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目部316重大瓦斯爆炸死亡事故.docx
- 文档编号:29424400
- 上传时间:2023-07-23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9.16KB
某项目部316重大瓦斯爆炸死亡事故.docx
《某项目部316重大瓦斯爆炸死亡事故.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某项目部316重大瓦斯爆炸死亡事故.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某项目部316重大瓦斯爆炸死亡事故
某项目部“3.16”重大瓦斯爆炸死亡事故
北京时间2004年3月16日16时30分(土耳其时间上午10时30分),一建公司土耳其卡拉峒煤矿新副井施工项目部在进行井架改造中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5人。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1万元。
统计属别:
矿建施工
发生时间:
北京时间2004年3月16日16时30分(土耳其时间上午10时30分)
发生地点:
宗古尔达克市(ZONGULDAK)克力米力镇(KILIMILI)卡拉洞(KARADON)煤矿新副井井筒及工业广场内
事故类别:
瓦斯爆炸
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管理混乱、忽视安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严重级别:
重大事故
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151万元
死者简况:
陈某,男,42岁,技师,项目部副经理,三级安全教育
季某,男,38岁,技工,三级安全教育
黄某,男,34岁,技工,三级安全教育
杨某,男,32岁,技工,三级安全教育
刘某,男,31岁,技工,三级安全教育
一、事故经过
2004年3月2日井筒施工到底,9日开始拆除井内管路并提升吊盘,11日8时,由于井筒上部铁质风筒弯头影响吊盘上提,于是将铁弯头割破,致使整个井筒无法进行正常通风,并且之后一直未安排予以恢复。
16日8时班,在现场井口外围工作的人员有:
机加班7人、除锈刷漆班9人、缠绳班9人,另有11人在井架上改装天轮平台。
9时50分左右,完成井架天轮平台改造后,杨某、吴连兴、潘有明、贾国占4人下到离地面15m高的翻矸台准备切割横梁,刘某、尹德宝2位电工在翻矸台接照明灯,张乃秋副经理带领其余人员回到地面。
约10时30分,杨某开始切割横梁,气割产生的熔渣穿过铺盖在井口的钢管缝隙落入井下,引起井筒内积聚的高浓度瓦斯发生爆炸,气浪掀起井口的钢管及井架上的部分铁护板,此时井架上的吴连兴、潘有明、贾国占、尹德宝等4人分别抱住身边固定物件而幸免于难;杨某、刘某则被冲击波抛出井架平台,井筒附近的陈某、季某、黄某等3人躲闪不及也被砸、被压,该5人被迅速送往医院,经医治无效先后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井筒停风以致瓦斯积聚超限,氧气切割井架二层平台横梁时,熔渣落入井下,导致井筒内部发生瓦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在矿建与安装工序的转换中,缺乏应有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责任制不落实。
2、干部违章指挥,不讲科学,盲目安排生产。
3、工程接近后期,工人在国外施工长达两年,第一批20人已于3月12日回国,归家心切,工作积极性高,放松了安全警惕。
4、通风瓦斯管理工作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
项目部未设专职瓦斯检查员,由跟班队长兼职,但均为无证上岗;瓦斯检查次数与地点、使用仪器种类均有不符合规程要求,并且也未建立和执行瓦斯日报制度;项目施工至今已近两年,仍未能掌握煤层瓦斯涌出量、通风机实际供风量等技术数据;地面设置的建井用通风机未设专职人员进行管理,并不按规定进行开、停操作,通风机无实际运行记录台账。
该井筒在2003年4月16日爆破作业时曾发生过一次瓦斯燃烧事故,幸未伤及现场人员。
但事故追查处理不彻底,制定的防范措施不力;2004年3月11日8时班切割井口处铁质风简弯头没有事先制定技术措施,事后也没有组织恢复井筒通风工作,造成从11日8时班至16日事故发生时井筒长时间停风,是瓦斯积聚的主要原因。
5、机电管理工作存在严重漏洞。
在安装准备期间未执行井口用火、金属切割和焊接作业请示、审批制度,部分金属切割和焊接作业人员不具备规定资格,在明知井筒长时间停风的情况下,违章指挥,组织安排杨某(已遇难)等人从事切割二层平台横梁作业,且未按规程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导致熔渣掉入井下引爆高浓度瓦斯发生事故。
6、无安全技术措施。
未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安装施工组织设计》组织编写安装作业规程与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进行全员安装培训,安排掘进工从事与安装有关的多项准备作业。
7、该项目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松懈,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一是通风、瓦斯、机电三方面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相互扯皮现象;二是对跟班安全检查员未曾组织其进行专门培训学习,也未曾提出过明确的工作要求;三是安装准备期间管理缺位,主要负责人未行使全面管理职能。
这是隐患得不到及时、彻底消除的主要原因。
8、重生产轻安全,安全意识不强。
在井筒施工从掘进到安装的工程转换之时,项目部干部职工因长期在外急于回国,争时间抢进度,导致安全意识淡薄。
在没有制定任何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现象严重。
项目部干部安全意识极其淡漠,以致失去了避免此次事故的多次机会。
9、各级管理部门对于国外项目的困难和特殊性认识不足、未能组织研究制订专门有效的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严重不够,措施不力,也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
(一)要认真吸取这次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
将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到实处;对各类隐患进行及时认真整改,加强现场管理;严格劳动组织,三个安装班要设立专职安监员跟班监督检查,并及时汇报当班安全状况,杜绝交叉作业和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现象发生;严格按作业规程进行作业。
(三)加强技术管理,坚持一工程一措施。
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做好审批和贯彻,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特别要注重开、峻工和工程(队伍、人员)转换阶段的安全管理工作,重点环节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盯在施工现场。
(四)加强机电管理,落实机电管理责任制。
井口及井下“动火”要严格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执行。
(五)加强通风、瓦斯管理。
完善通风、瓦斯管理制度,定期监测瓦斯状况、准确填写瓦斯和通风报表、履行签字手续。
认真分析瓦斯活动规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准确的判断,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杜绝事故的发生。
(六)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一是把握职工的思想动态,正确处理工作热情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教育广大职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二是加强作业规程措施的培训,要使每个作业人员做到应知应会,培训后要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七)坚持隐患排查制度。
以通风瓦斯、立井防坠、防水为重点,对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必须坚持认真排查,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对责任者的处理
(一)当班班长,安装班电工。
无电焊工资格证,违章进行氧气切割,熔渣落入井下,导致井筒内部发生瓦斯爆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二)项目部党支部书记,机电(维修)副经理,项目安装领导小组机电副组长。
安全教育工作不力,机电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无证上岗、不按规定从事焊接与切割作业、通风机管理不善问题监督管理不力。
在明知煤层瓦斯含量高、井筒长时间没有通风且未采取任何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等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工人在井架平台上切割横梁,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给予行政开除留用一年,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三)项目部生产安全副经理,项目安装领导小组安全副组长在日常安全生产和通风瓦斯管理工作中疏于管理、未尽到工作职责。
对3月11-16日井筒无计划长期停风的严重问题,既没有追查原因,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通风,对在井口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从事焊接与切割作业的违章行为视而不见,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开除留用一年处分。
(四)处机电副处长,主管土耳其项目,兼任土耳其项目安装领导小组组长,是安装工程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负责井筒安装期间全面的技术、业务领导工作。
没有组织编写并贯彻安装作业规程与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进行全员安装业务培训,盲目组织井筒安装准备的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违章严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
(五)项目部机电安装副经理,项目安装领导小组安装副组长。
在指挥安装准备作业施工期间,未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5条、第37条有关规定盖严井口,在井筒未恢复通风的情况下,仍要求在井架上进行横梁切割作业,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六)处长,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土耳其项目技术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中存在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对工程工序转换过程中的工作安排不当、对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细、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七)处党委书记。
对土耳其项目技术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中存在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对土耳其项目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指导检查不够,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八)处分管安全生产副处长兼安监站站长。
对土耳其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九)公司安监局第一副局长。
对土耳其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十)处人劳科科长。
负责人员的招聘、安置、考核等管理工作,对土耳其项目土建队伍直接转为安装队伍,安装人员配备不合理没有及时纠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十一)公司总工程师,对土耳其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检查不严,对存在的问题纠正不及时,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十二)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对土耳其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未尽到监督管理的责任,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十三)公司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土耳其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监督不力,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十四)公司党委书记。
对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工作不力,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点评]
这是一起因管理混乱、忽视安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没有组织编写并贯彻安装作业规程与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进行全员安装业务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盲目组织井筒安装准备的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混乱、井筒违章停风以致瓦斯积聚超限,氧气切割熔渣落入井下,导致井筒内部发生瓦斯爆炸事故。
这起事故告诉我们,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做好审批和贯彻,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要特别注重开、峻工和工程(队伍、人员)转换阶段的安全管理工作,重点环节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盯在施工现场,并真正起到作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项目 316 重大 瓦斯 爆炸 死亡 事故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