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docx
- 文档编号:29230746
- 上传时间:2023-07-21
- 格式:DOCX
- 页数:36
- 大小:308.78KB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docx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docx(3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
二、责任人
责任人:
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和局建设项目审批领导小组。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2009年)第四条、第六条。
(三)《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省环境保护厅黑环发[2009]51号)及《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
四、须提交的资料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书面申请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6份,电子版(光盘)1份;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核准、备案准予文件;
(四)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区环保局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管理意见;
(五)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意见;
(六)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由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审批条件
(一)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并依法征得有关机关同意;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六、审批程序
1、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市环保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
2、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由承办人B会审后报科长审核,科长组织召开科务会集体研究提出科室意见送局办公室核稿,呈报分管副局长、局长签批。
科长无法审核,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并召开科务会;主管副局长无法签批,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局长无法指定,由常务副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
(二)需要征求有关科室意见的,由主管副局长或局办公室批转给相关科室会签。
(三)环境污染较重或处于敏感地区的建设项目,由主管副局长提议交由局建设项目审批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审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书面申请示范文本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长期公布(http:
//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审批结果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公告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限,一般项目为30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60日),特殊项目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30日);
(三)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法定时限为15日)。
依法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监督检查
执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流程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流程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市辐射环境监督站(以下简称“辐射站”);
责任人:
承办人(市政府政务大厅环保局窗口:
承办人A,市辐射环境监督站:
承办人B)、分管副站长、站长、站务会参加人员、主管副局长。
二、许可权力行使依据
(一)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
(二)《关于委托哈尔滨市等十二市(地)环境保护局负责颁发辐射安全许可的函》(黑环函〔2007〕190号)规定:
1、 负责审批颁发辖区内从事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活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证的颁发遵循高类别含盖低类别、一个法人只取得一个许可证原则;
2、 Ⅲ类射线装置环评审批、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工作;
三、受理范围和许可标准
(一)受理范围
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
(二)许可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即可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1、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或省级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3、Ⅲ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
6、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7、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1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四、申请与受理
(一)所需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
4、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
5、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包括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帐管理制度、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及应急预案、废放射源处置方案等;
6、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射线装置明细表。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以A4纸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
相关表格及填写范本可在大庆市环境信息网辐射站下载区(http:
//
(二)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开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人应当场,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开出《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开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告之不予受理的原因。
五、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将受理材料及时送报承办人B。
承办人B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包括申请单位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的合法性,各项规章制度的可执行性,环评文件的有效性,安全与防护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等。
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承办人A角根据审查情况写出书面审查意见,交承办人B。
(二)承办人B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2人的核查组,按照书面审查意见对申请单位辐射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拟制现场核查意见,由核查组所有成员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
提出整改的,要在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三)承办人B自现场核查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核查意见拟制辐射安全许可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一并交分管副站长审核,经站务会集体研究提出许可意见:
不予许可,书面告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决定许可,由站长签字后报主管副局长签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主管副局长在受理时限内无法签批时,由局长指定厅领导签批。
(四)将批准后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行政许可意见立卷归档;制作完成许可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或送达辐射安全许可证。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辐射安全许可办理时限为20工作日)。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示范文本及相关材料在大庆市环境信息网(http:
//hbj.
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情况通知申请单位所在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在大庆市环境信息网(http:
//hbj.daqing.
八、变更、延续与重新审领
(一)许可证变更
1、变更内容:
单位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
2、变更申请时限:
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
3、所需材料:
⑴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⑵变更后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⑶许可证正、副本。
4、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当场办结,特殊情况2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许可证延续
1、延续申请时限: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2、所需材料:
⑴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⑵由有资质的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的监测报告;⑶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⑷原许可证正、副本;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各年度评估报告。
3、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当场办结,特殊情况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重新申领许可证
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单位应重新申领许可证,申领程序同申请新许可证。
九、监督检查
执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工作流程图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工作流程
辐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
市环境保护局法制科(以下简称“局法制科”)
责任人:
承办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管政策法规工作副局长、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参加人员。
(二)责任单位:
大庆市辐射环境监督站(以下简称“辐射站”)
责任人:
承办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副站长、站长、站务会参加人员、主管辐射监管工作副局长。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一)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二)《关于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机构编制的通知》(庆编发〔2007〕1325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主要职责规定:
“负责三类射线装置登记表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黑龙江省辐射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
(1)有违反辐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事实;
(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辐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
辐射站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环境违法行为立案登记表》,经分管副站长审核后报站长签批。
3、立案时限:
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辐射环境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辐射环境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辐射站承办人A组织不少于3人(辐射站2人,案发县区环保部门不少于1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环境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分管副站长审核或提交站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并经站长签批后报送局法制科审查。
(三)审查
局法制科承办人A对辐射站报送的《环境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可对有关违法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由科长核签。
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退回辐射站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辐射站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局法制科审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1、对辐射环境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辐射站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辐射环境违法行为拟作出责令停产或者使用、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由辐射站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承办人A所起草的告知书经局法制科审核后,由辐射站报主管辐射监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主管辐射监管工作的副局长外出时,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签批)。
经批准后,局法制科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辐射站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局法制科承办人B进行复核。
依法需要听证的,局法制科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局法制科承办人A提出处理意见,经科务会讨论形成法制科威特意见后报送主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局长审批(主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局长外出时,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审批)。
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辐射站承办人B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局法制科审核后报主管副局长签发。
辐射站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局法制科牵头,辐射站配合,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归档
执行终了的辐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一案一档,由辐射站承办人B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五、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在大庆市环境保护局网站(http:
//hbj.daqing.gov.cn/)公布,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该网站公示7日。
六、处罚决定时限
辐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听证、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作出处理决定。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经主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局长批准,由局法制科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七、监督检查
执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八、责任追究
执行《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
辐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工作流程图
辐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工作流程图
排污费征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
市环境监察支队
责任人:
承办人A、主办人B、分管副支队长、支队长、支队长办公会参加人员
二、征收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1号)第三条第二款“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的征收,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的核定和收缴。
三、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A、污水征收标准:
每一污染当量0.7元(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2003年第31号令《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污水计算方法:
(一)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二)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污水排放量(吨)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当量数=
污染排放特征值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值见表4。
(四)污水排污费计算
1、污水排污费收费额=0.7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合
表1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 总汞
0.0005
2. 总镉
0.005
3. 总铬
0.04
4. 六价铬
0.02
5. 总砷
0.02
6. 总铅
0.025
7. 总镍
0.025
8. 苯并(a)芘
0.0000003
9. 总铍
0.01
10. 总银
0.02
表2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1. 悬浮物(SS)
4
12. 生化需氧量(BOD5)
0.5
13. 化学需氧量(COD)
1
14. 总有机碳(TOC)
0.49
15. 石油类
0.1
16. 动植物油
0.16
17. 挥发酚
0.08
18. 总氰化物
0.05
19. 硫化物
0.125
20. 氨氮
0.8
21. 氟化物
0.5
22. 甲醛
0.125
23. 苯胺类
0.2
24. 硝基苯类
0.2
2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0.2
26. 总铜
0.1
27. 总锌
0.2
28. 总锰
0.2
29. 彩色显影剂(CD-2)
0.2
30. 总磷
0.25
31. 元素磷(以P计)
0.05
32. 有机磷农药(以P计)
0.05
33. 乐果
0.05
34. 甲基对硫磷
0.05
35. 马拉硫磷
0.05
36. 对硫磷
0.05
37.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0.25
38. 三氯甲烷
0.04
39.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0.25
40. 四氯化碳
0.04
41. 三氯乙烯
0.04
42. 四氯乙烯
0.04
43. 苯
0.02
44. 甲苯
0.02
45. 乙苯
0.02
46. 邻-二甲苯
0.02
47. 对-二甲苯
0.02
48. 间-二甲苯
0.02
49. 氯苯
0.02
50. 邻二氯苯
0.02
51. 对二氯苯
0.02
52. 对硝基氯苯
0.02
53. 2.4-二硝基氯苯
0.02
54. 苯酚
0.02
55. 间-甲酚
0.02
56. 2.4-二氯酚
0.02
57. 2.4.6-三氯酚
0.02
58. 邻苯二甲酸二丁脂
0.02
59. 邻苯二甲酸二辛脂
0.02
60. 丙烯腈
0.125
61. 总硒
0.02
说明:
1.第一、二类污染物的分类依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和总有机碳(TOC),只征收一项。
表3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
1. PH值
1. 0-1,13-14
2. 1-2,12-13
3. 2-3,11-12
4. 3-4,10-11
5. 4-5,9-10
6. 5-6,
0.06吨污水
0.125吨污水
0.25吨污水
0.5吨污水
1吨污水
5吨污水
2. 色度
5吨水·倍
3. 大肠菌群数(超标)
3.3吨污水
4. 余氯量(用氯消毒的医院废水)
3.3吨污水
说明:
1.大肠菌群数和总余氯只征收一项。
2、PH5-6指大于等于5,小于6;PH9-10指大于9,小于等于10,其余类推。
表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类型
污染当量值
禽畜养殖场
1. 牛
0.1头
2. 猪
1头
3. 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0.14床
2.8吨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
说明:
1、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污染当量数。
2、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收费。
3、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本表计算污染当量。
B、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
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算征收,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废气计算方法:
(一)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二)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见表5
(三)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合
表5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污染物
污染当量值(千克)
1.二氧化硫
0.95
2.氮氧化物
0.95
3.一氧化碳
16.7
4.氯气
0.34
5.氯化氢
10.75
6.氟化物
0.87
7.氰化氢
0.005
8.硫酸雾
0.6
9.铬酸雾
0.0007
10.汞及其化合物
0.0001
11.一般性粉尘
4
12.石棉尘
0.53
13.玻璃棉尘
2.13
14.碳黑尘
0.59
15.铅及其化合物
0.02
16.镉及其化合物
0.03
17.铍及其化合物
0.0004
18.镍及其化合物
0.13
19.锡及其化合物
0.27
20.烟尘
2.18
21.苯
0.05
22.甲苯
0.18
23.二甲苯
0.27
24.苯并(a)芘
0.000002
25.甲醛
0.09
26.乙醛
0.45
27.丙烯醛
0.06
28.甲醇
0.67
29.酚类
0.35
30.沥青烟
0.19
31.苯胺类
0.21
32.氯苯类
0.72
33.硝基苯
0.17
34.丙烯腈
0.22
35.氯乙烯
0.55
36.光气
0.04
37.硫化氢
0.29
38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