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约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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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约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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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约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5kV温宿连亿矿业变电站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签订时间:
2012年月日
发包方(全称):
温宿县连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承包方(全称):
青州益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建议对承包方是否具有电力设施施工、安装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审查承包方是否在自治区建设厅及我区相关部门进行承接、从事电力施工安装的备案,并取得相关许可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1.1工程名称:
35kV温宿连亿矿业变电工程【建设规模:
新建35kV温宿连亿矿业变电站土建、安装及整套系统试运费属于本合同范围)
1.2工程地点:
1.3承包范围和内容:
1.3.1土建工程:
35kV变压器基础,35kV进线间隔土建、10kV出线间隔、电容器、及主控室、电缆沟等主要生产设施土建工程;围墙、大门、道路等辅助生产设施土建工程。
1.3.2安装工程:
变电站电气设备安装;电力电缆、控制电缆、电缆辅助设施、接地。
并负责采购除甲供(具体见《承包人提供主要设备表》)以外的材料。
1.3.3工程调试验收、试运行、、等相关工作及费用。
1.4承包方式:
包工和包料,设备由发包方指定厂家,承包方购买(设备具体生产厂家、型号、品牌、产地等见合同附件9.2设备配件表)。
承包方购买设备、材料同时需符合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书及相关行业标准。
上述设备材料的价款已经包括于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总造价中,发包方无需再向承包方支付费用。
(本所律师建议现在即将设备的生产厂家、型号、品牌、产地等内容约定清楚,并作为合同的附件,避免双方引起纠纷)
1.5工程管理:
发包方项目负责:
(电话:
)
承包方项目负责:
(电话:
)
1.6工程造价(人民币):
188.69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佰捌拾捌万陆仟玖佰元整)
在本合同附件施工、安装设计方案或施工、安装图的范围内上述价款为不变价,双方不得随意变更价款;若施工、安装设计方案或施工、安装图发生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增加或减少工程价款的计算方法按6.2条计算。
1.7合同工期:
1.7.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即开工竣工日期自2012年月日开工起至2012年6月10日竣工。
1.7.2开工的先决条件:
(1)施工组织设计已通过项目发包方组织的审查,并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和项目发包方;
(2)工程各项管理制度已经制订,并可以落实到工程实施中;
(3)基础施工图已经过会审;
(4)基础及接地施工的技术资料已经完备,并在施工人员中进行了技术交底;
(5)基础材料沙、石、水泥、砼配合比、钢筋等,已经过检查和必要的试验并且合格;
(6)基础材料和加工预制件已经落实,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7)工程组织机构、劳动力配备和特殊工种的培训能满足施工需要;
(8)基础、运输施工机具已到达施工现场,状况良好;
(9)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
(10)施工驻地、材料站已布置妥善,生活、通讯设施基本配套;
(11)承包方在工程所在地的施工注册已经完毕。
承包方施工准备完备后,应提交开工报告,由监理工程程师审核合格后报项目发包方批准。
第二条双方责任
2.1发包方责任
2.1.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肆份
2.1.2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
保证正常施工;若平整施工场地由承包方办理,费用由方承担。
2.1.3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方提供三通一平。
2.1.4组织承、发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参加施工、安装图交底会审,承包方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会审纪要。
2.1.5施工安全管理和要求
2.1.5.1发包方有权对工程施工安全等进行监督、指导。
2.2承包方责任
2.2.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工作。
组织施工管理工作人员和材料、施工机械进场。
2.2.2合同签字后7天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现场管理组织和关键人员安排、劳动力和管理人员需求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保证手册》交予发包方。
2.2.3承包方不得将本建设工程转包或分包,非主体工程分包应经发包人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2.4施工安全要求
2.2.4.1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2.2.4.2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承包方的设备设施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非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2.4.3承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2.2.5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2.2.6承包方应为从事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2.7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代表。
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发包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
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2.8承包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发包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发包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由承包方承担防护措施费用。
2.2.9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条工程质量要求
3.1本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颁发的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要求;具体应达到质量标准为:
本条作为合同的核心条款,应做具体明确的规定。
3.2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安装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3.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3.3.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由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3.3.2由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也必须有质量合格证方可用于工程。
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正式书面通知和发包方派驻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
3.3.3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3.3.4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
单位工程结构完工时,应会同发包方、质量监督站进行结构中间验收。
3.3.5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方派驻代表和当地建筑工程监督站。
一般事故的处理结果应送发包方和质量监督站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发包方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发包方签证后实施。
3.4质量保修
3.4.1承包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见附件9.3)。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施工与设计变更
4.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做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发包方组织设计交底和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方会审作出会审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4.2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若发生费用增加或减少,由双方签证计入结算。
第五条工程期限(进度计划)
5.1承包方开工前日内提供施工进度计划。
5.2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5.2.1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铺设,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5.2.2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5.2.3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5.2.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2.5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六条验收(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结算、付款方式
6.1验收
6.1.1验收
6.1.1.1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派员共同验收当期工程量。
6.1.1.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6.1.2竣工验收
6.1.2.1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应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工程验收规定、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由发包方组织通过发包方、承包方、工程监理、质量评定中介机构,四方共同按工程验收程序完成工程验收。
6.1.2.2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必须准备好相关的竣工资料申请验收,否则造成的交工时间拖延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6.1.2.3工程竣工质量经检验合格后,发包方须及时办理验收手续。
6.1.3资料移交
6.1.3.1工程竣工时,应将下列资料移交发包方:
(a)修改后竣工图三套;
(b)设计变更通知书(包括施工图会审纪要);
(c)原材料(半成品)及设备、器材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或试验记录、材料代用清单、材料使用清册、材料来源依据等;
(d)工程试验报告或记录;
(e)未按设计施工的各项明细表及附图;
(f)施工缺陷处理明细表及附图;
(g)工程开工、竣工报告;
(h)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签证书。
6.1.3.2、工程竣工时,应将下列施工(或安装、调试)记录(或报告)移交发包方:
变电工程:
(a)建筑工程施工检查记录表;
(b)安装工程施工检查记录表;
(c)其他有关的记录表等。
6.1.3.3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包括:
工程结算书(含电子版)、重大设计变更批复文件、设计变更单、开竣工报告等。
6.1.3.4移交给发包方的各种资料和记录必须齐全,装订整齐,一式肆份(其中:
竣工结算资料一式二份、修改后竣工图二套)。
6.1.3.5各种施工记录必须按原始记录填写,经驻现场监理工程师中间检查合格并签署意见。
6.2结(决)算
6.2.1工程结(决)算,在本合同附件施工、安装设计方案或施工、安装图的范围内上述价款为不变价,双方不得变更价款。
若施工、安装设计方案或施工、安装图发生变更,造成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增加或减少工程价款的计算方法按《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补充预算定额》,单价套用《2004年阿勒泰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及《全统安装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汇总表(2004)》;按集体四类标准取费;材差按当年当地地区计委调差文件执行。
(建议横线上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6.3工程价款的支付与时间
6.3.1本合同生效后,承包方施工队伍进驻施工现场后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价的30%作为预付款。
6.3.2抵扣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根据进度预算在进度款支付时分批优先扣回。
(原合同约定的回扣方法,造成对方工程完成70%时,贵公司所有工程款均已支付完成,届时贵公司将无法制约承包的及时顺利完成工程,故建议先行抵扣预付款。
)
6.3.3进度款的支付:
主体验收后付实际工程量预算价款的70%,如承包方虚报工程量,发包方有权推迟或拒付当期进度款。
6.3.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后付至工程决算价的95%;留5%质保金,质保期为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方签字确认之日起算。
质保期内如无质量问题,则于期限届满日内付清剩余款项。
第七条合同终止条款、违约责任与争议
7.1合同终止条款
7.1.1签约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影响了合同的执行时,则可终止本合同或顺延工程期限。
7.1.2该工程禁止转包、分包,如承包方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他人,则发包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由承包方支付给发包方元违约金。
7.2违约责任
7.2.1承包方的责任:
7.2.1.1因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承担因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并赔偿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2.1.2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承包方偿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承包方须向发包方支付本合同工程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90天仍未交工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方按照承包方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价款并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7.2.1.3承包方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合同解除的,发包方按照承包方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价款并由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7.2.1.4承包方其他违反其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总进度计划,现场管理组织和关键人员安排、劳动力和管理人员需求计划、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包括月计划),《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保证手册》等各项文件中义务或承诺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方支付2000元违约金。
7.2.2发包方的责任:
7.2.2.1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顺延外,还应赔偿因此给承包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7.2.2.2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日内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7.2.2.4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便于贵单位诉讼的地域的法院管辖)
7.3提前竣工
由于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比原合同工期规定的时间提前竣工时,发包方将给以承包方赶工措施费、成本补偿,数额由监理工程师审查,发包方批准确认。
此外,提前投产奖励金额为:
比规定合同工期每提前一天奖励1000元,最终数额不超过10万元。
红色字体是否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若不需要建议删除
第八条附则
8.1本合同一式份,合同附件份。
发包方份,承包方份。
若需要,合同由发包方报送经办银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房管部门备案。
按规定必须办理鉴(公)证的合同,送建筑物所在地工商、公证部门鉴(公)证。
8.2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需办理鉴(公)证的,自办毕鉴(公)证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双方履行相互责任义务后终止。
8.3本合同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合同附件
9.1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9.2承包方供应的设备和材料一览表
9.3工程质量保修书
9.4建筑工程概(预)算书
9.5发包方提供附件:
施工、安装设计方案或施工图
9.6承包方还需提供附件:
(1)施工进度计划;
(2)客户资质材料;(3)委托书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税号
税号
组织代码
组织代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附件9.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
规模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
构
层
数
跨度
(米)
设备安装
内容
工程
造价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附件9.2
承包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
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附件9.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工程,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一)供热及供冷为贰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二)土建工程为合理使用年,屋面防水工程为伍年;
(三)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贰年;
(四)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贰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一)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二)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工程决算金额)的5%。
发包方:
(盖章) 承包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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