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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题分析
辩题分析
辩题之于辩论,犹如章程之于组织,乃起到指示方向、明定范围的作用。
一个组织的章程,规定了这个组织的性质、宗旨、组织结构、运作方法、活动范围,既是将这一组织与其他组织区别开来的形式上的依据,也是指挥这一组织本身活动的指挥棒。
辩题对辩论整体的作用大致亦如此,辩题一旦确立,辩论的性质、目的、范围、双方立场等也就确立了。
辩论的性质来源于辩题所确立的辩论的客体,也就是一般意义上的事实、价值、政策。
国内校园辩论的性质一般意义上都属于价值辩论,最后回归的主题并非确证某一事实、也非以其结果作出某一选择,而是向观众、社会彰显一种合理的认识、态度、信念。
辩论的目的在于通过双方或多方的辩论达到一种效果,对于事实辩论而言其目的在于从双方所坚持的事实中得到一个正确的,但事实辩论允许对任一方的立场作出修正以达到“更正确”的目的,价值辩论的目的在于在两种相抵触的价值中做出选择,或是明确在什么时候哪种价值具有更高的伦理位序,政策辩论的目的在于从双方给出的方案中选取一个较合理者,因为评价者本身往往非专业人士,而双方已然给出的方案往往又都是考虑周全却难以相容的,所以不能修正双方立场得出一个“更合理的方案”而只能“幸福二选一”。
辩论的范围意即由辩题所决定的一定的概念解释范围、一定的价值选择范围、一定的辩论交锋范围、一定的论据选择范围、一定的论证达成范围。
现在的辩论中,最常见的问题莫过于偏题,因为赛前缺乏对辩题严肃的、逻辑的分析,比赛过程中双方选手往往是专拣己方看起来有利的说,而不管所说内容和立场有什么关系。
并不是说只有具有与辩题直接的、显见的联系的内容才可以在比赛中出现,而是指立论中的任一设计、辩论中的任一交锋应当针对辩题本身。
现实中有时候出现偏题是因为辩手知识储备缺乏,像“是否存在回避制度”“仲裁成本是否高于简易诉讼”都是知识性问题,对于这种问题的辩论只能说明一方或双方在理论上不及格。
双方立场不用说了。
辩题对辩论的过程具有一种限定性的、指示性的作用,但在实践中辩手对辩题的分析往往做的不够完整。
以“手机拉进/疏远人的距离”为例,由辩题我们可以知道辩题所确定的关键字分别为“手机”“拉进/疏远”“人的距离”。
对第一个概念一般不会有太大的争议,但也能可出现一方定义手机为XXXXXXX,而把小灵通、固定电话等和手机区分开来,认为小灵动、固定电话等拉近人的距离,而手机疏远人的距离,甚至振振有词地认为手机话费偏高使得人们沟通时都在卡“59秒”、手机功能过多使人在业余时间沉迷于此而不主动与他人交流等等。
这种定义方法就非常不可取,虽然找到了一个“解释”的方法,但是是以偷换辩论范围为基础的,把辩题变成了“和其它通讯工具相比手机更可能疏远人的距离”。
对“拉进/疏远”实际上是个双方都说不清楚的问题,对它的解释有赖于下一关键词“人的距离”,由人的距离的特征来判断何谓拉近何谓疏远。
“人的距离”在一般意义上的解释是什么?
各位可以先给出一个自己的答案。
在一场比赛中,正方选手将人的距离解释为社会学上的人际关系距离,认为人的距离实际上反映的是人与人在社会生活中交流的频繁程度和客观上的依存程度的一个概念,也就是接触越多、利害关系越大,人的距离就越近。
而其所排斥的一个概念恰恰为反方所选用,就是“情感距离”的概念,感情越好、越深,人的距离越近,反之则越远。
这两种定义决定了双方论证的不同,但我认为,都是符合辩论所要求的讨论范围的,从正方而言虽然在概念上排斥“情感距离”,但原因乃是因为其内涵过小,事实上正方的论证也适用于对“情感距离”的社会学分析。
从反方而言虽然“人际关系距离”看似莫名其妙,但客观上人际关系距离和情感距离是具有交集并且一定意义上起到影响的。
结束定义之后实际上辩题就已经预示着双方接下来的论证方法和辩论的交锋点所在了,从任一方辩手而言都应敏锐地把握好这一点。
我以前常说在给辩题下定义之前先搞清楚辩题要我们讨论什么,这个说法实际上不准确,应该是首先搞清楚辩题所确定的辩论范围,再来下定义,从而得出辩题要讨论什么的结论。
对辩论范围的把握是一个比较难以掌握的技术,一般而言依靠常识、普通人思维、学理认识、辩论经验等都可以在大致上搞清楚,但涉及一些过于细节的问题(比如在上个辩题中是否要讨论现有通讯方式的不合理性)谁都难以下一个判断。
我的忠告就是,觉得与辩题似有关似无关的,绝对不要作为论证的重点,更不要在比赛过程中占用对论证主要部分所必需的时间。
辩题与立论的关系
立论在政策性辩论中又称“辩案”,而我觉得实际上辩案比立论包含了更多的内容。
譬如论据的使用,在立论中不作为一个重点,而在辩案中就是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事实上,一般所见的(或者只能说我所接触到的)辩论比赛,立论都是一个理论性的框架,而对于论据的使用、论证重心的分配,则有待于辩手依靠个人素养去完成。
有时候我也在思考这种纯理论性的立论方式是否合适,其结果导致双方在场上互相大玩逻辑分析和各种名词概念(而且大部分情况下玩得不怎么好),而影响了双方对立场的论证。
虽然我们常说抛例子没意思,但一场比赛如果一方能拿出十多个非常有说服力的例子(甚至一两个让人印象非常深刻的),即使不用作太多理论论证,听者也会被其争取。
这是因为,现实的、具体的事例比抽象的理论模型更具有说服力。
言归正传,辩题一旦确立,对辩题的定义一旦完成,接下来就是立论的设定。
在实践中我们往往把定义过程和立论过程放到一起,根据理论需要选择合适的定义。
这其实是非常值得质疑的一种做法。
我在国际法带队的时候常常花大量的时间来解决辩题本身所涉及的概念和理论性问题,别人问我要立论我总是说没出来。
从主观认识来说我觉得你对于一个辩题所涉及的各方面知识都掌握了,那么运用一个现有的立论就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反之则必须依靠大量反复的技术性练习,但技术性练习本身不具有创造性,对其过分依赖反而可能导致不良的后果。
这就好像学习中真学得好和背题背得好,尽管背题背得好可能考试考得比真学的好的同学还好,但我总不认为这是一种好的方法。
对辩题的理解(定义)过程完成之后,再来确定立论,将会更有目的性,因为此时已很明确希望达成哪一种论证结果。
立论的展开严格上要紧扣辩题的“范围”,不应将非辩题讨论的部分作为论证的主要部分。
如果这些东西对于辩题而言是前提性的,则可以做出适当解释和论证,程度到“观众和评委认为”即可,具体什么地步各位自行判断,而不必在意对方的纠缠。
谷子曾经和我讨论说:
前提问题没论证成立,后面说得再好也不应当认为论证是成功的。
我觉得,只要有对方在,你的前提问题永远论证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地步。
辩题在立论中处于一个什么位置呢?
是结论的位置。
换言之,一方立论论证最后得出来的结论即为他方辩题。
辩题是什么性质的,结论就应该是什么性质的。
实践中大量存在以价值判断取代事实判断的情况,这其实是不合理的,自从复旦大学93年首开此先例之后,所有大陆的辩手都学会说“我们之所以要做出这样一个判断,就是为了提醒大家……”之类的话。
必须承认上学期的时候我在一定程度上也做了这种坏事:
)因为竞赛辩论从其性质而言,往往并不仅是告诉人们某一事实,所以在完成对事实辩题的论证之后,作出一定的价值倡导是可以的,也是可取的。
但有一种屡见不鲜的做法应当警惕,就是事实部分明明论证得甚不成功,还口口声声地大声疾呼:
“我们是为了提倡这样一种价值!
……”我说过,最傻的倡导价值的方法就是把价值挂在嘴边,就好像保鲜保了那么多人们还是很怀疑你的新鲜性一样。
记住,辩题是立论的方向和限制,不要立出不符合辩题需要的论来,也不要没搞清楚辩题就急于立论。
一个好的立论,首要的因素就是合题性。
立论和比赛的关系
好的立论是好的比赛的前提,一场比赛双方都持有一个观点鲜明、逻辑严密、论证充分、内容丰富的立论,那么这场比赛就很值得期待。
我这里说的好的比赛和比赛的“精彩”不能画上等号,二者虽然在内容上互有交错,但前者更注重辩论结果的评价,而后者更注重辩论过程的评价。
我们曾经说过好的比赛使人不愿意在正反方中做出一个选择,但这种艰难是因为“双方都说得很对”而不是“双方都表现很好”。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
立论和比赛的关系实际上要从两个层面上来看,一个是同一队伍不同辩手的层面,一个是不同队伍的不同立论。
立论是一支辩论队场上辩论的理论性基础,它有点像在战争中战略战术的运用。
对上场队员的选拔、场上论证的方式方法等都应当以立论为依据。
任何上场队员必须对立论有120%的理解,100%是指完全掌握立论,无任何疏漏和错误理解,20%是指对立论本身不包含、但在立论的展开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概念、论证方法有一定了解。
凡队员对立论不赞同或对立论持保留意见,应当作为剥夺上场资格的理由,因为辩论是个需要配合的团体活动,一人的临阵乱枪可能导致整支队伍的溃散,这就好像我党在选拔干部的时候为什么政治上一定要过硬一样:
)作用于比赛的立论应至少包含以下几个部分:
一、论证结构;二、逻辑推导过程;三、对免证事实和待证事实的区分;四、对对方理论的合理猜测和准备;五、攻击、防御战场的具体设置;六、底线;七、对陈词内容的设置和对交互性辩论中论证方式的指示。
此外,教练(领队)还可以指导队员准备好论据的使用时机和使用方法、指定场上队员的具体作用等。
正反双方对辩题的不同理解和利益上的冲突导致其立论不会相同,虽然少数情况下可能正反方定义、推理过程、甚至论证角度完全相同,仅是结论不同的情况,但这毕竟是个例,我们不予讨论。
通常来说,由一支具有一定辩论能力的辩论队所设计出来的立论,都不太可能是不堪一击的,应当对其具有适当的注意。
在己方立论中,可对对方立论做出适当猜测,但不论猜中与否,应以对方实际立论为准,切忌一看对方说了某些己方猜到的内容,就冲上去乱扣帽子,犯下张冠李戴的错误。
对对方立论反驳的第一步是充分理解对方立论的内容。
场上因为双方立场的对立使得双方辩手容易产生敌意(不包括我……我只对回避我问题的流氓有敌意),因此常常不能静下心听对方说了什么。
在陈词阶段,最重要的工作不是反驳,而是听懂对方的立论,和我方立论作出对比,发现有哪些不同,这些不同中哪些我方有利、哪些不利,在接下来的过程中应当主打我方立论的哪点、攻击对方的哪点。
听懂了对方的立论而不顾己方立论大肆反驳和没听懂对方立论就举起本方事先准备好的大棒乱敲,同样是不可取的,都容易造成己方逻辑上的矛盾,而最主要的,可能放过最好攻击对方、巩固己方的机会。
对对方立论的适当承认,是非常实用的战术,因为对方任何一个主张,不可能完全没有正确的一面(除非他犯下“人类应当被灭绝”这类原则性的错误)。
优秀的辩手与普通的辩手,最大的区别不在于谁更能阐述本方的立论或者逐条反驳对方的立论,而在能够于以己之长攻彼之短,抓住场上的主动权。
在比赛中双方的立论就好像把双方观点推销给观众的促销手段,千万不要为了打击对方而使顾客对你也丧失了兴趣,要在展示自己和打击对方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一切从观众出发。
知识和技巧的关系
在以往我们一般将其称之为“理论与技巧”,但我现在突然觉得这个说法不好。
辩论中所指的理论能力,是对相关知识进行整合从而形成系统的认识体系的能力。
但在现实中理论这一提法过多的出现,使得理论学习本身面临一种功利化的趋势,它表现为辩手过多专注于理论层面的争论而忽略基础知识的摄取,总是根据已有的认识结论而各执一词,但缺少寻求他山之玉的习惯。
所以在这里我更愿意称其为知识和技巧的关系。
需要承认的是,在知识方面我也觉得自己十分匮乏,因此难以做得更好,但通过仅有的一些涉猎,我觉得更多知识的摄取对辩论能力的提升是利大于弊的。
辩论需要的不是两脚书橱,它给任何人参与讨论的机会,但若想有更高的认识能力,多读些书吧。
我不大敢说是不是拥有一定的知识储备才能掌握一定的辩论技巧,但显而易见的是缺乏知识体系的支撑,一个辩手很容易错误地去使用一些技巧。
譬如所谓“质疑”的问题,一个问题无法确定你可以质疑,但如果连常识、基础事实你都总是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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