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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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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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1、廊坊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权力
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许可
00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核准
廊坊司法局
廊坊市司法局基层工作指导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部委文件: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八条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司法行政业务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个人
10
无
行政权力
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处罚种类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处罚
101
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廊坊市司法局
廊坊市司法局律师工作指导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律师
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15
102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103
律师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104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
105
律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106
律师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107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108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
109
律师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110
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111
律师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112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113
律师在代理活动中,与第三方恶意串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114
律师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115
律师利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团体的权力,对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垄断的;
116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代理或者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仲裁的;
行政处罚
117
律师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118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119
律师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
120
律师威胁、利诱证人,指使证人拒绝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转移、隐匿、毁灭证据,以及以其他方式为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制造障碍的;
廊坊市司法局
廊坊市司法局律师工作指导处
《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或设区的市司法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121
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的;
律师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15
无
122
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违反规定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123
律师违反规定,携带他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的;
廊坊市司法局
廊坊市司法局律师工作指导处
124
律师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扣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
行政处罚
125
律师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廊坊市司法局
廊坊市司法局律师工作指导处
《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或设区的市司法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律师
15
无
126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27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负责人、合伙人等事项,不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未经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
律师所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
15
128
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129
律师事务所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制度的
行政处罚
130
律师事务所违反国家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规定,管理混乱的
廊坊市司法局
廊坊市司法局律师工作指导处
《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
律师所
15
131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廊坊市司法局
廊坊市司法局律师工作指导处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律师所
132
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廊坊市司法局
廊坊市司法局律师工作指导处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警告、责令改正、停止执业、罚款
行政处罚
133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廊坊市司法局
廊坊市司法局律师工作指导处
律师
15
134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廊坊市司法局
廊坊市司法局公证工作指导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公证机构
警告、罚款、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135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136
公证员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公证员
行政处罚
137
公证员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廊坊市司法局
廊坊市司法局公证工作指导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5
138
公证员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139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
廊坊市司法局
廊坊市司法局公证工作指导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15
140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行政处罚
141
公证员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廊坊市司法局
廊坊市司法局公证工作指导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员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
15
142
公证员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143
公证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144
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的
廊坊市司法局
廊坊市司法局基层工作指导处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基层法律服务所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5
145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行政处罚
146
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廊坊市司法局
廊坊市司法局基层工作指导处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基层法律服务所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5
147
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148
基层法律服务所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149
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150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行政处罚
151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廊坊市司法局
廊坊市司法局基层工作指导处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基层法律服务所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5
152
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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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 司法局 行政 执法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