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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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
山西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精神,进一步加强山西省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根据《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2018—2025年)》(国科发农〔2018〕30号)、《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国科发农〔2018〕31号),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园区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按照全产业链开发、全价值链提升、全政策链扶持的思路,围绕山西农业特色与优势,集聚创新资源,拓展农村创新创业、成果展示示范、成果转化推广和职业农民培训四大功能,推进农业高新技术成果工程化与产业化,打造酿品、饮品、肉制品、果品、功能食品等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集群,带动基地化、规模化、有机化、标准化和品牌化发展,把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创新驱动发展高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农业科技园区的申报、审核、建设、管理、验收、监测、评价和评估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联合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农业科学院和中国农业银行山西省分行成立山西省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负责对园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制定园区发展规划。
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园区的评审、检查、考核等日常管理及落实指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
第五条 园区管理办公室聘请相关领域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园区专家工作组,为园区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提供智库建议与决策参考,参与园区的论证、评审、考核等。
第六条各园区申报单位要成立园区建设领导小组,指导本地园区总体规划、管理办法与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组织本地省级园区的申报工作,落实有关政策和配套资金。
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园区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
第七条 各园区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成立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园区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园区申报条件:
(一)园区申报单位原则上是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
(二)区域相对集中。
园区区域要求具有明确的地理界限,功能分区依据“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合理布局,并有较大发展空间。
园区核心区要达到一定规模,以设施农业(包括设施种苗、设施园艺、设施畜禽等)为主的园区面积要达到500亩以上,以种植粮、菜、果等农作物为主的园区面积要达到1000亩以上。
土地须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园区总体规划布局科学合理。
(三)基础设施完善。
园区要求具有完善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工厂化种苗繁育和农业废弃物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
(四)主导产业明显。
园区须具有特色主导产业和产品,体现区域农业发展方向。
(五)科技水平较高。
园区具有一定的研发能力和多家产学研合作的技术依托单位,有较完善的人才培养、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体系。
拥有一定产业规模的农业领域创新型(试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各类企业。
(六)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和完善的管理体系。
已成立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建立了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合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七)发展潜力较大。
通过三年建设,园区可达到辐射万亩以上规模、种养加和产供销相配套、保鲜、贮运与物流设施相对齐全,成为所在地农业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平台、种子种苗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载体和农产品精深加工场所。
第九条 园区申报程序:
(一)园区建设单位向所在设区市(地级市)科技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二)经市科技局初审,并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园区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园区申报材料:
(一)山西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见附件1);
(二)山西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园区论证与审核:
(一)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采取会议评审与实地考察相结合方式,对园区的规划设计、实施方案、现实基础、发展潜力等进行评审、论证,并将专家评审结果报送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审定;
(二)园区协调指导小组审定后,由省科技厅以文件形式批复认定。
第四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已认定的园区要按照论证通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须经园区申报所在地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报园区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加大对园区建设、产业发展和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
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保障园区管委会正常工作的经费,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园区创新发展。
第十四条园区要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推动科技服务业和创新创业政策在园区落地生根,完善科技服务体系,提升科技服务水平;要积极吸引优势企业和优秀人才入驻园区,着力孵化涉农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产业;要着力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打造一批“星创天地”;积极推进一二三产融合。
第十五条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和园区年度总结会议制度。
各园区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园区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各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统一报送省园区管理办公室,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建设的总体概况、进展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下年度工作重点等。
园区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工作会议。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六条 园区建设期限一般为三年。
园区建设期满后,由各市科技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意见情况,统一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园区管理办公室依据园区建设总体规划组织专家在现场审查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提出验收意见,并报园区协调指导小组批准验收。
第十七条园区评估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工作由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统一部署,园区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采取评估专家组与评估机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园区管理办公室对通过验收的园区给予正式挂牌运营,对评估优秀的园区以项目或奖励的形式给予支持;评估不达标的园区给予1年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后复评不达标者,取消其山西省农业科技园区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
1.山西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格式)
2.山西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提纲)
附件1:
编号
山西省农业科技园区申报书
园区名称:
申报单位: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编制
年月日
园区名称
园区建设地点
园区建设时间
原批准单位
管理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园区网址
园区负责人
职称/职务
出生年月
传真
联系电话
园区联系人
职称/职务
传真
联系电话
出生年月
一、申报园区的代表性与必要性(限1000字以内)
(园区总体概况,园区的建设定位,园区建设对当地农业经济发展的带动引领,及园区建设的前瞻意义)
二、园区产业特色与发展基础(限1500字以内)
(包括主导产业及其发展现状;已有企业开发情况;已产生的示范带动作用等)
三、园区创新创业条件(限1500字以内)
(包括现有基础设施;研发设备与条件;园区土地利用状况;园区研发、推广与科技特派员等队伍情况)
四、园区的管理与政策(限500字以内)
(包括园区运行管理机构设置;园区出台的相关扶持发展政策等)
五、园区申报单位
负责人:
(申报单位公章)
年月日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六、所属市科技局推荐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月日
七、市政府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编号
山西省农业科技园区总体规划
园区名称:
申报单位:
年月日
一、编写内容
1.总体规划提要
2.园区概况
3.园区建设的必要性
4.园区建设的总体思路与目标
5.园区的布局与功能规划
6.园区建设的主要任务与预期考核目标
7.园区组织管理与运行机制
8.园区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与效益分析
9.园区配套政策与保障措施
10.园区建设任务年度进度与安排
11.有关附件(园区规划图、表及文件等)
二、编写说明
1.按要求准确、如实编写。
2.编号由园区办公室统一填写。
3.本规划按A4纸双面印刷。
正文结构次序:
依次用“一”、“
(二)”、“3.”、“(4)”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三号,第二层用楷体三号,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三号字标注;行间距:
28.95磅;页码:
位置位于页面底端(页脚);页边距:
上37mm、下35mm、左28mm、右26mm;对齐方式为外侧,数字格式为-9-。
4.本规划一式10份。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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