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提高班李仁玉民法总论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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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提高班李仁玉民法总论讲义
第一部分:
民法总论
一.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例题】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三/1)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答案【C】
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难点辨析]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
其他社会关系,如道义关系、礼仪关系等,不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例题】
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
(2005/三/22)
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答案【D】
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2005/三/1)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甲对乙说:
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答案【C】
3.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2010卷三单选第1题)
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甲与其妻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此离婚。
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
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第二,应当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4.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
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
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002/三/14)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D】
第三,应特别注意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掌握,应注意其细微之处,如不当得利关系与无因管理关系、各种具体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4.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储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
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1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留,灌溉本村农田。
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使秧苗损失5000元。
丁村以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万元方可修复。
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000元。
由于发生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份额转让给庚村。
问:
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本题涉及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识别问题。
甲乙丙三村对水库形成共有关系,因为甲乙丙三村按比例共同投资兴建水库,而且按投资比例分配用水,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丙村与丁村形成供水合同关系。
本案中,丙村根据协议享有10万立方米储水量中的50%,即5万立方米的用水量。
其向丁村转让1万立方米用水量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形成供水合同关系。
戊村对丁村构成侵权关系。
丙村的水一经流出,就形成水的所有权的转移,该水由丁村享有所有权。
戊村私自截留,给丁村造成损失,对丁村构成侵权法律关系。
丁村对甲、乙、丙三村构成侵权关系。
本案中,水库的所有权属于甲乙丙三村共有,丁村挖坏堤坝的行为构成了对甲乙丙三村所有权的侵害。
丁村对甲村鱼苗损失的侵权关系。
丁村破坏堤坝,导致甲村鱼苗损失,构成侵权关系。
乙村向庚村转让水库份额的合同关系。
乙村向庚村转让其享有的水库份额,构成财产转让的合同关系。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属于形成权。
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例题】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8/三/51)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答案【ABCD】
[难点辨析]第一,形成权与请求权。
形成权包括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和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又分为两类:
一是债权性形成权,此种形成权依附于债权而产生,并与债权不可分离,主要包括撤销权、撤回权、追认权、解除权、终止权、选择权、抵销权、免除权、买回权、减价请求权、租金减少请求权等;二是物权性形成权,此种形成权是依附于物权而产生,并与物权不可分离的,主要包括撤销权、所有权的抛弃、其他物权的抛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典物回赎权等。
身份法上的形成权主要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主要包括婚约撤销权、解除婚约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子女认领权、撤销收养、监护资格辞去权、遗嘱撤回权、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抛弃、遗产分割权。
第二,形成权的行使方式。
(1)、明示方式与默使方式。
形成权一般采用明示的方式行使,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行使。
【例题】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2003/三/34)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答案【ACD】
(2)、自主行使方式和诉讼行使方式。
形成权应如何行使,一般而言,以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效力。
如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抵销权、合同解除权等。
但是,有些形成权必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的判决,才能发生变动的法律效果,如《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婚姻、撤销收养。
至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通常认为不当然采用诉讼方式。
第三,抗辩权。
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
抗辩权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至于除斥期间已过,不属于抗辩权的理由,因为除斥期间是针对形成权而言的,不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
延期性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的效力为阻却请求权的效力,不发生消灭请求权的效力。
抗辩权的功能是预防损失的发生,而不是弥补损失,因此抗辩权可能与违约责任请求权或者侵权责任请求权同时适用,因为违约责任请求权或者侵权责任请求权是解决弥补损失的问题。
至于抗辩权能否与解除权并用,应无疑义,因为抗辩权的功效是预防损失,解除权的功效是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两者不存在选用的问题。
【例题】
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
9月底,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
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哪些主张有法律依据?
(2008/三/57)
A.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B.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
C.行使不安抗辩权D.解除合同
答案【ABD】
三.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是指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
自卫行为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形式。
(2)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
对此我国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但实践中存在。
自助行为的条件是十分严格的,通说认为需要四个要件:
第一,为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二,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第三,采取的手段适当;第四,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难点辨析]自助行为、侵权行为与抗辩权。
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
本问题的难点在于我国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
通说认为,自助行为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2)形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3)采取的手段适当;(4)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自助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
自助行为是针对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进行的自力救济;侵权行为是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侵权行为与抗辩权的区别在于:
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而侵权行为是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的权利。
【例题】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
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005/三/6)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自助行为D是侵权行为
答案【C】
四.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难点解析]第一、在民法理论上,连带责任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能采用推定之方式,因为现代责任法的基础是自己责任,即行为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连带责任包括并行的连带责任和补充的连带责任。
在我国连带责任主要包括: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基础是利益连带。
2、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具体包括
(1)、被代理人授权不明时的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的连带责任;(3)、第三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仍然与其进行民事行为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4)、在复代理中,因代理人和复代理人的共同过错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代理人和复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5)、在代理行为中,被代理人不反对代理人的违法行为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违法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监护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在委托监护中,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委托监护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4、在侵权中的连带责任。
(1)、侵权人之间存在共同意思联络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于损害的不可分性,虽然行为人不存在意思联络,但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直接结合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3)、共同危险行为,行为人负连带责任;(4)、对于道路、桥梁、涵洞等建筑物的倒塌,造成人身伤害的,其设计人、施工人、所有人、管理人,除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承担连带责任。
5、在雇佣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雇工致人损害,雇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由雇主和雇工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6、在帮工合同中的连带责任。
帮工人致人损害,帮工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由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
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
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三/20)
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第二、补充责任。
补充责任既非并行连带责任也非补充连带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补充责任仅存在于安全保障义务、劳务派遣单位责任和学校责任之中。
如果侵权人有能力清偿,则经营者和学校不承担责任。
只是在侵权人无力清偿的情况下,则由经营者、劳务派遣单位和学校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这种责任不是补充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
【例题】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
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三/24)
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D】
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因出生这一自然事实的完成,自然人当然取得民事权利能力,而无需履行任何法定手续。
(1)出生时间的认定。
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胎儿利益的保护。
我国民法在不承认胎儿权利能力的前提下,考虑到胎儿将成为婴儿而具有的利益,给予特殊的保护。
这种保护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对胎儿应继份额的保护。
二是对胎儿健康利益的保护。
(3)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年龄的关系。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与自然人的年龄没有关系。
这是民事权利能力的一条基本原则。
但有例外,例如,自然人结婚的权利能力、劳动的权利能力,就必须达到法定的年龄才能享有。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惟一原因。
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
(1)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它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
(2)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死亡。
宣告死亡的时间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为准。
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死者名誉的保护,不是基于死者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是基于死者遗族利益的考虑。
因此,不法侵害死者人格或遗骨的行为,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
例题:
作家岳某是岳飞的后裔,其著有《大卖国贼秦桧》一书。
秦某是秦桧的后裔,他通过研究认为,秦桧在历史上属于很有才气的宰相,并未做有损国家之事。
秦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岳某侵犯秦桧的名誉权,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否支持?
死者的人格利益受保护,不是指历史上的死者,同时,只有近亲属才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
秦某非为近亲属,其向法院起诉,主张恢复秦桧的名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监护人的设立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一经出生,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便成为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
这种监护是一种法定监护。
(2)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的,由未成年人的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成年兄、姐担任监护人。
他们担任监护人是法定义务。
在这些法定监护人中有两人以上又均具有监护能力的,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人担任监护人或由数人担任监护人。
(3)在没有上述近亲属时,由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如叔、伯、姨、姑、舅等担任监护人。
这些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还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们愿意担任监护人,二是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4)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这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是争当监护人,二是都不愿担任监护人。
有权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有关组织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如果未成年人父母没有所在单位或者该单位拒绝指定或不适宜由其指定时,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指定。
当事人不服上述组织指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未成年人没有上述法定监护人,也没有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为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这些亲属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义务。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2)精神病人没有上述监护人,或者上述监护人均丧失了监护能力,则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3)当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从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
对上述组织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应依其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为之,即只有前一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由其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时,才可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能力的人中择优确定。
指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时,必须得到他们的同意。
甲十五岁,精神病人。
关于其监护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0卷三单选第3题)
A.监护人只能是甲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B.监护人可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C.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决
D.为甲设定监护人,适用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的规定
解析:
B。
[难点辨析]第一,应特别掌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立,理解父母是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是具有法定义务的监护人,其他亲朋为自愿监护人,村委会、居委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民政部门可作为未成年人的单位监护人。
所说当然监护人,其内容包括:
(1)父母离婚以后,父母双方均为监护人,不是指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为监护人。
因为监护人是一种身份,这种身份不因离婚而改变。
(2)未成年子女在学校期间,其监护人仍为父母。
学校只是负有教育管理义务的人,不为监护人。
(3)未成年子女委托给亲戚朋友照管期间,监护人仍然是父母,亲戚朋友为受托监护人。
(4)父母双方监护人的身份不因他们之间的协议而改变,但对未成年人成长不利的,可依法剥夺父母双方或一方的监护人资格。
【例题】甲与乙离婚并达成协议:
婚生男孩丙(3岁)由乙(女方)抚养,如双方中一方再婚,丙则由另一方抚养。
后乙在丙6岁时再婚,甲去乙家接丙回去抚养,乙不允。
甲即从幼儿园将丙接回,并电话告知乙。
为此,双方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下列有关论述正确的有哪些?
(2002/三/33)
A甲、乙均为丙的监护人
B乙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受合同法调整
C甲欲行使对丙的抚养权,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D甲、乙的协议违反了法律
答案【AC】
第二,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监护人问题。
应当予以特别指出的是,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监护人应具备两个条件:
(1)、有监护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
应予特别注意的是,具有法定监护义务的监护人的义务是法定的,是不能抛弃的。
其义务不是根据自愿原则,这与自愿监护人不同,自愿监护人的监护义务是自愿设定的。
【例题】甲、乙为同胞兄弟,其父母双亡。
乙为未成年人,甲在县城工作。
他们有一叔丙,住在乡下。
甲、丙均不愿为乙的监护人,乙的监护人为:
A.甲B.丙C.甲和丙D.甲或丙
答案【A】
七.监护人的职责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7)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因监护人管教不严,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监护人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期间,被监护人有侵权行为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被委托人未尽力履行监护职责确有过错的,被委托人负连带责任。
如果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就民事责任的承担有约定的,则应当按约定处理。
[难点辨析]监护人的职责。
特别注意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享有管理权,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在效力上为无效行为,在性质上为侵权行为。
对于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在诉讼中,监护人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出现,而不是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出现。
【例题】董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周岁,片酬颇丰。
其父董军的亲弟董强,家居山区,生活较为困难。
董军征得董红口头同意后,将董红的片酬3000元以董红的名义赠与董强。
对董军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的下列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有效。
理由是董军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处理其财产
B.有效。
理由是董军已征得董红的同意
C.无效。
理由是董军未征得董红母亲的同意
D.无效。
理由是董军处分董红的财产不是为了董红的利益
答案【D】
八.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为了解决因失踪人生死不明而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问题,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宣告死亡的条件
宣告死亡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指受宣告人离开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音讯,处于生死不明状态。
(2)失踪达到法定期间。
即失踪人下落不明状态持续存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期间。
普通期间为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特殊期间为2年,该期间仅适用于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等,如能证明失踪人不可能生还的,不受两年的期限限制。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范围完全相同。
(4)
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先要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人的寻找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生死不明的事实得到确认后,由法院以判决方式宣告失踪人死亡。
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人死亡的日期。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踪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3、宣告死亡的效力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婚姻关系自然解除,个人合法财产变为遗产开始继承。
宣告死亡确定的死亡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同时,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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