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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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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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作业
旅行社经营与管理
课
程
作
业
班级:
2009级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班
姓名:
程思尹
学号:
0103
●旅行社行业分工的形式、区别及其利弊
分工是社会化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人或组织,将原来一个人或组织生产活动中包含的不同职能的操作分开进行,包括垂直分工和水平分工两种类型。
垂直分工是指在时间上先后承接,具有互补关系的职能之间的分解;而水平分工则是指在同一操作层次上,针对操作的不同特点而进行的分工。
世界范围内的旅行社生产分工经历了一个长期演变的过程,同样形成垂直分工和水平分工两种基本体系。
一、水平分工体系和垂直分工体系的含义及区别
1.1水平分工体系的含义
水平分工体系是指按照旅行社商的经营内容和业务范围进行分工。
多年来我国旅行社业的经营一直采用的是政府行政干预下以人为市场分割为特征的水平分工体系。
每类旅行社的经营活动都涉及从生产到设计、开发旅游产品到旅游接待的各个环节。
1.2垂直分工体系的含义
垂直分工体系又称“批—零体系”,是经过市场发育后所形成的一种自然分工体系。
在这种分工体系中,旅行社通常分为旅游批发商和旅游零售商。
实力较强的旅行社,通过不断开发旅游产品,形成规模品牌效应,形成了旅游批发商:
而实力较弱的旅行社则逐步退出旅游产品开发市场,形成旅游代理零售商。
1.3中国旅行社行业分工体系发展历程
从1978年至今,我国旅行社行业分工经历了两次明显变化,第一次是以1985年《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为标志的三类旅行社的划分,第二次是以1996年《旅行社管理条例》的颁布为标志的国际社与国内社的划分。
然而,从本质上讲,这两次分工都是政府主导下,以人为市场分割为特征的水平分工。
建国后,旅行社业以经营业务为主划分为两个阶段。
在第一阶段是由外联旅行社和接待放行构成。
当时旅行社是中国接待海外人士来华旅游的事业部门,主要业务是入境旅游。
具体的外联业务就是将招徕、组织的旅游者引到中国来观光旅游;接待业务是为来华旅游的海外人士提供翻译、导游、食宿、交通、购物等服务。
到上世纪九十年代,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和进一步发展和兴起,其他旅行社逐步开展国内旅游区业务,其中有一部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外联和接待社逐渐开始变化,从而出现了以《旅行社管理条例》为依据的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类别划分。
由于整个旅游行业发展状况和其他因素的发展变化使原来的外联社和接待社的分协作工进一步被打破,其体系结构处于迅速调整和变化过程。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在入境旅游迅速发展的基础上,中国国内居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旅游行程由近及远,范围越来越广、规模也在不断地扩大。
随着旅行社业务规模的扩展和种类的增加,打破了原来单一的入境旅游业务的分工,形成了“三分法”,即以《放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
一类、二类社仍以招徕和接待入境旅游为主,三类社专门经营承包国内旅游业务,此时处于过渡的时期,主要特点就是结构变化快、增长不稳定和分工协作不明确。
从改革开放到现在,中国旅行社业分工处于大调整的第二阶段,主要表现为典型的“两分法”水平分工体系,即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二、水平分工体系和垂直分工体系的利弊
2.1水平分工体系的利弊
水平分工体系的有利方面:
水平分工在我国旅行社行业的发展初期发挥了便于政府规范管理等积极作用,促进了旅行社行业初期的快速发展。
我国旅行社业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已初具规模,并在行业法规、行业制度和市场机制的双重作用下形成了自身的特征:
从我国旅行社业的类别结构来看,国内社占压倒优势;从我国旅行社业的规模结构来看,小规模旅行社占绝对多数;从地理分布情况来看,我国旅行社在全国的分布基本合理,全国至今有近2万家旅行社。
水平分工体系的不利方面:
旅行社之间低水平过度竞争;服务质量降低;市场秩序混乱;旅行社盈利能力下降等。
旅行社数量的增多和旅游市场的扩大,使得旅行社的竞争也日趋激烈。
我国自加入WTO后,旅行社业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仅外国顾客增多,国内旅游者也更趋于国际化旅游,这一变化使得旅游业的潜在客户群增多,也使得我国的国内市场国际化。
过度激烈的竞争导致了“零团费”、“负团费”等恶意竞争的出现,面对同一目标市场开展经营的旅行社多是在低层次上展开价格竞争,违规经营屡有发生,无视服务质量也无力保证服务质量导致整个行业市场混乱。
再者水平分工体系是非自然的、人为的市场分割,对市场主体存在歧视,造成了市场机会的不平等,从而制约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和旅行社的创新,导致我国旅行社业的低效率运转和整个行业的无序运行。
行业内无序竞争、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滞后、产品和服务类同、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弱、新产品的开发能力不强、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机制。
旅行社行业面对“微利”局面无能为力。
1992年我国旅行社行业的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3%,到了1996年下降到2.7%,而1999年跌到了仅1.9%,旅行社产业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微利、甚至亏损行业.此外,从1999年到2008年,我国旅行社行业的净利润基本上是呈下降趋势,2004年、2005年更是直线下降;从1999年至2008年,1999年净利润率为2.42%%,2000年为2.22%%,2001年为2.18%%,2004年为1.68%%,2004年则只有0.3%%,2007年更是只有0.11%%。
国、中、青三大旅行网络集团入境旅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由上世纪1980年的80%下降到如今的不足5%。
2004年,在全国的一万多家旅行社中,企业规模超过亿元的不足1%,超过20亿元的更是屈指可数。
相对比,2004美国运通TRS公司的年销售收入比中国旅行社的全行业营业总收入1017.81亿元还多出708.43亿元人民币;资产总额也比中国旅行社全行业的资产总额424.38亿元高出277.14亿元人民币。
因此,我国旅行社近年来已经脱离了所谓的“朝阳行业”,提前跨入“微利”时代。
2.2垂直分工体系的利弊
垂直分工体系的有利方面:
规模化效应;节约销售费用和交易成本;分工层次分明,规模化,专业化,网络化;节约旅游者在搜寻信息、做出判断等方面的成本。
大旅游集团的规模经济使企业自身具备降低生产成本上升的优势,即节省时间了许多工作促销、推销、宣传、尤其是交易费用。
企业的产品容易成为市场上品牌产品,吸引潜在的顾客。
此外,大型旅游集团有实力开拓国际市场,向国外市场进行渗透,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激烈、变化迅速,很多机会都稍纵即逝,而大旅游集团中各个地区旅行社充分考虑发挥自身利益优势,抓住单个旅行社看不到的或抓不到的机会。
在支付新产品开发设计费用、支持先进技术,尤其是降低风险方面,大型旅游集团同样具备条件不可比拟的优势。
旅游批发经营商不仅降低了市场交易费用,还降低了市场风险,刺激了旅游市场发展。
最终提高了企业和整个行业的运营效率。
旅游批发商和旅游零售商分工专业化层次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克服了因缺乏专业分工而导致的业务交叉重叠、混乱竞争等弊端,使整个行业经营协调有序。
直接面对旅游者并向旅游者销售旅游产品的是为数众多的旅游零售商,他们可以代其顾客直接向饭店和航空公司等供应商预订零散服务项目,也可以代理旅游批发商或旅游经营商的包价旅游产品。
消费者可直接与旅游零售商进行联系与沟通来了解旅游产品,节省了搜寻信息的成本和做出判断的成本。
垂直分工体系的不利方面:
旅游零售商的人才流失;旅游批发商一旦垄断旅游市场,旅游零售商将无法生存。
旅游经营批发商和有竞争实力的大型旅游集团有能力去开发设计特色产品和开拓新市场,而中小型旅行社则主要扮演旅游零售商的角色。
与旅游批发商相比较,旅游零售商资金少,规模小,主要业务即负责营销,从零售商向批发商转变的可能性非常小。
中小型企业很难留住具备高水平能力的人力资源,发展空间受到限制。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营销以其成本低,触及面广,效应高等优势被各个行业所使用。
作为大型规模的旅游批发商一旦以网络营销的方式介入旅游产品销售环节,旅游零售商将很难继续生存。
三、针对我国行业分工的建议
3.1关于改进水平分工体系的建议
近年来,许多专家与学者都提出中国旅游业的分工体系应效仿欧美国家的垂直分工体系进行行业改革,然而,中国的旅游业起步晚,发展速度快,法律制度不健全,市场经济体制有待完善是不争的事实。
通过比较与研究发现,欧美国家垂直分工体系运行的关键在于其健全的市场机制、旅行代理制的实行和大型旅行社集团的规模效益。
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是创新,任何一家旅行社都可以为客人提供人性化的优质服务,但能否真正使得游客获得美的感受和心情的愉悦这需要企业的创新精神,它既包括旅游线路的开发创新也包括服务形式(电子网络营销的使用)的创新。
除了鼓励进行创新之外,还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去保护其知识产权,中国旅行社行业水平分工弊端如此之多也与其至今未出台一项完整的针对旅游行业的《旅游法》有密切的联系。
相信在市场机制以及法律规定健全的情况下,水平分工体系下的旅行社行业也可以做到良性发展。
3.2关于建立垂直分工体系的建议
根据目前的中国市场经济状况反映,建立旅行社业垂直分工体系的确迫在眉
睫,通过资料的收集及研究,我认为中国旅行社行业垂直分工体系的建立需要
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彻底的政企分离,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
将政府权利与职责严格限制在宏观调控内,杜绝政府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经济行为,保证企业的盈利性与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有效性;其次,构建旅行社品牌效应,加强旅行社的核心竞争力。
目前许多旅行社已经意识到品牌经营的重要性和品牌经营的价值。
旅行社需要树立一个良好的品牌经营意识,并开拓自有品牌的经营,自觉、主动的将其纳入企业经营战略中,建立自有品牌的经营理念,以此来带动旅行社经营集约方式的转变,不断提高商品经营质量和服务质量。
例如,上海春秋旅行社自1996年以来建立了全国范围内的二十多家分社,其国际社在境外也成立了几家分社,更令人瞩目的是其在1996年起便投资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春秋旅游网,使各家分社和总社拥有了一个较低成本的业务平台,也使旅游者享受到一个有充分内容的信息平台。
这些举措使春秋旅行社形成了自己的垂直分工体系;最后,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与监督体系。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包括三个旅游行政法规(即《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三十个地方法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大都通过、发布了本省、区、市的《旅游条例》或《旅游管理条例》)以及十九个部门规章(国家旅游局先后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章)在内的旅游立法体系通用的法律、法规。
此外,一些通用性的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然而这些立法并不是专门针对旅游社会关系的,仅仅是我国旅游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基本法是一个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根本大法,要确定旅游业的发展方向、发展宗旨和政策原则。
国外许多国家在旅游法制建设方面已自成体系,旅游基本法早已出台。
中国法律制度建设整体水平比较低,已影响了中国的旅游业发展和旅游竞争力。
旅游基本法至今未能出台,旅游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处于何等地位没有界定,导致相关支持政策很难制定,旅游资源如何开发利用、如何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等均缺乏法律依据。
建立健全旅游法是旅游行业良好运行,旅游企业有序竞争,消费者权益从法律角度得到保护的必要举措。
●旅行社许可证制度给旅行社带来的利弊
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1.1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
为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严格旅行社审批程序,1985年5月11日由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及1988年6月1日由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确立了对旅行社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及之后发布的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该项制度。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制度所指的许可证,是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1)许可证的类别。
许可证分为《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种。
许可证上应当注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
(2)许可证有效期。
有效期为3年。
旅行社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的3个月内,待许可证到原颁证机关换发。
许可证损坏或遗失,旅行社应当到原颁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查批准申请开办旅行社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待批准设立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旅行社不符合申请旅行社应具备的条件,旅行社在经营中违反法律、法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按规定颁发许可证,按《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处罚。
1.2新《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新条例规定,旅行社是“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新细则明确“为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安排交通、住宿、餐饮和观光游览、度假休闲、娱乐等服务,提供导游、领队服务和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还可以接受委托,为旅游者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委托代理服务,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为企业的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度假休闲等事务。
新条例对零负团费操作模式、部门挂靠承包、超范围经营和无许可经营等问
题,都做出了明确的禁止和处罚规定。
新条例将遏制、扭转零负团费低价操作模式,作为一个主要目标。
首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对旅游合同解释有争议的,要做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
其次规定,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必须就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做出明确约定;旅行社及其导游和领队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和领队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和领队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旅行社将旅游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再次是对违反有关经营规则、搞零负团费操作的,做出了非常严厉的处罚规定。
如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和领队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新条例对我国旅行社的许可证、保证金、业务年检三大制度进行了改革完善。
首先,新条例规定旅行社行业仍然实行许可证制度,但放宽了准入条件。
其次,新条例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的改革调整也是根本性的,包括降低保证金的数量标准,设置减少保证金数量和银行担保制度,规定利息全部归旅行社所有;改变保证金的管理方式,由旅行社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设立专户存储,而不再交纳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专门设立的保证金账户存储;加强监督管理,对保证金的交存方式和数量、用途、增加、减少、补存、监督管理、违规处罚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旅行社许可证制度给旅行社带来的利弊
2.1旅行社准入门槛
1985年,一类、二类、三类旅行社注册资本金分别为:
50万元人民币、25
万元人民币、3万元人民币;1996年,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2009年,旅行社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1996年,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国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增缴质量保证金30万元;国内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增缴质量保证金5万元;同城只能设门市部,分社跨地域。
2009年,取消接待旅游者人次的限制;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旅行社分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
1995年,一类旅行社需交纳质量保证金60万元,二类旅行社需交纳质量保证金30万元万元,三类旅行社需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1996年,国际旅行社需交纳质量保证金60万元,国内旅行社需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2002年,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需交纳质量保证金160万元;2009年,旅行社需交纳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游业务的旅行社需交纳质量保证金140万元,可凭银行担保,3年无过错退50%。
就注册资本,质量保证金与分社设立的准入条件来看,2009年新颁布的旅行社许可制度降低了旅行社的准入门槛。
虽有利于年轻人积极自主创业,却不能在资本上保证旅行社的良好运营。
2.2旅行社的年检制度
1996年,旅游部门对旅行社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提交年检报告书、资产
状况表、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2009年,取消对旅行社的年检,规定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年检制度的取消和新监督检查机制的建立没有有力的制度保证,达不到更好的监督行业的效用(没有政企分离,存在潜规则)。
2.3旅行社监督体制
1996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2009年,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对旅行社诚信记录、旅游者申诉信息进行公告。
新条例将监督管理的范围扩大,尽可能解决旅行社运营与相关旅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但根本大法《旅游法》的缺失使其不能保证旅游行业所有有悖市场机制的行为及对旅游者的侵权行为得到及时的处理与解决。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notforcommercialuse.
NurfürdenpersönlichenfürStudien,Forschung,zukommerziellenZweckenverwendetwerden.
Pourl'étudeetlarechercheuniquementàdesfinspersonnelles;pasàdesfinscommerciales.
толькодлялюдей,которыеиспользуютсядляобучения,исследованийинедолжны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вкоммерческихцелях.
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notforcommercialuse
以下无正文
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notforcommercialuse.
NurfürdenpersönlichenfürStudien,Forschung,zukommerziellenZweckenverwendetwer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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