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概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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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概念
刑事诉讼法讲义
简介
v导论
v总论
v程序
第一编导论
v刑事诉讼的概念
v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v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v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v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史
v刑事诉讼的若干原理
v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刑事诉讼简介
一般刑事诉讼的程序分为五个阶段
1.立案
2.侦查
3.起诉
4.审判
5.执行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
2.刑事诉讼法
3.立法机关其他法律有关刑诉的规定
4.立法机关的补充规定
5.司法解释
6.行政法规中有关刑诉的内容
7.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8.有关的国际条约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理论
•刑事诉讼实务
中国刑事诉讼的历史沿革
Ø中国古代刑事诉讼
特征:
司法和行政不分;刑民不分;裁判和追诉职能不分;广泛采用刑讯手段;建立多种监督程序
Ø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
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范畴
•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客体
刑事诉讼目的
•根本目的:
维护国家的法治秩序和民主政治制度
•直接目的: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
思考题:
正确理解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结构:
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又称为刑事诉讼形式或者刑事诉讼构造。
外国古代的诉讼结构
•弹劾式
–不告不理
–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
–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
•纠问式
–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
–被告人成为诉讼客体
–书面审理
–侦查、控诉、审判三权合一
现代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结构
•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
–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有侦查权的官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侦查阶段控辩双方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法官在审判阶段起主导作用
–确定的法律救济程序
•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
–侦查主要有警察进行
–侦查阶段控辩双方是平等对抗的诉讼主体
–审判阶段由控辩双方主导进行
–一般不允许再审,为被告人利益的少数情况除外
刑事诉讼职能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
刑事诉讼职能
•诉讼理论通说
三职能说:
控、辩、审
•三职能行使者
•少数观点
四职能说
五职能说
七职能说
刑事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与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争论
•确认主体地位的意义
•通说
–国家专门机关(主要主体)
–当事人(主要主体)
–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主体)
刑事诉讼客体
•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中所要查明的实体法事实和对该事实的法律评价
–诉讼过程中应当解决的程序法问题
选择题
•假设你不得不面临这样两种处境:
一是医生认为你身患严重疾病,只有将你的右腿截掉才能挽救你的生命,在取得你的同意后准备对你实施截肢手术;二是你在航海途中遭海盗劫持,海盗要求你交出属于别人的珍宝,在遭到拒绝后准备砍下你右手的中指。
•问:
你愿意选择哪一种?
刑事诉讼价值的概念
•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其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是指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诉讼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伦理标准,也是刑事诉讼程序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伦理目标。
刑事诉讼价值的内容
•外在价值(实现实体法目标)
•内在价值(程序正义)
•经济效益价值
•外在价值:
是指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诉讼程序在形成某一好的裁判结果方面是否有用和有效的价值标准。
刑事诉讼的内在价值
•指人们据以评价和判断一项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是否具有善的品质的道德标准。
一项刑事诉讼程序能否满足程序正义的要求,要看它是否使那些受程序结果不利影响的人受到应得的待遇。
•标准如下:
1、使那些可能受程序结果不利影响的人充分有效地参与到刑事诉讼过程中来,并受到人道和有尊严的对待;2、裁判者应在各方参与者之间保持一种中立无偏的地位;3、刑事诉讼过程应符合理性的要求;4、刑事诉讼程序应及时产生裁判结果。
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时间效力
•关于人的效力
•关于地的效力
第二编总论
⏹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和任务
⏹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原则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
⏹辩护与代理
⏹管辖
⏹回避
⏹强制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
⏹证据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和任务
一、根据:
宪法
二、任务
(一)根本任务: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我国现代化事业顺利进行。
(二)直接任务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作斗争
第二章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一、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双重领导)
⏹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双重领导)
⏹人民法院(审判机关,上下级监督关系)
二、需要掌握的内容
⏹各机关的性质、职责、组织体系(四级)
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一般情况下:
⏹公安部
⏹省公安厅
⏹省辖市公安局
⏹县公安局
⏹北京市的情况
⏹公安部
⏹市公安局
⏹区县公安分局
北京市检察院、法院体系
⏹市检察院
⏹市检察院分院
⏹区县检察院
⏹市高级法院
⏹市中级法院
⏹区县法院
第三章诉讼参与人
一、概念: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二、范围
⏹当事人
1、被害人
2、自诉人
3、犯罪嫌疑人
4、被告人
5、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
2、诉讼代理人
3、辩护人
4、证人
5、鉴定人
6、翻译人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一)概念(criminalsuspect,theaccused)
⏹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的侦查和起诉阶段,依法受刑事追诉的当事人。
⏹被告人是指被有起诉权的个人或者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
二、区分这两个概念的意义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一方面是诉讼主体,一方面是被追诉者,同时又是重要的证据来源
四、权利和义务
被害人
一、概念(victim)(公诉、自诉的称呼不同)
广义的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二、诉讼地位的演变
三、权利和义务
法人参与人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
⏹单位被害人
⏹存在的问题比如证据、强制措施等
第四章刑事诉讼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诉讼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
4、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
5、审判公开
6、两审终审
二、刑事诉讼特有的原则
1、职权原则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
3、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5、检察监督原则
6、法院统一定罪原则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8、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9、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第二节职权原则
一、职权原则的理论基础
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含义:
1、职权的专属性(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
2、职权的排他性
3、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一、含义
⏹检察院、法院行使职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是独立的
⏹依法行使职权
⏹法院、检察院各自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二、意义:
实现司法公正
三、与西方司法独立的区别
四、检察院、法院的领导体制不同导致独立行使职权的主体不同:
检察院为系统独立、法院为层级式独立
五、妥善处理几方面的关系
⏹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与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关系
⏹与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关系
第四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一、作用:
处理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二、含义为三层:
1、分工负责2、互相配合3、互相制约
三、在刑事诉讼中的表现
四、意义
第五节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一、表现:
公民扭送、控告、举报、群众监督审判、执行、证人证言等
二、意义
第六节检察监督原则
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体现在:
⏹立案监督
⏹侦查监督
⏹审判监督
⏹执行监督
二、监督方式:
事后监督,书面提出
三、意义
第七节法院统一定罪原则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含义:
1、刑事案件的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成合格的法庭进行公开、公正的审理,并须予以被告人一切辩护上所需的保障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为贯彻这一原则,立法上的相应规定:
1)、区分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2)、明确由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得因被告人证明不了自己无罪而推定其有罪
3)、疑案作无罪处理
关于沉默权
⏹1999年年底武汉警方的审讯室不再悬挂“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
⏹2000年9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推出《主诉检察官零口供》制度,规定允许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这是沉默权首次在我国司法规章中予以确认。
⏹
第八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侮辱、诽谤等)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一.该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的范围
1.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以及他们的家属
2.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3.途径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4.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来中国的外交官员
5.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
上述人员在我国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节国际通行刑事诉讼原则
一、司法独立原则
judicialindependence
1.含义:
审判权由法院行使;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
2.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论
3.保障措施(组织独立、终身制、高薪制)
二、无罪推定原则
innocentpresumption
1.含义:
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推定其为无罪。
2.具体要求有:
1.控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2.被告人享有沉默权(rightofsilence)
3.疑案应作无罪处理
3.拒绝强迫自证其罪(rightagainstself-incrimination)与沉默权的关系
沉默权滥觞于17世纪英国的李尔本案件。
沉默是一个人不说话或者停止说话的状态,实际上是以消极形式反对自证其罪的行为,两者可谓互为表里,因此沉默权的含义是以沉默方式反对要求强行要求作可能导致刑罚或者更重刑罚的供述的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始终保持沉默,证人则必须陈述理由并经法院认可后才能保持沉默。
联合国该司法准则的要求
1、适用主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自然人
2、适用的事实是可能导致刑罚或者更重刑罚的事实(姓名、居住地、民事事实一般不受这一规则保护)
3、证据方面提取被讯问者的指纹、足迹、血样、笔迹、声纹、摄取照片、测量和检查身体不受该规则的限制
4、该规则禁止的行为不限于酷刑,泛指妨碍自由意志决定的一切行为
5、被讯问者不会因拒绝陈述而遭受惩罚和法律上不利推测
三、控审分离的原则
⏹含义:
1.起诉权和审判权分离
2.审判以起诉为前提(不告不理)
3.审判范围限于起诉书指控的人和事
4、起诉人有权撤回起诉
四、平等对抗原则
⏹含义:
1.控、辩平等
2.控辩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对抗
⏹各国实现的程度不同
五.诉讼迅速原则(诉讼权利)
六.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对被追究者的同一行为,一旦作出有法律效力的确定判决,不得再次对进行审理和处罚。
七.适度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采取诉讼手段特别是限制公民权利的诉讼手段,其种类轻重应与所追究行为的具体情况相适应,不得过度。
八、程序法制原则,要求:
1、国家应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法制化
2、各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
3、要确定制裁措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4、建立必要的诉讼监督制约机制
第五章辩护与代理
第一节辩护
一.概念:
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进行反驳和辩解,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二.设立辩护制度的原因
1.维护人格尊严的需要
2.制约权力的需要
3.增加裁判公信力的需要
三.辩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四.辩护制度的意义
1.兼听则明
2.法制宣传
3.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五.大陆法系的辩护运行机制
大陆法系比较崇尚安全价值,强调打击和控制犯罪,所以被告人的辩护权受到多方面限制,表现:
1.在辩护方式上主要通过对控方进行法律上的反驳来维护本方利益,在证据调查方面论战较少;
2.辩护的自由度方面限制较多,法官在审判中居于中心地位,对辩护进行干预和限制;
3.辩护对审判的引导力较小,不会直接影响审判的进程
六.英美法系的辩护运行机制
在自由价值至上的英美法系国家,视被告人的权利为刑事诉讼首先应当保护的权利,所以相当重视被告人的辩护权,表现:
1.在辩护方式上,重在对控告方的证据事实进行驳斥,所以交叉询问比较多,审判也充满对抗;
2.辩护自由度大
3.辩护对审判的引导力大
七.中国的辩护运行机制
总体上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较深,对辩护权行使限制较多,比如,权利内容受限多,法庭上的辩护活动要受法官的许可。
八.辩护的种类
(一)自行辩护
(二)委托辩护
(三)指定辩护(任意指定,强制指定)
1、强制辩护的条件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开庭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2、任意指定辩护的条件
(一)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已委托辩护人,而该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四)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五)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有问题,有可能影响法院正确定罪量刑的。
3、指定辩护的程序
⏹人民法院对需要指定辩护的案件,应在开庭十日以前,将指定辩护律师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同时,附送被告人符合法定或者本通知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况说明或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二节辩护人
一.辩护人的概念
二.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1.辩护人执行的是特
定的刑事诉讼职能
2.辩护人享有大多数
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3.辩护人独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志以外,以自己的意志展开辩护活动
三.辩护人的作用
1.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能力缺陷,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2.协助法院全面查明案情,准确适用法律
四.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4.有些人不得作为辩护人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但上述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准许。
五.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1.独立辩护权
2.阅卷权(时间、内容、有无许可)
3.会见通信权(注意区别侦查阶段的会见)(保密问题)(遵守规则)
4.调查取证权(律师特有)
5.司法文书获取权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内容
⏹诉讼文书:
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采取强制措施和其他侦查措施以及立案和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
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的记载和结论。
审判阶段的阅卷内容
⏹起诉书
⏹证据目录
⏹证人名单
⏹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会见
⏹会见的规则:
不准带信、借手机、出谋划策,需另一个律师陪同
⏹问题:
限制时间;监听
6.获得通知权(出庭)
7.提出证据权
8.质询权
9.辩论权
10.控告权
11.拒绝权
12.其他权利
⏹拒绝辩护的条件
1,委托的事项违法;
2,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
3,委托人隐瞒事实的。
⏹现实中的情况:
70%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的介入,2000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0.78件.
⏹原因
1,经济问题;2伪证罪的威胁;3,辩护对判决几乎没有影响
六.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
(一)自诉案件:
被告人随时可以委托辩护人;
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二)公诉案件: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三)律师最早介入诉讼是在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职责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此阶段的律师职责问题:
辩护?
(四)会见的时间安排:
48小时,5日以内
第三节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
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代理与辩护的区别
1.产生的根据不同
2.诉讼地位不同
3.适用范围不同
4.诉讼任务不同
5.权限范围不同
6.活动名义不同
三、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时间:
同辩护人
第六章管辖
第一节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最初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
(职能管辖或者立案管辖;审判管辖)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三、确定管辖的意义
第二节立案管辖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刑法第246条第1款侮辱、诽谤案件;第257条第1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件,第270条侵占私人财产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件(轻伤);2)重婚案件;3)遗弃案件;4)妨害通讯自由案件;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注:
其中第6)、7)项中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除外。
以上8类案件证据不足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公诉转化为自诉的案件(涉及被害人人身权、财产权)
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一)贪污贿赂案件
1.贪污案件(刑法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2.贿赂案件(刑法第385条、388条、387条、389条、391条、392条、393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3.挪用公款案件(刑法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
5.隐瞒境外存款案件
6.私分国有资产案件
7.私分罚没财产案件
(二)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和民主权利的的犯罪
(四)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该条需要具备4个条件
三、公安机关直接立案的案件
排除式,一般没有列举具体罪名,但六部委的《规定》里规定:
涉税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贪污贿赂犯罪中刑法163条第1款第2款,184条第1款和164条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审判管辖
第三节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普通的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的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第三节审判管辖
3.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全省性的重大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全国性重大案件
二、地区管辖
以犯罪地的法院管辖为原则,以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补充
三、专门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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