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出租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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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出租制度
机械设备租赁、出租制度
1、为加强生产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发挥其生产中的作用,降低成本,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项目部对外机械设备租赁及使用管理均采用本制度作业。
2、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的起重机械、混凝土机械、桩工机械、土石方机械、运输机械、掘进机械等,以及模板、脚手架等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等。
为了充分发挥机械设备的效能,盘活固定资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工程处主任室研究决定将闲置的机械设备以租赁方式进行出租。
为约束和规范运作过程,制定本细则。
1、设备的租赁须经工程处主任室批准同意并报公司设备处审批,由主任室委托相关人员与承租方洽谈租赁细节并报主任室批准后,签订租赁合同。
合同签订后,壹份交安全设备处备案;壹份交财务科备案,建立往来帐目;壹份由设备科留底备查。
2、租赁设备的进出场应办理调拨手续,并由设备负责人签署调拨单,进场接收方(退场调拨方)为该租赁项目的现场负责人。
调拨手续壹式叁份,壹份由设备科备查,壹份报财务作为租赁凭证,壹份由该租赁项目负责人留底。
3、租赁设备所需的安拆方案、应急预案的编制、安拆告知、使用登记的办理及各类技术资料均由设备科负责;租赁设备所需安装、拆卸资质由公司设备处提供。
4、租赁设备的安装、拆卸、加节、保养、使用操作等由设备科负责,或经主任室批准后以对内(对外)承包的形式进行分包。
5、设备正常使用阶段的日常监督检查有设备科负责、定期巡查由公司设备处负责;检查到的不到之处由设备科负责派人处理,确保使用安全。
6、租金的收取由工程处指定责任人会同设备科严格按租赁合同共同办理。
每个租赁合同项目由财务科单独设立往来帐目,每月租金的收取情况由财务科做出月报,报主任室并告知设备科;每月由设备科对租赁设备的分布进行统计,以月报形式报主任室和财务科。
7、对支付租金不及时的承租方,应以发函的形式进行催收,同时工程处指定责任人和设备科相关人员应积极与之磋商,租赁设备退场时必须将租金全部收取结束。
如退场前不能收完租金,必须报请主任室批示后,按主任室决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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