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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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二建集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二建集团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上海市消防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准则,特制定以下防火安全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二建集团所属的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工程项目部、埠外境外工程项目部、海外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及投资企业内部、场地场站、出租房、租赁房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针对二建集团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的特点、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合理布局。
第四条二建集团消防安全管理除执行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工作要求
第五条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1、工程项目部经理为消防第一责任人,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具体责任人,并且要进行考核。
2、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副经理为直接责任人,全面落实消防工作有关规定要求。
3、工程项目部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负责日常防火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4、按规定成立业务消防队,建立年度学习训练计划,并组织认真实施。
5、施工现场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工作,确保完好。
6、每月组织召开防火安全工作例会,每周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定人、定措施,限期整改。
7、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认真做到“一点两证一器一监护”。
8、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资料台帐管理工作。
9、发生火灾应及时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扑救,同时拨打“119”电话报警,并且认真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消防调查工作。
10、写出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分别上报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六条动火审批制度
1、现场一级动火作业由工程项目部报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随后由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主任工程师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党建工作部(保卫管理)或地区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2、施工现场二级动火作业由工程项目部施工部门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落实具体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后,报工程项目部经理或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施工现场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程项目部施工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在开具动火证时,批准人必须根据动火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防火安全技术交底。
5、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动火作业的管理,检查监督“两证一器一监护”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氧气瓶间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1、专人负责管理,严禁火种入内。
2、库门口应设置醒目的“禁止火种”和“禁止放易燃物”的警告标志,配足适用的灭火器材。
3、禁止沾有油污的手套、衣物等接触氧气瓶,库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油脂等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
4、库间地坪应采用不燃或不易发生火花的材料,地面要平整,通风良好。
未经批准,不得使用电器。
5、氧气瓶直立整齐存放,空、满瓶分开,妥善固定。
6、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明火作业或高温热源。
第八条乙炔气瓶间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1、专人负责管理、严禁火种入内。
2、库门口应设置醒目的“禁止烟火”警告标志,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明火作业,配足适用的灭火器材。
3、乙炔气瓶应直立整齐存放,空、满瓶分开,妥善固定。
乙炔瓶严禁横卧在地面或在地上滚动,一律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搬运气瓶入库,搬运时不得敲击、碰撞、抛掷。
4、库间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保持库内阴凉,不得有热源,库内温度超过30℃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5、库内地坪应采取不燃或不发火材料,地面应平整,乙炔气瓶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6、乙炔气瓶库严禁存放氧气瓶、氯气瓶等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严禁铜、银、汞及其制品接触乙炔气。
第九条木工间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1、严禁吸烟。
2、每天下班前做好落手清工作,刨花、木屑必须堆放在指定的安全场所,定期处理,以免火灾事故发生。
3、电源装置及开关保险应符合要求,严禁用铜、铁丝代替保险丝。
4、严禁明火作业,特殊情况应报有关方面同意,并采取有效灭火措施后方能进行。
5、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加强维修保养,并保持消防道路的畅通。
第十条油漆间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1、严禁吸烟,禁止明火入内。
2、油漆间专人负责,非油漆工未经允许不准入内。
3、各类油漆、溶剂油应分类堆放,不可与其他物资混放。
4、挥发性强的溶剂油应密封存放,以防室内空气达到爆炸极限的浓度。
5、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落实检查制度,班前、班后勤检查,及时消除火源、火险,下班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
6、油漆工必须具备一定的防火和灭火知识,会使用简单的灭火器材。
7、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证道路畅通。
第十一条材料间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1、严禁火种入库。
库门口应设置醒目的“禁止烟火”警告标志。
2、非仓库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
3、库内照明应使用节能灯具,不得乱拉电线,不得违章使用电加热器,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4、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货架、隔间。
5、材料分类堆放整齐,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应专库存放。
6、按规定配足适用的消防器材,保持通道畅通。
7、经常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8、每天下班前应关闭门窗,切断电源。
第十二条变、配电间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1、专人管理,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非专业电工不得入内,严禁无证操作。
2、变、配电间选址要适当,应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保持在30m以上的距离,与明火点、材料堆场等保持10m以上的间距。
3、配电间应能自然通风,并应有防止雨雪和防止小动物出入的措施。
4、配电间应按规定保留各种安全间距和设置保护装置,保持通道畅通。
5、配电间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品,保持室内外整洁。
6、严禁超负荷运行。
7、配电间应配备足够的砂箱和绝缘灭火器。
8、配电间门应向外,并做到人离上锁。
第十三条机修间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1、废油回丝等易燃易爆物品应统一放置在有盖的金属容器内定期进行处理。
2、用油类进行清洗作业时,不准吸烟,不准同时进行明火作业,如必须同时进行作业,两者相距不得小于15米。
3、清洗作业后的废油应统一妥善处理,不得流入或倒入下水道。
4、清洗机电设备时一定要切断电源。
5、清洗汽车严禁使用汽油,而且必须拆除电瓶桩头,车辆需进行焊接作业必须拆下油箱。
6、清洗作业场所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照明装置应采用防爆型的。
7、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8、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泡沫灭火机、干粉灭火机,作业人员应当知道灭火机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危险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1、严禁吸烟,严禁火种入内。
2、危险品应由领有合格证人员负责管理,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
3、危险品应根据性质不同分开储存,不准与一般物资混存。
堆与堆间距不小于0.6米,距离墙、柱不得小于0.4米,距离屋架下弦不得小于1米。
4、仓库必须有良好的通风隔热条件,高温季节应采用库顶喷水等降温措施。
5、库内必须采用防爆型照明设施,禁止使用60W以上的大灯泡及碘钨灯、水银灯等照明装置,并有避雷装置。
6、电器开关及线路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电器开关及保险装置不准安装在屋内。
8、配备足够的、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道路畅通。
9、每天下班前应全面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第十五条义务消防队管理规定
1、为了加强防火安全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二建集团、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工程项目部的义务消防队。
3、二建集团、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工程项目部都应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单位按职工总数的10%的比例建立义务消防队(班)。
在防火重点单位、重点工程、重点要害部位施工生产时按职工总数的70%的比例建立义务消防队(班)。
4、二建集团、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工程项目部义务消防队由防火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由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指导。
5、义务消防队应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本单位党政领导下,切实做好防火、灭火工作。
6、义务消防队应每季制定学习训练计划,并按计划开展防火安全知识学习和灭火操作训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能力。
7、义务消防队应熟悉本岗位、本单位的施工生产特点、工艺及规程、防火安全管理的要求、防火重点部位等情况和扑救初起火灾的预案,并定期进行实地演练,有效地防止和及时扑救火灾。
8、义务消防队要积极开展防火宣传,普及防火、灭火知识,参加防火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推动各项防火安全规章的落实。
9、义务消防队员应选择思想进步、遵纪守法、由一定文化水平、热爱消防工作、身体健康并有一定工作能力的同志充任。
义务消防队员应积极参加义务消防队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勇敢扑救火灾。
10、每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评比、表彰先进。
每年整顿一次,以充实义务消防队的战斗力。
11、义务消防队应按扑救火灾的主要分工分别编制班(组),设立班(组)长,负责该班(组)的日常工作。
义务消防队的主要任务:
指挥组:
由二建集团、工程公司/分公司/、总承包部、工程项目部防火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扑救火灾的指挥、调度工作。
通讯联络班(组):
负责向消防队报告火情、联络引导消防车、向消防车报告火场情况、火场通讯联系、传达命令等任务。
灭火班(组):
负责使用各种灭火器及连续水源直接扑灭火灾的任务。
抢救班(组):
负责抢救人员、疏散物资等任务。
应与灭火班(组)紧密配合,共同作战。
后勤供应班(组):
负责电源控制,器材、物资等供应和输运任务。
警戒班(组):
负责火场安全警卫,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等任务。
第十六条门卫、警卫人员防火守则
1、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对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和制止。
2、严禁任何人擅自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单位内部。
3、要加强夜间巡逻,认真检查火源、火种和电源等重点部位的防火安全情况,并作好值班记录。
4、要掌握单位重点部位生产储存物资的性质和灭火器材的分布情况,会使用灭火器材扑灭初起火灾。
5、要熟悉火灾、救护、公安报警和上级主管部门电话号码,发生火灾会及时报警。
第十七条电工防火守则
1、必须持证上岗操作。
2、要按照有关规范安装检修电气线路和电器设备。
3、要经常检查电气设备运行情况,对超负荷和擅自加大熔断器容量等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4、要积极主动向用电人员宣传安全用电常识,制止违章用电行为。
5、要掌握排除一般电气故障的方法,并能使用灭火器扑灭电气火灾。
第十八条焊、割工防火守则
1、没有《焊、割工种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实习人员没有正式焊割工在场指导的,不准从事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审批范围的焊、割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和落实防火、防爆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3、不了解焊、割现场和周围的安全情况,不准焊、割。
4、不了解焊、割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
5、盛装过可燃、易燃气体、液体的各种容器、管道、仓间、罐柜等,未经清洗和测爆,没有安全保障时,不准焊、割。
6、在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冷却、隔音、隔热、装饰的部位,未采取切实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资,在未作彻底清理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因火星飞溅、导体传热和感应能引起焊、割部位毗连的物体、建筑物起火或爆炸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准焊、割。
10、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情况,不准焊、割。
第十九条油漆工防火守则
1、禁止火种进入工作场地。
2、禁止使用明火加温或在密闭状态下溶解漆料。
3、禁止乱倒剩余漆料溶剂。
4、要随领随用油漆溶剂,剩料要及时加盖,注意储存安全。
5、要经常清楚工作场地的油漆沉淀物,并注意工作场地的通风。
6、要掌握防火知识,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第二十条木工防火守则
1、禁止在木工车间和木工作业场所吸烟。
2、禁止在木工车间使用明火。
3、要在操作各种木工机械前,仔细检查电器设备是否完好。
4、要将生产中所用的电熨斗放置在安全地点,使用结束后放在铁箱内。
5、要在工作完毕和下班时,清理场地,将木屑、刨花堆放到安全地点,并切断电源,关闭门窗。
6、要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掌握防火灭火知识。
第二十一条仓库管理人员防火守则
1、不准携带火种入库。
2、不准在库房内使用电熨斗、电烙铁,电炉等电热器具和液化气、煤气。
3、不准在库房内设置办公室和工场间。
4、不准在库房内架设临时电线和使用60W以上的白炽灯,使用有镇流器的灯具,应将镇流器安装在库房外。
5、不准在库房内存放仓库人员使用的油棉纱、油手套等物品。
6、要将各类物资分类、限额存放。
7、要将堆放的物资留出顶、灯、墙、柱、堆等防火间距。
8、要认真检查物资堆放安全情况,离开仓库时切断电源,并关闭门窗。
9、要掌握储存物资性质和防火灭火知识,发现火灾后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及时扑灭。
第二十二条熬练工防火守则
1、必须在熬练前认真检查设备,发现有故障禁止熬练。
2、必须按各种熬练设备规定的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认真观察表、阀、液面等情况。
3、必须将投料控制在熬锅容积的三分之二以内。
4、必须清除熬锅周围的可燃物,熬练结束时要熄灭火种。
5、严禁在生火时,用汽油或煤油等易燃液体点火和将沥青作为燃料。
6、严禁将熬练锅设在简易工棚、危险场所附近和电气线路下进行熬练。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党建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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