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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满洲国的关税政策与民族工业
伪满洲国的关税政策与民族工业
1920年代军阀统制时期,东北的棉工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其中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受到了政府的产业?
关税政策的保护。
1932年伪满成立3个月后,就实现了海关的接收工作。
1932年6月,发布了关税自主宣言。
并在1933年、1934年、1935年分别三次实行了关税改正政策,1937年制定了关税法。
三次关税改正均为暂定关税政策,但其中第二次关税改正涉及到多数主要品目,覆盖面广,同时在关税政策中对绵织品影响最大的也要数第二次关税改正了。
第二次关税改正的核心问题在于怎样调整包括棉布在内的棉织品的关税,怎样调节日本棉工业与东北棉工业的关系。
那么,伪满的这些关税政策究竟对棉工业的发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有关东北的棉工业与关税政策的关系,日本学者森久正信和松野周知的研究很具有代表性。
森久正信撰文对伪满的关税政策,尤其是第一次、第二次关税改正的方针与内容进行了分析。
他认为第二次关税改正的目的是“在不违反关税的本质――财政关税这一前提下,也在满洲国内的产业保护政策的允许范围内,为日本的轻杂工业开放满洲市场”。
笔者认为森久氏的这一评价没有错误,但是他认为有关棉织品改正的重点“无疑是保护满洲国内处于土著资本主义前期阶段的棉织业”,强调关税改正是一个伪满对国内民族棉工业进行保护的政策。
这一点,笔者认为是不全面、不正确的。
笔者将通过分析伪满洲国关税政策的立案过程来证明这一点,阐明第二次关税改正对东北棉工业来说,并不是一个保护政策,而是一个在短期着眼于避免棉工业的急剧衰弱,在中长期抑制其发展的政策。
松野周治的论文则对伪满的关税制度的立案过程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第二次关税改正是一次财政关税政策上的变化。
但没有提到这次改正是日本的市场开放政策还是伪满政府的棉工业保护政策。
应该说,第二次关税改正的焦点问题是怎样改正有关棉织品的进口问题,从进口政策我们可以看出伪满政府对东北民族棉织业的态度,这一点才是认识伪满政府统治本质的核心问题。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分析伪满洲国的第二次关税改正政策的立案过程揭示其本质,同时探讨该关税政策的实施对中国东北民族工业的影响。
鉴于在近代的东北,不管是从生产额、工厂数,还是从职工数来看。
棉工业均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是具有代表性的民族工业。
所以,通过分析棉工业的动向足以窥见关税政策影响民族工业之全貌。
一、第二次关税改正的背景及其内容
(一)背景
1932年6月,在发布关税自主宣言时,伪满政府对税率没有进行调整,因为他们认为关税制度全面调整需要2-3年的准备时间。
但是,在这段准备时间内,“发生了一些不得不对现存关
税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的现象”,所以伪满财政部在1933年7月
进行了第一次关税改正。
这次改正只限于小范围内,没有涉及到主要进出口商品。
而1934年11月实行的第二次关税改正则具有涉及面广,以最大进口品“棉及棉制品”为中心的特点。
“棉及棉制品”当时属于进口税表中的第一类,包括从第1号到第71
号商品,其中又分为本色棉织品、漂白或染色棉织品、捺染棉织品、杂棉织品、棉化、棉纱、绵织线以及其他棉织品等项目。
第二次关税改正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产业“保护”的需要。
“(第一次关税改正)后一年多,贸易的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内产业政策也趋于具体化,内外经济状况已无法等到根本关税政策的实施,所以当务之急,制定并实施第二次暂定关税改正。
”财政部所提到的贸易形势的显著变化主要是指以下现象。
在世界脱离金本位制、银价暴涨的影响下,从价税品的价格相对降低,从量税品价格相对升高,随着对日汇率的高涨,这种现象日益严重,这对主要进口商品棉织品的影响更为明显。
由于从价税品在进口时处于有利地位,所以把处于不利地位的原从量税棉布商品稍作格外加工充当从价税品进口的“新”产品大量出现。
具体地看,本色细布、粗布及大尺布是大众消费棉布,也是进口棉布中的重要品目。
由于从价税相对便宜了,所以从1934年初开始,在本色细布和粗布(税号1-3号,从量税税率27.30%)的经纱上稍加几条染色棉纱充当染色粗细布(税号44号,从价税税率10%)进口的现象剧增。
大尺布(税号8号,从量税税率26.87%)本要求1平方时内的棉纱数不超过115根,但1934年春天开始,一种超出115根的新大尺布――“大同布”进口量增多,这种新生棉布以“其他本色棉织品”的名义(税号11号,从价税税率10%)进口,质量与大尺布差不多,但在价格上却很占有优势。
以上的这种变相逃税的现象在当时被称为“合法逃税”。
这些“合法逃税”品的大量进口给了东北生产粗布和大尺布的中小棉织业一个沉痛的打击。
以下的资料足以说明这一点。
如1934年4月奉天大布生产(笔者按:
大布是大尺布的同类)的损失金额为每匹国币0.28元;安东花旗布生产的损失金额每匹约0.43元。
“综上所述,东北产大布和花旗布所需的费用都高于时价许多,因此而停业或倒闭的中小棉织工场很多。
奉天、营口、辽阳、安东、铁岭等地的织布机有一半左右处于停业状态,即使有持续生产的工场,也是出于为了确保体面等原因不得不继续生产,其中一部分工场表示可能不出旬月就会停业或倒闭。
”“追其原因,当然由于农产品价格的下滑而引起农民购买力的降低的原因是一方面,但是,最直接、最重要的原因要数满洲国进口关税率规定不完备而导致的逃税品大量进口……。
”鉴于此,伪满财政部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指出“家庭手工业小规模织布业其数目达二千个,从业人员达数十万,他们在国民经济上起着很重要的意义。
所以从国策方面有必要对他们作一定程度的保护”。
对于伪满政府来说,维持东北地区的棉布生
产对安定其统治是至关重要的
二是确保关税收入。
伪满建立后的第一年即1932年贸易出超2亿8千万元,1933年到1937年在出口大幅度减少的同时进口额却超过5亿元,一直处于入超状态。
导致进口额增加的最主要原因就是棉制品进口量的增加。
从有关的统计年报可以看出,伪满的进口商品中棉织品的金额最多,并且1935年以后的增长加剧。
其主要进口国为日本,1935年以后从日本进口的棉制品占整个进口量的9成以上。
棉制品的关税收入是伪满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伪满的关税收入占经常收入的4-5成,占一般收入总额的3-4成。
(《满洲经济统计年报》)同时从有关资料可以得知进口关税的20%以上是棉及棉制品的进口税额,所以确保棉制品进口关税的征收对于伪满政府来说是很重要的。
对于日本来说,向中国东北出口棉制品意义很大。
九一八事变以后,向东北地区出口的棉制品占日本棉制品出口总额的6%
-8%,加上向“关东州”的出口量,此比率竟超过10%。
以上的内容可归纳为三点。
第一,棉织品是伪满洲国的最大进口商品,其进口同时关系到日本和伪满两方面的重要利益。
第二,关税收入在伪满财政收入中比重很大。
第三,伪满国内,棉织业的从业人数很多,为了国内的安定,伪满政府有必要对棉工业实行适当的保护政策。
在这种背景条件下,伪满洲国财政部作出了“对国内现存棉织业做好适当保护,保证关税不减收,权衡税率负担,安定税收”的决定。
新税率中,加工棉布的税率升高,以填补本色棉布税率降低而带来的关税收入的减少。
(二)改正内容
表1是第二次关税改正的进口关税率修改目的及修改品种。
修改品种共有118项,其中71项是棉及棉制品,有关修改的讨论也大多围绕棉制品而展开。
可以说,第二次关税改正的中心是棉制品关税。
棉制品的关税修改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参见表2)。
第一,为了调节品种间的关税不平衡,整体上采取了降低从量税,提高从价税的方法,因此大尺布和粗布的税率被降低。
第二,为了杜绝“合法逃税”现象,采取了废止税号第8号的“1平方时内使用棉纱数”的分类方法,排除大同布的“合法逃税”的可能性,提高大同布税率。
第三,进口棉纱的税率虽被降低,但其下降幅度并没有进口本色棉布关税率的下降幅度大,这意味着使用进口棉纱进行生产的中小棉织工厂的产品相对进口商品竞争力下降。
其实,笔者在此想强调的也正是这一点,虽然通过关税改正结束了“合法逃税”的现象,但是大尺布税率的降低、棉纱税率相对降低幅度小等问题,使得东北棉织业产品与日本进口棉制品的竞争不仅没有得到缓和反而更加激烈,其中东北棉织业处于劣势。
第二次关税改正的主要目的是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和安定财政收入,这是无可置疑的。
但是,问题是这个“保护”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保护”政策?
是否像以往的研究中所说的那样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保护政策呢?
下面就围绕这一点看看改正案的审议过程。
二、第二次关税改正案的审议过程
(一)伪满洲国实业部案与财政部案
“满洲国国定税率改正案”(第二次关税改正案)在伪满政府财政部立案后,实施之前必须递交到日本侵华关东军等待指示。
在同一时期,关东军特务部与满铁经济调查会也立案了一项有关关税政策的文件,即“日满关税协定特务部决定案”,这个部案是有关日本与伪满洲国之间的关税协定,所以必须得到伪满政府的同意。
最终,两部关税案一起由委任到东京的日满经济统制委员会干事会进行讨论。
该十事会于1934年9月27日开始,伪满洲国方面有财政部,日本方面有关东军特务部、满铁经济调查会、内阁XX局、陆军省、大藏省、外务省、海军省、商工省、农林省、拓务省等各部门参加,先后经过3次审议,最终于10月10日的第二回日满经济统制委员会干事会通过了改正案,同时决定协定案继续审议。
其实,伪满财政部立案的关税改正案在递交日本侵华关东军之前,实业部就对之提出异议,另拟了一份以国内产业保护目的的修改案,但实业部的意见没有被采用,最终还是财政部案被通过。
为了认清财政部案的实质,不妨将之与实业部案做一下比较。
实业部对财政部案的批判内容是:
“财政部案中的棉布关税率比棉纱关税率下降幅度大,这一事实说明关税政策并不是国内织布业的保护政策”。
表3是实业部根据财政部改正案的关税率计算出的数据。
实业部指出。
改正前的1933年,大尺布的国产品比进口品便宜0.15元,而改正后其差则要缩小到0.02元。
粗布生产不管是纺织兼营织布工厂的产品(表3中a),还是中小棉织业工厂产品(表3中b),改正后都要比进口产品价格高出很多。
C是新京市自强工厂棉布生产核算的事例。
关税改正前的1934年9月,生产1反布要产生0.07元的赤字。
改正后,赤字现象解决了,但是只有12钱的盈利。
经营状况虽然比受到“合法逃税”冲击时要好些,但是实业部指出仅靠这一点不能说明关税改正是一个保护政策,他们提案把棉布关税率提高,拿大尺布来说,需要在财政部案的基础上再上提2%。
实业部的提案最终没有得到重视,财政部案于11月正式实施。
但是,实业部的主张对我们理解“保护”的真正含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可以说,财政部的所谓“保护”只是一定程度的保护,对东北棉织业来说是很不充分的。
(二)“保护政策”的意图
那么,立案者的意图究竟是什么?
伪满洲国财政部的两贞吉技正在9月29日的“XX局日满关税协定及满洲国关税改正案说明会”上,对有关保护政策是这样说明的:
“有关与国内家庭手工业型棉织业生产品相抵触的大尺布、丝染细布等棉布的进口关税,不分品质等级,要考虑其原料棉纱的单价和成品的价格,同时也要保证棉织业生产达到去年利润的6成,以此对棉布进口关
税率进行调整。
抑制棉织业发展使其不能成长为日本棉织业竞争的对象。
同时,也不能使整个产业急剧衰落,否则会引起很大的弊害。
要斟酌保护目的,使保护程度如‘蛇①生杀O'(日语中
的俗语,即不立即把蛇杀死,而使其处于半生不死状态,让它渐渐衰弱)。
”
从“蛇①生杀这个露骨的说法我们可以看出,日本容许
东北棉织业发展的前提条件是不能给日本棉织业产品的出口带来麻烦,这一想法贯穿在父税率的设定上。
比如:
为了保证日本的加工棉布向东北正常出口,把加工棉布原料的利率上调,以此来减少东北在加工棉布生产这一领域发展的机会;在保证东北棉织业不至于急剧衰退的情况下把大尺布等本色棉布的进口税率下调,增加日本进口。
另外,通过外务省武内事务官和特务部菱沼委员在10月10日“关于日满关税协定及满洲国关税改正案第二次日满经济统制委员会干事会”的讨论,也町以明显地体会到这一点。
关税改正政策对加工棉布关税率作了上调,对此外务省武内事务官认为“这是忽视日本产品出口的行为”。
针对他的意见,特务部菱沼委员是这样回答的:
“这是在合理的改正范同内进行的调整,我们充分考虑了日本产品出口利益。
……降低本色棉布关税率,这使伪满政府减少了上百万元的关税收入。
加工棉布关税稍作上调,这也是为了杜绝‘合法逃税'现象而不得不作出的牺牲。
限制伪满洲国内本色棉布的生产,这对日本国内棉织业的发展来说是很重要的。
至于伪满国内的加工棉布的生产,我认为即使有一定的发展也不为大患,因为其发展前景很小。
在现今状况下,为日本产品作更多的考虑是不现实的。
”也就是说,对日本来说,限制东北本色棉布的生产才是最重要的,加工棉布生产即使稍发展一点儿对他们也不会产生什么威胁。
关税率的设定及调整政策正反映了这一想法。
伪满政府财政部的第二次关税改正案最终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内就被通过了。
审议过程中,日本政府各部门根据自己部门的利害关系提出了很多不同的意见,但为什么关税改正案能以这么快的速度被通过呢?
为了搞清这个问题,还得看看关税改正与关税协定的关系。
(三)关税改正与关税协定在日满经济统制委员会上有关第二次关税改正案和日满关税协定案的实施时间问题一直是对立的。
把参加会议的各部门意见整理一下,主要可以分成三种、伪满洲国财政部、陆军省、大藏省主张“关税改正先行论”,关东军特务部、商工省主张“同时进行论”,而外务省则反对关税协定的缔结。
那么,这些对立的真正含义是什么,下文试论之。
上文提到日满关税协定案是以关东军特务部、满铁经济调查会为中心立案的,目的在于通过关税协定的形式使日满之间的关税更加符合日满经济统制的方针。
由于伪满洲国财政部为了维持财政收入,对于可能给伪满的财政带来减收的关税政策一直采取消极态度。
因此特务部和经济调查会只能通过关税协定的方法来实现降低进口棉布关税这一目的。
协定案经过几次推敲,第5案被认定为关东军的决定案。
决定案中第4和5条明确表明了关税协定的目的。
即:
“4.日本对应编入关税协定的满洲商品税率应按以下标准设定:
(1)从国
防、产业角度出发认为有必要在满洲国内建立的产业。
(2)从国
防、产业角度以及在日满两国间实现自给自足的目的出发,有必要在满洲国内扩大生产,在日本促进其利用的原材料。
(3)满洲国内的其产品关税的收缴以及增税对国民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工业。
满洲围在本协定案实施后五年内免除以上规定品目的出口税及附加税。
并且免除
(2)的出口及附加税这一规定不得与除日本以外的其他国家均沾。
5.满洲国对应编入关税协定的日本商品税率应按以下标准设定:
(1)从日本产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有必要对其生产条件进行整顿的满洲国内产业。
(2)从日本的产业国策来看,有必要确保满洲市场的品目。
(3)现阶段在满洲国内与外国商品处于竞争状态,通过减轻税率能够使其销售明显扩大的日本商品。
免除以上协定品目的附加税。
”尤其是第5项的
(1)中明示,从日本产业的实际情况出发调整那些有必要对其生产条件进行整顿的满洲国内产业的关税率。
其实,在第一次案中这一条更加露骨地写道:
从日本产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抑制满洲国内产业的不自然发展。
笔者把进口额前六位棉布产品在关税协定案所提出的相关税率,以及在关税改正前、关税改正后(财政部案)实业部案中各自所提的关税率归纳在表4里。
先看协定案的税率,均为15%,缓冲时间为3年,税号8的大尺布以及大同布在实施后3年内按从量17.5%纳税,但税号2和3的细布、粗布则无缓冲阶段。
同时规定将来在进行减免棉花进口税、棉纱进口税或统税的时候,对棉布的关税也要进行相应的减免。
与财政部案和实业部案相比,协定案的关税率要低得多。
如果说第二次关税改正对东北的棉织业是一个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一定保护作用的关税政策的话,那么,关税协定案则是一个以促进日本棉布出口为最优先条件的制度。
如果这个政策得以实施,东北棉织业将会受到致命性的打击。
关东军在协定案中提出的税率要比伪满财政部的关税改正案的税率低,但是,奇怪的是关东军并没有反对关税改正案的实施。
其原因在于关东军做好了协定案与改正案同时实施的打算。
有关这一点,关东军特务部的菱沼委员与满铁调查会的中滨委员都有说法。
菱沼委员认为:
“(改正案与协定案)两案不矛盾,不是不可以同时实行的。
改正案表现了满洲同的独自立场,日本的利益比较次要,在此案中日本与其他外国处于均等位置。
……因此,只凭改正案不能实现日满经济统制方针。
要实现这一方针,必须通过日满关税协定案的实施,也就是说,在国定税率改正中实现不了的内容要通过日满关税协定来实现,两者不可分。
因此,关东军同意改正案的实施”。
“改正案实施后,协定案也要尽早实施。
万一协定不成立,不能使改正案以现在的形式继续实施下去。
那时应该把协定案的精神反映到改正案中,对品日、税率作相应的调整。
”中滨委员认为:
“改正案与协定案的实施日期相隔太长会出现很多弊害。
从改正案的有关棉布规定上来看,主要日本进口商品关税普遍提高,因此,协定案的实施时间太晚会引起日本内地的棉织业者尤其是棉布出口商人的强烈不满。
两国关税升来降去反复循环对两国贸易的顺利发展是不利的。
所以我认为协定案应该在改正案之后马上实施。
两者关系不可分。
”
日本商工省与关东军的意见一致,他们主要代表日本棉织业者与棉布商人的利益。
主张关税改正先行实施的有满洲国财政部、日本陆军省、大藏省。
但是他们并不是反对关税协定的实施,而是怕调节双方利益而使关税协定的缔结需要很长时间,这样会给伪满带来很多的经济损失与社会不安。
在有关两案实施时期的讨论过程中,日本外务省一直反对关税协定政策的实施,他们主张把关税协定内容编入关税改正案中。
外务省通商局第一科长井上在审议会议上指出:
“(协定关税政策的实施)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上都有很大的困难。
在与爱沙尼亚的条约中写到日本不与爱沙尼亚均沾给予满洲国的特惠政策,此规定的目的不是规定特惠政策的问题,而是通过本条约使诸国承认满洲国。
与萨尔瓦多、乌拉圭虽然也签订了类似的条款,但是想要求所有的国家都承认满洲国是很困难的。
(中略)只顾及日满关系而放弃发展日本经济这一基本国策坚决不可以。
(中略)应该先把与此相关的协定案搁置,把强化日满经济圈的内容编到改正案中,以维持两国紧密的经济关系,这才是上策。
”经济调查会的中滨委员答道:
“外务省提出的把协定案的内容编入到改正案中的方法实际上很难操作,近似于不可能。
小辈去年春天(第一次关税改正时)按照特务部顾问齐藤的指示,在这方面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尝试,但是满洲同不顾各省要求,以会引起税收减少为由只同意了提案中的十分之一内容……。
”
以上的讨论与对立,最终以先实施关税改正、协定案继续讨论的形式结束了。
从上述的过程可以看出,有关两案实施时间的对立主要是围绕着为日本棉织业开放东北这个大市场还是对东北的棉织业进行一定的保护这个问题展开的。
这是一个关系到产业政策根本的大问题。
棉布的关税改正对伪满政府来说必须达到维持其财政收入的目的,同时也必须使东北棉织业避免致命性打击。
但日本认为,有些品目关税率的提高对日本国内的相关工商业来说是一个障碍,所以关东军和商工省希望通过关税协定的实施来实现关税率的大幅度降低,从而使东北市场完全对他们开放。
第二次关税改正是通过两方面不同利益的调整而实现的:
一方面是确保日本国内的棉织业者与棉布商人的利益,一方面是保持伪满国内棉织业的现状(避免其急速衰退)和确保财政收入。
而第二次关税改正即是这两方利益妥协的产物。
三、第二次关税改正对棉工业的影响
(一)“合法逃税”现象的减少与进口本色棉布的增加通过品种别棉布进口动向探讨关税改正政策的影响,可以看出以1934年为界,东北的棉布进口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图1)。
1934年占很大比重的“其他棉布”(占主要部分的是“合法逃税”品)在改正政策实行后进口量减少。
加工棉布的税率有了一定的提高,在此影响下,1935年的加工棉布的进口量减少了。
但是从第二年开始就得到了恢复。
也就是说,关税改正使加工棉布和“其他棉布”的进口量减少,对东北棉织业起到一定的保护效果。
但是,由于本色棉布的关税率被降低,大批的日本本色棉布涌入东北市场。
拿大众棉布大尺布来说,1934年的进口数量为8.5万担,1935年则升为10.5万担,同时进口平均价格也由64.48元下降到56.22元(排除掉物价上涨因素)。
粗布与细布合计1934年65.6万反,1935年上升到157.6万反。
起到竞争作用的本色棉布品的大量进口对东北棉织业的影响是巨大的。
(二)关税改正后的棉织业
第二次关税改正后,东北的棉织业者提出的要求充分显示出他们的处境:
“至今为止的关税改正政策受日本的生产业者和进口商的联合运动影响很大,没有得到关注其对在来大众纺织工业的影响。
现在,由于日本商品的进口而受到很大压力,正值农村恐慌之时,全满棉织业者受到的打击无以言表。
全满儿万台织布机中,现在运转的不足二十分之一,只拿奉天市来说,四千五百台织布机中,目前运转的只有不到四百台……为了拯救濒死的在来大众工业者,恳请提高大尺布和其他本色棉布的进口关税”。
表5归纳了织布机台数的变化。
与关税改正前的1933年12月相比,1935年12月的织布机台数大幅度减少,再加上农业恐慌的影响,棉布生产台数减半。
但是,不是东北所有的棉织业都受到同样的打击。
1935年
以后,近代化纺织工厂的织布机台数增加很快,纺织工厂并没有受到多大的影响。
按实业部的计算,纺织兼营棉布工厂的棉布部门不应该受到进口商品的冲击。
表6正说明了这一问题。
从表中可以看出纺织工厂的细布(12磅)和细布(14―15磅)的原价要比棉布市价低,至少可以维持生产。
再看一下中小棉织业状况,各棉布商品的生产原价除粗布(9磅)以外。
均高于棉布市价,完全维持不了生产。
拿中小工厂12磅。
的粗布与近代工厂生产的14-15磅的粗布为例,近代工厂生产一反布,需要原料棉纱费6.79元,生产费0.93元,合计7.72元。
而中小工厂则分别需要原料棉纱费7.715元,生产费0.901元,合计8.616元。
虽然生产费中小工厂比近代工厂便宜,但是原料棉纱费要贵很多。
近代纺织工厂生产的粗布价格几乎与市价差不多,但是中小工厂的产品却远远高于市价,他们用高价棉纱进行生产是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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