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卷三十.docx
- 文档编号:28458409
- 上传时间:2023-07-13
- 格式:DOCX
- 页数:24
- 大小:41.77KB
《周礼注疏》卷三十.docx
《《周礼注疏》卷三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周礼注疏》卷三十.docx(2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周礼注疏》卷三十
《周礼注疏》卷三十
小司马之职掌,(此下字脱灭,札烂文阙,汉兴,求之不得,遂无识其数者。
。
)【疏】注“此下”至“数者”○释曰:
郑知“脱灭,札烂又阙”者,见《天官;小宰》、《地官;小司徒》、《春官;小宗伯》之等职掌下其文多矣。
凡小祭祀之言,皆是於下总结,以此知此下脱灭札烂又阙也。
言脱灭者,直据职掌下一经脱灭。
札烂又阙者,以其下经简札,为韦编折烂阙落,知“汉兴求之不得”者,此阙与《冬官》所亡同日,皆为遭暴秦燔灭典籍,兴购求遗书不得也。
云“遂无识其数”者,以其无文,遂无记识职掌以下之数耳。
凡小祭祀、会同、飨射、师田、丧纪,掌其事,如大司马之法。
【疏】“凡小”至“祭祀”○释曰:
云“小祭祀”已下至“丧纪”,皆蒙此“小”字,对大司马“大祭祀”之等。
大司马之小会同,谓诸侯使卿大夫来聘,王使卿大夫与之会同。
言“飨射、师田”,皆是诸侯卿大夫来聘,王还使卿大夫与飨燕及射、师田之等也。
小丧纪者,三夫人已下。
云“掌事,如大司马之法”,亦如大司马羞鱼牲授,其祭之等也。
军司马。
(阙。
)舆司马。
(阙。
)行司马。
(阙。
)【疏】“军司马舆司马行司马”○释曰:
军司马当宰夫、肆师之等,皆下大夫,四人。
舆司马当上士,八人。
行司马当中士,十六人。
馀官皆无异称,此独有之者,以军事是重,故特生别名。
此等皆与上同阙落之。
司勋掌六乡赏地之法,以等其功。
(赏地,赏田也。
在远郊之内,属六卿焉。
等犹差也,以功大小为差。
)【疏】注“赏地”至“为差”○释曰:
知赏地是赏田在远郊之内者,以《载师职》云“牛田赏田,任远郊之地”,故知也。
知“属六乡”者,以其远郊内置六乡故也。
云“以功大小为差”者,以下文云“轻重视功”,则赏地大小不定,故知以功大小为差。
王功曰勋,(辅成王业,若周公。
)【疏】“辅成王业若周公”○释曰:
知据王业者,以其言王,继王身而言,明据王之位业而说耳。
以周公摄政,相幼君,致大平,还政成王,是辅成王业之事,故以周公托之。
但经之所云不得专为周公、伊尹之等,故皆云若此拟之耳。
国功曰功,(保全国家,若伊尹。
)【疏】注“保全国家若伊尹”○释曰:
郑知“保全国家”者,以其言国,继国而言,故知是保全国家者也。
以伊尹比之者,以汤时天下太平,汤崩,孙太甲即位,不明政事,伊尹为数篇书以谏之,谏既不入,乃放之桐宫。
三年思庸,复归於亳,国家得全,故以伊尹拟之耳。
民功曰庸,(法施於民,若后稷。
)【疏】注“施於民若后稷”○释曰:
知“法施於民”者,以其言民,继民言之。
先王之业,以农为本,以后稷比之者,周之先祖弃,为尧之稷官,农人植嘉,天下为烈,岂一手一足哉。
庸,亦功也,以法施於民有功,故以后稷拟之。
事功曰劳,(以劳定国,若禹。
)【疏】注“以劳定国若禹”○释曰:
知“以劳定国”者,以其言劳,据勤劳施国而言。
尧遭洪水,下民昏垫,国家不定,命禹治之,手足胼胝,三过门不入,弼成五服,国乃获安,故以禹拟之也。
治功曰力,(制法成治,若咎繇。
○治,直吏反,注同。
咎,音羔。
繇,音遥。
)【疏】注“制法成治若咎繇”○释曰:
以其言“治”,言“力”,故知制法成治,出其谋力。
按《虞书》,帝谓咎繇云:
“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
”是咎繇制其刑法,国家治理,故以咎繇拟之。
战功曰多。
(克敌出奇,若韩信、陈平。
《司马法》曰:
“上多前虏。
”)【疏】注“克敌”至“前虏”○释曰:
知多是“克敌出奇”者,以其言多,是於众之中比校多少之事,故知是克敌出奇,比彼为多者也。
汉之二将,是克敌出奇之人,故以拟之耳。
云“《司马法》曰‘上多前虏’”者,彼亦是战以功多为上,居於陈前,虏获俘囚,故引以证多为战功者也。
此上六者,皆对文为义,若散文则通。
是以《春秋左氏》云“舍爵策勋”,彼战还而饮至,不云“舍爵策多”,是通也。
《明堂位》云:
“周公为有勋劳於天下。
”是周公德大有勋兼劳者也。
凡有功者,铭书於王之大常,祭於大,司勋诏之。
(铭之言名也。
生则书于王旌,以识其人与其功也。
死则於先王祭之。
诏,谓告其神以辞也。
盘庚告其卿大夫曰“兹予大享于先王,尔祖其从与享之”是也。
今汉祭功臣於庙庭。
○识,音志。
盘,步干反。
与,音预。
)【疏】“凡有”至“诏之”○释曰:
云“凡有功”,谓上六者,故云凡以该之。
使司勋诏之者,以其司勋知功之有无大小故也。
诏之,谓诏司常书之,又以辞使春官告神。
○注“铭之”至“庙庭”○释曰:
言“生则书於王旌,以识其人与其功也”者,以王建大常,故云王旌。
必於王旌识功与人者,王旌,车上建之,就旌上书之,欲取表显示人故也。
引“盘庚告其卿大夫”者,盘庚,殷王,欲迁往亳,殷臣民有不肯者,故告之,云:
“我不掩尔善,所以者何?
兹予大享於先王之时,尔祖其从先王,与在享祭之中,况尔见在,不掩可知,何不从我迁乎?
”引汉法,欲见古者祭功臣在庙庭也。
必祭功臣在冬之蒸祭者,蒸者,众也,冬时物成者众,故祭功臣。
按彼《书注》以大享为蒸尝者,此举冬祭物成者众而言,其尝时亦祭之也。
或可周时直於蒸时祭功臣,殷时蒸尝俱祭,礼异故也。
大功,司勋藏其贰。
(贰犹副也。
功书藏于天府,又副于此者,以其主赏。
)【疏】注“贰犹”至“主赏”○释曰:
郑知功书藏於天府者,《天府职》文也。
掌赏地之政令,(政令,谓役赋。
)【疏】注“政令谓役赋”○释曰:
郑以“政”为“征”,征,税也。
赏地在六乡之内,亦从沟洫贡天子法,其民亦从乡之徭役之法。
凡赏无常,轻重视功,(无常者,功之大小不可豫。
)【疏】注“无常”至“可豫”○释曰:
赏地在远郊之内,有疆界,未给者空之,待有功乃随功大小给之,故云“不可豫”也。
凡颁赏地,参之一食,(郑司农云:
“不以美田为采邑。
”玄谓赏地之税,参分计税,王食其一也,二全入於臣。
)【疏】注“郑司”至“於臣”○释曰:
先郑意以参之一食者,谓以下地可食三之一,似下地再易,家得三顷,岁种一顷食之,故云“不以美田为采邑”。
又以赏田与采邑为一物。
後郑不从者,不以美田为采邑,亦无文以言之。
又按《载师职》,家邑任稍地,小都任县地,大都任疆地,自三百里已外为之,其赏田任在远郊之内,何得为一物,故郑不从也。
後郑云“赏地之税,参分计税,王食其一也,二全入於臣”者,采地之税四之一,与小国入天子同。
今赏田三之一,一分入天子,与次国三之一入天子同。
惟加田无国正。
(加田,既赏之,又加赐以田,所以厚恩也。
郑司农云:
“正谓税也。
禄田亦有给公家之赋贡,若今时侯国有司农少府钱矣。
独加赏之田无正耳。
”○正,音征,注同,本亦作征。
少,诗照反。
)【疏】“惟加田无国正”○释曰:
言“无国正”,无税入天子法,其民出税入主则有之。
但加田未知所在,或可与赏田同处,以其仕田在近郊,加田任远郊可知也。
○注“加田”至“正耳”○释曰:
知“加田,既赏之,又加赐以田”者,以其文承赏田之下,即云加田,故知赏田之外,所加赐之田可知。
先郑云“禄田亦有给公家之赋贡”,举汉法,“侯国有司农少府钱”者,汉法,入司农,钱入少府,故举以为况。
禄田,即采地之税及赏田之等是也。
加田是加恩厚,又不税入天子。
凡大夫士赐地有四种。
大夫已上有采,家邑任稍地之等是也,又有赏田及加田,《载师》又有仕田,及《王制》圭田,圭田即仕田,是有四种。
《礼记;王制》云:
“大夫士有田则祭,无田则荐。
”《少宰》、《特牲》是大夫有田者,是知士亦有田之法也。
马质掌质马。
马量三物,一曰戎马,二曰田马,三曰驽马,皆有物贾。
(此三马,买以给官府之使,无种也。
郑司农曰:
“皆有物贾,皆有物色及贾直。
”○贾,音嫁,注及下同。
种,章勇反,下同。
)【疏】“马质”至“物贾”○释曰:
云“马质”者,质,平也,主平马力及毛色与贾直之等。
○注“此三”至“贾直”○释曰:
云“此三马,买以给官府之使,无种”者,马有六种,此三者无种。
买以给官府,馀三者仍有种马、齐马、道马。
其齐马、道马,亦无种,不买之者,其种马上善似母者,其齐马、道马,虽非上善似母者,亦容国家所蕃育,不买之也。
纲恶马。
(郑司农云:
“纲读为‘以亢其雠’之亢,书亦或为亢。
亢,御也,禁也,禁去恶马不畜也。
”玄谓纲,以縻索维纲狎习之。
○亢,苦浪反,又音刚,下同。
御,鱼吕反,本亦作御,下同。
去,起吕反,《小子》注“去之”同。
縻,亡皮反。
)【疏】注“郑司”至“习之”○释曰:
先郑读为“以亢其雠”之亢者,按僖二十八年,晋子犯曰“背惠食言,以亢其雠”是也,谓禁去恶马不畜。
後郑不从者,此马质所掌,皆买之无种,何有恶马禁去之类,故不从也。
凡受马於有司者,书其齿毛与其贾,马死,则旬之内更,旬之外入马耳,以其物更,其外否。
(郑司农云:
“更谓偿也。
”玄谓旬之内死者,偿以齿毛与贾,受之日浅,养之恶也。
旬之外死,入马耳,偿以毛色,不以齿贾,任之过其任也。
其外否者,旬之外逾二十日而死,不任用,非用者罪。
○内更,音庚,下及注同。
任用,音壬,又而鸩反。
)【疏】注“郑司”至“者罪”○释曰:
後郑云“旬内死者,偿以齿毛与贾,受之日浅,养之恶也”者,所受之马,谓给公家之使,旬之内,虽任之过其任,若养之善,未能致死,以其日少故也。
若养之恶,虽不重任,亦能致死。
云“旬之外死,入马耳,偿以毛色,不以齿贾,任之过其任也”者,以其筋力既竭,虽善养之,任载过多,可以致死,故云过其任也。
云“其外否者,旬之外逾二十日死,不任用,非用者罪”者,以其行使二十日以外,马力既竭,虽齐其任养之善,容得致死,故不偿。
郑见有三等之法,下复云“以任齐其行”,以意量之,以为此解。
马及行,则以任齐其行。
(识其所载轻重及道里,齐其劳逸,乃复用之。
○复,扶又反。
)【疏】注“识其”至“用之”○释曰:
郑知“识其所载轻重及道里”者,以其经云马及行,明授行者所载轻重及道里,须齐劳逸,乃复用之,不得并其劳逸也。
若有马讼,则听之。
(讼,谓卖买之言相负。
)【疏】注“讼谓”至“相负”○释曰:
知“卖买之言”者,以马质主买马,故知之也。
禁原蚕者。
(原,再也。
天文,辰为马。
《蚕书》,蚕为龙精。
月直大火,则浴其种,是蚕与马同气。
物莫能两大,禁再蚕者,为伤马与?
○直,音值。
为伤,于伪反。
)【疏】注“原再”至“马与”○释曰:
云“天文,辰为马”者,辰则大火,房为天驷,故云辰为马。
云“《蚕书》,蚕为龙精。
月值大火,则浴其种”者,月值大火,谓二月则浴其种,则《内宰》云“仲春,诏后帅外内命妇始蚕於北郊”是也。
若然,《祭义》云“大昕之朝,奉种浴於川”,注云“大昕,季春朔日之朝”,是建辰之月又浴之者,盖蚕将生重浴之,故彼下文即云“桑於公桑之事”是也。
云“是蚕与马同气”者,以其俱取大火,是同气也。
云“物莫能两大”者,此庄二十二年《左传》文。
按彼陈敬仲奔齐,齐侯使敬仲为卿。
敬仲,其少也,周史有以《周易》见陈侯者,陈侯使筮之,遇《观》之《否》,曰:
“是谓观国之光,利用宾于王,此其代陈有国乎?
不在此,其在异国乎?
”下云:
“若在异国,必姜姓也。
姜,大岳之後也。
山岳则配天,物莫能两大,陈衰,此其昌乎?
”引此者,是无并大之义也。
云“禁再蚕者,为伤马与”者,二者既同气,不可两大,而禁再蚕,明恐伤马,无正文,故云“与”以疑之也。
量人掌建国之法,以分国为九州,营国城郭,营后宫,量市朝道巷门渠。
造都邑亦如之。
(建,立也。
立国有旧法式,若《匠人职》云。
分国,定天下之国分也。
后,君也。
言君,容王与诸侯。
○朝,直遥反,下及注同。
国分也,扶问反。
)【疏】“量人”至“如之”○释曰:
云“掌建国之法”者,以其建国,当先知远近广长之数故也。
云“以分国为九州”者,分国谓分诸侯之国为九州,假令土广万里,中国七千,七七四十九,方千里者四十九,其一为畿内,其馀四十八,八州各得方千里者六,是为九州也。
至於中平,通夷狄七千,中国五千,衰世通夷狄五千,中国三千,计皆可知,故分国为九州。
州各有疆界,故《诗》云“帝命式於九围”,是州各有围限也。
云“营国城郭”者,即《匠人》云“营国方九里”之类也。
云“营后宫”者,谓若《典命》注“公之宫方九百步,天子千二百步”之类也。
云“量市朝道巷”者,谓若《匠人》云“市朝一夫”,“经涂九轨”。
巷及门渠亦有尺数,谓若门容二辙三个之等。
云“造都邑亦如之”者,谓造三等采地,亦有城郭、宫室、市朝之等,故云如之。
但与之制度大小,未必身往耳。
○注“建立”至“诸侯”○释曰:
云“立国有旧法式,若《匠人职》云”者,按《匠人》有营国言九里,夏后民世室及左祖右社,面朝後市,市朝一夫之等。
云“分国,定天下之国分也”者,以经云分国,谓为诸侯国,诸侯国有五百里、四百里已下,言为州,谓九州有分界也。
云“后,君也”,知非王后之宫者,以其不得先言后,故以后为君也。
云“言君,容王与诸侯”者,以其言分国是诸侯。
若云王,即不容诸侯,故变王云后,欲容王与诸侯两含故也。
营军之垒舍,量其市朝州涂、军社之所里。
(军壁曰垒。
郑司农云:
“量其市朝州涂,还市朝而为道也。
”玄谓州,一州之众,二千五百人为师,每师一处,市也,朝也,州也,皆有道以相之。
军社,社主在军者。
里,居也。
○涂,本又作{涂土}。
还市,如字,刘户串反。
)【疏】“营军”至“所里”○释曰:
此为出军之时所营量度之事。
○注“军壁”至“居也”○释曰:
云“军壁曰垒”者,军行之所拟停之处皆为垒壁,恐有非常,故云军壁曰垒也。
先郑云“量其市朝州涂,还市朝而为道也”者,先郑意还市朝而为道,不释州义,故後郑不从,以一州则一师,每一师各自一处,各立市朝。
州即师也,师皆有道以相凑之。
若然,未必环绕为路也。
云“军社,社主在军者。
里,居也”者,在军,不用命,戮於社,故将社之石主而行,所居皆有步数,故职在量人。
邦国之地与天下之涂数,皆书而藏之。
(书地,谓方圜山川之广狭。
书涂,谓支凑之远近。
○凑,七豆反。
)【疏】注“书地”至“远近”○释曰:
郑以地中有平广兼山川之等,故云“书地谓方圜山川之广狭”也。
云“书涂,谓支凑之远近”者,支,谓支分;凑,谓臻凑。
道涂有支分,及相臻凑远近者也。
凡祭祀飨宾,制其从献脯燔之数量。
(郑司农云:
“从献者,肉ゾ从酒也。
”玄谓燔,从於献酒之肉炙也。
数,多少也。
量,长短也。
○炙,章夜反。
)【疏】“凡祭”至“数量”○释曰:
云“凡”者,以其天地宗庙飨食事广,故云凡以该之。
飨宾,谓若《大行人》上公三飨九献之等。
飨宾,献有脯从,若《燕行》献宾荐脯醢是也。
祭礼献以燔从,故总之言也。
○注“郑司”至“短也”○释曰:
先郑云“从献者,肉ゾ从酒也”,後郑不从者,以肉ゾ从酒,礼所不言。
按《特牲》、《少牢》云:
“主人献尸以肝从,主妇献尸以燔从。
”故後郑据此以为从献以燔。
《诗》云“载燔载烈”,毛云:
“傅火曰燔。
贯之加於火曰烈。
”燔虽不贯,亦是炙肉,故郑云炙肉也。
云“数,多少也。
量,长短也”者,按《仪礼》“脯十廷,各长尺二寸”,是多少长短。
番之数量未闻。
掌丧祭奠之俎实。
(亦有俎实,谓所包遣奠。
《士丧礼下篇》曰“藏苞筲於旁”。
○,昌绢反。
筲,所交反。
)【疏】“掌丧”至“俎实”○释曰:
诸於丧祭,多据虞祭而言。
此“丧祭”文连“奠”,是圹内,故郑以丧祭为大遣奠解之。
是以《大司马》“丧祭”亦为遣奠也。
○注“亦”至“於旁”○释曰:
按《冢人》云“请度甫”,,穿圹之名。
此言奠,则奠入於圹,是以云“所包遣奠”也。
引“《士丧礼》下篇”者,即《既夕礼》是也。
云“藏包筲於旁”者,苞,谓包牲取下体,苇包一者也。
藏筲者,即《既夕礼》云“筲三,黍稷麦”,并藏之於棺旁。
引之者,正丧祭奠入圹之事也。
凡宰祭,与郁人受历而皆饮之。
(言宰祭者,冢宰佐王祭,亦容摄祭。
郑司农云:
“读如嫁娶之嫁。
,器名。
《明堂位》曰:
‘爵,夏后氏以戋,殷以,周以爵。
’”玄谓读如嘏尸之嘏。
宰,冢宰。
○,右雅反,刘依司农音嫁。
戋,侧产反,刘本作湔,音同。
嘏,古雅反。
)【疏】“凡宰”至“饮之”○释曰:
云“凡宰祭”者,冢宰摄祭非一,故云凡也。
○注“言宰”至“冢宰”○释曰:
郑云“冢宰,佐王祭,亦容摄祭”者,义得两含。
按《大宗伯》云:
“若王不与祭祀,则摄位。
”注云:
“王有故,代行其祭事。
”重掌者,此据宗伯亦有故,则冢宰摄之。
先郑云“读如嫁娶之嫁”,直取音同。
引《明堂位》者,证是器名,周献用玉爵,无用,故後郑云“读如嘏尸之嘏”,读从《少牢》“尸嘏主人”。
《郊特牲》云:
“嘏者,长也,大也。
”谓使主人受长大之福,疏已具於《郁人职》,但此有历字者,谓郁人与量人历皆饮之也。
小子掌祭祀,羞羊肆、羊ゾ、肉豆。
(郑司农云:
“羞,进也。
羊肆,体荐、全也。
羊ゾ,体解节折也。
肉豆者,切肉也。
”玄谓肆读为{髟易}。
羊{髟易}者,所谓豚解也。
○肆,依注音。
{髟易},他历反,又音馀四反。
折,之舌反。
)【疏】注“郑司”至“解也”○释曰:
先郑云“羊肆,体荐、全也”者,既不为豚解,则先郑读为肆陈之肆,又为赐音也。
先郑为体荐全,後郑不从者,以此经祭用羊,是用大牢,为宗庙之祭,非祭天。
按《外传》云:
“郊之事,则有全。
王公立饫,则有房俎。
”是以知宗庙之祭不得全也。
是故《礼运》云“腥其俎,孰其ゾ”,注云:
“腥其俎,豚解而腥之。
孰其ゾ,体解而阎之。
”又云:
“退而合亨,体其犬豕牛羊。
”是祭宗庙不得有全也。
是以後郑读肆从{髟易},“羊{髟易}者,所谓豚解也”。
所谓者,所谓《士虞礼记》云:
“主人不视,豚解。
”豚解之法,则《士丧礼》“特豚四{髟易}去蹄”,谓四段解之,殊肩<骨甲>,如解豚,故名豚解。
若然,大夫士祭自馈孰始,正祭即体解,为二十一体。
丧事略,则有豚解。
其天子诸侯之祭,有腥,有阎,有孰,故初朝践有豚解而腥之,馈献则有体解而阎之,尸乃有孰,与大夫士不同也。
而掌珥于社稷,祈于五祀。
(故书“祀”作“礻┆”。
郑司农云:
“礻┆读为祀,书亦或为祀。
珥社稷,以牲头祭也。
”玄谓珥读为┰。
祈或为气刂。
气刂┰者,衅礼之事也。
用毛牲曰气刂,羽牲曰┰。
┰气刂社稷五祀,谓始成其宫兆时也。
《春官;肆师职》“祈”或作“畿”。
《秋官;士师职》曰“凡气刂耳则奉犬牲”,此气刂┰正字与?
○珥,依注音┰,而志反,後同,一音仍。
祈,音畿。
礻┆,音祀。
气刂,音机,字书云划也,一曰断也,或古爱反,又公内反。
与,音馀。
)【疏】注“故书”至“字与”○释曰:
先郑云珥以牲头祭,汉时祈祷,有牲头祭,後郑不从者,按《礼记;杂记》衅庙之礼云:
“门、夹室用鸡,其┰皆於屋下。
”┰既为衅礼,此气刂与┰连文,则气刂亦是衅礼,非祭祀之法,何得为牲头祭乎?
是以後郑为衅法解之。
玄谓“珥读为┰。
祈或为气刂”者,以衅法无取於玉珥及祈祷之义,故依《士师》气刂┰为正也。
郑知气刂┰为衅礼之事,约《杂记》而知也。
云“用毛牲曰气刂,羽牲曰┰”者,此相对而言,《杂记》庙用羊,门用鸡,皆云┰,散文通也。
知“气刂┰是社稷五祀,始成其宫兆时也”者,凡物须衅者,皆谓始成时,是以《杂记》云“庙成则衅之”是也。
云“《春官;肆师职》祈或作畿”者,郑欲见字有参差,非一之义。
云“《秋官;士师职》曰‘凡气刂┰则奉犬牲’,此气刂┰正字与”者,气刂从刀,┰从血,於义合,故以此为正字也。
凡沈辜侯禳,饰其牲。
(郑司农云:
“沈谓祭川。
《尔雅》曰:
‘祭川曰浮沈。
’辜,谓磔牲以祭也。
《月令》曰:
‘九门磔禳以毕春气。
’侯禳者,候四时恶气,禳去之也。
”○侯禳,如羊反。
磔,陟格反。
)【疏】注“郑司”至“之也”○释曰:
先郑云“沈谓祭川”,是以引《尔雅》为证。
按《尔雅》曰:
“祭山曰悬,祭川曰浮沈。
”此浮沈之祭,当祭天之烟,祭社之血,亦谓歆神节。
先郑引《月令;季春令》者,证辜是辜磔牲体之义。
郑彼注九门者,王之五门外有国门、近郊门、远郊门、关门,为九。
云“侯禳”者,谓候四时恶气,禳除去之也。
衅邦器及军器。
(邦器,谓礼乐之器及祭器之属。
《杂记》曰:
“凡宗庙之器,其名者成,则衅之以豚。
”○,音家。
)【疏】注“邦器”至“豚”○释曰:
郑以军器别言,即云邦器者是礼乐之器也。
郑云礼器者,即射器之等,乐器即钟鼓之等,祭器即笾、豆、俎、簋、尊、彝器皆是。
引《杂记》宗庙器成,衅之以豚者,证此等所衅亦用豚也。
凡师田,斩牲以左右徇陈。
(示犯誓必杀之。
○徇,辞俊反。
)【疏】“凡师”至“徇陈”○释曰:
此即上文誓众之时,斩牲以左右徇陈,是此职也。
祭祀,赞羞,受彻焉。
【疏】“祭祀”至“彻焉”○释曰:
“赞羞”,谓若上文《大司马职》云“祭祀羞鱼牲”之等,此官即赞之。
云“受彻焉”者,谓祭毕,诸宰君妇废彻之时,则此官受之。
羊人掌羊牲。
凡祭祀,饰羔。
(羔,小羊也。
《诗》曰:
“四之日其蚤,献羔祭韭。
”)【疏】“羊人”至“饰羔”○释曰:
凡正祭皆用成牲,今言“祭祀饰羔”,则非正祭用羔,是以郑引《诗》为证。
云“四之日”者,谓用建子为正,至建卯四月,夏之二月之日,公始用冰,欲开冰之时,先献羔祭韭而启冰室,乃出冰也。
祭祀,割羊牲,登其首。
(登,升也。
升首,报阳也。
升首于室。
)【疏】注“登升”至“于室”○释曰:
知“升首于室”者,见《郊特牲》云:
“用牲於庭,升首於室。
”注云:
“制祭之後,升牲首於北墉下。
”云“报阳”者,首为阳,对足为阴。
祭祀之时,三牲之首俱升,此特言羊者,以其羊人所升,不升馀牲,故言羊也。
凡祈珥,共其羊牲。
(共犹给也。
)【疏】“凡祈”至“羊牲”○释曰:
犬人共犬,此云共羊,或羊或犬,俱得为衅,故两职各共之也。
宾客,共其法羊。
(法羊,飧饔积膳之羊。
○食飨,音嗣,本又作“飧饔”。
)【疏】注“法羊”至“之羊”○释曰:
郑知法羊是为此等者,以其言法,即是依法度多少,送於宾馆及道路,是以掌客致於宾馆有上公飧五牢、饔饩九牢及殷膳大牢。
致於道路,有五积之等。
其飨食及燕速宾自馔陈者,不言之也。
凡沈辜、侯禳、衅、积,共其羊牲。
(积,故书为眦。
郑司农云:
“眦读为渍,谓衅国宝、渍军器也。
”玄谓积,积柴,祀、酋燎、实柴。
○眦,徐赐反,与渍同。
酋,羊久反。
燎,良召反,下同。
)【疏】注“积故”至“实柴”○释曰:
先郑不从故书“眦”,故读从“水渍”。
後郑不从渍军器者,以此羊人所共,共《小子职》,彼云“衅邦器及军器”,以此知不得为渍军器也。
後郑云“积,积柴,祀、酋燎、实柴”,历言此三者,以互而相通,皆须积柴、实牲币,烟气上闻故也。
但祭天用犊,其日月已下有用羊者,故《我将》诗云“惟牛惟羊,惟天其之”,彼亦据日月以下及配食者也。
若牧人无牲,则受布于司马,使其贾买牲而共之。
(布,泉。
○贾,音古。
)司掌行火之政令,四时变国火,以救时疾。
(行犹用也。
变犹易也。
郑司农说以《鄹子》曰:
“春取榆柳之火,夏取枣杏之火,季夏取桑柘之火,秋取柞酋之火,冬取槐檀之火。
”○酋,羊久反,又音由。
)【疏】“司”至“时疾”○释曰:
云“掌行火之政令”者,即四时变国火,及季春出火等皆是也。
云“四时变国火,以救时疾”者,火虽是一,四时以木为变,所以禳去时气之疾也。
○注“行犹”至“之火”○释曰:
先郑引《鄹子书》,《论语》注引《周书》,不同者,《鄹子书》出於《周书》,其义是一,故各引其一。
言“春取榆柳”之等,旧师皆以为取五方之色同,故用之。
今按:
枣杏虽赤,榆柳不青,槐檀不黑,其义未闻。
季春出火,民咸从之。
季秋内火,民亦如之。
(火所以用陶冶,民随国而为之。
郑人铸刑书,火星未出而出火,後有灾。
郑司农云:
“以三月本时昏,心星见于辰上,使民出火。
九月本黄昏,心星伏在戍上,使民内火。
故《春秋传》曰‘以出内火’。
”○见,贤遍反。
)【疏】注“火所”至“内火”○释曰:
郑知出火内火据陶冶火者,以其上经四时变国火据食火,明此春秋据陶冶,故引《春秋传》为证也。
云“民随国而为之”者,释民咸从之义。
云“郑人”已下,按《左氏》昭六年:
“三月,郑人铸刑书。
士文伯曰:
‘火见,郑其灾乎!
火未出而作火。
’六月丙戍,郑灾。
”是其後有灾。
昭十七年,梓慎曰:
“火出,於夏为三月,於商为四月,於周为五月。
夏数得天正。
”先郑云“三月本时昏,心星见於辰上,使民出火。
九月本昏,心星伏在戍上,使民内火”者,心星,则大火辰星是也。
三月诸星复在本位,心星本位在卯,三月本之昏,心星始时未必出见卯南,九月本始之黄昏,心星亦未必伏在戍上,皆据月半後而言。
云“《春秋传》曰‘以出内火’者,《左氏传》襄公九年文。
时则施火令。
(焚莱之时。
)【疏】注“焚莱之时”○释曰:
上言行火政,此又言施火令,则不掌火禁,故郑云“焚莱之时”。
其火禁者,则《宫正》云“春秋以木铎火禁”,注云:
“火星以春出,以秋入,因天时而以戒。
”司ピ亦云:
“仲春,以木铎火禁于国中。
”彼二官直掌火禁,不掌火令。
凡祭祀,则祭。
(报其为明之功,礼如祭爨。
)【疏】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周礼注疏 周礼 注疏 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