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作业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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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作业指引
北京龙湖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编制
谷晶
日期
2007-05-20
审核
杨永席
日期
2007-05-20
审批
邵明晓
日期
2007-05-20
修订记录
日期
修订状态
修改内容
修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北京龙湖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加强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施工阶段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范围
本管理办法北京龙湖下属项目全部适用。
三、职责
1.造价采购部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总经理审批。
2.造价采购部、工程部、研发部等有关部门、人员(包括经办、审批、资料管理等)负责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四、管理原则
1.权力限制原则:
公司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
如对公司造成损失,追究越权签字人的责任。
2.时间限制原则:
公司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及其预、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禁止事后补办。
3.一单一算原则:
一个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单应编制一份核定单、通知单,一份预算书,一份结算书,且对应一个工程合同。
4.一月一清原则:
每月18日前,造价采购部、施工单位应就上月1日至上月月底前已完工且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费用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造价采购部以此作为次月付款及结算依据。
5.完工确认原则:
当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完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在完工后5日内将回执部分签字确认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字确认。
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
6.原件结算原则: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预、结算依据。
7.多级审核原则:
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预、结算至少要经过造价采购部二级以上的审核。
8.法律约束原则:
5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工程合同的同时,应与施工单位另行签订《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办理协议》(详见附件二),作为合同附件,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供双方执行;50万以下的工程合同应有符合本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
9.标准表格原则:
所有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表格,详见附件一:
标准表格。
五、审批流程
1.设计变更
1.1定义:
设计变更是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
1.2分类:
A.设计补充和完善
因施工图设计内容出现漏项(设计原因)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这类设计变更虽然相对于原施工图说出现费用增加,但由于发生在施工之前,不存在返工损失,所以仍然是正常的工程直接成本。
B.优化设计
在施工图设计基础上提出优化设计的设计变更,相对原施工图减少费用,并带来直接经济效益。
C.功能改变
由研发部、营销部、造价采购部(资源条件变化)、物业公司、商运公司(市场变化)等部门在原施工图基础上提出的功能变更并要求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
这类设计变更有的发生在施工之前,不产生返工费用;有的发生在施工已完之后,会产生返工费用。
如上述功能改变属建造标准的提高,需先根据《北京龙湖目标成本管理办法》中相应规定审批完成后,方可按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
D.设计失误
因设计单位的原因,对施工图设计漏项的疏忽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这类设计变更可能发生在施工已完之后,会产生返工费用。
E.管理不到位
由研发部设计任务书不明确、交底不清、信息传递错误导致的在原施工图基础上提出的功能、效果变更并要求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变更。
这类设计变更有的发生在施工之前,不产生返工费用;有的发生在施工已完之后,会产生返工费用。
1.3审批流程:
1.4处理原则:
A.工程部在设计单位下发重大变更设计变更单前,应根据事件的重要性、涉及范围通知相关部门、人员。
如涉及到需要重新报建、对客户销售承诺的改变、配置标准提高、对工期影响导致影响集团关键节点完成等重大变更需事先在OA上提交工作联系单,审批通过后方可按本管理办法办理设计变更。
B.设计变更通知单应能明确反映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的内容、变更前图纸号(如不是整张图纸替换的变更,应将变更部位用云线标示并附图作为设计变更通知单附件)、变更后图纸等内容。
C.若某专业的设计变更导致其它专业需要一同变更的,应将各专业变更同时发放,并根据编号原则分别编号(如因墙体位置改变导致水电管线移位)。
D.造价采购部在对设计变更费用进行结算时,应对措词不清、结算时易引起分歧的设计变更予以退回,要求责任部门表达清楚,不致引起歧义。
E.工程部工程师确认时只需要按照相应的设计变更确认其完成情况及质量情况的事实,而不需要确认具体的工程量。
如果无法根据设计变更直接计算出工程量,或者相应设计变更文件的某条或某几条只完成一部分时,监理工程师及项目部现场工程师应直接在设计变更文件中确认相应的完成范围。
F.对于工程内容减少或造价调减的设计变更项目现场工程师要及时跟踪、落实签发相应设计变更,防止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G.工程部应严格按设计变更的权限报批,为提高效率,公司领导、职能部门经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自身职能范围内,对下属职员作书面授权,但授权人仍为责任人。
H.设计变更须在公司内完成全部审批手续后,由工程部统一对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发放。
2.工程洽商
2.1定义:
工程洽商是由工程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针对原施工图有理解不清、优化建议及不完善处提出的对原施工图的改变和修改;及甲方提出的功能性更改带来的对原施工图的改变和修改。
任何的更改和变动必须取得设计单位审核、签字、盖章知后方可作为施工依据。
2.2分类
A.设计理解和确认
针对施工图上出现的表示不清,错漏,平、立、剖尺寸及做法要求不统一等情况致使工程无法进行施工而做出的工程洽商。
这类工程洽商是对施工图的复核确认,既解决无法施工的问题,又为造价计算提供准确的依据,不产生经济费用。
B.设计补充和完善
针对施工图设计内容出现漏项(非设计原因)而提出的工程洽商。
这类工程洽商虽然相对于原施工图说出现费用增加,但由于发生在施工之前,不存在返工损失,所以仍然是正常的工程直接成本。
C.优化设计
在施工图设计基础上提出的优化设计的工程洽商,相对原施工图减少费用,并带来直接经济效益。
D.功能改变
由研发部、营销部、造价采购部(资源条件变化)、物业公司、商运公司(市场变化)等部门在原施工图基础上提出的功能变更而提出的工程洽商。
这类工程洽商有的发生在施工之前,不产生返工费用;有的可能发生在施工已完之后,会产生返工费用。
如上述功能改变属建造标准的提高,需先根据《北京龙湖目标成本管理办法》中相应规定审批完成后,方可按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
E.管理不到位
因研发部、营销部、造价采购部、物业公司、商运公司、工程项目部等专业工程师的原因,对施工图设计漏项的疏忽,对技术方案的确定不规范,对建筑材料和工序质量把关不严而提出的工程洽商。
这类工程洽商发生在施工已完之后,会产生返工费用。
2.3审批流程:
2.4处理原则
A.工程部在下发工程洽商前,应根据事件的重要性、涉及范围通知相关部门、人员。
如涉及到需要重新报建、涉及到对客户销售承诺的改变等重要事件需事先在OA上提交工作联系单,审批通过后方可按本办法办理工程洽商。
B.工程洽商记录应能明确反映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的内容、洽商前图纸号(如不是整张图纸替换的变更,应将变更部位用云线标示并附图作为设计变更通知单附件)、洽商后图纸等内容。
C.若工程洽商导致其它专业需要一同变更的,应将各专业洽商同时发放,并根据编号原则分别编号。
D.造价采购部在对工程洽商费用进行结算时,应对措词不清、结算时易引起分歧的工程洽商予以退回,要求责任部门表达清楚,不致引起歧义。
E.项目工程师确认时只需要按照相应的工程洽商确认完成情况及质量情况的事实,而不需要确认具体的工程量。
如果无法根据工程洽商直接计算出工程量,或者相应工程洽商文件的某条或某几条只完成一部分时,监理工程师及项目部现场工程师应直接在工程洽商文件中确认相应的完成范围。
F.对于工程内容减少或造价调减的设计变更项目现场工程师要及时跟踪、落实签发相应设计变更,防止因此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G.工程部应严格按工程洽商的权限报批,为提高效率,公司领导、职能部门经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自身职能范围内,对下属职员作书面授权,但授权人仍为责任人。
H.工程洽商须在公司内完成全部审批手续后,由工程部统一对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发放。
I.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洽商必须加盖其有效印章,报建设单位加盖项目部公章以及设计单位的公章才能生效(各项目授权范围以外的洽商)。
3.现场签证
3.1定义:
指经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包括签字认可的非合同项目用工签证、机械台班签证、零星工程签证等。
现场签证的费用应小于等于3万元,大于3万元应办理零星工程委托(详见零星工程委托办理流程)。
属于因设计变更、工程洽商造成现场工作增加的,如,拆除原已完成的施工内容,重新按照设计变更规定的内容重新实施的,应归属于对应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中,项目部在签署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时应将需拆除的原已完成的施工内容附图并清楚标示拆除范围。
3.2分类
A.合同范围中,因施工单位原因须另行委托
已包含于相关合同范围内,但因施工单位人力、物力、配合等原因,必须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施工。
B.合同范围外
未包含在任何已签订合同范围中,但根据现实情况,必须委托施工。
C.管理不到位
因工程项目部专业工程师的原因,对施工图理解错误、施工漏项、施工质量等原因,引起的返工等情况。
3.3审批流程:
3.4处理原则:
A.工程部工程师在签证前必须认真填写现场签证单,包括签证工程的施工时间、工作内容、发生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工日数、机械台班数以及签证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何方负担等。
特别是对发生的原因以及责任单位的交代应详细、明了。
B.造价采购部在对现场签证费用进行结算时,应对措词不清,结算时易引起分歧的现场签证予以退回,要求责任部门表达清楚,不致引起歧义。
C.签证内容完成后,工程师应避免签署类似“情况属实”或“工程量属实”等模糊性内容,而必须实度实量后签字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或者工程量、材料材质和规格、工日数、机械台班等。
工程部工程师不应直接在签证上签认有关单价或总价。
D.工程部对签证单上直接签定的工程量的准确性负责;造价采购部对费用计算办法和费用口径负责。
E.如果签证单附有计量资料,则工程部工程师应审核计量资料是否与实际施工结果相符,并在计量资料上签字确认,此时工程部工程师可以不对工程量总量进行确认,而由造价采购部按照计量资料核算工程量。
F.如签证单涉及到事后不可复核的项目时,则应由项目部工程师及造价采购部造价师共同现场核定工程量。
G.如签证分类属于“A.合同范围中,因施工单位原因须另行委托”的须注明原合同名称及施工单位名称。
H.现场签证须在公司内完成全部审批手续后,由工程部统一对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发放。
六、办理时间要求
1.施工单位在收到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单后,须于2日历日内向造价采购部提交相关预算。
2.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单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须在5日历日内(自监理及建设单位工地代表确认完工情况的日期开始计算)向监理提交已填完回执栏的设计变更核定单、工程洽商核定单、现场签证单及相应的完整结算资料。
3.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提供设计变更核定单、工程洽商核定单、现场签证单及及相应的完整结算资料后2日历日内,根据本办法对相关内容完成审批,并提交建设单位工程部。
4.工程部应在2日历日内,根据本办法对相关内容完成审批。
5.工程部应于每月月底前与施工单位核对本月1日至本月月底前发生且已施工完成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单,以保证双方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6.工程部每月月底前将核对后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单交造价采购部一份。
7.施工单位每月月底前将与工程部核对后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单分别做一份汇总表报造价采购部进行结算审核。
8.造价采购部于次月1日至10日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单结算。
9.造价采购部于次月11日至18日与施工单位核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单结算。
10.造价采购部对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单结算的内部审核不得少于两级审核。
11.双方核对确认后应在其结算书上注明核定费用,并由双方责任人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
12.核对、确认后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单结算可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
七、格式要求
1.编号原则:
所有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由建设单位的工程部按分合同、分专业统一连续编号,完善手续后发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双方都应建立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即交付对方单据时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
A.设计变更核定表编号(设计变更通知单编号同)
如:
YLS0-BG001
说明:
YLS:
滟澜山
0:
样板区(一期为1,依次类推)
BG:
设计变更
001:
序号
B.工程洽商核定单编号(工程洽商记录编号同)
如:
YLS0-QS001
说明:
YLS:
滟澜山
0:
样板区(一期为1,依次类推)
QS:
工程洽商
001:
序号
C.现场签证单编号
如:
YLS0-QZ001
说明:
YLS:
滟澜山
0:
样板区(一期为1,依次类推)
QZ:
现场签证
001:
序号
2.相关表格及文件要求
A.设计变更核定单,见附件一-标准表格-附表1
B.设计变更通知单,见附件一-标准表格-附表2
C.工程洽商核定单,见附件一-标准表格-附表3
D.工程洽商记录,见附件一-标准表格-附表4
E.现场签证单,见附件一-标准表格-附表5
F.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预算书应包括:
设计变更核定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核定单、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单原件、预算书(格式自拟)、需要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问题等。
G.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结算书应包括:
设计变更核定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核定单、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单原件、结算书(详见附件一-标准表格-附表六,包括封面、结算汇总表、结算申报/审核明细表)、其他需要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问题等。
八、对各责任方的约定
1.建设单位:
根据本管理办法办理
2.监理单位:
应将本办法中的关于对监理单位的要求体现于各项目《监理合同》中
3.施工单位:
A.签署50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应将附件二-《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的办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纳入相应合同,供双方执行;
B.签署50万以下的工程合同应有符合本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
北京龙湖置业有限公司
造价采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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