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检查表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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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检查表定稿
职业卫生监管执法检查表(管理)
被检查单位:
检查时间:
年月日
序号
检查内容和法规
检查结论
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1
1.通过查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检查用人单位工作环境是否有超限值职业病危害因素。
2.通过询问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和相关人员,检查单位是否采取措施进行职业卫生保护。
3.询问单位工会负责人,在监督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如何履行的监督职责,单位制定或者修改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是否听取了工会意见。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2
1.查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查看是否将职业病责任制层层落实,直到用人单位的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个岗位的劳动者。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建立以后,还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认真总结评比,做到奖罚严明。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3
通过查看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纳单据,检查用人单位是否为从业人员投保,特别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从业人员。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
通过询问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有限制使用或者淘汰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5
通过询问相关人员,了解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可靠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6
1.查看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和浓度是否有超过限值的,检测依据(标准)是否有效。
2.对照职业卫生设施设计,查看用人单位是否有相适应的防护设施,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3.对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查看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和普通岗位是否处于同一场所或其他有关情况(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交叉进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是否分开,工作场所是否有住人现象。
4.查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是否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及孕妇休息间等设施,设施是否能满足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工(包括孕期女工)卫生保健的需要。
5.询问劳动者是否有导致劳动者劳动强度过大、过度精神或者心理紧张,长时间在不良体位下作业等的设备、工具、用具。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7
查看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及时如实的向安监部门申报了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8
查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批复文件等,看看用人单位相关项目是否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9
1.通过查阅资料检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是否与主体工程的设计同时进行的。
2.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是不是同时施工的。
3.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是不是同时进行竣工验收,是不是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通过调阅资料和询问人员的方式,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投资是否纳入了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4.通过查阅资料检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是否进行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10
1.查看成立、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的文件等检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情况,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通过查阅资料检查是否制定了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是否落实了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具体方案。
3.通过查阅资料检查是否建立、健全了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4.通过查阅资料检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以下职业卫生档案: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5.通过查阅资料检查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建立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要有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6.通过查阅资料检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7.通过查阅资料检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11
通过查阅资料检查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资金投入情况。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2
通过询问劳动者和实地查看检查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是否为劳动者提供了职业病防护用品,防护用品是否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13
1.通过实地查看,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告栏内容要有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通过实地查看,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了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包括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后果、预防职业病的措施、应急救治措施。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14
1.通过实地查看,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在有毒、有害的工作场所设置了报警装置和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通道、泄险区。
2.通过询问了解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情况,若有此类情况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及报警装置,为工作人员提供个人剂量计,并保证佩戴。
3.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测试,检查单位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情况和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通过询问从业人员,了解用人单位是否有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15
1.通过查阅资料了解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看看是否由专人负责、是否建立一套完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监测系统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查阅资料,检查用人单位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情况,检测、评价结果要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还要定期向安监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
3.通过查阅资料和询问,了解在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相应治理措施,治理后是否达标。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第七十一条: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16
通过查阅资料和询问的方式检查用人单位在使用的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结合资料现场查看设备的醒目位置是否设置了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说明中要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1.通过询问、查阅资料和现场查看的方式,了解用人单位是否生产、经营、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若有上述现象查看中文说明书,说明书要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要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2.通过询问、查阅资料和现场查看的方式,了解单位是否有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现象,若有,查看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18
通过查阅资料和现场查看、询问的方式,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行为。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19
通过询问、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的方式,检查企业是否有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外包)的行为,若有,查看受让方是否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20
通过查阅单位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及现场查看的方式,检查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是否了解其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是否有隐瞒危害而采用的行为。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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