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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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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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合
同
文
件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2014年08月日
鉴证编码
鉴证日期
工程地点
所在地址
合同主题
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本工程承包范围:
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及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的所有工序、工作内容。
具体范围包括:
自动喷淋、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消防广播系统、消防电话系统、消防水箱、干粉灭火器、七氟丙烷灭火装置或S型气溶胶灭火装置、通风系统等。
从市政预留接水口后施工图纸上除楼梯间应急照明疏散标志系统外的所有工作内容(含建筑物室外消防环网及消防栓的安装),包含但不局限于以下工作内容:
(1)消防弱电、广播系统:
火灾探测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报警系统、消防广播系统、联动控制系统及其他消防弱电系统;
图纸范围内的线缆、设备供应、安装、调试。
消防专业工程中的非暗埋管、桥架的采购及安装。
消防泵及风机等消防设备电源线自配电箱出线下端头至用电设备的配管及电线、电缆安装含在包干总价内。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各建筑内及地下室自动喷淋系统,包括穿各层楼板预留预埋各型套管及地下室水泵房。
图纸范围内的管道系统、设备系统、系统附属件等的供应、安装、调试、冲洗、试压。
(3)消防供水、消火栓系统:
各建筑内及地下室消火栓系统,包括穿各层楼板预留预埋各型套管及地下室水泵房。
图纸范围内的管道系统、设备系统、系统附属件等的供应、安装、调试、冲洗、试压。
(4)图示范围内的防排烟、正压送风系统、排风系统。
(5)消防水箱、消防水泵等消防系统设备及附属件的供应、安装、调试。
(6)干粉灭火器、七氟丙烷灭火装置或S型气溶胶灭火装置等。
(7)包括火灾报警、消防水系统与控制室、水泵房系统连接安装,保证所有管道和线路连接通畅,形成完整的消防系统。
2、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安全、包验收合格(含安全保险费、资料归档及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
第三条合同工期
1、日期:
年月日(实际开工时间若因甲方原因导致延后,乙方必须办理实际开工时间的签证,否则以本时间为准)
2、日期:
年月日
3、工期总天数:
天
4、工期延迟惩罚办法:
甲方与乙方约定对工期延迟进行处罚。
乙方如果未按照合同工期要求,每推迟一天完工,将给予每天乙方1000.00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罚款,逐日累计,多超多罚,在工程办理结算时兑现。
工期延迟时间由监理公司会同甲方负责人共同进行认定。
遇非正常情况造成停工,乙方必须书面提出申请并经监理公司会同甲方负责人共同进行认定方予认可,签证程序按甲方要求执行。
第四条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要求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验收适用标准、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消火栓系统《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喷淋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防排烟系统《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消防电气相关的《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还有: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第五条合同价款
合同价格形式:
1、暂按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人工费固定综合单价(含安装人工费、利润及综合管理费)。
待设计施工图到位材料工程量核算并且核对完成及材料双方询价确定后,换算成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的固定综合单价进行包干(另签补充协议)。
工程固定综合单价费用包括:
工程直接费(直接工程费、组织措施费、人材机价差费、人工材料风险费)、间接费(企业管理费、劳动保险费、规费)、利润、安全文明专项费、施工水电费、报建费、各类材料、实体质量的检验、检测费、施工措施费、冬雨天及高温天气措施费、档案编制费、及办理施工许可证需缴纳的一切费用在内(不含税金)。
本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后,不因国家政策性调整文件而调整本合同的造价。
2.建筑面积计算方式:
±0.000以上住宅、高层、洋房按销售产权面积计算;地下室、商业除赠送面积不计算外,其余按建筑面积计算。
(不计算建筑面积范围约定为:
飘窗、跃层闷顶及闷顶超过2.2米部分、小高层(洋房)负一楼地下室夹层(设备转换空间处)的赠送面积、中庭入户大厅10.5米超高按一层计算,高层第一层楼架空部分不计算面积,车库内一楼洋房赠送面积,商业赠送面积)。
因国家政策计算建筑面积规则与本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方式相矛盾时,以本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方式为准。
第六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补充条款;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投标承诺函;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包括补充文件、答疑文件);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工程报价或预算书;11.其他合同附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条合同双方确认,本协议书及本协议书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中和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招投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在本协议书及本协议书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合同双方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
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正副本各贰份,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各壹份。
合同附件:
(1)、合同附件一《工程合同工期约定计划节点控制表》
(2)、合同附件二《工程招标文件》
(3)、合同附件三《施工图纸》
(4)、乙方资质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
(此页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见GF-1999-0201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补充条款→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投标承诺函→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招标文件(包括补充文件、答疑文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或预算书→其他合同附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法律、法规。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标准、规范及发包人约定的企业标准化管理中相关文件及条款。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按照地方的标准、规范,地方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按发包人约定的企业标准化管理中相关文件及条款执行。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在工程开工前15天提供施工图纸2套
4.2发包人对图纸保密要求:
乙方应对图纸妥善保管,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图纸外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工程师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全权委托监理工程师对该工程的开工、停工、复工令的下达、设计变更和技术签证、竣工结算的审核、监督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安全及隐蔽工程的验收等工作。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凡涉及图纸变更、工程量增减的项目须通知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进行验收,并按发包人要求程序执行认定。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甲方代表职权:
监督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安全及隐蔽工程的验收等工作。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在开工前7天完成。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在开工前5天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现场500米以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具备施工条件。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在开工前7天完成。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在开工前7天完成。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在开工前7天由双方及监理公司现场交接,并形成书面的文件。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乙方收到施工设计图纸后15天内向甲方提交施工图阅图记录,甲方在收到阅图记录后三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及部门人员进行工程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如发生,乙方负责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协助。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如有需要双方另行协商。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双方另行协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7天之内做好专项施工组织方案及总体施工计划,项目所需《材料、设备用量报审表》、月度材料计划并在每月25日前做好工程进度计划报表送监理单位。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及夜间施工照明的工作,其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办公用房(必须采用活动板房)、公共卫生间。
管理人员和工人临时宿舍、食堂等设施由承包人在本工程场地外安排解决。
项目一切所需的临时设施费包含在本工程的总造价内。
承包人须按审批后的施工组织方案搭建临时办公用房等设施。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人负责相关的手续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配合完成报建的手续办理。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在竣工验收之前,承包人负责成品的保护工作,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竣工验收之后,由发包人负责。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7)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应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治安等管理规定,如在工程施工期间,因违反了上述规定而被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停工、罚款以及其他处罚,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8)承包人必须保证不拖欠民工工资,并严禁民工闹事。
(9)承包人的其他行为约定:
(9.1)按甲方签审的施工图、设计施工图会审交底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内容,结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
(9.2)、接受甲方代表和甲方委派的设计及施工监理代表的监督和管理,并服从甲方对工进度计划的安排与施工协调。
(9.3)、严格按照重庆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精心组织施工,确保施工场地的整洁、清洁;确保现场施工人员及第三者的安全;承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
(9.4)、负责临时设施的搭建和费用,承担并按时缴纳施工及生活用水、电费用。
(9.5)、组织参加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办理竣工资料的移交,编制工程结算。
(9.6)、在施工中、施工资料必须与实际同步并向甲方提供符合城建档案要求的竣工资料肆套,包括所有施工管网的竣工资料(测量成果,隐蔽资料)。
(9.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不合理或需要优化的地方,需在施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建议,以确保施工效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
开工前7日提供。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7日内。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应按分项工程排出有关进度计划,对交叉作业和流水施工作出网络安排和详细说明。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1)、不可抗力;
(2)、重大设计变更经发包人同意;
(3)、因设计有重大变更而造成整个项目停工;
(4)、不可抗力:
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者其它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水灾以及六级以上台风、地震等;5、若因连续停水、停电超过48小时且已影响到关键线路节点工期的。
上述情况结束两天内,承包人将延误的工期书面报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核实签认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能作为工期顺延的依据。
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期书面报告,超出的工期不予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政府质检部门约定的验收部位。
18、工程试车
试车费用的承担:
无
五、安全施工:
详见补充条款。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详见补充条款。
1、合同价款及调整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1)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该工程的一切材料、人工、机械费用及其他费用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其他价格均不随国家、地方的政策以及市场行情的变动而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费用已经计入包干价综合单价之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若市场价格产生增减变动均不调整。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适用。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不适用。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它调整因素:
详见补充条款。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不预付。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不适用。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合格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乙方每月25日向发包人提交本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四份,由监理和发包人审核,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乙方延迟提供工程量报表,则当月工程进度款延期一月支付。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详见补充条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的相应条款。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的相应条款。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执行通用条款的相应条款。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的相应条款。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的相应条款。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的相应条款。
1.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不适用。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的相应条款。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1乙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乙方需提供经审核验收的竣工资料肆套;
施工中如无设计变更,施工后由乙方提供施工图纸交甲方;
施工中只有少量设计变更,乙方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甲方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交甲方。
④施工中因原设计施工图发生较大设计变更时,由乙方根据原设计施工图和设计变更签证资料重新绘制竣工图交甲方。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适用。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适用。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适用。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不适用。
35.2本合同中关于乙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乙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由于乙方原因未按照合同工期要求,每推迟一天完工,将处乙方每天1000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罚款,逐日累计,多超多罚,在工程办理结算时兑现。
工期延迟时间由监理公司会同甲方负责人共同进行认定。
遇非正常情况造成停工,乙方必须书面提出申请并经监理工程师会同甲方负责人共同进行认定方予认可,签证程序按甲方要求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乙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要求承包人返工,返工所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情节严重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工程承包合同,并另选择施工队伍,对已施工的工程量不予结算。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见补充条款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严禁分包和转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39条的相应条款。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不适用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必须为施工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不适用。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履约保证金为万元人民币,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发包人将乙方的履约担保本金全部返还,不计算利息。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不适用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合同正本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副本二份,甲方一份、乙方执一份。
46.2合同签订之后,乙方须在3日之内去发包方工程部、监理公司项目部报到。
47、补充条款:
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本《补充条款》作为“《工程》”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
一、工程质量:
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做法说明、设计变更和有关国家现行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标准为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施工实体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要求。
1材料的质量保证:
本工程所有的品牌为:
,必须按照发包人指定的样品采购。
必须配有符合国家检验要求的合格证,所有工程材料进场后必须经过发包人、监理验收合格并会签后方可施工使用。
没有合格证的材料和设备,发包人有权阻止施工,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承包人完成了隐蔽工程必须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通知发包人和设计人员进行中间验收,验收合格并签字记录且施工单位的资料必须与实体施工同步后,方可进行下一道施工工序隐蔽;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重新验收,直到验收合格为止;若隐瞒隐蔽工程的验收工序进行施工,构成施工质量隐患事实,必须勒令停工追查责任,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材料验收
(1)用于本工程的材料的品质,在使用前必须得到发包人认可;在定购大批材料时,承包人要提供样本发包人认可后方购买;
(2)承包人须在工地保存发包人认可的样本/样品,作为以后验收货物和工程的标准;
(3)发包人对任何样本之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承包人按合同须履行之责任;
(4)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在运抵现场后24小时内,必须报请发包人验收,并进行办理有关验收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符合格的材料,严禁投入使用,承包人限期运出施工场地并承担费用;
(5)施工中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合同规定标准不符时,承包人应无条件重新采购,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二、工程工期
1.乙方必须按协议书第三条规定的合同工期完成。
(1)按设计图说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的全部工作内容完成。
(1)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2、工程交工:
乙方应按约定的合同竣工时间,完成工程施工和验收,无条件交付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交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提供合格的竣工资料并交付甲方后,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结算程序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3、工期延误的办理:
因不可抗力因素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一般设计变更只能作为办理调整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不作为乙方要求甲方延长工程合同工期的条件,甲方不承担因乙方工期延长的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其余执行本工程补充条款。
三、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应按现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福建现行有关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福建省现场文明施工标准》,创建规范的施工现场。
1、安全文明施工除按《福建省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的要求执行外,乙方还必须接受的监督管理。
甲方特别强调以下几点:
1.1、如果施工期间乙方违反市府发文明施工条款,被市、区有关执法部门查处,其经济处罚费用和其他后果由乙方承担。
1.2、安全要求:
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负总责。
乙方对施工现场人员及周边建筑物安全负完全责任。
施工期间造成的所有安全事故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工程结算价款计算及结算办法
(一)工程结算的其它约定
1、结算工程计量
(1)以“施工图会审纪要”和“施工图及图说”、及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单位工程竣工图及图说”、有效的结算签证资料(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变更单、现场收方签证单、零星用工或费用签证单)为结算计量编制依据。
(2)施工用水电与费用结算:
(2.1)本工程安装的水电计量总表和分表均由甲方负责管理和按月抄表计量,并由甲方统一按规定向水电管理部门代缴相应水电费用,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2.2)本项目施工水电分表与总表的量差,由各分表按分表用量的多少进行分摊(原则上按多用多摊、少用少摊的办法计算)。
2、工程结算办理
(1)在工程预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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