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指导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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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指导意见试行
重庆市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指导意见(试行)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及责任认定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规范和指导交通警察正确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成因,依法、公正、合理认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和事故处理工作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旨在指导办案人员分析和把握形成事故的原因、确定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大小以及过错严重程度的方法,按照责任认定操作原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事故原因的分析
一,人的原因
1,疏忽大意。
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
表现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具体行为就是该发现的异常情况而没有发现,
2,盲目自信。
法律意义上的故意行为。
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具体表现为以主动的方式违反交通安全法规,
3,反应迟缓、判断和操作错误,
4,人体缺陷。
生理缺陷及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5,饮酒或服用违禁药品。
服用违禁药品的现象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治病需要服药不当,另一类则是为满足精神刺激的需求服用精神类违禁药品。
二,路的原因
道路的平曲线半径、纵坡、反超高、行车视距、路面干湿度、泥泞度和平整度、道路安全或附属设施缺失、停放在道路上的车辆和堆放在上路面的障碍物的位置和施工等对安全行驶的影响。
三,交通工具及装载的原因
机动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行驶条件,装载对行驶中的机动车辆操纵、稳定性的影响,是否存在突发性机械故障诱发交通事故的可能等。
四,环境方面的原因
时间、气候等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影响。
五,意外原因
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不可避免的突发性机械故障等。
三、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以及过错严重程度的确定
一,确定违反通行规定的行为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有关通行规定,综合评定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一方当事人有违反通行规定,明显侵犯它方通行权和优先通行权的行为导致事故,其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一般较大,过错程度也严重。
当事人的侵权行为见附件1,
二,确定当事人行为的特征
将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确定为突然性和稳定性。
突然性行为主要是指在临近对方时突然发生,并主动迅速地逼近对方,造成对方在时间和空间上不能采取措施避让的行为,稳定性行为主要是指处于持续运动或者是静止状态的行为。
突然性行为对安全危害性大,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大、过错程度也严重,稳定性行为对安全的危害性小,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小、过错程度也轻微,对事故的发生起促成作用。
当事人行为的特征见附件2,
三,确定当事人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事故责任,当
事人虽有违法或过错行为,但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必然联系,即使没有这个行为出现,也不影响事故的发生和结果,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确定当事人行为是否与直接因果关系的方法见附件3,
四、责任认定操作原则
一,事故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原则。
事故责任应由造成或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人承担。
承担责任的人必须是自然人和法定代表人。
二,责任量化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确定当事人所应当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大,且过错严重的,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其主要以上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小以及过错轻微,在事故中只起促成作用或加大事故损害后果,其行为是造成事故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以下的责任,作用大小或过错严重程度基本相当的则认定承担同等责任,当事人无过错行为的不承担责任。
三,责任对应原则。
当事人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必须是相对应的,各方当事人责任之和也必须是一个全部责任,100%,。
责任划分的一般规则为,
1,事故涉及两方当事人时,其责任承担的比例应当是全部责任对应无责任,主要责任对应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对应同等责任。
2,三方以上当事人的共同造成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对应数个无责任,一个主要责任对应数个次要责任,反之不能,同等责任可以有数个。
3,事故发生后,又发生一起或数起事故,即一事造成多种结果的事故,事故与事故之间是连续发生的,或相互之间有联系的,对其中一方当事人不能同时认定二种以上的责任,反之,视为二次事故。
4,数车发生连续碰撞的事故,如果是连续追尾事故应分别认定。
四,责任法定原则。
以下事故的责任认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1,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当事人的责任。
1,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提供事故有效证据的。
4,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认定当事人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5,学员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驾驶教练车学习驾驶中造成的交通事故,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五,量责从重的原则。
当事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时,除当事人应承担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以外,一般在应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来认定责任。
1,驾驶人具有酒后、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机动车辆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
五、单车事故常见形态的主要成因和责任认定
一,碰撞固定物,是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道路,公路,两旁的行道树、电线杆、建筑物、护栏、护坡、山体等固定物发生碰撞的事故。
1,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当事人的行为,
1,车速过快导致车辆失控,
2,发现障碍物,含路面的坑洞等,迟缓,采取紧急躲避或猛打方向绕躲致使车辆改变行驶方向,
3,紧急制动过程中车辆发生侧滑,
4,因酒后、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疲劳驾车或突发疾病,
5,驾车时注意力不集中,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捡拿递东西、点烟、饮食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6,机械故障,制动、方向失效,爆胎等,,
7,道路、时间、气候对安全行驶的影响,行车视距、照明、道路线型、路面干湿、平整度,。
2,责任认定,以上事故除第6项原因外,其余均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碰撞停放在道路上的车辆、堆放在路面上的障碍,物品,,是指碰撞一方为零速度车辆、路面施工作业临时堆放的建筑材料和山体滑石等。
1,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当事人的行为
1,车速过快,
2,因酒后、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疲劳驾车,
3,驾车时注意力不集中,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捡拿递东西、点烟、饮食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4,停放在道路上的车辆和堆放在上路面的障碍物的位置对安全行驶的影响,
5,停放在道路上的车辆和堆放在上路面的障碍物未摆放、设置警示标志或摆放、设置的位置不正确。
2,责任认定,驾驶人有1-3项行为之一引起事故的,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如驾驶人有1-3项行为之一,障碍方虽有4,5项行为,但道路安全视距良好,因驾驶人判断和操作错误引起事故的,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如驾驶人无1-3项行为,障碍方同时有4,5项行为之一,则由障碍方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三,翻履和坠车,是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受侧向力的作用,一部分或全部车轮悬空,车身着地的事故形态或车辆整体脱离路面,坠落于高度低于路面的地方的事故形态。
1,在道路上的翻履形成的主要原因和当事人的行为,
1,车辆装载超载、高,遇情况紧急制动时发生侧滑,
2,车速过快,猛打方向绕躲障碍物,
3,弯道车速过快,车辆发生侧滑,
4,机械故障,制动、方向失效、爆胎等,。
2,驶出路外坠车形成的主要原因和当事人的行为,
除上述在道路上的翻履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外,还有,
1,车速过快导致车辆失控,
2,驾车时注意力不集中,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捡拿递东西、点烟、饮食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3,因酒后、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疲劳驾车或突发疾病,
4,道路对安全行驶的影响,线型,路面干湿度、泥泞度和平整度,,
5,陡坡上因操作不当和严重超载导致溜车。
3,责任认定,以上事故属单车事故,是驾驶人的行为造成的,除机械故障外,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相互碰撞发生事故常见形态的主要成因和责任认定。
一,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
1,正面相撞,指相向行驶的车辆其正前部,含左右两前角,发生的相互碰撞。
1,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当事人的行为,
1,逆向行驶和会车占道,
2,超车驶入相对车道与相对方向来车形成的正面相撞,
3,疲劳打瞌睡失去知觉,丧失控制能力形成的正面相撞,
4,在弯道上会车,超车,由于占道行驶、车速过快或紧急制动发生侧滑、进入弯道时角度不当等形成的正面相撞。
导致上述1和2项原因与驾驶人的认知及判断错误、抢行、酒后驾驶等行为有关。
2,责任认定,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一方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双方同时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行为,承担同等责任。
一方虽具有上述行为之一,但另一方具有事故前未采取制动等措施避让、超速行驶、酒后驾车、安全视距良
好且有躲避条件而未让、超载加重事故损害后果等行为之一,另一方应承担次要责任。
2,侧面相撞,指同一平面运行的车辆的运行轨迹发生交叉,不同方向驶向不同方向的过程中的接触点,、交织,不同方向驶向相同方向过程中的接触点,时,一车正前部,包括左右车前角,与另一车车身侧面发生的相互碰撞。
1,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当事人的行为,
1,未按规定让行,
2,违反信号灯控制,
3,违反标志标线,
4,同方向行驶时,后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掉头的车辆,
5,违法变更车道,
6,违法掉头,
7,争道抢行等。
2,责任认定,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一方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双方同时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行为,承担同等责任。
一方虽具有上述行为之一,但另一方具有事故前未采取制动等措施避让、超速行驶、酒后驾车、安全视距良好且有躲避条件而未让、超载加重事故损害后果等行为之一,应承担次要责任。
3,尾随相撞,是指同方向行驶的车辆,一车的前部与另一车的尾部发生的碰撞。
1,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当事人的行为,
1,后车驾驶人因疲劳驾驶、酒后驾车、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车,导致注意力分散或距离估计不当、反应迟缓,
2,后车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有打手机、捡拿递东西、点烟、饮食等分
散注意力和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3,遇前车停车,后车未保持安全距离,
4,因前车操作失误或上坡起步时溜车,
5,违法变更车道等,
6,在车行道上倒车,
7,驾驶人有视角立体盲。
2,责任认定,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一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4,侧面刮擦,是指相向行驶的车辆在会车时,或同向行驶的车辆在后车超越前车时发生的两车车身侧面间的刮擦。
1,侧面刮擦形成的主要原因和当事人的行为,
1,不按规定会车,
2,违法变更车道,
3,违法超车,
4,争道抢行。
2,责任认定,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一方应承担事故主要以上责任,双方同时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行为,承担同等责任。
一方虽具有上述行为之一,但另一方具有超速行驶、酒后驾车、安全视距良好且有躲避条件而未让等行为之一,应承担次要责任。
二,四轮机动车与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
1,事故形态
除具有机动车与机动车碰撞的基本形态外,由于二轮摩托车稳定性差,遇紧急制动、路面湿滑等情况时,容易引发倒地后被过往四轮机动车碾压的事故。
2,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及责任认定
除具有机动车与机动车碰撞的各种原因外,摩托车超载对驾驶人安全操作有一定的影响,进行责任认定时,如果摩托车超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
1,正面相撞,指车辆正前部,包括左右两前角,与行人发生碰撞,接触,。
1,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当事人的行为,
1,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没有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停车让行,
2,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通路口时,没有减速慢行,让行人先行,
3,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没有避让,
4,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但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行人先行,
5,机动车驾驶人因疲劳驾驶、酒后驾车、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车或在驾驶过程中,因有打手机、捡拿递东西、点烟、饮食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导致注意力分散,未及时发现或未发现横过道路或在车行道内行走、停留的行人,
6,车辆驶出路面碰撞路外行人,
7,驾驶机动车因车速度过快,发现行人后来不及采取停车避让或绕行躲避措施,
8,夜间照明不良、安全视距差,驾驶人未及时发现或未发现行人,
9,行人未走过街设施,
10,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11,有人行道的道路,行人在车行道行走、停留,
12,行人在车行道上嬉闹,
13,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14,行人在停驶车辆或遮挡物的前端等驾驶人不易及时发现的地方突然横过公路,
15,行人强行拦车。
2,责任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上述第1至8项行为之一的,应承担事故主要以上责任,行人具有第9至15项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同等以上责任。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车辆应当在确保安全情况下通行,而行人只需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当机动车与横过道,公,路的行人发生碰撞,当双方均有过错行为时,只要行人的行为不具有突然性,上述12至15项行为,,机动车的过错一般要大于行人的过错,机动车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以上责任。
2,侧面刮擦,指车辆车身侧面与行人接触发生碰撞或刮擦。
1,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当事人的行为,
1,驾驶人驾驶车辆过余靠边行驶,
2,机动车驾驶人因疲劳驾驶、酒后驾车、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车或在驾驶过程中,因有打手机、捡拿递东西、点烟、饮食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导致注意力分散,未及时发现或未发现横过道路或在车行道内行走、停留的行人,
3,夜间照明不良、安全视距差,驾驶人未及时发现或未发现行人,
4,有人行道的道路,行人在车行道行走、停留,
5,行人在车行道内嬉闹,
6,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7,行人在停驶车辆前端或遮挡物的等驾驶人不易及时发现的地方突然横过公路。
8,行人强行拦车、扒、吊车。
2,责任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上述第1,2项行为的,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上述第3项行为的,应承担事故主要以上责任,但行人同时具第4项行为,行人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行人具有第5,8项行为之一的,应承担同等以上责任。
3,碾压,指车辆未与行人发生碰撞,而是直接碾压人体。
1,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和当事人的行为,
1,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
2,机动车驾驶人因疲劳驾驶、酒后驾车、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车或在驾驶过程中有打手机、捡拿递东西、点烟、饮食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导致注意力分散,未及时发现或未发现在车行道内坐、卧的行人,
3,夜间照明不良、安全视距差,驾驶人未及时发现或未发现行人。
2,责任认定,具有行为能力且主观意识清醒的行人主动在车行道内坐、卧时,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行人因意外,生病、受伤等,被动在车行道内坐、卧时,机动车驾驶人因第2项原因没有及时发现或未发现行人,来不及或未采取停车或躲避措施的造成事故的,驾驶人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因第3项原因的未及时发现或未发现行人,双方负同等责任。
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间、非机动车间和非机动车与行人间发生碰
撞
由于我市非机动车较少,本指导意见没有专门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间、非机动车间和非机动车与行人间发生的事故进行成因分析,如遇此类事故,参照本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成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七、车辆与车辆、行人之间,如双方未发生接触的,原则上不确定责任。
八、事故定性证据的收集和应用。
见附件4,
九、遇本指导意见未列入的,以及案情复杂、情节特殊的个案事故时,应根据案情作具体分析。
十、本指导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当事人的侵权行为
2.当事人行为的特征分类表
3.直接因果关系分析
4.交通事故定性证据的收集和应用
附件1,
当事人的侵权行为
序号适用法律法规行为
1条例51条1项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条例51条4项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
3条例51条6项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
条例51条2项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4条例51条7项、52条3项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5条例51条3、7项和52条3、4项通过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未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6条例52条1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未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7条例52条2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8法38条、条例38条、40条、41条、42条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9条例68条1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10条例68条5项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
11条例69条1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12条例69条2项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13法35条、条例82条1项机动车逆向行驶
14条例48条2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
15条例48条2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16条例48条3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上坡的一方先行
17条例48条3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路段,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未让下坡的一方先行18条例48条4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19法47条1款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20法47条2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21条例70条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让行
22条例79条1款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
23法45条2款、条例53条3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24条例44条2款、重条47条1款机动车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右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左侧车道的车辆先行25条例49条2款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26法38、62条和条例38-43条车辆、行人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未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重条《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附件2,
当事人行为的特征分类表
具有突然性的行为
序号适用法律法规行为
1法45条1款、条例53条2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
2条例47条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
3法条43条1项遇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
4法条43条2项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
5法条43条3项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6法条43条4项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
7条例47条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8条例82条2项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9条例72条4项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10法43条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11条例48条1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
12法47条1款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13法47条2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14条例70条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让行
15条例79条1款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
16条例51条3项、57条转弯、变更车道不按规定使用灯光17法45条1款、条例53条2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行驶
18法45条2款、条例53条3款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19条例44条2款、重条47条1款机动车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让所借道路内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右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左侧车道的车辆先行20条例79条1款、2款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21条例82条1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22条例72条4项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转弯23条例49条1款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或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掉头
24条例49条2款机动车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25条例50条机动车在禁止倒车的地点倒车
26条例64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
27条例67条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28条例67条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29条例72条5项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造成方向改变
30条例72条5项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造成方向改变
3132条例72条6项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造成方向改变
33条例72条6项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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