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物业管理法概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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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物业管理法概论
第一章物业管理法概论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讲述物业的概念与法律属性,物业管理的概念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物业管理法规调整对象,物业管理的立法模式,物业管理法的立法原则、地位与作用。
【学习目标】
1.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物业与物业管理的概念,物业管理法的调整对象,物业管理法的渊源。
2.理解物业管理的立法模式,物业管理法的立法原则。
3.了解物业管理法的地位与作用。
【案例导入】
案例1-1物业会所经营引发纠纷
【案情介绍】
某别墅物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规要求,面向社会以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交付使用和业主入住后,业主对正在建设中的物业配套项目会所提出了异议。
业主认为:
(1)建设单位改变、扩大了会所的经营范围和营业面积,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会所经营将带来的噪声、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损害业主利益、降低物业档次、影响业主的生活品质;(3)会所开业经营带来车流、人流的混乱等均会给物业潜在的治安管理问题带来极大的威胁。
业主首先是在管理处和建设单位共同组织召开的物业管理及物业遗留问题座谈会上,以口头形式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质疑。
建设单位代表当场表示,对业主提出的问题回去研究后予以答复。
一段时间后,由于建设单位未对业主诉求予以回应,业主遂以书面形式正式送达建设单位,再次要求予以答复。
但建设单位仍然未有回应,只是要求物业服务公司出面向业主解释会所项目并未违规、违法并对业主做了必要的安抚、沟通和疏解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了相应的解释,但遭到大部分业主的反对。
随即,部分业主以集体签名书面上访形式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
由于事情较为敏感且涉及多方问题,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表示要做必要调查核对工作后才能予以答复和处理。
同时,政府主管部门以非正式的渠道,建议双方协商解决,并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就业主提出的质疑作出回复,进行必要的疏通解释工作。
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建设单位以公告形式,对业主的质疑进行了回复。
公告要点如下:
1.会所系物业配套设计,现建设中的会所并未改变原设计方案,也未超范围经营,且与售楼时的售楼书承诺以及购房合同附加条款的约定是一致的。
2.会所空调设备等噪声问题,已投入巨资购置专门设备进行降噪声处理,预计噪声可降低到45分贝以下,油烟等污染问题也已采取相应水化、过滤等科学处理。
3.人流、车流及治安等问题,建设、物管和会所等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具体措施和管理办法降低影响程度、杜绝治安隐患,力争会所开业时基本解决问题。
建设单位公告发出后,业主十分不满。
认为开发建设单位根本未将业主置于平等对话位置,毫无解决问题的诚意。
于是,部分业主采取拒交管理费、阻挠会所施工等办法进行对抗,部分业主表示拟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和手段,另一部分业主表示将采取更加激烈的方式等。
一时间在会所项目问题上,业主和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的对立骤然升温,矛盾愈演愈烈。
【案例点评】
此案双方的争执和纠纷,焦点是会所经营及其相关问题是否规范、合法。
此问题从法律角度界定并不复杂,只要查阅相关法规并核对会所项目经营范围和内容,与原售楼书以及房屋预售合同的明示和约定会所经营权益是否相符即可。
以本例来论,建设单位并无改变设计、扩大经营范围等行为,因此在会所项目上并未构成违规和违法。
该物业系别墅项目,业主素质普遍较高,社会关系发达。
以业主的素质和能力,对会所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问题,以及是否合法的界定不可能不知道,也不可能不理解。
但业主明知不可为,却依然无理取闹而且采用激烈对抗的形式,这是不正常的,其中必有深层次的原因。
以该项目具体情况分析,别墅物业配套以豪华会所,在设计上、功能上是相互匹配的,业主抵触会所项目,核心的原因可能不在于会所项目本身,而在于项目经营带来的副作用等问题。
由于专业知识不对等、信息不畅通,业主对会所项目的理解是本位的、主观的、带有个人成见色彩的。
这种心理上的疑虑、担忧甚至恐惧,使得业主顺理成章地推断会所项目必然将破坏业主的生活状态、引发物业秩序的混乱,结果是降低物业档次、侵犯业主个人隐私。
而且,业主的信息匮乏和心理郁积从未得到来自建设单位、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有效改善和疏解,经过长期累积,业主对会所项目的认识开始扭曲、变异和扩张,逐渐深化成对会所以及相关事项的全面抵触和否定的态度。
要解决会所项目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不仅要就业主提出的问题进行沟通解决,更重要的是从心理上、观念上引导业主对该项目形成正确的认识,从而消除业主心理上的疑虑、担忧和抵触。
业主和建设单位等矛盾不是不可调和,业主无论从何种角度均没有和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制造激烈矛盾冲突的必要,非理智的对抗结果只有失败者而没有胜利者。
解铃还需系铃人。
针对业主的表面诉求和心理诉求,物业管理方应力促开发建设单位牵头,成立专题工作小组,协调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和会所等相关单位,制定科学有效的化解危机的工作方案,直面业主、解决问题,切忌采取建设单位和会所等人员不出面、不负责,物业管理包打天下的做法。
物业管理方应居间协调,不偏不倚,维护业主和建设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根本利益。
否则在今后的物业管理工作中,业主将对物业管理方心存芥蒂,物业管理与服务也将处于被动状态。
物业管理是服务,会所经营是服务,建设单位售后配套建设也是服务。
服务的实现就是服务必须被服务对象的接受认可,服务双方的有效沟通和服务项目、过程的完成。
本案例要最终解决矛盾和问题,最好最合理的手段与途径是与业主充分沟通理解、达成共识。
开发建设单位应主动以真诚态度去与业主沟通和对话,化解业主对会所项目的抵触,尽快结束对抗局面,切实营造融洽良好的双方关系和管理服务氛围。
只有当矛盾确实无法调解,才考虑引入仲裁与诉讼等手段。
同时,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还应做好充分的预案准备,从容应付各种突发事件和非正常情况出现。
在这场纠纷中,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均多次错失良机。
矛盾和问题初见端倪时未能抓住有利时机展开工作,控制问题的进一步发展,事态趋于恶化时也未及时有效作为遏制事态发展扭转局势,终致事态急剧发展为严重对抗的局面,也说明了建设单位等缺乏高度敬业的精神、细致工作的作风、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意识、必要的物业管理经验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认识、化解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科学有效的协调机制。
这种局面如果不加以改善,还将面临更多的问题。
物业管理运作中,物业管理方不仅要做好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还要正确处理与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单位的各种关系。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两者的运作内容、方式和责权利虽然不同且互为独立,但由于物业特点、产业关联、物业产权等特点以及其他因素的作用,它们又是密切相关和互动关联的。
成熟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仅善于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充分利用自身的经验和优势协调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关系,帮助物业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解决面临的各种问题,营造各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第一节物业与物业管理
一、物业与物业管理
(一)物业的概念与特征
1.物业的概念
“物业”(realestate或property)是由中国香港传入大陆并逐渐流传,以至现在被普遍接受的一个专有名词,指的是单元性房地产,具体来说,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物业可以是一个完整的住宅小区,也可以是其中的一栋楼宇、一个单元。
物业可以包含各种建筑物类型,如住宅、商业大厦、酒店、宾馆、工业厂房等。
近年来,随着物业管理业务领域的拓展,物业的概念有时被延伸至一定的空间场所,如公园、码头等。
2003年9月1日起生效的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没有专门给“物业”下定义,但从《物业管理条例》给“物业管理”的定义可知,“物业”是指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的场地。
具体来看,物业的构成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建筑物本体。
它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建筑物,如住宅、商场、厂房、写字楼等。
(2)配套设施设备。
它包括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
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保证建筑物各项使用功能的设施,如供水、排水、燃气、消防等设施。
公共设施是市政设施的一部分,如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停车场、照明路灯、排水管道等。
(3)相关场地。
它是指建筑物本体及配套设施所占用的土地。
2.物业的特征
“物业”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
法律上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建筑物的“物权”就是建筑物的所有权,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多种权利的集合体,是一个完整的权利体系。
物业所有人有权将物业转让、出租、抵押等。
(二)物业管理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1.物业管理的概念和特征
(1)物业管理的概念
物业管理作为房地产的售后服务环节,实际上是房地产开发的延续和完善,是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为完善市场机制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经营服务方式。
物业管理既是房地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现代化城市管理不可缺少的一环。
物业管理有别于其他许多行业,它与民生问题十分密切,物业管理承担了部分政府职能,而和谐与民生问题又是各级政府关心的头等大事,这就使得物业管理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物业管理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物业管理既包括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又包括企业化、专业化的管理,也包括个人的、分散的、自发的房屋管理,并且涉及物业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各个环节;狭义的物业管理仅指企业在物业的消费环节对物业所做的维修、养护、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对这种狭义的物业管理作了清晰的界定,该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简要地说,这是一种合约式、企业化、社会化的管理。
其管理的对象是物业,服务的对象是人。
(2)特征
①物业管理是一种社会化的管理模式。
物业管理将分散的社会分工汇集起来统一管理,如房屋维修、水电、清洁、保安、绿化等。
每位业主只需面对物业服务企业一家就能将所有关于房屋和居住(工作)环境的日常事宜办妥,而不必分别面对各个不同部门,犹如为各业主找到了一个“总管家”。
业主只需根据物业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按时缴纳管理费和服务费,就可以获得周到的服务,既方便业主,又便于统一管理,有利于提高整个城市管理的社会化程度。
②物业管理是一种专业化的管理。
物业管理是由专业的管理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对物业的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设置分专业的管理职能部门来从事相应的管理业务,也可以将一些专项服务委托给相应的专业性服务企业。
例如,物业保安可以向保安公司雇聘保安人员,园林绿化可以承包给专业绿化公司,环境卫生也可以承包给专业清洁公司。
③物业管理是一种经营性的管理。
物业管理单位是企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物业管理市场的运行规则参与市场竞争,依靠自己的经营能力和优质的服务在物业管理市场上争取自己的位置和拓展业务,用管理的业绩去赢得商业信誉。
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性质是有偿的,即推行有偿服务、合理收费。
物业管理的经营目标是保本微利,量入为出,不以高额利润为目的。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多种经营,使物业的管理定位于“以业养业、自我发展”的道路,从而使物业管理具有造血功能,这样既减轻了政府和各主管部门的压力和负担,又使得房屋维修、养护、环卫、治安、管道维修、设备更新的资金有了来源,还能使业主得到全方位、多层次、多项目的服务。
但是近年来随着物价上涨,人力成本上升,物业管理行业盈利能力弱、抗风险能力差、招工难等问题始终困扰着物业服务企业,使企业经营困难,面临着生存的巨大压力。
④物业管理是一种规范化的管理。
物业管理既有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明确规定,也有物业管理的专业性技术规范。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等都要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必须要遵循相应的专业技术规范,如常用消防器材使用养护的规范、电梯设备使用保养的规范等。
2.物业管理的内容
物业管理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产业,具体的管理服务内容和范围相当广泛,且随着行业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创新。
物业管理是一种综合的经营管理服务,融管理、经营于服务之中。
按服务性质和提供的方式,物业管理的内容可作如下分类。
(1)基本业务
基本业务是指物业管理中面向所有业主、使用人提供的最基本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为的是满足全体业主、使用人共同的服务需求,内容通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作具体约定,目的是为了保证物业的完好与正常使用,维持人们正常生活、工作秩序和物业良好的环境。
以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为例,常规性的公共服务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①房屋管理服务;②房屋装修管理服务;③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管理服务;④环境清洁卫生管理服务;⑤绿化管理服务;⑥安全管理服务;⑦文化、娱乐服务等。
(2)针对性的专项服务
针对性的专项服务是物业服务企业为改善和提高业主、使用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提供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特殊需要的各项服务。
通常是物业管理单位事先设立服务项目,并公布服务内容与质量、收费标准,业主、使用人需要某项服务时,可向物业管理单位提出需求,双方按服务内容协商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
专项服务的主要内容有:
①代办类服务,如代缴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等;②高层楼宇的电梯管理、外墙清洗等;③一般的便利性服务,如提供室内清扫、维修、装修等服务。
(3)委托性的特约服务
委托性的特约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了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个别需求,受其委托而提供的服务。
通常是指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在专项服务中未设立,而业主、物业使用人又有该方面需求的服务。
特约服务实际上是专项服务的补充和完善,当有较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某种服务需求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此项特约服务纳入专项服务。
常见的特约服务项目有:
①代订代送牛奶、书报;②送病人就医、喂药、医疗看护;③代请钟点工、保姆、家教、家庭护理员,代做家政服务;④代接代送儿童入托、入园及上下学等;⑤代购、代送车票、船票、机票与物品;⑥代洗车辆;⑦代住户设计小花园、绿化阳台、更换花卉盆景等;⑧代办各类商务及业主、使用人委托的其他服务项目。
这类服务项目一般是协商定价,以微利标准收费。
(4)经营性服务
除了少量的无偿服务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所有服务项目都具有经营性,这里所说的经营性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了扩大企业收入来源、推动企业壮大发展而积极开展的物业管理延伸性多种经营服务项目,其服务对象不仅包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使用人,同时也面向社会。
包括:
①开餐饮店、美容美发店、洗衣店和商店;②办收费农贸市场;③养花种苗出售;④利用区内空地或道路夜间空闲开辟日夜收费停车场(需得到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的同意,按法律规定执行并依法办理手续);⑤开办维修公司,装修装潢公司,家电、车辆及各类生活用品的维修服务公司,绿化公司,清洁公司等经济实体,开展旅游、健身、商业、餐饮业、娱乐业等经营活动;⑥从事房地产出租、信托、中介、咨询和评估,开展物业管理咨询等;⑦其他多种经营服务项目。
3.物业管理在我国的发展
1981年,深圳市借鉴香港地区的管理模式,在东湖丽苑小区首先实行了物业管理,从此在全国各地新建住宅小区陆续推广,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这种专业化、社会化、经营性的管理机制、模式和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与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现代化生产方式相配套,与住房制度改革而形成的产权多元化格局相衔接,一出现就充满生机和活力,迅速从沿海向内地城市扩展。
随着各地在小区管理模式、管理内容、管理办法等多方面探索的进行,1989年9月建设部在大庆市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住宅管理工作会议,总结推广各地探索积累的管理经验,部署有关住宅小区管理规章和标准的文件起草工作,拉开了全国统一性小区管理工作的序幕,也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工作的全面启动。
接着建设部又陆续颁布出台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住宅小区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1990年6月)、《全国城市文明住宅小区达标考评办法(试行)》(1992年4月14日)、《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4月1日)、《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1996年3月1日)等一系列关于住宅小区管理的规章、制度,各地也纷纷出台了主要针对住宅小区管理的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制度,物业管理工作在各地逐渐铺开。
在此基础上,建设部每两年举行一次全国性的物业管理工作会议,分别就新建住宅小区建立物业管理新体制,推动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等一系列问题作出部署,逐步把全国的物业管理引向深入,大大推动了各地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特别是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明确指出,要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各地政府更要把物业管理工作列上重要日程。
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地方性法规、政策陆续出台,行业协会纷纷成立,对物业管理各级从业人员的培训及专业教育逐渐扩大,物业管理普及度大大提高。
30年来,物业管理的内涵愈加丰富,运作日趋规范,物业服务的领域从住宅区逐步扩展到工业区、学校、医院、大型超市、写字楼、高速公路、港口、码头、机场、酒店等各类物业。
随着2003年9月1日《物业管理条例》和一批配套法规和规章的出台,可以说,我国的物业管理正在从普及走向规范。
2012年是中国物业管理发展走过的第31个年头,大力发展物业服务业也首先出现在两会总理工作报告中,充分显示了国家对物业服务业的高度重视。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2012年主要任务第一条中提出: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是我国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根本立足点,是今年工作的重点。
着力扩大消费需求。
加快构建扩大消费的长效机制。
大力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增加中低收入者收入,提高居民消费能力。
完善鼓励居民消费政策。
大力发展社会化养老、家政、物业、医疗保健等服务业。
”2012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第三章第二节中关于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中再次提出了发展房地产业和家庭服务业,养老服务业。
物业管理随着改革开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诞生30年来,作为居住服务业,为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社区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对增加就业持续发挥了积极作用。
同时,物业管理已经成为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受到了温总理的高度重视。
大力发展物业服务业再次提到国家工作层面,受到重视,还被赋予了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任。
中国的物业管理从诞生到现在,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与实践,从默默无闻到妇孺皆知,从星星之火到燎原之势,从蹒跚起步到壮大崛起,从传统的房产管理发展到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
今天,我国物业管理行业拥有了世界上最大的管理规模、最快的增长速度、最多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最庞大的从业队伍。
全国的物业服务企业已达到6万家,从业人员300万人,有22个省份的物业服务企业数量超过1 000家。
这6万家公司在2008年主创收入达到2 076亿元,增幅为204.5%。
超过了旅游业和铁路运输业,并在重大活动,如奥运会、世博会等大型活动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物业管理有利于改善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环境,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利于增加社会的财富,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
物业管理已成为城市社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现代化城市管理的水平。
可以说,没有高水平的物业管理就没有现代化的城市管理。
随着我国十年来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十二五”期间全国3 600万套保障房的建设,2009年底全国物业服务企业在管面积达125.46亿平方米,较2004年增长了335%,目前全国物业管理覆盖率已达到50%。
二、我国物业管理立法发展的概况
中国1981年诞生的物业管理行业,经过三十多年的蓬勃发展,走出了一条辉煌与艰辛的成功之路。
三十多年来中国的物业管理立法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
(一)探索和起步阶段(1981年3月—1994年3月)
1981年3月10日全国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成立,在我国率先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传统房产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开始了对物业管理新体制的探索与实践,拉开了我国物业管理的序幕,标志着我国大陆物业管理行业诞生。
中国物业管理的发源地深圳市创下了数个“第一”:
第一个对商业写字楼实施物业管理;第一个完成房管所向物业服务企业的改制;第一个进行物业管理规范化试点;第一个开展物业管理人员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第一个开始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第一个实行内部物业管理招投标;第一个对物业管理员工实行淘汰制;第一个成立物业管理协会。
(二)规模化发展阶段(1994年4月—1999年4月)
以1994年3月23日建设部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为标志。
这个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全国第一个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规定,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
由物业服务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
其特点是:
第一,物业管理立法明显加快。
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物业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计价费[1996]266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建住房[1998]213号)、《物业管理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房[1997]263号)、《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建设部建住房[1999]246号)等。
与此同时,各地在物业管理立法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上海、天津、重庆、广东、广西、海南、河南、陕西等20多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其他省市也普遍颁布了物业管理办法。
上述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于指导各地物业管理实践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也为《物业管理条例》的起草提供了条件。
第二,物业管理队伍迅速壮大。
第三,建设部组织召开了三次重要的会议。
第四,地方物业管理立法步伐加快。
《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全国第一部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首开全国物业管理地方立法之先河,对物业管理尽快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五,物业管理协会相继成立。
1993年6月,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是全国第一家,以后各地相继成立,为国家物业管理协会的创建奠定了基础。
第六,出版了一大批物业管理的研究著作和学术期刊。
(三)物业管理市场形成与发展阶段(1999年5月—2003年8月)
以建设部1999年5月23日在深圳市召开的全国物业管理工作会议为标志,物业管理队伍继续壮大,物业管理市场培育步伐加快,物业管理招投标项目明显增多,各项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
深圳长城物业管理公司中标北京回龙观小区是全国规模最大的一次,深圳市万科物业管理公司接管建设部机关大院为国家机关实行物业管理起了带头作用。
(四)规范化发展时间(2003年9月至今)
以2003年国务院第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为标志。
一系列修订的或新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04]1428号)、《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业主大会规程》(建住房[2003]131号)等。
特别是自2007年以来,物业管理的法治化进程明显加快,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大量出台并付诸实施。
首先,作为物业管理的最高专业法规,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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