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执行人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执行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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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执行问题
对被执行人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执行问题
作者:
刘黎明发布时间:
2014-12-2310:
13:
38
案情介绍
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孟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孟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赔偿原告人丁某经济损失252347.3元。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2014年6月10日,原告人丁某依据生效的判决向孟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孟村县人民法院立案并开始执行,执行员于2014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赔偿余款142304.3元(保险公司已赔付110043元)及执行费的义务,当办案法官找到被执行人王某之妻刘某时,刘某称其丈夫王某服刑期满出狱后,即已外出打工,自己要抚养11岁的孩子和赡养近80岁的婆婆,现自己也到处打工,暂无能力代王某履行赔偿义务。
在执行中,申请人丁某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对被执行人王某曾向公安机关缴纳的20000元的保证金(已冻结)予以执行。
对于被执行人王某在2013年4月19日向公安局缴纳的20000元保证金,孟村县公安局证实此款系犯罪嫌疑人王某的朋友李某代其缴纳。
执行中王某的朋友李某对法院查封20000元的执行措施也提出执行异议,而原告人丁某要求法院将查封的20000元提取用于支付赔偿款。
争议及分歧
对于该笔保证金能否执行,执行合议庭在合议过程中意见发生分歧,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对该笔保证金予以强制执行。
认为,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用途和作用来说,是为了担保犯罪嫌疑人不致妨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在此法律并不追问保证金的出处,而且一旦犯罪嫌疑人有违刑诉法规定的行为,则依法对保证金予以没收,不会因为其是他人代为缴纳而予以免除,可见法律在此时将保证金视为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财产。
倘若被告人遵守法律规定,则该笔保证金会依法予以退还给被告人,也不是直接退还给代为缴纳的人。
另外,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若被告人的近亲属和朋友代为积极履行赔偿金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加以考虑的,在此,也是将被告人近亲属的代为履行视为被告人自己的履行。
故取保候审保证金可视为犯罪嫌疑人自己的财产,可以对该笔保证金予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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