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武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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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武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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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武汉
武汉市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
目次
1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武汉市老旧小区改造的范围、基本规定、改造内容以及施工、竣工验收的要求。
本导则适用于武汉市建成区内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已纳入房屋征收范围或以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城中村不适用于本导则。
其他已建小区改造宜参照本导则。
涉及危房治理、加固改造的建筑,应参照其他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治理、改造。
2术语
2.1.1老旧小区
武汉市建成区内,建成于2000年前、环境质量差、消防安全隐患多、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
2.1.2违法建设
武汉市建成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坚持科学合理,确保安全。
不降低原有设计标准,宜满足现行设计标准,确保居民基本安全需求。
3.1.2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
建立市级统筹、区级负责、街道实施的工作机制。
3.1.3坚持居民参与,尊重民意。
广泛发动居民参与,实现老旧小区改造决策共谋、建设共管、成果共享。
3.1.4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按照先民生后提升、先拆违后改造、先功能后景观、先地下后地上的要求,同步推进各分项工程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移交工作。
3.1.5坚持保护历史,彰显特色。
注重历史文化遗存保护和传承,实现与城市建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同发展。
3.1.6坚持资金多元,社会参与。
积极争取中央补贴和市区财政资金配套;统筹水、电、气等专营单位投入;探索社会资本参与经营性改造;鼓励倡导居民个人出资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
3.2评估策划
3.2.1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应综合考虑小区现状、改造模式、功能需求等因素,并在进行改造前进行调查,摸底和评估。
可采用现场勘查、问卷调查、资料审阅、现场检测、软件模拟等方法,评估建筑现状及改造可行性。
3.2.2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应根据改造需求,按照各项改造内容开展局部或全面评价策划。
3.2.3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重点对公共活动空间、市政管线、道路停车、消防、环卫、安防、景观绿化、公共服务设施等综合情况及相关指标进行分析评估。
存在下列情况时,宜进行改造:
1房屋乱搭乱建;
2市政管网及附件破损老化,管线杂乱无章,排水不畅宜产生内涝积水等;
3道路破损、侵占严重,无障碍设施不足,消防通道不畅,道路标识缺失,停车设施严重不足,步行系统不健全或连通性差等;
4缺乏公共空间,绿化环境较差,环卫与安防设施不满足要求等;
5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足或功能低下,文体设施、养老哺幼设施、智慧便民设施不足等。
3.2.4房屋建筑本体重点对屋面、立面、楼门楼道等综合情况及相关指标进行分析评估。
存在下列情况时,宜进行改造:
1屋面存在严重渗漏、积水等问题,上人屋面安全防护不满足相关要求等;
2外墙大面积污脏,严重渗漏,外饰面空鼓、破损、脱落,附着管线混乱,灯箱广告牌无序悬挂,空调外机位不满足安全要求等;
3楼门楼道破损或安全防护不满足相关要求等。
3.2.5房屋建筑本体涉及结构安全时,应按有关规定另行开展安全鉴定和维修、加固。
4改造内容及实施要求
4.1违法建设
4.1.1应按照《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政府第189号令)的有关决定,将违法建设予以拆除,改正,或恢复原状。
4.1.2影响小区公共环境,侵占道路、绿地、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妨害消防、抗震、人防、供电、供水、供气等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应统一清理拆除。
4.1.3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的违法建设,应拆除并恢复原状。
4.2给排水设施
Ⅰ给水设施
4.2.1小区供水计量应达到一户一表,入户水表应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宜安装在楼栋入口处、楼梯间或居民家门口等易于抄见、维护的位置。
条件允许时,优先采用智能水表。
4.2.2因地制宜的制订二次供水方式及改造方案。
二次供水应符合《武汉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等有关二次供水的技术要求。
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适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二次供水的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规定。
4.2.3改造、更换现有正使用但不满足使用要求的生活水箱,应满足供水水质、卫生要求及用水需求,废旧老化的水箱应拆除。
4.2.4建筑单体供水管道原则上不得铺设在建筑外墙,应设置于建筑物内公共部位。
既有住宅建筑给水管道改造时,管材及保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满足使用功能的给水管道应更换为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金属管、塑料给水管、金属与塑料复合管等生活饮用水管材,如表4.2.4所示;
2热水管道应有保温措施;
3室外明露或有可能冰冻的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表4.2.4建筑物室内二次供水管道管材及配件材料选择
管径(mm)
选用管材及配件名称
相关标准
15≤DN≤300
★不锈钢给水管及配件
GB/T12771
GB/T19228
PSP钢塑复合给水管及配件
CJ/T183
CJ/T253
CJ/T237
注1:
★标记的产品为该类管径产品中推荐的首选产品。
注2:
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改造中,楼层9层(含9层)以下的DN<100管道及配件可选用PPR材质。
注3:
如需选用其它给水管材需征求供水企业意见。
4.2.5建筑小区给水管材需满足表4.2.5的要求。
表4.2.5建筑物室外二次供水管道管材及配件材料选择
管径(mm)
选用管材及配件名称
相关标准
DN<100
★不锈钢给水管及配件
GB/T12771GB/T19228
PSP钢塑复合给水管及配件
CJ/T183、CJ/T253、CJ/T237
100≤DN≤300
★球墨铸铁管及配件
GB/T13295
不锈钢给水管及配件
GB/T12771
300 ★球墨铸铁管及配件 GB/T13295 螺旋焊或卷制直缝焊钢管及配件 GB50268 注1: ★标记的产品为该类管径产品中推荐的首选产品。 注2: 既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改造中,楼层9层(含9层)以下的DN<100管道及配件可选用PPR材质。 注3: 如需选用其它材质的给水管材需征求供水企业意见。 Ⅱ排水设施 4.2.6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河湖流域水环境“三清”行动方案的通知》(武政〔2019〕26号)等规定的要求,应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因地制宜进行逐步改造,对于近三年或五年纳入征拆范围的小区,不纳入雨污分流改造,应结合区域整体开发一并重建排水系统;其他纳入规划分流的小区,应尽快开展雨污分流改造。 4.2.7对既有雨污管道及化粪池应全面进行疏通清淤,确保顺畅接入城市雨污主管网。 对破损淤堵管段进行重点检查,更换或重建局部管道、检查井。 4.2.8室外排水管材应符合国标及行业标准要求,应选择使用环保耐用、抗渗能力强、重量较小、运输方便的管材。 4.2.9不满足使用功能的建筑排水立管应更换为塑料排水管或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等管材。 4.2.10检查井应符合《检测井盖》(GB/T23858)要求,可采用混凝土等检查井。 深度超过1.2米的检查井应安装防坠落装置并确保安装质量。 检查井盖可采用球墨铸铁井盖、复合材料井盖等。 4.2.11阳台污废水管应与屋面雨水管实行分离设置,可采用新建屋面雨落水管时,原雨落水管改为阳台废水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屋面天沟的连接,可采用新建屋面雨水斗,或将原雨落水管切断,将新建雨落水管与原屋面雨水斗连接; 2新建屋面落水管的管径不得小于原雨落水管; 3改造后的废水立管顶端应设置伸顶通气管; 4废水横支管没有设置存水弯的废水排出管应先接入水封井,再排入室外污水管网; 5废水立管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底层排水支管应单独接至水封井。 4.2.12对小区内存在的餐饮、洗车等产生油污的行业,应设立隔油池等排水预处理设施,再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4.2.13设置单体雨水管以及小区雨水管网时,应统筹考虑海绵设施的排水系统。 屋面雨水经雨水斗收集后,排至建筑物周围散水、散水沟、绿化等,由地表径流至室外雨水口统一收集;或排往植草砖、下渗地面、雨水花园等海绵设施;或经雨水管道直接排至附近雨水井,就近排入小区雨水管网。 4.3强弱电设施 Ⅰ电力设施 4.3.1一户一表设施改造时,应对供配电系统容量、供电线缆截面、电能质量等进行验算评估。 户均容量不能满足小区居民用电需求的,应进行扩容改造。 4.3.2供电计量应全部实现“一户一表”管理,并宜采用智能化计量设备,实现自动远程计量与自助缴费。 4.3.3由于加装充电桩、电梯等造成现有容量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应与供电公司协商,改造专用供配电系统。 小区设变配电设施时宜选用箱变,外观应与小区风格协调。 4.3.4检查现有供配电设备安装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对不满足要求的设备进行整改。 4.3.5小区内架空线路改造应结合小区改造建设同期实施,有条件实现电缆入地的小区可结合道路改造同步进行。 条件受限小区,应对架空线路进行有序规整,符合安全及美观要求。 4.3.6表后电气系统改造时,应对布线系统进行设计。 表后线路设置应有序安全。 强弱电线应分开设置,整理时应标明各线缆所属专业经营单位。 4.3.7表后至住户配电箱配电系统改造时宜沿用原始路径,避免新穿墙体和穿越楼板进行敷设。 当确需穿墙或穿越楼板时,应采取必要的加强措施,不影响原有建筑结构的安全。 4.3.8原电气管线超过使用年限、使用铝芯电缆电线的,均应进行改造。 线缆应采用阻燃铜芯线缆,有条件的,使用无卤低烟阻燃线缆,每户进线应设接地线。 4.3.9公共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空间应设置公共照明。 楼道公共照明改造时,楼梯间照度、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照明灯具宜优先选用LED灯具。 4.3.10新增景观照明宜结合景观改造、建筑立面改造同步进行,并符合《武汉市景观灯光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98号)的要求。 4.3.11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3.12对已设防雷措施的建筑,应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不满足功能要求的应予以修复。 未设置防雷措施的老旧建、构筑物,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增补防雷设施。 Ⅱ通信设施 4.3.13通信设施改造时,应满足光纤入户的要求。 4.3.14集中设置室外、楼道光纤分配箱。 楼道光纤箱应保证同时具备三家及以上运营商光缆设备安装条件,杜绝楼道反复拉线。 4.3.15清理小区内建筑物之间架空、建筑物本体外墙及楼道内的私搭乱接弱电线路和弱电箱,恢复相关部位原貌。 4.3.16弱电线路宜统一地埋。 不具备入地条件的,可通过装饰性遮挡、入槽盒、套管或桥架等方式进行有序规整。 新增广电、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线路应统一设计、统一走管,架空管线属于多家运营商的,统一归置至同一线槽。 架空管线符合安全要求及横平竖直美观要求,同时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强弱电线路应分开敷设。 4.3.17有条件的小区可同步建设5G基础设施。 4.4燃气设施 4.4.1已通燃气的老旧小区,应排查燃气管线、调压设施、阀门、管道标志标识及安全防护装置,对腐蚀老化以及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应予以改造;对原未接入燃气管道的部分用户,具备安全用气安装条件的应根据用户意愿有组织统一的接入燃气管道。 燃气管网改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条件的应将入户管线的阀门安装在住户外; 2抄表用户具备更换为刷卡式天然气表条件时,宜统一更换; 3附着于建筑物上的管线应统一归置、固定、防腐、涂漆并设置防爬防盗设施,保证整体美观、统一; 4按照现行《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的要求完善燃气管道标志标识; 5燃气设施性能应符合现行《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的有关规定,改造后燃气设施设备应符合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4.2无燃气系统的老旧小区,具备接入条件时,应有组织有计划的统一完善市政燃气管线敷设,增设燃气系统,并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规划小区内燃气设施和燃气管网的布置。 安装燃气管道和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的房间,应满足相关规范规定的燃气安全使用环境要求。 4.4.3燃气管网改造或新增时,燃气公共配套设施应服从统一调配。 4.5道路设施 Ⅰ路灯 4.5.1室外道路或公共活动场地应设置照明设施,公共照明电源应根据各小区实际情况指定供电来源,且便于计量及维护。 4.5.2检查小区灯杆灯箱等照明设施,如有杆体歪斜倒塌、灯具松脱、线路老化等安全问题,应进行更新。 4.5.3路灯在满足照明的前提下,宜采用与道路环境协调的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当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射光同比不宜大于25%。 4.5.4小区内人行道路照明灯具的安装高度不宜低于3.5m。 不应把裸灯设置在视平线上。 4.5.5照明采用LED光源时,光源的显色指数不宜小于60,色温不宜高于5000K,并优先选择中低色温的光源。 4.5.6居住区人车混行道路的照明宜分为2类,与城市道路相连的居住区道路宜按机动车道路要求提供照明,兼顾行人交通需求;居住区内连接各建筑的道路宜按人行道路要求提供照明,兼顾机动车交通需求。 4.5.7居住区及附近道路的照明应合理选择灯杆位置、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在居住建筑窗户外表面产生的垂直面照度和灯具朝居室方向的发光强度最大允许值应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的相关规定,必要时应对灯具采取相应的遮光措施。 4.5.8小区公共照明设施应根据回路实际负荷情况,合理选取漏电保护器规格。 照明电线电缆的敷设应满足电气安装规范。 Ⅱ道路 4.5.9结合小区整体情况,优化内部交通组织。 对车行道路应进行硬化改造,并结合路边停车合理设置道路断面形式。 4.5.10相邻多个小区道路,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整体规划,统筹设计。 4.5.11有条件的断头路和瓶颈路宜打通处理,并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增设非机动车出入口,设置机动车降速降噪设施。 4.5.12应清理拆除阻碍道路通行的构筑物,对阻碍道路通行的树木进行修整,确保交通组织通畅,提升小区内部机动车道可达性,有条件的小区宜通至每个单元入口。 4.5.13小区道路路面出现不平整、破裂、凹陷等问题,影响居民通行的,应进行整改。 4.5.14小区内步行道路宜采用透水铺装,铺装风格宜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设置照明,有条件的小区宜种植人行道树,完善林荫道建设。 4.5.15应对小区内现状井盖进行质量检查,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井盖。 可采用防沉降、噪音小,施工方便的可调式井盖;可对井盖进行适当美化,与周边道路、硬质铺装和绿化环境相协调。 4.5.16优化道路横坡坡向、路面与道路绿化带及周边绿地的竖向关系,可结合海绵设施,将径流雨水汇入绿地内的海绵设施。 Ⅲ交通设施 4.5.17宜增设道路路名、交通指向标识、标线及道路反光镜。 4.5.18应合理增设道路阻车桩,其设置不应妨碍行人通行安全和无障碍通行,做到规范、整齐、美观。 阻车桩设计要求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Ⅳ无障碍设施 4.5.19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宜按《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要求,配建无障碍通道,包括无障碍坡道、盲道、轮椅坡道及缘石坡道等。 4.5.20有条件的小区,公共建筑走道、住宅公共走廊宜增设满足无障碍设计的栏杆、扶手。 栏杆扶手的设计风格应与小区风貌保持统一。 栏杆扶手应采用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规定的水平荷载。 4.6消防设施 Ⅰ消防通道 4.6.1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要求,优化应急疏散消防通道,清除占用消防车道的设施物品。 4.6.2小区内设置消防车道,其宽度、承载能力、净空高度、转弯半径等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相关要求。 4.6.3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地,多层建筑小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 4.6.4新增消防车道应避开地下管道、暗沟、水池、化粪池等影响消防车荷载的地下设施,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车道时,地下建筑的楼板荷载计算应考虑消防登高车的重量。 4.6.5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 4.6.6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4.6.7在小区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 同时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牌。 4.6.8被违法建设占用的安全出入口,应予以恢复。 Ⅱ消防设备 4.6.9对室外消火栓管网进行排查及修缮,消防管网完好率应达到100%,检查评估地下消防管网的渗漏情况和爆裂率,对经常性爆裂的地下管道应进行更换。 4.6.10在楼道等公共部位和场所应按规范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装置、灭火器等。 4.6.11在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区域,应配置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 4.6.12消防设施应满足该小区开工建设时的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缺乏消防设施的老旧住宅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配置消防水池、消防加压泵房、屋面高位消防水箱、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并定期维护保养。 4.6.13多层住宅下面的商业网点、人员密集场所,应设轻便消防水龙、灭火器等消防设施。 4.7环卫设施 4.7.1拆除小区内原有垃圾池,封堵楼道原有垃圾道。 按相关规定合理配建垃圾收集站,小区内原有垃圾收集站(屋),在无更为合适的选址前提下,应实行就地升级改造;确有需要拆除的,应采取搬迁形式,不得减少小区内收集站(屋)数量。 4.7.2小区内原有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设施不足的,应根据小区整体布局情况,重新规划增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设施,并配套环保措施,减少二次污染。 4.7.3统一规范垃圾收运点围蔽设施,改善老旧小区公共环境质量。 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应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设置分类垃圾桶,合理设置垃圾桶数量与位置,做到使用方便、美观、卫生。 垃圾收集设施容量应满足日常使用需求,垃圾桶应采用易清倒、简单经济的垃圾桶形式。 4.7.4在小区的显著位置,应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公示牌,宜设置宣传专栏,张贴垃圾分类宣传海报,宣传垃圾分类工作。 4.8安防设施 4.8.1小区人行出入口应设置人行门禁设备,可采取门禁卡、人脸、密码、手机等多种方式通行门禁。 4.8.2小区人员出入口通道上应安装双向的人脸监测视频探头。 视频探头同框应能抓拍4张以上人脸,并支持特定人员的识别和报警功能。 4.8.3小区机动车出入口应设置集成道闸、抓拍机、补光灯、LED屏、语音播报、车检器等功能的车辆通行一体化道闸,支持车辆抓拍、车牌识别等功能。 4.8.4小区出入口、公共区域等重要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做到全覆盖。 原位置有视频监控的,可充分利用。 视频监控探头应使用高清数字探头,监控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不低于50Lux。 4.8.5小区应搭建系统管理平台,汇聚视频监控、大门门禁等各前端设备采集的信息。 同时,平台要向区级、市级智慧平安小区系统实时传输数据。 小区所有视频监控录像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0天。 4.8.6在小区周界围墙、栅栏、与外界相通的水域、易攀爬管道等部位应安装防攀爬设施。 4.8.7有条件的小区,在楼栋单元门可部署门禁卡、人脸、密码、手机等多种方式通行的智能门禁,可增设周界防护、电子巡查、紧急报警等系统,数据接入小区系统管理平台。 4.9房屋 Ⅰ屋面 4.9.1清理老旧小区楼顶杂物、垃圾等,拆除违法建设,保证屋顶整洁美观。 4.9.2屋面存在漏水现象的,应按《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程》(JGJ/T53)的有关规定,勘查渗漏部位及原因,并根据建筑功能和类别、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制定修缮方案。 4.9.3屋顶保温、隔热层应满足该小区开工建设时技术标准的要求,不满足要求的应按现有标准改造。 4.9.4有条件的小区屋面改造时,宜结合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能光伏发电装置整体改造。 Ⅱ立面 4.9.5对老旧房屋外墙进行清洁整理,脏污、破损的外饰面进行清洗修补,有条件的小区进行重新粉刷,粉刷色彩应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 4.9.6外墙悬挂(雨棚、披水、空调架等)因松动、锈蚀等导致自身强度不足,或与墙体连接不牢固时,应进行修缮或更换。 4.9.7根据居民意见,在完善小区安防设施情况下,外窗防盗网宜设于外窗内面。 4.9.8有条件的小区,宜对外墙招牌进行统一整治,与房屋风格相协调。 4.9.9整治修缮建筑外立面空调冷凝管、屋面落水管等管道设施,力求整齐美观。 4.9.10分体式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改造应整齐美观,并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有关规定。 4.9.11维修或更换破损公共部位外窗,有条件的宜统一更换为铝合金或塑钢材质;窗框及玻璃色彩应与房屋外立面协调。 4.9.12厨房吸油烟机通过外墙直排至室外的排气管道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面的构件。 有条件的小区,宜采用有组织排放。 Ⅲ楼门楼道 4.9.13对楼道墙面的小广告、污渍涂鸦应进行清除。 4.9.14建筑出入口与室外地面之间应增设无障碍坡道。 4.9.15对阴暗潮湿、面层剥落的楼道,将墙面原饰面材料铲除后重新粉刷。 4.9.16对楼梯平台处围栏,锈蚀严重的铁制构件应拆除更换。 4.9.17对破损楼梯踏面、踢面进行修缮,满足防滑等安全需求。 4.9.18对住宅建筑楼道内松动、破损、存在安全隐患的楼梯扶手应进行加固、修缮,有条件的小区可对陈旧楼梯扶手重新涂装、刷新或更换。 4.9.19对缺少扶手、楼层标识,踏步光滑,缺乏照明的楼道,应进行整治,满足安全要求。 4.9.20根据小区的使用需求状况,清理楼道内散布的信报箱,并集中布置。 4.9.21维修楼宇单元入口台阶、坡道,使其结构稳固安全、外观整洁完整、尺度规范舒适、方便居民使用。 4.10停车设施 4.10.1优化小区停车位布局,整治已改为它用的规划机动车停车设施,并在满足基本绿化的前提下,适当增设机动车停车位。 4.10.2有条件的小区鼓励建设生态停车场或立体停车设施。 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公共充电桩,有条件的小区可设置单独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 4.10.3加强小区停车管理,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引入智慧停车系统,同时可采用路边错峰停车、与周边小区共享停车等方式,解决老旧小区停车难问题。 4.10.4调整或重新规划建设的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应确保位置合理、方便出入,且应设有遮阳防雨车棚。 停车棚内应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装置。 4.11景观绿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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