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审计合同正本综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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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审计合同正本综述
合同编号:
*******项目
建设工程
跟踪审计合同
委托人:
****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受托人:
****工程造价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项目单位: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总目录
(一)协议书……………………………………………………2-13
(二)廉洁责任书………………………………………14-18
协议书
本协议由****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项目单位”)与****工程造价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以下称“受托人”)商定并签署。
鉴于委托人拟对****项目进行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接受了受托人对该项工程的报价,并基于2010年5月11日委托人发给受托人的中标通知书,达成并签订如下协议: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 合同协议书(含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
1.2 合同条款及附件
1.3 中标通知书(附件一)
1.4 委托人的招标文件(附件二)
1.5 受托人的投标文件(附件三)
1.6审计进度时间表(附件四)
1.7参审人员工时费用标准报价表(附件五)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若各文件之间存在含糊不清或互相冲突之处,位置排列在前面的文件优先,时间顺序在后的优先。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一切联系、通知,均以书面文字为准。
2.审计业务范围
依据跟踪审计方案开展工作,关注项目建设全过程内部控制管理的合规性和执行性,协助控制工程造价风险及其他委托人所需要的工作内容。
审计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1审核项目开工过程中的合规性;
2.2审核建设过程中内部控制体系完整性、有效性、执行性;
2.3审核各项招投标工作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及内控制度;
2.4审核工程概预算、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编制是否合理;
2.5审核各类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是否合理、合规;
2.6通过风险分析或根据委托方要求,抽样审核工程造价合理性;
2.7变更、隐蔽工程是否真实、合规;
2.8建设过程财务收支审计;
2.9竣工验收审查和评价;
2.10审核监理等中介机构履职情况;
2.11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工作;
2.12提供相关服务工作。
3.受托人的责任与义务
3.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的要求进行业务审计及相关服务,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受托人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委托人和项目单位的责任。
3.1.1协议履行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为准则,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审计方案及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实施审计,完成委托人委托的各项事务,公正、公平、严格、及时准确提供审计及相关服务。
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现委托人或项目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托人应及时将上述情况报告委托人,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利益。
3.1.2在执业过程中对知悉的委托人和项目单位商业秘密严加保密,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委托人和项目单位书面同意,否则受托人不得将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受托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取得的由委托人和项目单位提供的正本资料、文件、其他物品均属于委托人和项目单位的财产,受托人应当在服务完成后,将前述财物移交给委托人和项目单位。
3.1.3受托人根据商定的审计节点或工作需要(每次不少于5个工作日)进驻现场工作,现场工作期间受托人需安排不少于2名审计人员常驻现场。
审计工作过程中,受托人将根据情况对项目单位的工程结算、会计处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事项等提出改进意见,并根据当次审计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一式陆份,报告内容应涵盖所有协议书规定的工作范围)。
3.1.4协助委托人、项目单位做好工程项目索赔、反索赔有关工作。
3.1.5经委托人及项目单位认可后,方可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3.1.6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收取审计费用。
3.2审计时限
3.2.1金额在1000万(包括1000万元)以内单项工程,审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含法定休息日);
3.2.2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至5000万元之间(包括5000万元)的项目,审计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休息日);
3.2.3单项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计时间不超过16个工作日(不含法定休息日)。
3.3受托人应在入场后一周内向委托人、项目单位提交本次审计工作大纲及相应实施方案,委托人有权对工作大纲及实施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合理的修改意见相应进行调整。
3.4受托人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应在结算审计工作完毕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委托人、项目单位提交结算审计报告(一式捌份,一份送委托人,其余送项目单位存档)。
3.5受托人要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财政部《基本建设审核暂行办法》进行审计。
委托人将对受托人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或检查,发现单项工程结算审计误差率超过2%时,其误差率为2%~3%的扣审计费的5%;误差率每增加1%,扣审计费用比例上升1%。
(误差率=
×100%)
审计方案和其他执行事项误差以合同、审计方案约定为准,不符合约定事项即视为误差。
3.6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受托的业务再委托给第三方,如发生此情况,委托人即有权终止已签订的委托协议,由受托人退回项目单位已支付的全部审计费,并承担由此给项目单位造成的损失,包括委托人另寻其他审计机构发生的费用。
3.7受托人应对审计期间接触到的一切信息、资料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给第三方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泄露给第三方。
本条不因本合同的解除、终止而无效。
3.8本项目审计总负责人王勇,工程审计组负责人朱永江,财务审计组负责人于晓光。
项目组人员变更调整需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委托人,并经项目单位、委托人同意方可变更调整。
驻现场审计人员为朱永江、曹芳良(详见附件五),人员变更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3.9受托人应配合项目单位、委托人做好项目工程国家审计有关工作。
3.10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得与项目单位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3.11受托人为该工程服务的审计人员进入现场要遵守项目有关安全的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受托人自己负责。
3.12中审世纪国际工程造价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为联合体牵头人,主要负责与委托方及项目单位的沟通协调及付款结算事宜,承担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出具结算审计报告,并对联合体另一方在审计中发生的争议承担连带责任;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出具相关部分报告。
3.13工程结算审计结束后,出具由受托人、项目单位、施工单位认可的三方定案表。
3.14审计期间每年初,受托人需向委托人报送年度审计计划;每次现场审计前,需将进点时间、审计人员告知委托人。
4.项目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4.1积极配合受托人的审计工作,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工程结算和会计资料的完整、真实;保证工程结算和财务收支审核报告充分披露有关信息。
4.2及时向受托人提供审核工作所需的全部工程结算资料、会计资料和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4.3及时通知受托人实施审计业务及相关服务,并对受托人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向委托人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4.4为受托人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受托人做好施工方的联络、审计结果签认工作。
4.5协助受托人顺利出具由受托人、项目单位、施工单位认可的三方定案表。
4.6依委托人(通过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审计法务部)付款通知,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4.7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与受托人另行签订相关协议。
5.委托人的责任与义务
5.1对受托人开展审计业务进行监督,并审查、确认受托人提交的项目审计报告等资料,若项目单位提交资料延期,则审计时限相应顺延。
5.2协调、督促项目单位为受托人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相关资料,具体事项将由受托人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前,提供清单。
5.3在协议履行期间,委托人应选派一至二名对工程建设整体情况比较了解、工作认真负责、职业道德高尚的同志配合开展审计工作。
5.4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条款和工程审减额三方定案表,每年底前向项目单位发出付款通知书,由项目单位向受托人支付基本收费和效益收费。
6.合同价款:
6.1本合同价款分为基本收费和效益收费(针对结算审计)两部分。
基本收费部分:
人民币45万元整(大写:
肆拾伍万元整);效益收费费率:
审减额100万元以下按4.8%计取,审减额100万元-500万元按4.6%计取,审减额500万元-1000万元按4.4%计取,审减额1000万元以上按4.2%计取,计费基数为审减额。
例:
审减额在150万元的,效益收费金额为人民币71000元。
6.2本协议“第7部分付款方式”中合同价款仅指基本收费部分。
6.3效益收费审减额需经项目施工方和项目单位确认后按照年度结算和支付。
审减额=送审金额-受托人审定金额;(送审金额为经监理单位、项目单位审核并经施工方确认后的金额;审定金额为经受托人、项目单位、施工方认可的金额)。
6.4如受托人接受委托人未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项目,服务费用参照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1年8月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暂行规定》中工程造价人员工时费用标准(详细见附件五),按所派人员现场工时费用的八折计费,如现场服务工时不超过1人次三天则不再单独计费,项目现场工时由受托人统计,执行项目现场相关负责部门负责确认。
6.5本项目审计过程中委托人、项目单位协助解决受托人驻现场审计期间的审计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由项目单位负担。
7.付款方式
7.1基本收费部分付款进度根据阶段性审计业务完成,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后,如无异议,根据当次送审工程进度金额占工程总概算中建安投资的百分比乘以合同总金额所得价款,扣除奖励基金6%后的余额进行支付,在进行汇总工程结算审核前完成基本收费的全额支付。
7.2项目单位应依据委托人的付款通知书,在受托人提交合格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
8.违约责任与奖惩条款
8.1受托人未能如期完成单项工程审计任务,每延迟一日,应向委托人支付未完单项工程审计任务结算金额的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8.2受托人未执行审计方案计划相关内容条款规定开展审计工作的,视为执行误差,委托人将按照违约处理,每违反一项扣减基本收费的1-5%。
8.3受托人未按投标文件及合同的规定派出相关现场审计人员,或未征得委托人的同意随意更换现场审计人员,委托人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包括暂停支付审计费用、解除合同在内的必要措施,由此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受托人全部承担。
8.4在本合同期限内,如委托人认为受托人项目组成员不能按约定尽责、按时完成合同内的服务内容,可书面通知受托人进行人员撤换。
受托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5日内完成人员撤换,否则委托人有权暂停支付审计费用。
如受托人经两次人员调整均不能完成合同内约定的服务内容,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已付审计费用,同时委托人保留追究受托人乙方相应赔偿责任的权利,且委托人不承担因解除本合同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8.5除8.4条所述情形外,如因受托人原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提供服务不能达到本合同有关服务内容的要求,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受托人应返还委托人已支付审计费用,并赔偿委托人因此而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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