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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活页教材示范法人部分
第四章法人
教学目的和要求:
重点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条件、了解法人的基本分类,法人的设立的程序,法人变更的情形,法人终止的原因,法人清算的内容;理解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的特点,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法人财产与法人责任的关系,学会分析法人的责任与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法人成员的责任与法人责任的联系。
教学重点及难点: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成立和实效的条件;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人的法律责任;法人清算;法人变更的责任承担。
关键词:
法人营利性法人财团性法人社团性法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法人机关清算法人法人的有限责任
第一节法人概述
一、法人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一类民事主体。
在现代社会,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除自然人外,还有以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这些团体或组织可分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特征
1.法人是社会组织
法人首先表现为一种是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的集合、以一个统一的组织体的名义出现以一个统一的组织体的名义出现、基于章程的活动目的和活动内容而进行的规范活动、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代表法人独立从事活动的组织体,这是法人与自然人最大的区别。
法人是集合性的民事主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
所称的独立财产,是指法人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财产或经费,它们与法人成员的财产以及其他民事主体的财产是截然分开来的,这种财产在性质上是法人组织独有的财产而非公有或共有财产,只有法人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其他任何人无权支配,拥有独立财产是对外承担债务和财产责任的唯一的财产保证。
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具有法律人格
这是法人成为民事主体的显著标志。
法人是通过依法成立(条件、程序)取得法律人格的,并由此具有了法律所赋予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意志,以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4.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不是以具体的参与人的名义进行的,而是以法人组织名义进行的。
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积极开展业务、维护自身权益,能以自身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自身内部的工作人员和下属机构的职务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应理解法人是独立的组织,享有独立财产,并独立承担责任的含义。
独立组织是指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
独立组织和非独立组织的区别:
在企业法人中,完全依据法人的成立条件予以判断。
特别注意:
在公司法人中,分公司不是法人,子公司和孙子公司是法人;企业集团不是法人,而是法人的联合。
在机关法人中判断是否为独立组织,应依是否具有独立编织或独立预算,如司法部为独立法人,司法部律师公正指导司就不是独立法人。
独立财产是指法人的财产为法人所有,它与出资者、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的财产以及国库的财产彼此分离。
独立责任是指法人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而不要求其出资者、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负连带责任。
法人责任既非有限责任,也非无限责任。
应理解法人是独立的组织,享有独立财产,并独立承担责任的含义。
独立组织是指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在诉讼中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
独立组织和非独立组织的区别:
在企业法人中,完全依据法人的成立条件予以判断。
特别注意:
在公司法人中,分公司不是法人,子公司和孙子公司是法人;企业集团不是法人,而是法人的联合。
在机关法人中判断是否为独立组织,应依是否具有独立编织或独立预算,如司法部为独立法人,司法部律师公正指导司就不是独立法人。
独立财产是指法人的财产为法人所有,它与出资者、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的财产以及国库的财产彼此分离。
独立责任是指法人以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而不要求其出资者、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负连带责任。
法人责任既非有限责任,也非无限责任。
二、法人的分类
(一)公法人与私法人
1.公法人:
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并依公法的相关规定组成的法人(亦称为“公法法人”。
如各类国家机关、政府机构、军事组织)。
2.私法人:
以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并依私法的相关规定组成的法人(亦称为“私法法人”。
如公司、企业、社会团体等)。
3.区分的标准:
以法人设立的目的和所依据的法律不同(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标准不同)。
4.区分的意义
(1)不同法人适用的法律不同(公法;私法);
(2)不同法人的诉讼管辖不同(民事庭、行政庭、军事法庭)。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1.社团法人:
以人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公司社会团体,合作社等)。
(1)拥有自己的组成人员或社员;
(2)财产主要源于社员的出资;(3)法人的社员及其成员可享受法人活动带来的利益。
2.财团法人:
以财产的集合为基础成立的法人(各种基金会、慈善组织、教会等)。
(1)核心只是一定数量的财产,没有组成的社员;
(2)法人中的工作人员,只是财产管理人,依章行使管理职责,非法人成员;(3)法人的活动以公益性而非营利性为目的。
3.区分的标准:
以法人成立的基础和构成要素不同(人的组合;财产的组合)。
4.区分的意义
(1)法律适用不同(社团适用民商法;财团适用民法);
(2)法律规定不同(成立条件,活动内容,成立方式,对法人的社会管理)。
(三)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1.公益法人:
指以追求社会的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
(如为发展科技、教育、助残等的基金会,SOS村,慈善机构等)。
(1)为不特定的社会大众创设利益(而非作为其成员);
(2)这种利益多数情况下是非经济目的的(社会福利、公共利益)。
2.营利法人:
指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公司、商号、企业、经济组织等)。
(1)特定的经济利益是其一切活动的目的;
(2)投资人有权对法人的收益进行分配。
3.区分的标准:
以设立的目的不同区分(营利与非营利)。
4.区分的意义
(1)法律对设立条件的要求不同;
(2)法律规定允许采取的形式不同;(3)法人收益的分配关系不同。
一般而言,社团法人多为营利法人,财团法人多为公益法人。
一个国家对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的设立条件、程序及其管理方式是不相同的。
二、我国民法对法人的分类
(一)企业法人
1.含义:
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交换、劳务等经营活动的法人。
2.形式
(1)按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私营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外国独资企业法人
(2)按法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应分为:
①公司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②非公司法人:
独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法人。
(二)非企业法人
1.国家机关法人
国家机关法人是指依据法律、法令设立,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靠国家预算拨款取得经费的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法上的主体,它只有在参与民事活动时才能成为民法意义上的法人。
2.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主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也有一些事业单位法人采用企业化的管理方式(如出版社、医院等),其营利性显而易见。
3.社会团体法人
社团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团体,或以一定资金为核心,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从事学术研究、文化交流、宗教活动、慈善事业等为内容而成立的法人。
(研究会,学会;文联、社联、商会、促进会、基金会等)。
第二节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设立的概况
(一)法人设立的实质要件
设立中的组织,只有符合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才能确认其法人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1)符合法律有关设立的要求(目的、宗旨;章程、经营范围、经营、活动法式)
(2)履行法律规定的设立程序(批准,审核,登记)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公司制法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具备法定的最低财产标准;非公司制法人依据企业类型按有关企业法律规定具备相应的财产标准;机关法人和事业法人应有财政拨款专用账户和逾期活动相适用的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1)法人名称包括:
业务性质(工、商、服)、营业部类(批发、零售)、责任性质、所在地等。
法人对其名称享有专有权,受法律保护。
(2)组织机构:
称为法人机关。
包括意思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
(3)场所:
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地点(即住所地)。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
亦是法人成立地、清算地。
法人的债务履行、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也与住所地紧密联系。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法人对自身财产拥有财产权;
(2)以法人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对法人成员职务行为承担责任。
(二)法人成立的形式要件
1.企业法人设立的程序
由于法人的类型不同,其成立的形式要件也不完全一样。
依《民法通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件》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的规定,企业具备取得法人资格的实质要件的,在得到主管部门的核准,并通过登记程序之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具体包括:
(1)申请:
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须报送的文件:
申请登记表,企业章程,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资金信用证明,验资报告,企业住所地,经营场所,负责人身份证明。
(2)审查:
形式审查,实质审查,折衷审查.
(3)登记:
登记机关对申请批准,并予登记注册。
(4)公告:
对登记而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在传谋中向公众通告。
2.非企业法人设立的程序
(1)机关法人与一部分事业单位法人通过行政命令的程序设立,只要机关与事业单位具备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无需登记即可取得法人资格。
这是采取的特许主义。
(2)另一部分事业单位与大多数社会团体,具备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的,在经过业务主管部门的许可并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后,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具体包括:
①申请:
向国家民政部门申请登记;②送审文件:
社团章程、机构地址、负责人姓名、职业、简历、成员数额;③登记:
经审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证书;④公告,由登记机关在报刊上公告。
(3)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只要其法人成立的实质要件,即可取得法人资格。
(4)根据1988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第3条之规定,建立基金会,必须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经民政部门登记发给许可证,才可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基金会法人皆通过核准登记程序成立,这是采取的核准主义。
第三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民事能力广义上包括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狭义上则只是指前两项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1.概念
指法律赋予法人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
(1)法人权利能力始终点具有普适性。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自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需要到有关机关登记的法人,经核准登记之日成立,自法人执照注销登记之日消灭。
(2)法人的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因不同类型法人的目的、经营范围、性质等不同而不同,主要受三方面的限制:
自然性质的限制(如身体权);法律上的限制(破产清算);目的与经营范围的限制。
(二)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区别
法人尽管和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能力,但两种权利能力并不完全一样,存在着以下区别:
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般是普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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