受理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资产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后有权调整开放日以及委托人必须提交申请书的时间。
资产管理人提前 个工作日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公告或委托人认可的其他形式告知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管理人认为需要开放参与和退出的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但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
资产管理人提前 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三)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 参与和退出的方式
(1)“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以开放当日(T日)收市后计算的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资产管理计划采用金额参与和份额退出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2)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当日的参与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受理参与或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资产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销售机构办理业务后的第 个工作日至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参与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总人数不超过 人,则注册登记机构对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参与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总人数超过 人,则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参与申请,确保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数不超过 人,对未予确认的参与资金予以返还。
资产委托人退出资产管理计划时,资产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份额确认日期在先的计划份额先退出,确认日期在后的计划份额后退出。
(5)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
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
投资者退出申请成交后,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退出款项在自受理资产委托人有效退出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资产委托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退出时,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6)资产管理人与代理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后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网站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2. 参与和退出的价格
(1)参与价格为开放当日(T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2)退出价格为开放当日(T日)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参与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3)资产管理计划退出金额的计算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3.上述涉及计划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4.参与和退出程序
资产委托人参与、退出的具体方式和程序,以及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和投资说明书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资产委托人在提交参与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参与资金,资产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计划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参与、退出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5.参与的确认原则
(1)开放期截止时,如将全部有效参与申请确认后,资产管理计划总人数不超过 人(含),则对参与申请全部进行确认。
(2)开放期截止时,如将全部有效参与申请确认后,资产管理计划总人数超过 人(不含),则对参与申请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使本资产管理计划总人数不超过 人;
未予确认的参与申请资金本金予以返还。
(四)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资产委托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购买金额应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且在开放日可以追加参与。
当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高于 万元时,资产委托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在退出后(扣除费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万元。
当资产管理人发现资产委托人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资产委托人的退出金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
当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万元(含 万元)时,需要退出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资产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1.本计划参与费率为 %。
2. 本计划退出费率为 %。
3. 违约退出
本计划在存续期内不接受违约退出。
(五)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计划的资产委托人超过 人。
(2)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资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3)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计划资产总规模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上限。
(4)因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或资产管理计划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或其他原因,使资产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本金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资产委托人。
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3.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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