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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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复习资料
•第四章
•教学目的
◆了解有关国际贸易术语方面的国际惯例;
◆了解四组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及其作用;
◆掌握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方面的最新变动
情况;
◆掌握六种主要国际贸易术语的风险、责任、
义务划分及其相关问题;
◆了解七种非常用国际贸易术语。
•教学重点与教学难点
•2000通则与1990年通则比较的具体变化;
•FOB、CFR、CIF三种国际贸易术语风险、责任、义务划分及相关问题
•第一节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tradeterm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术语,它是一个简短的概念,例如Freeonboard,或三个字母的缩写,例如FOB,用来说明价格的构成和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以确定买卖双方在交货和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
•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
•二、贸易术语作用
解决了以下问题:
•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
•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由谁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境手续。
•由谁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的各种费用。
•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的单据。
•第二节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
•由国际法协会制定
•主要对CIF合同的性质作了说明,并具体规定了CIF合同中双方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RevisedAmericanForeignTradeDefinition1941
•主要对6种贸易术语进行解释:
–Ex(pointoforigin)原产地交货
–FOB指定地点运输工具上交货
–C&F成本加运费
–FAS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ExDock(namedportof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
–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注意FOB和FAS的解释
•提示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将FOB术语分成六种,其中只有第五种FOBvessel(namedportof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与INCOTERMS2000中的FOB术语含义接近。
因而,在与美洲国家进行交易时,应予以特别注意。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2000
•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
•由国际商会在1936年制订,于1953、1967、1976、1980、1989和1999年进行修改,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
•适应日益广泛使用的EDI和运输技术的变化
•INCOTERMS2000所作的改变
•内容
–在FAS和DEQ术语下关于清关和支付关税的义务
–在FCA术语下关于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形式
–对买卖双方各10项义务逐项间隔排列,上下对照
–10项义务冠以“A卖方义务B买方义务”,在每条具体义务前分别加注“卖方必须”和“买方必须”的词句
•在FAS和DEQ术语下关于清关和支付关税的义务
•FAS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与以前版本相反)
•DEQ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与以前版本相反)
•在FCA术语下关于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如果指定地点为卖方处所(工厂、工场、仓库等),则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上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收货运输工具上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如果指定地点为其他地点,当货物在买方指定的交货地,在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未卸货),被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任务。
•INCOTERMS2000的编排
A卖方义务
B买方义务
A1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买卖合同的货物……
B1支付货款
买方必须根据买卖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
A1.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
A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A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4.交付货物
A5.风险转移
A6.费用划分
A7.通知买方
A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A9.核查、包装及标记
A10.其他义务
B1.支付货款
B2.许可证、批准文件及海关手续
B3.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B4.受领货物
B5.风险转移
B6.费用划分
B7.通知卖方
B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B9.货物检验
B10.其他义务
•关于国际惯例的说明
•上述规则作为国际惯例,并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双方有权自愿选择某种惯例,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作出与某种解释或规则不同的规定
•但只要合同既没有排除,也没有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惯例,有关机构会采用某种公认的或影响力较大的惯例
•第三节六种主要贸易术语
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FOBCFRCIF
FCACPTCIP
•一、FOB
1、含义
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
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只能用于海洋或内河运输。
–如FOBSHANGHAI
–如双方当事人不拟以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则应改用FCA术语。
•卖方主要义务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文件,办理货物出口手续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到船上的通常单据(EDI信息亦可)。
•买方主要义务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海关手续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装船概念
–INCOTERMS规定卖方的交货责任是将货物装上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交货点为装运港船舷,风险转移点与之重合
–实际业务中,若要求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则交货点已经从船舷延伸到了船舱
2、船货衔接
–买方应按期租船,卖方应按期装船
–双方应加强联系,否则会产生空舱费,滞期费或是仓储等费用。
–若买方责任导致无法按期装运,只要该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则自约定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即使货物未越过船舷,风险也转移到买方。
–卖方装船后也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投保
3、装船费用的负担
–由于不同的运输方式及各港口习惯做法不同,装船费用的负担常发生争议
–大宗货物需使用租船装运时,需就装货费用如何负担进行洽商
–FOB的变形
•FOBlinertermsFOB班轮条件
•FOBunder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FOBstowed(FOBS)FOB包括理舱
•FOBtrimmed(FOBT)FOB包括平舱
–但变形只明确装船费用的负担,不改变FOB性质
•FOB班轮条件(FOBLinerTerms)
☐指装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并不是指FOB成交的货物一定要用班轮装运。
☐指装货费用如同班轮运输那样,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FOB吊钩下交货(FOBUnderTackle)
Ø按此条件成交,卖方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
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货费用,由买方负担。
Ø按此术语成交时,如载货船舶因港口吃水浅而不能靠岸时,则卖方应将货物驳运到载货船舶的吊钩所及之处,凡属驳运货物的费用,仍由卖方负担。
Ø实际业务中使用较少。
•FOB包括理舱(FOBStowed)
◆为了使船上装载的化物放置妥善和分布合理,货物装船后,需要进行垫隔和整理,此项作业叫做理舱。
◆如买方不愿负担装运费和理舱费,则可按FOBStowed条件成交,按此条件成交,卖方不仅应负担装货费,而且还要将装到船上的货物堆好码好并进行垫隔和整理,即还须负担理舱费。
•FOB包括平舱(FOBTrimmed)
³货物装船后,为了保持船舶承受压力均衡和航行安全,对成堆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如煤炭、粮谷等,需要进行调动和平整。
这项作业叫作平舱。
³按此条件成交,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
4、《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的解释
–《修正本》FOB有6种解释,只有FOBvessel与INCOTERMS的FOB大致相同,其余5种均为内陆交货
–在使用这一贸易术语时,为了避免因概念不同而引起贸易纠纷,须注意在FOB与装运港之间加上“Vessel”(船)字样。
假如我们在进口合同中仅订为“FOBNewYork”,而不是订为“FOBVesselNewYork”,按照美国的解释,则卖方仅负责在纽约城内交货。
只有订明“FOBVesselNewYork”,卖方才负责将货物交到纽约港口的船上。
此外,在办理出口手续方面,按照《INCOTERMS2000》的规定,FOB条件下,“卖方应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政府签发的其他出口证件”。
而《修正本》则规定:
“卖方根据买方的请求,并在买方负担费用的前提下,协助买方取得为出口所需要的出口国证件”。
该修正本甚至还规定买方要支付出口税以及其他因出口需征收的各项费用。
因此,我们从美国等美洲国家进口货物采用FOB贸易术语时,不仅应在FOB术语后注明“vessel”外,还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卖方负责办理有关出口手续并负担其费用。
•链接:
FOB价格是离岸价吗?
•FOB价格说成离岸价格是符合其含义的形象说法,因为FOB价格包含的是出口产品在越过船舷之前的所有成本与费用,风险也在装运港的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FOB术语案例分析
1996年11月,我国某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
合同采用FOB价格,买方需于1997年3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
合同还规定:
“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
”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
但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由拒绝赔偿损失,卖方起诉。
法院判决:
卖方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请求。
后经双方协商,卖方交货,但由买方赔偿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
•分析
本案例是涉及FOB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
本案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
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
根据《CISG》的规定,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
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它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二、CIF
(一)含义
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
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
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但是,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只能用于海洋或内河运输
•CIF
ØCIF术语后面应标明目的港,例如“CIFNewYork”。
该指定目的港是卖方运费付至的地点,不是卖方完成交货的地点。
ØCIF合同是“装运合同”。
交货地点在装运港
Ø卖方有义务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ØCIF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拟以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则建议采用CIP术语。
///
•卖方主要义务
•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负责租船或订舱,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
•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负责提供商业发票、保险单和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买方主要义务
•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
(二)注意问题
1、租船订舱
–卖方只负责按照通常条件租船或订舱,使用适合装运有关货物的通常类型的轮船,经习惯行驶航线装运货物。
–买方无权提出关于限制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以及指定装载某船或某班轮公司的船只等要求。
2、保险险别
–在CIF合同中,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运保险。
–INCOTERMS2000规定卖方只需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
–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实际业务中应具体规定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适用的保险条款。
3、卸货费用的负担
•CIF变形
–CIFlinerterms班轮条件
–CIFExship’shold舱底交货
–CIFExtackle吊钩交货
–CIFlanded卸到岸上
•CIF班轮条件(CIFlinerterms),指卸货费用按班轮条件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CIF舱底交货(CIFexshipshold),指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IF卸离吊钩(CIFextackle),指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CIF卸到岸上(CIFland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literageandwharfagecharge)。
4、CIF属于装运合同(p51-52)
–装运合同的特点是:
卖方要支付将货物按照惯常航线和惯常方式运至约定地点所需的通常运输费用,因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故而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额外费用,均需由买方承担。
–到岸价说法不确切
5、象征性交货
•象征性交货又称凭单据交货(documentarydelivery),指卖方以表明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付买方或其代理人,以代替货物实际交付的交货方法。
按象征性交付的贸易术语交易时,卖方在装运货物后,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银行交单)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并有权要求买方支付货款。
也就是说,不论货物是否运抵目的港(地),卖方凭交付货运单据而非凭交付货物本身向买方收取货款。
•实际交货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
•CIF合同是象征性交货。
即:
只要单据齐全(主要是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和正确(符合合同要求),卖方提交凭单据即推定为履行交货义务,买方凭单据履行付款义务。
•链接:
CIF术语是到岸价吗?
当然不是。
原因:
(1)CIF价格条件下的卖方交货地点不是目的港,而是装运港。
它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卖方提交合同约定的提单等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
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除非卖方在合同中做了明确的承诺,卖方不对货物的抵港时间承担任何责任。
•原因
(2):
CIF不是到岸价还因为CIF的风险转移界限也是装运港船舷而不是目的港。
例如,采用CIF价格术语成交的合同,如果载货船舶在尚未驶离装运港就触礁沉没了,买方是无法向卖方索赔的,因为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已转移至买方,买方只能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这说明卖方对于风险并不负责至目的港。
•三、CFR
(一)含义
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
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只用于海洋或内河运输
•如双方当事人不拟以越过船舷作为完成交货,则应采用CPT术语。
•
(二)注意问题
•装船通知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以便在风险转移前,买方能及时办理保险。
–买方办理进口货物保险时,保险公司按有关的装船通知承保。
如果卖方未能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及时办理保险,则万一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其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CIF中卖方租船订舱的责任和在目的港卸货费用的负担及变形,也都适用于CFR
•CFR与CIF的异同
CFR和CIF的区别仅在于:
CFR合同的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手续,不支付保险费,不提供保险单据,有关海上运输的货物保险由买方自理。
除此以外,CFR和CIF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义务划分基本上相同,均属于装运合同
CFR下特别强调卖方及时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advice)的义务,如未及时通知,会导致风险推迟转移。
•案例:
卖方应该负担卸货风险吗?
买卖双方采用CFRLandedShanghai术语签订散装小麦贸易合同。
在上海港卸货时,因为卸货工人操作失误,部分货物包装被钩破。
买方认为采用CFRLandedShanghai变形术语成交,则卖方应该负担风险和费用直到货物运抵上海港码头交货。
双方产生争议。
•分析
–除非合同约定,否则术语变形不改变术语的性质,包括风险划分。
–本合同仍然是装运合同,卖方不承担卸货风险。
越过装运港船舷的风险应当由买方承担。
–买方可以向卸货公司索赔或向保险公司索赔。
•FOB、CFR、CIF的比较
•FOB、CFR、CIF的比较
•相同之处:
✓交货地点相同:
出口国的装运港
✓风险划分界限相同:
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均属于象征性交货:
凭合格单据证明已完成交货
✓适用的运输方式相同:
适用于水上运输
•不同之处:
CIF=FOB+F+I=CFR+I
•四、FCA
(一)含义
FreeCarrier(…namedplace)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应当注意,选定的交货地点在该地装货和卸货的义务有影响。
–可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承运人”
•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海洋、航空、内河运输或多式运输的实际承运人(actualcarrier),或承担取得上述运输履行的订约承运人(contractingcarrier),如货运代理商(freightforwarder)。
如买方指定一个非承运人的人收取货物,当货物被交给该人时,应认为卖方已履行了交货义务。
•1.FCA与FOB的关系
•FCA是从FOB术语发展出来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应集装箱运输、滚装船运输及多式联运的需要,可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
•FCA与FOB的主要区别
相同:
买卖双方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的原则基本相同。
不同:
✓风险:
•FOB下以船舷为界;
•FCA下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适用范围:
•FOB:
海运、内河运输
•FCA:
各种运输方式
•2.FCA的交货地点与风险转移
⏹不同运输方式下交货义务:
按INCOTERMS2000,交货地点的选择直接影响到装卸货物的责任划分。
⏹风险转移——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因买方责任,使卖方无法按时交货,自规定交货约定日期起,买方应承担相应费用和风险,但前提是卖方要明确将货物划归买方(货物特定化)。
•FCA的交货地点与风险转移
(1)如合同中所规定的指定交货地为卖方所在处所(工厂、工场、仓库等),则当货物被装至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收货运输工具上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FCA的交货地点与风险转移
(2)在其他情况下,当货物在买方指定的交货地(如铁路终点站、启运机场、货运站、集装箱码头或堆场、多用途货运终点站或类似的收货点),在卖方的送货运输工具上(未卸下——notunloaded),被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
•3.运输契约的缔结
•FCA合同的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自指定地运输货物的合同。
但是,如果买方提出请求,或如果按照商业惯例,在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时(如在铁路或航空运输的情况下)需要卖方提供协助的话,卖方可代为安排运输,但有关费用和风险由买方负担。
•4.货物集合化的费用负担
•鉴于在采用FCA术语时,货物大都作了集合化或成组化(cargounitization),例如装入集装箱或装上托盘(pallets),因此,卖方应考虑将货物集合化所需的费用也计算在价格之内。
•五、CPT
(一)含义
Carriag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买方承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额外费用
•属于装运合同
•可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CPT
•CPT术语后应标明目的地,该指定目的地是卖方运费付至的地点,不是卖方完成交货的地点。
•CPT合同是“装运合同”。
交货地点在卖方营业处所或承运人所在地。
•CPT的交货点与风险转移与FCA完全相同,即货交承运人。
•CPT和CFR比较
–相同:
基本原则相同
✓风险在交货地转移
✓卖方订立运输合同,交付运费
✓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分离
✓同属装运合同
–不同
✓适用的运输方式可能不同
✓风险划分不同:
CFR以船舷为界;CPT以货交承运人为界
•1.运输契约的缔结
•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依通常路线及习惯方式,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约定点。
如未约定或按照惯例也无法确定具体交货点,则卖方可在指定的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2、适用的运输方式和提交的运输单据
•CPT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铁路、公路、海洋、航空、内河运输或多式运输。
•卖方应提交相应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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