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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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治理规定
【法规分类号】204106199219
【标题】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治理规定
【时效性】失效
【颁布单位】商业部
【颁布日期】1992/11/04
【实施日期】1992/11/04
【失效日期】1995/03/15
【内容分类】企业治理
【文号】(92)商安字第286号
【题注】全文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零售商店的消防安全治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事实上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社系统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
其他专业性强、危险性大或营业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小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同意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章组织治理
第四条商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商店必须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商店的法人代表或行政第一把手要对本店的消防工作负责,可有一名要紧领导分管安全工作。
营业部、班(柜)组应设防火负责人,岗位设消防安全员。
推行安全目标治理,实行逐级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五条大中型商店要配置一定力量负责日常安全治理工作。
五百人以上的单位要配备专职防火干部,五百人以下的可配备兼职防火人员
第六条商店必须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义务消防组织,分工明确,定期开展活动和演练。
第七条承包经营的商店(场),在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并保证安全。
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
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八条商店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划分防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和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业务技术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
(四)制定本单位灭火应急方案,组织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演练,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五)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开展防火安全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整改事故隐患;
(六)组织扑救火灾,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查清发生火灾的缘故,严肃处理;
(七)定期总结本店(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九条营业部、班(柜)组防火负责人职责:
(一)负责本责任区内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制度,组织学习防火文件、材料,落实岗位消防责任制;
(二)定期检查,养护消防设备、器材;
(三)随时检查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章现象,发觉火险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
(四)发觉火灾,应即组织扑救。
第十条岗位消防安全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制度;
(二)掌握差不多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主动清查事故隐患;
(三)熟练掌握本单位装备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发觉火灾,立即进行扑救。
第三章火源治理
第十一条严禁在柜台、堆货场所、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二条经营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严禁安装火炉和使用明火。
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场)内确需安装火炉或使用明火时,必须经商店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治理,落实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炉实行专人治理,周围一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炉门前应设灰档,酷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引火,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
(二)火炉烟筒安装要严密,并与商品、柜台、货架、电线及可燃屋檐、门窗、顶棚等保持一定的距离,或用不燃材料隔开;
(三)确需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监护,清除周围十米范围内的可燃物,备足消防器材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爱护措施,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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