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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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年满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肩负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损害致人重伤或许死亡、强奸、打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该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该从轻或许减少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许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需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留修养。
”
几种罪状
1.放火罪
1)客体:
xx。
2)对象:
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富。
燃烧自家财富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
罪。
3)客观方面:
行为犯。
可作为;也可不作为:
以行为人负有防范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且发生重要损失。
4)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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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认定:
行为犯,以实行达成放火行为为既遂。
1没点燃或方才点燃未能独立燃烧为
未达成。
能否有危害结果或危险均不影响既遂成立;2与失火罪的差别,失火罪
为过失,且为结果犯,即一定造成严重结果;3放火为了破坏财物而没有危及公
共安全的,以故意破坏财物罪论处,如危及公共安全,仍定本罪;4以放火燃烧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设备、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备,定破
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备罪;5以放火杀人的,危及公共安全的,定本罪,不然,定故意杀人罪,故意损害罪。
2.爆炸罪
1)客体:
社会xx。
2)客观方面:
作为;不作为,锅炉工故意不加水以致锅炉爆炸。
3)对象:
一定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重要公私财富。
4)主体:
一般主体。
年满14周岁即可。
5)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
认定:
1以爆炸杀人、伤人、毁物的,行为人主观上指向的是特定人或物,也采纳了措施防范危及公共安全,客观上也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则定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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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破坏财物)罪,假如客观仍旧危及了公共安全,仍定本罪;2以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或通信设
备的,不以本罪论处;
3.故意杀人罪
定义: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客体:
他人的生命权。
2)
客观方面:
(1)杀人行为一般表现为作为,也有不作为。
(2)自杀不是犯罪。
(3)堕胎不是犯罪。
(4)破坏尸体不构成杀人罪,构成欺侮妇女罪。
(5)误以尸体为活人而加以杀戮的,属于对象不可以犯未遂。
(6)一定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在履行公务或正当防卫中致人死亡的,不属于犯罪。
3)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
4)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动机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裁夺情节。
5)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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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危害xx罪的差别
(1)客体不一样
(2)客观方面不一样
(3)主观方面不一样。
(二)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备等方式杀人的,若危及公共安全的,定危害公共安全类罪。
不然,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与自杀行为相关的行为的定性:
(1)以暴力、威迫方法强迫他人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
(2)以相约自杀的方式欺骗他人自杀的而自己并未自杀的,定故意杀人
罪。
(若自己的确自杀身亡,或自己的确自杀,但被救而未死的,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3)实行刑法例定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他人自杀身亡的,不该定故意杀人罪,而是作为他罪的一个严重情节考虑。
如欺侮、诽谤他人,而造成他人自杀的,定欺侮罪、诽谤罪,同时考虑该严重情节,从重或加重,或转变。
强奸妇女以致妇女死亡的,定强奸罪并考虑该严重情节。
(4)挑拨、帮助意志完整自由的人自杀的,他人本无自杀企图而引发其产生自杀企图而自杀,他人有自杀企图但不坚定而鼓舞其自杀,客观上供给便利
帮助想自杀的人实现了自杀的结果,均不以犯罪论。
(“精神完满的成年人甲对
乙说,我活得没劲,想自杀,你给我买包鼠药吧。
乙买了,甲自觉吃了后,死了。
乙不犯罪。
”)
(5)但挑拨、帮助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或意志不自由的人自杀的,定故意杀人罪。
(6)安乐死属于故意杀人罪。
即便应病人自己或其家属央求,也定本罪,但情节稍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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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打劫罪
定义:
以非法据有为目的,就地使用暴力、威迫或许其余方法,强行截取财物的行为。
1)客体:
复杂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益。
2)客观方面:
(一)入侵对象:
财富的所有人、保留人、看护人、拥有人。
(二)手段:
)
(1)暴力,包含殴打、捆绑、损害、杀戮等。
暴力的程度只需达到使被害人不可以抗争或不敢抗争即可。
(2)威迫,马上实行暴力相的精神强迫,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动作。
(3)其余方法。
使被害人不知抗争。
包含药物麻醉、用酒灌醉、催眠术、
毒药毒昏等不知抗争、不可以抗争的手段。
这类不知、不可以抗争的状态一定是行为人自己制造的。
非自己制造的酣睡、麻醉、昏迷状态的,不以本罪论,可论盗窃罪。
(4)上述三种手段一定就地使用。
3)主体:
年满14周岁的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非法据有财物的目的。
5)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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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情节明显稍微的,危害不大的打劫行为,不以犯罪论。
(2)以讨取债务为目的的强拿他人财物行为,不以本罪论。
(3)打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其余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打劫罪从重论。
不转变,不并罚。
(4)以复仇或其余目的重伤、杀人后,随手牵羊拿走财物的,以故意损害、杀人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5)打劫达成后,出于灭口或其余目的杀死被害人的,定打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二)打劫罪与绑架罪的差别。
(1)客体不一样,以致所属大类不一样。
打劫罪入侵客体为复杂客体,即财富权和人身权,但以财富权为主,纳入入侵财富罪;以挟持人质为目的绑架罪入侵的为简单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益,同时以敲骗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入侵的
固然也是复杂客体,即财富权和人身权,但以人身权为主。
所以,绑架罪总的纳入入侵公民人身权益、民主权益罪。
(2)行为方式不一样。
(3)犯罪主体不一样。
打劫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绑架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的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犯罪目的不一样。
打劫罪的犯罪目的为非法据有他人财物;而绑架罪的犯罪目的为敲骗财物或挟持人质。
(三)刑法269条关于盗窃、诈骗、强抢转变成打劫罪的重要规定:
犯盗窃、诈骗、强抢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许破坏罪证而就地使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迫的,定打劫罪。
一定具备的三个要件:
(1)行为人一定实行了盗窃、诈骗、强抢任何一种犯罪状为。
即便数额不大,但就地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迫的,仍旧可顶打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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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的目的一定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包含公安机关或公民个人)或许破坏罪证。
为了其余目的,不构成打劫罪。
(3)行为人一定就地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迫。
就地一定是犯罪现场或刚逃离的过程。
假如隔了一段时间在其余或当地被发现而被抓捕而行凶顽抗,不合用本条。
注意:
其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迫一定严重,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的。
别的,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数罪并罚。
如:
故意损害罪与打劫罪数罪并罚。
(四)八个从重情节:
(1)入户打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其实不包含公共场所)打劫的(飞机或火车、汽车、电车等中巴以上的车。
不包含出租车。
)
(3)打劫银行或其余金融机构的。
(4)多次打劫或打劫数额巨大的。
(5)打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打劫的。
(7)持枪打劫的(不包含凶器)。
(8)打劫军用物质或许抢险、救灾、营救物质。
拥有这八种情况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极刑,并处罚金或许充公财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详尽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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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依据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详尽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说以下:
第1条、本解说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行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八周岁
的案件。
第2条、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依照阳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诞辰的第二天起算。
第3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该查明被告人实行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
裁判文书中应该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4条、关于没有充分凭据证明被告人实行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的确没法查明的,应该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凭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行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没法正确查明被告人详尽出诞辰期的,应该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5条、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行为,假如同时冲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该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立罪名,定罪处罚。
第6条、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有时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稍微、未造成严重结果的,不以为是犯罪。
第7条、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稍微暴力或许威迫,强行索
要其余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惯用品或许钱财数目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稍微伤以上或许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结果的,不以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拥有前款规定情况的,一般也不以为是犯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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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许追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余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余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许随意损毁公私财物,搅乱学校及其余公共场所次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惹事罪定罪处罚。
第9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行盗窃行为未超出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照实供述所有盗窃事实并踊跃退
赃,且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明显稍微危害不大”,不以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许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许辅助作用,或许被威迫;
(三)、拥有其余稍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许中断的,可不以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许近家属财物,或许盗窃其余家属财物但其余家属要求不予追查的,可不按犯罪办理。
第10条、已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强抢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许破坏罪证,就地使用暴力,故意损害致人重伤或许死亡,或许故意杀人的,应该分别以故意损害罪或许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强抢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许破坏罪证而就地使用暴力或许以暴力相威迫的,应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稍微的,可不以打劫罪定罪处罚。
第11条、对未成年罪犯合用刑罚,应该充分考虑能否有益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更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该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行犯罪状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能否首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向表现等要素。
对吻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许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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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合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该依法合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许免予刑事处罚。
第12条、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行了犯罪状为,只好依法追查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行的犯罪状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行了不一样种犯罪状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从前实行的犯罪应该依法从轻或许减少处罚。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行了同种犯罪状为,在量刑时应该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从前实行的犯罪,合适恩赐从轻或许减少处罚。
第13条、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状极其严重的,才可以合用无期徒刑。
对已
满十周围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第14条、除刑法例定“应该”附带剥夺政治权益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带剥夺政治权益。
假如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带剥夺政治权益的,应该依法从轻判处。
对实行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问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带剥夺政治权益,合用前款的规定。
第15条、对未成年罪犯实行刑法例定的“并处”充公财富或许罚金的犯罪,应该依法判处相应的财富刑;对未成年罪犯实行刑法例定的“可以并处”充公财富或许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富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该依法从轻或许减少判处,并依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立罚金数额。
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许其余人自觉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该同意。
第16条、对未成年罪犯吻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布缓刑。
假如同时拥有以下情况之一,对其合用缓刑的确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该宣布缓刑:
(一)、首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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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踊跃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第17条、未成年罪犯依据其所犯罪状,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假如悔罪表现好,并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该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许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许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断或许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迫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许有xx表现;
(六)、其余犯罪情节稍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第18条、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对比成年罪犯依法适量放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吃法,恪守监规,踊跃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过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合适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
短。
吻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合用上述规定。
第19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富的,应该由自己肩负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当监护人的除外。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状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20条、本解说自宣布xx实行。
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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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基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少年小孩接受教育的条件,依照我国的地理、天气条件,依据国家对少年小孩的政策,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以下规定:
(1)、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即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行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刑法理论称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期间或完整无刑事责任期间。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损害致人重伤或许
死亡、强*、打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该负刑事责任,此即相对负刑事责任期间,刑法作出这样的限制,除了考虑犯罪的严重性外,还要考虑犯罪的常发性。
还有一些犯罪可能重于这里所列举的犯罪,但因为这是处于这个年龄段不行能实行或极少实行的犯罪,故刑法未作规定。
《刑
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详尽犯罪状为而不是详尽罪名。
“犯故意杀人、故意损害致人重伤或许死亡”,是指只需故意实行了杀人,损害行为而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结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
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
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戮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小孩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小孩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照《刑法》是应该追查其刑事责
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淫幼女,或许在拐卖妇女、小孩的过程中,强*妇女或许*淫幼女的,也应追查刑事责任。
比方,15岁周岁的甲绑架他
人后故意杀戮他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追查责任;15周岁的乙在拐卖妇女的过
程中,强*妇女的,应以强*妇女罪追查刑事责任。
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盗窃、诈骗、强抢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
灭罪证,就地使用暴力,故意损害致人重伤或许死亡的,或许故意杀人
的,应该分别以故意损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稍微暴力或许威迫,强行索要其余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和学惯用
品或许钱财数目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稍微伤以上或许不敢到校上学、生活等危害结果的,不以为是犯罪。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该负刑事责任。
即已满16周岁的人对全部犯罪肩负刑事责任,此即完整负刑事责任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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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该从轻或许减少处罚。
此即减少刑事责任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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