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施工合同需要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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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施工合同需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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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施工合同需要备案
篇一:
施工合同备案流程
施工合同备案工作流程
事项名称:
施工合同备案
校验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各方主体在办理网上备案时,通过会员的身份登陆“绍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直接办理。
合同签订各方主体只需按照系统提示的“注意事项”填写合同条款。
一、材料申报:
1、对依法招标的施工合同网上备案:
(1)施工合同(正副本);
(2)招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对直接发包的施工合同备案:
(1)施工合同(正副本);
(2)建设项目招投标审批表(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办理流程:
(一)受理:
目前本市开展的合同备案工作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区域范围主要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绍兴生态产业园、滨海新区。
合同备案由我处专业人员接受申请单位的备案申请,并在收到合同草本和完整辅助资料后1到2个工作日内进行网上审查;
(二)上传审查资料;
(三)按照系统提示填写合同条款;
(四)审查合同约定。
1、对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对施工合同的签订的单位名称、合同价款(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合同工期、质量安全等协议内容及签订日期进行网上审查
2、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对工程价款支付约定进行审查;
3、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合同协议书及价款约定存在问题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指出,并通过备案系统直接提出整改(修改)意见,经整改(修改)直至符合要求后采用统一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直接打印合同。
(五)办理备案手续:
审定符合要求的即时,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双方带齐申报材料到我处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资料网上归档。
篇二: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细则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日期:
20XX-05-21来源:
厦门
市政务服务中心
厦建价〔20XX〕24号第一条为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厦门市建筑条例》
以及《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实施办法》(厦建法[20XX]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由市建设
与管理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
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签订施工合同应当遵守国家及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协
商、诚实信用、风险共担的原则,应采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与厦门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XX版)或国家建设部与国
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14)。
合同双方如
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
修改和补充。
第四条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订立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之前订立施工合同;专
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施工承包范围、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价款
支付等方面条款。
第五条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施工合
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专业分包工程或劳务分包项目,总承包单位应
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之日起的7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
包合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在
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7日内报送备案。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
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经备案的合同作为依据。
第六条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
料:
(一)施工合同1、《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2、中
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工程只需提供工程委托书原件一份);
3、项目报建表复印件一份;
4、施工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5、投标预算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签字盖章齐全)
及光盘各一份;6、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和拟进场施
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及光盘各一份;
7、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提交资质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资
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
(二)专业分包合同1、《厦门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工程只需提供工程委托书原件一份);
3、专业分包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4、投标预算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
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签字盖章齐全)及光盘各一份;5、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
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和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及光盘各一份;6、
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提交资质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资料要求提
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
(三)劳务分包1、《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
2、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第七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齐备案资料后,且未发现存在第八条规
定情形的,或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形已改正的,应当在受理当日由经办人出具施工
合同备案证明。
提交的备案资料不齐全、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备案资料齐全
但存在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当日一次性提出
修改意见。
第八条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现下列违
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
的其施工合同不予出具备案证明。
(一)未使用国家或厦门市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三)关于工程价款
的约定未符合现行省市相关计价管理规定:
1、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未采用工程量
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方式;2、一个工程项目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3、采
取“一口价”、“平米造价”等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
检测费、规费、税金等未按规定计算的;
(五)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
支付时间,竣工结算的报送与核对时限、支付时间,保修款的比例与支付时间,
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的;(六)未对工人工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的,或未
按下列方式约定:
未约定每月按时发放工人工资的;约定的工人工资支付比例低
于当月工程进度款比例10%的;
(七)风险承包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
整办法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的;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时间、比例与使用计划,未按有关规定进
行约定的;
(九)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与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未符合投标承
诺的;
(十)其他违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或有争议的条款。
上述第(四)至(八)款的内容,对于招标发包的工程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进
行审查。
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要求按上述第
(一)、(六)、(十)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可以推
行网络备案管理,并与市建设政务服务管理系统对接。
备案的施工合同,自备案之日起保存至工程竣工后5年。
第十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定期与不定期监
督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并主要对下列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工合同是否按规定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或者承发包双方另行签
订背离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是否存在订立合同后再另行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是否履行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拖
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现象;(四)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和进场施工机械设
备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
(五)是否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劳动保险费挪作他用;(六)支
付担保、履约担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七)是否存在任意
压缩中标工期的行为。
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
的检查要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施工合同
履约行为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相关单位及责
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规定计入不良行为档案。
(一)发包人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二)施工合同(包括专业工程单独发包、劳务分包)及其补充协议未备案
的;
(三)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和进场施工机械设备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项
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
(四)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拖欠工程款
及工人工资的;
(六)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挪用安全文
明施工费的;
(七)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保函、履约保函的;
(九)有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二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月通报施工合同备案及监督检查情
况,对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评价,并作为企业信用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事人员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
在进行施工合同备案及监督检查中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第十四条本实
施细则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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