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水利水电实务第三版投标与合同综合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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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水利水电实务第三版投标与合同综合管理
一建水利水电实务(第三版)
投标与合同综合管理
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
建设程序一般分为: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政府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
“三项制度”:
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1、施工准备阶段:
(1)主要工作内容:
①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②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道路和场地平整(四通一平)等工程;③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④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⑤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队伍。
(2)必须满足条件:
①初步设计已经批准;②项目法人已经建立;③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④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2、主体工程开工需具备条件:
①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机构、制度健全,各类人员到位;②初步设计已经批准,签订供图协议,施工详图满足主体三个月需要;③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经确定,工程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资金落实;④质量与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已办理手续;⑤主体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签订合同;⑥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能够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⑦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
3、开工手续:
(1)审查时限:
20工作日,审批时限20工作日,批复要明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2)审批权限:
①国家重点、流域控制性、流域重大骨干水利部负责;②中央项目:
水利部直接管理或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水利部负责,以下流域机构审批报水利部备案;③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以中央为主,5亿及以上由水利部审批,以下由流域审批报部备案,以地方为主,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④中央补助和一般地方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开工期限及延期、中止:
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向审批单位申请延期,两次为限,每次不超三个月,不申请或超期审批文件废止;中止须报告,恢复时先报告,中止满一年重新申请开工。
4、病险水工建筑物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要求:
(1)安全鉴定:
水闸(首次竣工验收5年内,以后每隔10);水库(首次竣工验收5年内,以后每隔6-10年);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2)安全类别:
1)水闸:
一类闸:
达标,无缺陷,可正常运行;二类闸:
基本达标,大修,正常运行;三类闸:
不达标,除险加固,正常运行;四类闸:
无法达标,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
2)大坝:
一类坝:
达标,能正常运行;二类坝:
一定控制条件下能安全运行;三类坝:
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
3)安全鉴定:
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成果审查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
二、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1、招标投标管理要求:
(1)招标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投资(①各级财政预算资金;②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③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国家融资(①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②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③国家政策性贷款;④国家授权主体融资;⑤国家特许融资。
)水利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项目,包括:
①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项目;②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项目;③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资金项目。
(2)招标规模:
1)单项合同200万元以上;
2)单项低于200万,总投资3000万以上;
3)重要设备材料单项100万以上;
4)勘察、设计、监理单项50万元以上。
(3)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①国家重点;②地方重点;③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④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2)邀请招标(需经批准):
①总投资3000万以上,但单项低于200万元;②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实现难以确定的;③应急度汛项目;④其他特殊项目。
3)不招标(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②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③经批准使用农民工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④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⑤其他特殊项目。
(4)招标信息发布:
指定媒介(《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发布,《中国水利报》(大型、国家重点、中央项目、地方重点)。
投标邀请应向3个以上发出。
投标人少于3个,重新招标。
(5)中标:
1)中标条件之一:
①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②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低于成本除外)。
2)中标候选人确定:
评委推荐1-3人,弃标(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
3)中标通知书: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签订合同。
4)评标定标时限: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结束日30日前完成,否则应延长投标有效期。
5)重新招标:
①投标人少于3个;②评委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③评委会否决不合格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委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④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⑤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重新招标后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属必须审批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2、招标条件与程序:
(1)招标条件:
①初步设计已经批准;②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③监理单位已经确定;④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⑤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2)招标程序:
①招标报告备案;②编制招标文件;③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④组织资格预审(可选);⑤组织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可选);⑥对问题进行澄清;⑦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⑧组织开标、评标;⑨确定中标人;⑩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发中标通知书;
订立书面合同,退还投标保证金。
时间:
招标信息发布——发售招标文件≮10日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5工作日
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截止≮20日
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合同:
30日内
签订合同——退还保证金:
5工作日内
确定中标人——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书面报告,15日内
投标人澄清问题需1/2的委员同意
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须经2/3委员同意并签字并报招标人
投标人提问——投标截止时间:
≮17日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投标截止时间:
≮15日
(3)资格预审文件:
1)澄清修改:
申请人为申请截止时间5天前;招标人为3天前;确认时间为1天内。
2)装订签字:
正本1份、副本3份,A4纸分别装订,申请人单位盖章并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
3)审查:
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不得少于9人)。
(4)评标:
1)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投标报价低的优先)、综合评估法(分数由高到低优先)。
2)标底:
①招标人组织编制的标底A;②已全部或部分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作为标底B;③以标底A和B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标底;④以标底A作为确定有效标的标准,已进入有效标内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作为标底。
(5)其他: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部分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拟分包:
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和设备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
不得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投标条件与程序:
(1)资质:
1)总承包:
特级(各种类型)、一级(单项合同不超注册资本金5倍)、二级(单项不超5倍,库容1亿m3,装机100MW)、三级(单项不超5倍,库容1000万m3,装机10MW)。
2)专业承包(一、二、三级):
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
一级(各类)、二级(单项1500万以下)、三级(单项500万以下)。
(没有要求注册资本金)。
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
一级(各类)、二级(5倍、水电站100MW或泵站1000kW);三级(5倍、25MW或500kW)。
河湖整治:
一级(各类河道河势控导、险工处理、疏浚、填塘固基);二级(5倍,2级及以下堤防相对应工程);三级(5倍,3级及以下堤防相对应工程及一般吹填工程)。
堤防工程:
一级(各类与堤防有关项目,不含单独立项工程);二级(5倍,2级及以下);三级(5倍,3级及以下)。
(注意与河湖整治区别)
水工大坝:
一级(各类);二级(5倍,70m及以下);三级(5倍,50m及以下)。
(2)文件要求:
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并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工程量清单加盖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
正本1分、副本4份。
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可以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只有中标人的可以考虑。
投标有效期一般为56天。
(3)保证金要求:
一般不超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超80万元。
①合同估算价10000万以上,5‰;②3000-10000万,6‰;③3000万以下,7‰。
(4)纪律要求:
1)以他人名义投标:
①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②投标人从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得资格或资质证书;③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招标文件上盖章或签字的行为。
2)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①投标人法人代表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聘任合同、工资关系、社保关系);②投标人拟在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3)串通投标报价:
①投标人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②相互约定,以高、中、低报价;③先进行内部总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在参加投标;④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三、水利水电工程分包管理
1、项目法人分包管理职责:
政府参与投资且必须招标的水利建设项目。
主要建筑物(如:
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分包。
(1)可推荐分包人情况:
①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③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保护。
如承包人同意,则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对该推荐分包人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如承包人拒绝,则可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但须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
(2)指定分包:
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项目,承包人无力在期限内完成,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部分工程可指定分包人。
非承包人原因不得增加承包人费用,承包人原因增加费用承包人负责。
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项目法人负责。
2、承包单位分包管理职责:
(1)一般内容:
施工分包,承包分仍需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合同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分包应在合同中约定或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
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送发包人备案;设备租赁和材料委托采购不属于分包、转包。
(2)转包:
①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管理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②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全部工程肢解后分包。
(3)违法分包:
①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②主体建筑物主要结构分包;③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④再次分包;⑤其他。
3、分包单位管理职责:
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水利水电工程合同管理
1、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责任和义务:
①遵守法律;②发出开工通知;③提供施工场地;④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⑤组织设计交底;⑥支付合同价款;⑦组织法人验收;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2)履行义务和责任需注意事项:
1)开工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监理在开工日期7天前发出,载明开工日期;承包人14天内未进场,监理可通知承包人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说明。
2)施工场地:
签订协议后14天内提供施工场地范围图,标明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
3)工程付款:
预付款、进度款、完工付款、最终结清款。
4)法人验收:
分部、单位、中间机组启动、合同完工。
(3)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应注意事项:
1)验收:
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赶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提前交货承包人不得拒绝,发包人承担增加费用;承包人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报监理批准,承担增加费用;发包人更改,承担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合理利润。
2)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费用处理:
①材料费包含在承包人签约合同家中:
以监理人批准的领料计划作为领料和扣除依据,按约定的材料预算价格,在进度款中扣除;②材料费不包括在承包人签约合同价中:
合同规定材料预算价格及其损耗率的计入和扣回方式,承包人只获得该材料预算价格带来的管理费率滚动产生的费用,材料费由发包人直接向供应商支付。
(4)发挥监理人作用应注意事项:
1)职责和权力:
监理人是受发包人委托在施工现场实施合同管理的执行者,监理人的指示被认为已取得发包人授权;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分包、工期调整和重大变更等重大问题,监理人作出指示前应得到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和则任;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的审查或批准而减轻或解除。
紧急事件的处置权:
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在不免除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发出指示。
按变更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
2)监理人的指示:
指示应盖施工场地机构章并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人签字;紧急情况下,承包人收到临时书面指示24小时内发确认函,监理人24小时内答复;承包人只能从监理获得指示;监理人的错误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商定或确定权:
总监对变更、价格调整、不可抗力、索赔等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应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研究后审慎确定,不是强制,也不是最终决定,双方先执行。
合同争议处理(友好协商解决、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仲裁、诉讼)。
2、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1)注意事项:
①应纳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②执行监理指示,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③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④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⑤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⑥为他人提供可能条件,费用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⑦完工证书颁发前,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直至移交给发包人。
(2)履约担保期限:
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颁发后28天内退还。
(3)项目经理要求:
1)驻现场要求:
①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限期到职;②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③短期离开施工场地,需监理同意,并委托代职;④监理可以要求撤换撤换不能胜任等的经理、人员。
2)职责:
①按合同约定及监理指示,组织施工;②紧急处置权:
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取得联系,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24小时内向监理提交书面报告;③一切函件均应盖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签字;④可以授权,但应先通知监理。
(4)现场地质资料:
1)现场资料:
发包人提供地质、水位气象等资料,并对其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对阅读资料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在全部合同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2)不利物资条件:
①界定原则:
发包人未查明的地下溶洞或溶蚀裂隙和坝基河床深层的淤泥层或软弱带,使施工受阻;②处理方法:
采取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及时通知监理;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
(5)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注意事项:
工程所需材料宜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主要设备闸门、启闭机、水泵、水轮机、电动机等可由发包人另行组织招标采购),承包人对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采购要求:
将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提交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质量标准。
验收:
承包人会同监理检验和交货,查验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检验测试,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材料设备专用于合同:
未经监理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资料等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同意不得启用。
拒绝权;监理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发现情况,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改正,增加的费用和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施工交通:
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承包人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协助。
2)场内施工道路:
①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②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人使用。
3)场外交通:
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由承包人承担。
4)超大件和超重件:
由承包人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费用,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5)道路和桥梁损坏: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测量放线:
1)施工控制网:
①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在协议签订后14天内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相关资料。
承包人28天内将施测的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审批,监理14天内批复;②承包人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并在工程竣工后移交发包人;③监理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协助。
2)施工测量:
承包人负责,监理抽样复测。
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提供基准资料错误,应承担增加的费用及工期延误,及合理利润。
4)补充地质勘察:
承包人经监理批准为永久工程施工补充地质勘察,费用发包人承担;为临时工程补充地质勘察,费用承包人承担。
3、施工合同:
(1)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详见安全部分。
(2)进度管理:
1)合同进度计划:
经监理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2)计划的修订:
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监理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监理14天内批复,承包人要按照监理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编制计划的同时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审批。
3)开工通知:
详见前述。
4)完工:
按约定期限完成,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完工证书中明确。
1>发包人愿意造成的工期延误(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支付合理利润):
①增加合同工作内容;②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③发包人延迟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⑤提供图纸延误;⑥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⑦其他。
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
参照不可抗力约定协商处理。
3>承包人原因:
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承担所增加的费用,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4>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的,应承担增加的费用,并支付奖金。
5>暂停施工:
承包人责任(违约;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须的暂停施工;擅自停工;其他)。
发包人原因(违约;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其他)可要求延长工期、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监理暂停施工指示:
承包人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暂停施工的复工:
承包人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监理的指定期限内复工。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向监理提交书面通知,要求接到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
逾期不批准,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可取消工作。
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原因(承包人不认真采取有效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
(3)质量管理: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通知监理人检查: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相应记录报监理人签字确认,有疑问可重新检查。
3>监理人重新检查:
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承担责任(工期、费用、利润);不符合的,承包人承担责任。
4>承包人私自覆盖:
监理有权重新检查,不论合格与否,承包人承担责任。
(4)变更管理: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①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②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和其他特性;③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⑤为完成工程需追加的额外工作;⑥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
2)变更程序:
发包人同意,监理发出变更指示,没有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变更的提出:
可能发生变更,监理发出变更意向书→承包人提交变更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监理发指示。
承保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监理与发包人研究确认→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
2>变更估价:
承包人14天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14天内按照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3>变更指示:
只能由监理发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的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图纸和文件。
4>变更估价原则: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②有类似的,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③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暂估价:
1>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①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
②承包人具备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
③中标金额与清单金额差及相应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2>不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①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确认;②专业工程不招标的由监理按照变更处理原则进行估价。
(5)价格调整:
公式及含义见书(需调整的价格差额、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工程量的金额、定值权重、变值权重、现行价格指数、基本价格指数),承包人未按约定工期完工的采用原约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现行价格指数。
价格波动外的费用增减,根据法律规定,按商定或确定办。
(6)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单价子目的计量:
结算工程量是实际完成的,按约定方法计量。
承包人向监理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监理7天内复核。
2>总价子目的计量:
以总价为基础,不因价格调整因素而进行调整。
承包人签订协议书后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
除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2)预付款:
1>定义分类:
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分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
2>额度和预付办法:
额度10-20%,分两次支付。
3>工程预付款保函:
①承包人第一次收到工程预付款的同时需提交等额的工程预付款保函(担保);②第二次可用进入工地的主要设备(其估算值已达到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代替;③履约保函大于预付款,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不提交工程预付款保函,但不能递减履约保函金额;④预付款担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相应递减。
4>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见公式(R为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3)工程进度款:
1>内容:
①截至本次付款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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