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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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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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管理制度
第一条法律责任
1、质检所全体工作人员不应受来自商业、财务或其他方面的干扰,在任何时候都要遵守质量手册的有关规定,保证对用户相同的工作质量,以保持其判断的独立性和诚实性。
对违反规定、出具错误或假数据的,要追究其责任,并给予适当的行政或经济处罚;
2、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计量法》、《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计量法》、《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所赋予的职责;
3、必须全面完成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下达的为实施《计量法》、《产品质量法》提供技术保证的各项任务,并自觉接受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4、质检所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对用户的技术资料和机密情报严格保密,保护用户的所有权;
5、积极参加国家、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实验室之间的比对试验和能力验证活动。
对政府下达的指令性检验任务,应编制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二条主要人员的岗位责任
1、所长
1.1负责本所的全面工作,是本所的法定委托代表人,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1.2负责组织制定本所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3负责组织对职工的考核、奖罚。
1.4负责制定本所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建立完善质量体系,切实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1.5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私配置人才资源,聘用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
1.6负责审批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1.7负责组织质量体系的管理评审,审批质量体系的内审计划。
1.8主持全体职工大会,部署有关工作,带领全本所职工完成各项工作,并使本所不断发展、壮大。
1.9负责组织对职工的考核、奖罚。
2、各检验室、检定室主任
2.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计量检定及检测、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所长的指令。
2.2熟悉本专业检验、检定校准或检测方法,了解校准或检测工作目的,能够正确评定检验、检定、校准或检测工作的结果。
2.3负责本室的检验、检定计划完成的同时,还要负责则本室检验、检定仪器和标准计检定规范的正确使用,本室人员的培训教育及检验、检定工作的正确实施。
2.4负责检查、督促检验、检定、校准或检测人员,严格按照检定规程、检验方法、检验细则等技术规范工作。
2.5负责对抽样、封样、检验、检定、校准、检测结果进行检查和判定、原始记录、报告编写等各个环节制度的执行,保证检验、检定结果的准确、可靠、及时、有效。
2.6有权对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工作进行复检。
2.7按有关规程和规范负责检验过程的技术实施,并对本室的原始记录和检报告的质量负责。
3、检验、检定员
3.1在质量监督检验和计量检定工作中,要坚持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检定证书,严禁弄虚作假,不涂改和伪造检验数据,对重大的检验或疑问的测试数据,要认真负责核对,遵守职业道德。
3.2在工作中必须严格、认真地遵守检验工作程序,规范操作,忠于职守。
工作中要相互配合和支持,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3.3工作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保证不在受检产品范围的受检企业兼任职务,不以技术咨询的名义从事任何有损公正性的活动。
3.4严守“技术业务保密制度”,决不泄露受检单位的技术秘密及监督检验计划。
3.5严守工作纪律,廉洁办事,决不以任何形式接受被检单位的贿赂和遗赠。
3.6要努力学习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有关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检验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保证检验工作的质量,对检验、检定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必须请示室主任。
3.7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方针、政策、法规,遵守技术标准、《检验细则》及所里各项规章制度,在室主任的领导下,承担本专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其他检验或本专业的计量检定工作。
3.8负责按有关检验工作程序的规定编写检验报告,并按规定程序送审,对本人编写的检验报告和检验数据负责。
第三条检验、检定业务管理工作制度
1、任务计划
我所制定的检验工作计划分为监督检验计划与委托检验计划两大类。
监督检验计划包括定期监督检验的固定性计划和国家、省、市抽查与统检等变动性计划。
委托检验包括仲裁检验、新产品鉴定检验、商品售前保检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委托检验。
2、任务来源
国家和省、市抽查和统检任务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下达;承检产品的定期监督检验任务由省、市质量监督部门统一下达,其他委托检验工作则根据任务情况随时由业务室受理。
3、计划实施
检验的计划以每季度下达一次,各室于每个季度末将下个季度的计划报给业务室,经所长批准后报监督科,由主管局长批准后,于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月初以委托书形式下达到各室,各室接到计划后,进行合理安排,每月月底将当月监督检验报告返回监督科。
4、样品的抽取
4.1抽样工作的具体组织由有关室指定抽样人员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
4.2抽样人员要严格执行产品检验抽样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对工作要认真负责,所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
4.3抽取样品要严格执行标准要求;国家抽查、统检工作另有规定的要按有关部门下达的检验细则要求的数量抽样;仲裁、鉴定等另有要求的检验工作,须由检验室制定检验细则,经批准后按细则要求数量抽样。
4.4抽取样品要当场加封,认真填写抽样单,同时按规定收取检验费。
抽样时遇有特殊情况,需认真做好现场记录。
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按指示办理。
4.5抽取小件样品由抽样人员负责带回,大件样品刻有被检单位送至所业务室,并与业务室办好交接样品手续。
5、样品的交接与流转
5.1检验样品统一由业务室接受登记,样品管理人员按抽样单内容对样品对样品核对后,办理收样手续。
5.2业务室对样品按规定进行分类编号,核实收费后签发业务卡。
5.3业务室接到样品后,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有关检验室人员领取检验样品。
5.4受检单位办理委托检验自送样品时,样品受理人员应检查手续是否齐备并检查样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收样手续予以登记,并在当日内下达业务卡通知检验室领取样品。
6、检验细则
6.1各检验室在接到抽取的样品后,应按业务卡登记号建立各检验室分台帐,合理安排检验工作。
6.2各室对承检任务应严格按《检验工作技术管理及质量保证制度》执行。
6.3对仲裁、重要委托检验以及上级安排的抽查、统检工作,各检验室应做好检验准备工作,制定检验实施方案,报所长批准后实施。
6.4监督检验不合格产品的复检工作,必须报局监督科进行处理。
之后,按局处理意见重新安排检验计划的实施。
6.5受(送)检单位或个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经提出书面申请,由各检验室接待后,由所长按《受(送)检单位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的处理制度》进行处理。
7、检验报告
7.1一般产品检验,各检验室必须在接到检验样品七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有关领导协调处理。
7.2检验人员按《检验报告编写规范》编写检验报告后,应将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室主任审核签章后,连业务卡一并报所长审查签发盖章后将应发出的检验报告给业务室。
7.3业务室接到检验报告后,如属于有计划的定期监督检验,把抽样单据、检验报告统计表及报告一同交到监督科,由监督科向受检单位发放报告。
8、检验费
8.1抽样人员在抽取样品的同时,必须代收检验费。
8.2检验费用的收取应严格执行财政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提高或缩减检验费。
8.3受检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交纳检验费检验费的,须出具正式欠据,并由室主任签署意见,所长同意后方可登记、检验,并由抽样人员负责收回检验费,方可发出检验报告,下厂检验遇此情况亦同。
9、检验业务卡使用规定
9.1检验工作实施检验业务卡制度,各部门抽取的样品,必须先到业务室登记,发放业务卡。
未经签发业务卡的样品,检验人员不得进行检验。
9.2检验业务卡中的内容应据实填写。
10、产品的检验、复检和判定制度
10.1产品检验任务统一由业务室根据检验性质和要求拟定具体检验检验计划和要求,按时下大有关检验室进行检验。
10.2检验室主任接到检验计划后,将任务安排给各检验人员,由主检员负责检验。
10.3检验前,检验人员应检查受检产品的数量及状况是否符合要求,应熟悉受检产品的技术标准和检验方法,应检查水、电、气等是否正常,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器具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准备好检验用的器材物资、药品、原始记录表格等。
10.4检验人员必须按现行标准和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认真作好检测记录,填写设备使用记录和业务卡,原始记录必须准确、清晰、完整、保管好受检样品,以备复检。
10.5对无技术标准或方法标准产品的委托检验,按委托方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10.6在检验过程中,发生故障或出现某种干扰(如停电、停水等)时,应立即停止检验,待故障排除或干扰消失后,重新进行检验。
10.7在检验数据与标准要求有显著差异或检验结果在标准规定的极限附近,容易造成误判时,应进行复检。
10.8检验室主任或审核人员对数据有异议时,有权要求进行复检。
10.9所长对检验报告数据和结论应全面审核,对有异议处有权要求进行复检。
10.10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经所长与有关检验室分析后认为有必要复检时,应进行复检。
复检由室主任指定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
10.11产品质量的判定依据是该产品现行的技术标准,有关卫生、安全的标准,供需双方的合同协议及《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条款。
10.12不同类型的监督检验报告都应根据技术标准对产品质量合格与否作出明确判定。
不做全项检验时,以应对所检项目作出判定。
10.13由工商法院等单位委托的产品检验,检验结论应根据产品的现行技术标准或其他有关标准规定,对其作出明确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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