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处理概述.docx
- 文档编号:28382300
- 上传时间:2023-07-10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19.17KB
事件处理概述.docx
《事件处理概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事件处理概述.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事件处理概述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管理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由石家庄市安监局实施之外的企业)后续监管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后续监管
(四)规范案件查处
(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对重点行业领域的监管管理
单位名称:
新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加强重点行业安全工作,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政府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危化、机械、建材、轻工、冶金等重点行业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全市危化、机械、建材、轻工、冶金等重点行业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
(三)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
(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六)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七)从业人员是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情况;
(八)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九)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合格证书情况;
(十)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全面检查: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组织实施,具体为:
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有储存的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单位每季度检查一次;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每季度检查一次;
3、机械、建材、轻工、冶金等一般性生产经营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60家次。
(二)专项检查:
根据国家、省、石家庄市的要求,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检查。
开展春节、国庆等节假日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执法检查。
(五)原则上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措施实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部分检查下发检查通知,部分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六)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七)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移交法规科审查;不需要移交的,相关材料总结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书面通知: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发出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三)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须将整改情况上报做出整改指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中,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由石家庄市安监局实施之外的企业)后续监管
单位名称:
新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增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局面,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新乐市安监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由石家庄市安监局实施之外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单位许可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是否非法储存和超范围经营等相关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执法检查:
每季度不少于1次,抽查面5%;
2、春节、国庆等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抽查面5%。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实地检查;
1、日常执法检查;
2、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上级安监部门交办。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企业经营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采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安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做出如下处理:
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关闭。
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后续监管
单位名称:
新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是安监部门的法定职责。
为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新乐市安监局核发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企业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单位许可证年度执行情况,主要核查是否非法储存和超范围经营等相关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执法检查:
春节期间每天不少于1次;
2、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检查面10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每年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安全生产执法计划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单位实地检查:
1、日常执法检查;
2、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上级安监部门交办。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进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现场检查企业经营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收集相关材料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采用“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实行随机抽查;
(三)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四)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五)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需要纳入行政处罚的,依法办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违法行为的,由安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定,做出如下处理:
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关闭。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行政处罚裁量权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使用规则》、《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四)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名称:
新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新乐市安全监管局主要负责法定属于市本级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并行使协助上级安监部门、公安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职责。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立案标准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以外,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在下列范围内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查处: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
(三)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非法违法行为。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执行。
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和石家庄市安监局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1、安全生产执法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
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整改指令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二)立案阶段
1、立案。
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
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
3、批准。
安全生产执法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做出立案决定的,并制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三)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案件承办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
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2、承办机构审核。
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核。
3、法制审核。
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
4、集体讨论。
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
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做出结论意见。
(五)行政处罚告知送达阶段
1、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审批表》,报承办机构、法制机构和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审核同意。
2、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组织听证。
(七)处罚阶段
1、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法制机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同意。
2、制作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八)执行。
(九)结案。
四、违法案件查处考核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新乐市安监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规范安全生产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发生错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单位名称:
新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
一、主要内容
安监部门及其委托的组织或机构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危害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二、标准规范
石家庄市安监局按照石家庄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全市进一步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并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具体内容已经在石家庄市安监局网站上公布。
网址:
三、有关措施
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或其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或者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各级安监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安监部门有权对下级安监部门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撤销、变更。
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事件 处理 概述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