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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流程
阳泉公司“一通三防”工作操作标准及流程
第一章瓦斯检查操作流程
1、瓦斯检查牌板位置:
所有采掘工作面与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巷道和硐室。
①回采面上下出口20米范围以内、排放瓦斯尾巷。
②掘进工作面距掌头20米以内。
③局部通风机附近。
④采空区闭墙前盲巷栅栏前。
⑤分区回风巷或总回风巷20米范围。
⑥机电硐室、已采区、无人工作区域,严禁两个工作地点共用一块牌板,瓦斯牌板上必须注明工作面名称、瓦斯检查点、瓦斯浓度、检查时间,检查人姓名等。
2、全矿井按高沼气矿井管理,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采掘工作面、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无人工作面及井下所有盲巷道、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临时停工区的栅栏处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3、瓦斯巡回检查,对采掘工作面应设主要检查点的规定为:
回采工作面:
进风风流、工作面风流、煤帮、落山角、回风流、尾巷、混合风流。
掘进工作面:
局部通风机附近瓦斯、进风风流、工作面风流、回风风流、混合风流。
4、瓦斯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少于2米长的胶皮管和检查棍。
巡回检查瓦斯时一处瓦斯超限立即停止该工作面作业,高度超过2米的检查地点,必须使用胶管和检查棍。
5、通风科每月初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地区,确定检查路线、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并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
要求每次巡回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2小时30分,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分钟。
6、地区检查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时间和结果分别填写在牌板和图表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由现场人员签字。
每次检查后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瓦斯情况,做到瓦斯检查图表、瓦斯检查牌、当班的通风调度台帐“三对口”。
7、瓦斯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相互签字,接班地点由通风科指定,瓦斯员井下交接后接班瓦斯员要首先汇报通风调度。
8、瓦斯检查员所到工作地点,发现瓦斯超限,必须根据《规程》规定,采取措施,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并要及时处理瓦斯,瓦斯检查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者有权越级上报。
9、瓦斯检查员要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所到检查地点详细认真填写记录,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瓦斯检查员对当班发现的瓦斯积聚要立即采取措施处理,不留隐患,对当班处理不了的瓦斯积聚,必须汇报通风区长,并要在工作地点交接班。
10、通风调度员和值班长必须审阅当日瓦斯班报,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重大问题立即向矿调度室和矿总工程师汇报。
11、带班组长上岗要认真检查瓦检员巡回检查瓦斯的工作质量:
分析审查图表和牌板,帮助处理问题。
12、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审查制,瓦斯循环图表由带班长班后审查签字后,交回通风调度调度员审查循环图,注明审查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3、通风调度每日填报“通风调度日报”报通风区长和矿调度,通风区长亲自填写当日存在的主要问题。
矿长、总工必须当日审签“瓦斯检查日报表”,对反映出问题要明确指示处理意见。
矿调度室负责将总工程师的批示通知有关部门,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
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至问题处理完毕。
14、严格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的监督考核,如发现瓦斯员脱岗、虚报、假报瓦斯情况,坚决给予开除留察或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章通风瓦斯报表审查流程
l、瓦斯日报表由通风科调度员填写,签字顺序为矿通风区长、矿总工程师、矿长;矿调度室、本科留存。
2、瓦斯日报表填写中:
凡发现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矿总工程师必须用红笔签注处理意见,报矿长、总工审签,发现超限未采取办法处理,又未往报表上签注意见,要追究矿总工程师的责任。
3、通风报表及火区报表由通风员填写,通风区长、矿总工审签,需上报主管部门时由通风工区制表及时报送。
4、瓦斯循环图表由瓦斯员填写,本班调度员审签(月底汇总存档)。
5、通风调度日报表由调度员填写,科长审签,当天送矿调度执行。
6、《一炮三检》表由本班放炮员填写,通风科审查保存,本班调度员签字。
7、通风质量检查表和通风月报表由技术员月末填写,科长及矿总工程师负责审签,报通风工区、通风副总、公司总工。
8、本科调度汇报记录所有通风科管理范围的台帐、记录由本班调度员填写。
安全仪器收发领用、维修、校正由本人签字、备查。
9、周五安全例会活动记录由技术员填写,报矿安全科。
10、《瓦斯监控日报表》由本班监控值班员打印上报通风调度、审签报送程序同《瓦斯日报表》。
11、所有报表由通风科留存备查,保存期一年。
12、其它报表、记录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三章瓦斯员、放炮员井下交接班流程
l、矿井井下作业的瓦斯员,放炮员必须实行在井下指定地点进行交接班制度(具体地点由矿通风科指定)
2、交接班时严格按照主要内容及要求进行交接签字,并履行交接手续。
3、在交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责任事故(指交接双方职责范围内事故)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接班人协助其工作,直到处理完毕后方可交接。
4、为保证交班人员按时下班,赶上接送车,接班人应提前10-15分钟到岗。
5、经接班人员检查无问题或同意,交接双方在记录本上签字后;交班人员方可下岗。
6、交接班双方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无法现场解决的情况下,由交班人员上坑后,向通风调度室汇报,通风调度室组织或通知有关人员处理。
7、交接工作主要内容及要求:
瓦斯员:
本责任区内各检查地点瓦斯情况、记录牌板悬挂情况、记录本登记情况(循环图表)、本班内发生问题及处理情况、工作区域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及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漏风情况、盲巷、停不停风、警标栅栏设置情况、采掘工作面工作情况。
放炮员:
本责任区域采掘工作面基本情况、打钻放炮时间、使用炮箱及上锁情况、局部通风机及运行情况、工作地点瓦斯涌出情况。
放炮员班后,对本班使用炸药量、雷管数量必须和火工品管理员交接清楚,并办理签字手续。
8、交接班时,双方都应保证交清各自工作内容,并带好、管好自己所必需仪器工具,以防丢失。
9、瓦斯员在接班后,检查瓦斯过程中对发现停工、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或局部通风机有故障时,应立即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牌,并汇报通风调度,由矿调度安排人员排除局部通风机故障。
10、瓦斯员除与下班人员详细交接外,对本班发现的瓦斯异常、设施损坏、无计划停风等情况记录在循环图表上,交科调度安排处理。
11、未执行交接班制度,引起的隐患及事故,由交班人员负责。
12、区域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未处理时,必须在工作面交接班。
13、当班拒爆或未放完的炮当班处理完毕,否则必须在工作现场与下班放炮员进行交接,并汇报通风调度做好交接记录。
第四章矿井排放瓦斯流程
(一)矿井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
1、矿井停风后,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内的瓦斯时,启动主风机前应先打开防爆门或人行井风门,采用风流短路的办法进行排放,瓦斯员检查主风机出风口瓦斯浓度不超过2%,主风机司机再逐渐将风门关闭。
2、通风系统正常后,主风机风口处的瓦斯浓度降到0.7%以下时,瓦斯检查员下井检查瓦斯状况。
只有井下全风压供风的供电地点和配电室等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才可以向井下配电室送电,作业点检查瓦斯符合规定,才可逐级向作业点送电。
3、主通风机有计划停用前,必须断开进入井下的水管、轨道、电缆等一切导电体,并在井口设置全断面栅栏。
4、井下停风停工后,矿安监科负责在各个井口把口,严禁人员入井。
5、有计划停风停电,矿必须制定排瓦斯送电措施,报公司总工批准。
(二)局部通风机排放巷道内的瓦斯
1、局部通风机因故障停止运转,不论停风时间长短,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停风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瓦斯员检查瓦斯必须同组长或安全员配合双人进行,两个人一前一后,边走边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如果超过3%,要立即停止检查,按原路返回。
当停风区内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1.5%或停风在半小时内,可由瓦斯员直接进行排放,但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
停风区内停风时间在0.5小时至8小时以内,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瓦斯员、必须请示通风科领导,由通风科领导提出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指定专人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或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瓦斯员必须向主管领导汇报,由通风科制定书面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矿安全科、技术科、调度室、机电科,由通风科领导现场指挥,进行排放。
2、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巷道出现体积大于0.5立方米、浓度达到2%的局部积聚瓦斯时,由瓦斯检查员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瓦斯积聚要汇报矿总工程师,由矿总工程师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
3、排放密闭区的瓦斯(不包括联通已采区的),由矿制定专项书面排放瓦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负责排放。
4、排放密闭的尾巷瓦斯,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巷道的瓦斯时,由公司提出专门书面排放瓦斯措施,经公司总工审查批准后,由公司总工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三)排瓦斯注意事项
1、排放瓦斯时,风筒口往外巷道内瓦斯浓度严禁超过2%:
全风压通风地点严禁超过1.5%。
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经的区域和被排放瓦斯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撤出全部人员,切断所有电源,并设警戒线。
2、顺槽开口形成独立回风的地点,排放瓦斯,全风压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要切断瓦斯流经区域的全部电源,并撤出所有人员。
3、排放串联通风地区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程序,首先应以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地点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
只有前一台局部通风机排放瓦斯结束后,经检查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后,后一台方准送电,进行瓦斯排放。
4、排放瓦斯都必须执行先进风后回风,由外向里逐段加风筒,或采用其他手段控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严禁排放瓦斯“一风吹”。
5、因停电或其它原因主风机停转、停风造成瓦斯积聚,排放瓦斯由矿通风科负责指定专人进行排除。
6、瓦斯排放要采取控制措施,要计算被排放区域或工作面的瓦斯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确定瓦斯排出后的流经路线、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的位置和排放人员的进退位置路线。
7、排放大量瓦斯,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总工程师指挥,机电科对排放人员的矿灯要详细检查,并负责排放所需一切机电设备的准备工作,技术科负责传达有关排放制度及措施,调度室组织配备有关人员,并负责停止区域内一切与排放无关的工作,通风科负责校正仪器及一切仪器检查,并负责实施排放工作。
8、任何排放瓦斯,其回风流流经路线都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
9、凡属排放瓦斯、矿通风科都要认真落实排放措施,明确责任人,同时填写瓦斯排放记录,确保瓦斯排放顺利进行。
第五章巷道贯通作业流程
(一)掘进巷道贯通矿技术(地测)科下达贯通通知、通风科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般巷道的贯通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区长现场指挥进行贯通。
与已采区、老窑和情况不明巷道的贯通,由公司生技部制定贯通措施,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公司总工现场指挥,救护队协助贯通。
(二)用放炮方法贯通时,当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前技术(地测)科必须向矿总工程师和有关科室下达通知,通风科事先做好调整风量、改变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三)平行巷道(正、副巷)横贯贯通执行下列规定:
1、平行巷道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贯通,一个头超前另一个头的距离不得大于横贯间距。
贯通一方不得留下已经掘出的盲巷。
2、贯通的综掘巷道相距50米、炮掘巷道相距20米时,只准从一个头掘进,不得对掘,停掘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保持正常的通风。
每次放炮前,班组长和瓦斯员要到停掘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情况,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一切工作处理,只有当停掘工作面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支护完好时,设好警戒,在掘工作面方可装药放炮。
3、正巷、副巷和横贯的施工,不得同时装药放炮,进风侧巷道放炮(包括横贯开在此巷)必须全部停电撤人;回风侧巷道放炮,进风侧巷道可不停电撤人,但两巷相距必须大于20米,设置警戒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4、横贯贯通后应停止掘进工作,对后一横贯立即组织封闭,并随即进行改道移风机。
5、贯通工作由安全科长现场监督措施落实,通风区长负责现场指挥进行贯通。
(四)对掘巷道的贯通执行下列规定:
1、生产队组接到巷道贯通的《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
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在掘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2、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放炮前,都必须由班组长和瓦斯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等情况,只有当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3、每次放炮前,必须按放炮“三连锁”的有关规定,在对方工作面栅栏以外,全风压通风地点的进风侧设置专人进行警戒。
4、贯通时,要有通风区长现场指挥贯通。
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回采工作面切眼与上一工作面尾巷贯通。
若贯通巷内存在冒顶、积聚瓦斯、积水时,必须做到情况清楚。
创造条件进行整巷、排水、排瓦斯,只有贯通巷瓦斯浓度降到了1%以下时,才能贯通。
如贯通巷内情况不明,又无条件整巷、排水、不能提前排放瓦斯时,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提出专项贯通措施,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救护队协助贯通。
6、未经上级部门批准,严禁任何巷道与已采区、老窑和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一旦打透,按重大事故追查处理。
7、放炮贯通前两侧工作面必须加强支护,维护好巷道顶板,防止放炮引起冒顶。
8、巷道贯通时,采掘队组要服从指挥,断面开口大小不准随意,以便贯通后进行风量调整。
9、无论是综掘、炮掘贯通,带班长必须派专人在两个工作面设专人警戒,必须把人员撤到规定距离以外的进风风流中,包括所有重叠交错巷道人员,同时做好煤电钻综保断电工作。
10、贯通措施由通风科书面形式按顺序审签:
编制人、执行队长、通风区长、生产调度、安监科、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编制单位立即打印下发到施工单位及生产调度室,措施贯彻后方可进行实施。
第六章井下放炮作业流程
1、所有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在瓦斯允许浓度范围内工作。
2、局部通风机临时停风或由于停电、电器故障,无计划停风时,配合瓦斯员严格执行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和撤人的规定。
复电后,必须先检查瓦斯,再启动局部通风机,同时,严格执行《瓦斯排放技术措施》,先排瓦斯,且检查浓度降到规定要求值,方可通知人员入内工作,放炮员把关,严禁任何人私自启动局部通风机,擅自入内工作。
3、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报告。
4、放炮员携带的雷管箱,严格执行加锁制度,且执行“箱不离人,人不离箱”规定。
5、放炮员配带发炮器,只允许放炮员一人操作,严禁让他人代替操作,且保证发炮器和钥匙不离人。
6、一名放炮员多地点工作时,必须带好瓦斯器、发炮器、炮线、雷管箱,严禁转借他人或让他人保管。
7、两个相距不远工作面放炮时,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一个地点放完炮后,再进行下一个放炮地点工作,严禁两个地点同时装药,不同时(或同时)放炮,并严格做好瓦斯检查工作。
8、放炮装药时,放炮员必须现场监护,清点使用雷管炸药的数量,做到次次、班班领用数量两清。
9、放炮时,放炮员在带班长配合下,要按规定设好警戒,并严格执行警戒交换牌制度。
警戒设置不到位,严禁放炮。
10、放炮后,放炮员除检查瓦斯外,还必须检查残爆、据爆,发现后,立即在带班长配合下处理,否则,其他人员不得入内工作。
11、放炮后,放炮员要及时检查风筒联接情况,并及时处理保证风筒符合要求。
12、悬挂或联接风筒时,要逐环吊挂在引线和巷道架上,而且逢环必吊,吊挂要平直。
接风筒时,将接口对上,接好,反压边压好,不得漏风。
1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装药放炮:
(1)采掘工作面空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支架的损坏、不齐全,或者煤壁留有超过标准规定的伞檐时;顶帮松软支护不及时不宜发炮时;
(2)放炮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瓦斯超过1%时;
(3)放炮地点20米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l/3时;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增高或骤然有大量瓦斯涌出、煤岩松软、透老空等情况时;
(5)工作面有透水、瓦斯突出预兆时;
(6)风筒距工作面掌头超过规定距离时;
(7)放炮工作面不具备水炮泥、炮泥、炮棍、掏勺、警戒牌等放炮工具其中之一者;
(8)炮土封填不足或不合要求时;
(9)以上规定,放炮员和与放炮中有关的人员严格执行。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程度,由通风科或通风科配合安全科进行严肃处理。
14、放炮撤人执行下列规定:
(1)壁式回采工作面放炮撤人不少于30米,非壁式采煤工作面按掘进放炮撤人距离执行。
(2)掘进工作面放炮撤人距离,直线:
煤巷掘进不少于75米,半煤岩巷掘进不少于100米,岩巷掘进不少于150米;有掩体、有拐弯巷道时,总距离不少于50米,拐弯后不少于10米。
(3)正、副巷同时掘进的工作面,正巷放炮、正副巷都要撤人;副巷放炮,正巷可不撤人(正巷在新鲜风流端)。
(4)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都必须将人撤到安全地点。
15、严格执行放炮停电制度,回采工作面放炮必须停工作面及回风电源,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停掘进巷内电器设备电源;正副巷掘进,正巷放炮,必须正、副巷掘进全部停电,副巷放炮,只停副巷掘进和回风的电源。
16、壁式回采工作面放炮采用平行作业时,装药距钻眼的距离不少于10米,装药距放顶距离不少于20米。
17、放炮后发现拒爆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首先将拒爆雷管的两脚线末端扭结,并以明显标志保护。
(2)处理拒爆,应视作一次放炮,同样要先出净浮煤再联线放炮。
(3)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接放炮。
(4)在距拒爆至少0.3米处另打同拒爆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以及从引药中拉出雷管。
(5)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炸的电雷管和炸药。
(6)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7)发现拒爆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班,交接清楚。
(8)装起的炮因其它原因不能放完时,放炮员必须进行现场交接班。
18、坚持一个放炮员配一部发爆器、一条母线的标准,严禁同一工作面,同一巷道前后多处作业,严禁多头放炮作业、固定母线和多台发爆器放炮。
19、放炮员必须按《作业规程》装药,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面,必须坚持“分打、分装、分放”和“放一次炮,出净一次煤,检查一次瓦斯”的规定。
20、回采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一次装配药、一次装药、一次放炮”的原则,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第七章瓦斯抽采作业流程
(一)开采9#、15#煤层上层瓦斯未解放的回采工作面必须进行瓦斯抽放,抽放系统不健全的工作面一律不准投产或放限。
如在特殊情况下的工作面不能进行抽放的必须有生产技术部提出报告,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投入生产。
(二)凡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须编制瓦斯抽放专项设计,编制的设计必须由通风工区门技术人员编制,经通风副总审核签字,总工程师批准后,并备案,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作面概况:
开采煤层及邻近煤层赋存条件,工作面预计瓦斯涌出量,抽放量预测,管路系统的计算。
2、钻孔(岩巷)数量、位置、角度、穿透与到达层位。
3、封孔方法、封孔长度等要求:
(1)认真执行“密钻孔,高抽巷,大管径,大直径钻孔”提高抽放量的原则。
(2)矿井要根据回采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确定钻孔间距,根据开采煤层,落煤方式确定距切巷30米范围内布置高低孔。
(3)抽放系统支、干、主管路的选择,应根据瓦斯抽放混合量合理确定管道直径,并且不能超出管道流速的规定。
(4)大直径钻孔(大于200mm)钻场布置在尾巷内,间距必须控制在25米以内。
(三)已批准的瓦斯抽放设计,不得随意更改,如有重大修改,需要重新设计审批,个别钻孔参数需修改时,应经通风副总、总工程师批准。
(四)矿井新水平和采区瓦斯抽放系统和管路延长,由总工程师批准;采区、工作面或掘进巷道的瓦斯抽放管路的延长或拆除,由矿总工批准。
(五)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和验收:
1、工作面无瓦斯抽放设计,不准进行钻孔施工。
2、瓦斯抽放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进行。
抽放钻孔的角度吊挂,钻孔结束,必须由组长或队长签字。
钻孔(岩巷)角度误差≤土l度,位置误差≤土10米,开孔要圆滑,终孔打到设计层位。
3、抽放管路必须按规定安装并保证质量,做到平、稳、直、密。
凡是新安装的瓦斯抽放管路,都要进行漏气试验,千米漏气量要小于3立方米/分,(以一千米为—段,压力达到30000Pa)。
4、进入工作面尾巷瓦斯管用绝缘管或其它连接抽放系统的软管,其断面必须大于被连接管路断面的0.8倍。
5、抽放工程结束时,必须由通风科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包括钻孔参数,钻孔个数,管路敷设,漏气等)。
验收不合格的,要进行处理,直至合格为止。
验收合格后要提出验收报告。
6、凡未验收的工作面,按不具备抽放条件处理,不予验收。
(六)瓦斯抽放钻孔的连接和拆除
l、钻孔的连接必须在验收合格后进行。
工作面投产前应将靠近切巷的5个钻孔连接完毕。
2、封孔采用封孔器(Φ150管加聚胺脂封孔法),封孔长度不得小于2.5米,禁止采用黄泥封孔。
3、抽放钻孔必须安设孔板流量计(或其它形式计量装置)和气门,气门尺寸不得小于100mm。
4、工作面开采过程中,抽放钻孔的连接,必须超前工作面两个钻孔,并把气门打开。
5、钻孔的拆除,必须经科领导或矿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
(七)瓦斯抽放管理:
1、抽放工作面必须设置以下四种牌板:
(1)工作面进度牌,设在回风巷和尾巷内。
从开切巷向外,每10米设置一个,用以标明工作面推进位置与瓦斯抽放钻孔位置的相互关系。
工作面进度牌在巷道掘出后设置。
(2)钻孔位置牌,按钻孔设计间距及数目设置,用以表明钻孔施工位置。
(3)钻孔观测牌,设在各个钻孔旁边,用以记录钻孔编号、负压、节流、瓦斯浓度、观测时间和观测人员姓名等内容。
钻孔观测牌提前工作面位置两个钻孔设置。
(4)瓦斯抽放管理牌,设在工作面回风距机尾40米范围内,用以记录工作面推进度。
落山角、尾巷瓦斯浓度和新开抽放钻孔参数以及观测时间和观测人姓名等内容。
2、抽放矿井应填报以下几种报表:
(1)试漏气记录表;
(2)钻孔施工记录班报;
(3)管路工程记录班报;
(4)钻孔(岩巷)观测记录班报;
(5)抽放泵站观测记录班报;
(6)瓦斯抽放日报;
(7)瓦斯抽放台帐,包括抽放量、抽放工程、设备、管路长度、直径等逐月和累计情况。
3、矿井都要建立瓦斯抽放观测制度:
(1)抽放系统各测点至少每三天进行一次全面观测。
(2)瓦斯抽放观测要做到“对口”管理。
井下观测做到观测牌板、观测记录、观测班报和抽放日报“四对口”;抽放系统观测做到班报和调度台帐“二对口”(指节流,负压、浓度等)。
(3)观测工将每次观测结果按时填写抽放瓦斯报表,抽放瓦斯报表由通风技术员审阅,同时报总工程师和通风工区。
4、调整抽放系统(包括泵站,采区和工作面的)压力,必须经通风区长批准,同时要做好调整记录。
5、抽放队要设专人对抽放管路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堵漏气,放水,排除故障,并有登记记录。
每月分管瓦斯抽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区、队长要对全矿抽放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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