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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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征求意见稿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征求意见稿)
I
级
大
类
n级类别
川级类别
W级类别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基
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企业应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申请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第七条
“三同时”审查意见书
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取得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254号令)第十二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取得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254号令)第二十条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单位应取得建设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四川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254号令)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
消防验收、
备案
建设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及人员
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
机构或配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
号)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八)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
求。
其安全生产职责不得少于以下十一条:
(一)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并实施考核工作;
(二)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明确本单位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参与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四)组织拟订或者修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与审查安全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十四条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
从业人员
安全管理制度的发放
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技术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实施生产经营场所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责令相关人员及时处理;情况紧急的,责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予以处理;
(六)参加审查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项目设计计划,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
(七)组织落实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九)监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十)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一)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进入生产经营现场按规定正确佩戴防护帽,穿防护服装;
2、从事有可能被转动机械绞辗伤害的作业,不得穿裙装、戴手套、戴围巾、留长发,佩饰物不得悬露;
3、从事对眼睛有伤害的作业应当戴护目镜或者防护面罩;
4、进入施工现场或者有可能发生物体打击的场所应当佩戴安全帽,从事高空作业应当系安全带和保险绳;
5、从事电气作业应当穿戴绝缘防护用品,从事高压带电作业应当穿戴屏蔽服;
6、进入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穿着防静电服装,严禁使用任何火源;
7、水上作业应当使用救生衣或者救生器具;煤矿等井下作业应当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防护规定。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三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第542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
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542条
安全管理
制度的完
善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
23号)
安全管理制度的评估和修订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第544条、第
5.4.5条
安全操作
规程的内
容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第5.4.3条
安全操作规程的评估和修订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AQ/T9006-2010)第5.4.4条、第
5.4.5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
不得少于32学时。
第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
号)第二十三条
其他从业
人员教育
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十三
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
档案
培训
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
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新员工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再教育和再培训等制度,并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由负责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后妥善保存。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十五条
安全检查
记录
主要负责人安全检查记录
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检查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日按规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
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应当及时制止或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应当立即予以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接到报告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对已经发现的事故征兆、隐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五十八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隐患排查时间;
(二)安全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
(三)发现安全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
(四)参加安全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五)风险评估(评价)记录;
(六)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监督管理办法》(川办发〔2013〕
54号)第十七条
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
事故管理
记录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
(七)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复查验收情况、复查验收时间、复查验收人员及其签字。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六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四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投入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检测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维护、保养、检测必须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等内容,并保存不少于3年。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
应急物资及装备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
安全设施
“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
费用提取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市政公用工程安全费用提取标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七条
安全生产
费用使用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
安全培训资金
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
急救援器材、设备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
编制
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
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
号)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
号)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
号)第六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
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五条
事故报告
应急预案
实施
应急预案
备案
应急预案
评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__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十四、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三十一、三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九
特种设备基础
管理
事故救援
般规定
特种设备的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条件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
号)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
号)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
号)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
号)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
号)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
号)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
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
号)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
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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