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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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连海事大学航海类专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1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大连海事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航海类专业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航海类专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入学
1.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大连海事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3.入学体检复查由大连海事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大连海事大学招生体检标准》进行。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暂不予注册,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指定医院开具证明后两周内离校回家治疗,并由学生处出具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院审核,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4.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四条注册
在校生每学期需于开学第一周内按下列规定办理注册。
1.学生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方可予以注册。
2.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所在学院负责加盖注册印章,否则注册无效。
3.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的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
因不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缴纳学费而造成未及时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修业年限与学分
第五条学制与修业年限
学制为四年,标准修业年限为4年,本科生在校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
第六条学分
学生需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必修课、限选课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替代。
任选课以学分计算,应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
任选学分可以通过选课学习获得,满足第七条者也可以获得任选学分。
第七条学生参加学校或学院(系)组织的第二课堂活动且符合下列条件,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任选课学分并替代任选课,在校期间此项学分最高不超过3学分。
1.参加学校社团组织的各项大型活动和科技创新小组活动,经学校组织单位申报、教务处审核合格,每学期累计活动时间满60学时者,可获得0.5学分。
2.学生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论文第一作者可获得1学分、第二作者可获得0.5学分。
3.应征入伍者可适当增加其全校任选课学分,最多不得超过3学分。
4.因故中止辅修或双学位专业学习者,已取得辅修或双学位专业课程学分可以转换为本专业任选学分,具体按照《大连海事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免修、选课、缓考与补考
第八条免修
留(降)级学生在留(降)级前已及格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第九条选课
1.学生须按学校规定进行选课,其中必修课由学校确定学生确认,限选课及任选课由学生自行选择。
选课结果作为记载成绩的依据。
未选或未按规定选课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学习及考试。
2.学生对已修课程(必修、限选)不可以重新选课学习也不可以提前修读高年级课程,但留(降)级学生可按下列原则申请办理:
(1)对于可覆盖课程(即留(降)入年级学生未修课程),留(降)级学生在不保留已取得成绩的情况下,可申请重新选课学习;
(2)无法覆盖的不及格课程,在留(降)级当年该课程开课学期可以申请一次补考。
学生通过旁听、自学等方式完成学习后,于学期末提出补考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参加该课程开学初补考,补考成绩记入原学期,成绩类型记为“补考”。
(3)留(降)级学生,在课程较少的学期,经批准可以申请提前修读部分课程,提前修读的课程需计入留(降)级处理课程中。
第十条缓考
1.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但每学期不得超过2门。
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其成绩记为“旷考”。
2.学生因病及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及时向所在学院教务秘书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任课教师将成绩记为“缓考”。
3.经批准缓考的课程,考试与开学初补考一起进行,成绩按实际补考成绩降低10分标准记载,成绩类型记为“期末考试”。
如补考成绩降低10分后为不及格,则不再安排补考。
第十一条补考
1.学生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最多只有两次补考机会,第一次为免费补考,在每学期开学初组织;第二次按规定交费补考,在第七学期由学校统一组织。
补考具体按照《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补考管理规定》执行。
2.第七学期不及格课程第一次补考于所在专业年级的期末正常考试结束后两周内进行。
第五章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与学习质量评价
第十二条学生应按学校专业培养计划和选课要求进行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所选课程考核结果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十三条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分为考试(含试内)与考查两种。
1.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航海类专业适任证书考试课程,以国家海事局及格线为准)并取得该课程学分。
2.考查课程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A)(90分及以上)、良好(B)(80-89分)、中等(C)(70-79分)、及格(D)(60-69分)和不及格(E)(59分及以下)]计分,取得60分或及格及以上成绩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个别环节可采用二级分制通过、不通过评定,通过者取得该环节学分。
3.考核可以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论文、大作业等方式进行。
4.各类课程的成绩评定采取平时成绩和最后考试成绩相结合的原则。
开课初,任课教师应向学生说明考核方式和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
平时成绩由作业、实验、课堂讨论、阶段测验、出勤率等构成。
第十四条学生在修读课程或实验、实习过程中,有特殊情况不能上课时,必须向任课教师请假。
含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含实验报告)方可参加实验考核。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含实践课)的考核和学期初补考,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视情况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1.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该门课程课内学时的1/4者(任课教师随机点名或抽查4次记录在册)。
无故迟到或早退3次计旷课2学时。
2.含实验的课程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
考核违纪或作弊者,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六条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省(部)、市级各种大赛者,可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参加各类比赛成绩管理规定》对部分课程成绩进行加分。
第十七条学生对考核成绩提出质疑,应于课程成绩公布三个工作日内(不含寒暑假),向所在学院提出查分申请。
经学院审核后由教务秘书负责通知开课单位。
经开课教师所在院(系)主管教学副院长(副主任)批准,由教学系(教研室)主任负责核查。
如有错误开课单位需履行成绩更正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将核查结果通知学生。
第十八条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综合评价指标。
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五级分制成绩对应绩点百分制成绩对应绩点
A(优秀)~4.590-100分~4.0、4.1…5.0
B(良好)~3.580-89分~3.0、3.1…3.9
C(中等)~2.570-79分~2.0、2.1…2.9
D(及格)~1.560-69分~1.0、1.1…1.9
E(不及格)~0<60分~0
二级分制成绩:
通过对应绩点3.5,不通过对应绩点0。
课程绩点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学分绩点
Σ课程学分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时间超过六周者;
2.一学期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其他特殊原因,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应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因病还需经校医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取得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二条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期为单位。
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尚未考核的课程成绩不予记载。
第二十三条休学学生经批准后,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并停止校内一切活动,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一周后由学院直接执行办理其休学手续。
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无须注册,不享受在校注册生的待遇(医疗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件负责。
学生休学期间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服役时间不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复学,应于休学期满前一周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和学院审核合格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
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2.因其他原因休学者,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休学学生复学需留(降)于下一年级,并执行留(降)入年级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培养计划,根据留(降)入年级培养计划补齐所有课程,由所在学院安排复学后的修读计划。
达到留(降)入年级的培养计划毕业要求后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优秀生选专业
1.为鼓励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潜质,学校给予优秀学生在修完第一或第二学期课程后一次重新选择专业机会。
2.报名资格
(1)品德优良,无纪律处分(含校内通报批评);
(2)成绩优良。
3.报名及录取人数
(1)符合报名资格者均可报名。
其中成绩优良的最低标准为教学计划规定的第一或第二学期必修和限选课第一次考试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
(2)各专业可接受的优秀生选专业人数由专业所在学院(系)确定申报,人事处、教务处审核并在全校公布。
4.录取原则
根据学校公布的各专业可接受人数,以学生申报的拟重新选择的专业为单位,按原专业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第一或第二学期必修和限选课第一次考试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从高到低择优确定录取名单。
5.工作程序
(1)学校于第一、第二学期末公布各专业可接受的重新选专业优秀生人数;
(2)各院(系)根据报名资格组织学生填报选专业志愿,每个学生可填报一个志愿;
(3)各院(系)审核并确定优秀生选专业报名名单并在全院(系)范围内公示后按要求报教务处;
(4)教务处对各院(系)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按录取原则确定优秀生选专业录取名单,并在全校公示;
(5)教务处汇总优秀生选专业公示反馈情况,并报主管副校长批准后在全校公布优秀生选专业录取名单;
(6)原院(系)根据教务处下达的“学籍处理通知”负责通知录取的选专业学生至转入院(系)报到;
(7)转入院(系)负责对转入学生的已修课程进行认定,并提出报告由教务处负责审核处理。
第二十七条特殊情况转专业与转学条件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1)经学校审核确认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或其他高校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本科三年级及以上者;
(2)低录取分数专业转入高录取分数专业者;
(3)招生时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国防生者;
(4)有转学经历者;
(5)有转专业或调整专业经历者;
(6)无正当理由者;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本科三年级(含)以上者;
(2)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4)招生时被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国防生者;
(5)应予以退学者;
(6)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工作程序: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院(系)拟转入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确认转专业理由,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以办理转专业手续。
2.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转入院(系)对转专业学生已修课程进行认定。
转专业后必须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补齐所有课程并达到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后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条转专业(包括优秀生选专业)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进行缴费,转专业前已收学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所在专业学习。
第八章留(降)级、退学
第三十二条每学期根据在校生的学业情况进行学籍审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留(降)级
1.补考后累计各学期必修、限选不及格课程(含缓考)达3门及以上者,作留(降)级处理。
2.学生因特殊情况可自愿申请留(降)级,自愿申请留(降)级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提出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留(降)级手续
学生办理留(降)级手续,需由本人申请或由所在学院提交学生必须留(降)级的说明材料,由主管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后连同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报主管校长审批。
留(降)级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达并保留学籍处理送达单,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留(降)级学生自接到通知之日起,须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理留(降)级手续。
对于留(降)入年级未修课程,学生可申请保留已及格的成绩,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进行成绩整理。
留(降)级后必须执行留(降)入年级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培养计划,并按留(降)入年级培养计划补齐所有课程,达到留(降)入年级的培养计划毕业要求后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退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退学处理。
退学处理情况由学院通知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1.累计留(降)级超过2次者(包括休学、自愿等任何原因引起的留降级);
2.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复学手续者;
3.无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者;
4.未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7.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造成不良后果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六条退学手续
学生退学,需由本人申请或由所在学院提交学生必须退学的说明材料,由主管教学副院长签署意见后连同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收到退学决定书后需在送达单上签字确认,送达单一式两份,一份学院留存,一份由教务处保存。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由学院指定专人将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宿舍,在送达单备注中说明情况并签字,由同宿舍其他学生代收并在送达单上签字。
以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达。
退学决定书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接到通知单七日内须办理离校手续。
不按时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第三十七条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凡不按规定离校的学生,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2.因疾病(包括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由家长、抚养人或法定监护人领回。
3.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
4.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辅修及双学位
第三十九条毕业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核及格,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结业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尚欠3门课程(含)以内不及格者或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不及格者,可以按结业处理,发给本科结业证书。
结业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按学校规定申请一次补考(或答辩)。
具体按《大连海事大学学生补考管理规定》执行。
补考(或答辩)成绩合格后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以发证日期为准。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学士学位。
结业生在结业后一年内(每年截止于5月20日),补考(或答辩)仍不及格者或逾期未申请者或申请未获批准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按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四十一条肄业
因故不能在校继续学习,但学满一学年(含)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跨学科门类修完双学位专业规定的学分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另授予相应专业的双学位证书。
主修专业毕业但仍未完成已修读的辅修或双学位专业课程,则不允许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申请修完剩余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辅修或双学位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仅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毕(结)业生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
第十章离校
第四十八条离校手续
1.毕业生离校以班级为单位按“离校通知单”要求逐个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后,按规定日期到学院领取毕(结)业等证书。
2.因故退学及开除学籍的学生按“离校通知单”要求逐个部门办理离校手续后,持“离校通知单”到教务处领取相应的证书或证明等。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中提到的课程门数按课程是否独立考核并记载成绩为依据计算,分学期开设的课程如每学期均考核并记载成绩,则一学期计为一门,分两学期则计为两门,依此类推。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2011级起执行。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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