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用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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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用工合同
香港用工合同
篇一:
香港用工要点
香港劳动用工要点
一、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据了解,公司目前决定部门经理由内地派到香港,员工则在香港本地招聘。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包括:
(1)工资率(工资标准)、超时工作的工资率及任何津贴(无论以按件、按工、按时、按日、按周或其他方式计算);
(2)工资期;(3)终止合约所需的通知期;(4)如员工享有年终酬金,则有关年终酬金、部份年终酬金和酬金期的资料。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在试用期内的首个月无需提前通知对方,无需支付代通知金;试用期内的第一个月后,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合同的通知期提前通知对方,否则需支付代通知金,但不得少于七天。
无试用期或在试用期结束之后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通知期的,依照合同约定的通知期提前通知对方,否则需支付代通知金,合同约定的通知期不得少于7天;劳动合同中无明确规定的,应提前不少于1个月提前通知对方,否则需支付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按照发出终止合同日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支付代通知金:
(1)员工在与其工作相关的事宜上,故意不服从公司合法而又合理的安排
(2)员工行为不当
(3)员工犯有欺诈行为或不忠实行为
(4)惯常疏忽职责。
在香港这边,即时解雇对员工来说,属于严重的纪律处分,企业应慎重采用。
员工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支付代通知金:
(1)合理的恐惧身体会遭受暴力或疾病危害
(2)受公司苛待
(3)已受雇不少于5年,并经注册医生证明永久不适合担任目前的工作。
二、员工记录保管
所有企业无论何时均须存放每一位员工过去12个月的工资及工作记录,工资及工作记录必须存放在公司的营业网点或者员工的工作地点,且须在员工离职后保存6个月。
记录内应包含:
(1)员工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员工开始受雇的日期;
(3)员工的职位;
(4)员工每个工资期所得的工资;
(5)员工每个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如协议约定工作时间,需要保管);
(6)工资期;
(7)员工可享有及已放取的有薪年假、病假、产假和假日,以及已支付给员工有关款项的细则;
(8)年终酬金的款额及酬金期(如协议约定年终酬金,需要保管)
(9)终止合约所需的通知期;
(10)终止雇佣日期。
违例与罚则:
公司未保存员工的工资及用工记录的,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一万元。
劳工处也可检查上述记录,查问有关人士及检取任何与《雇佣条例》所订罪行有关的证据。
任何人士不遵行有关规定的,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万元及监禁1年。
三、员工福利标准
(一)最低工资
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是每小时28港币。
据了解,香港用人单位招人给出的工资标准一般在60港币每小时。
法定最低工资以时薪为单位,基本原则是员工在任何工资期的工资,按他的总工作时数以平均计算,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水平。
(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简称强积金)
强积金计划分为三类:
集成信托计划、雇主营办计划、行业计划。
其中集成信托计划是一般企业参与的,即由公司缴一部分,个人缴一部分,缴纳的金额均归员工个人所有。
1、缴费:
按月缴费,缴费基数在5000-20000之间,缴费比例各为5%。
低于5000港元的,员工不需要缴费,公司需要缴费。
在发完工资后的次月10日之前缴纳强积金。
公司需在缴纳强积金后7个工作日内,向每名员工提供每月缴费记录。
当员工离职时,公司可安排在下一个供款日同时支付离职员工的最后一次强积金供款和其他员工的供款,并在付款结算书上列明员工的离职日期,以通知受托人
2、提取:
职工在以下5种情况下可以提取强积金
(1)年满60岁并提早退休;
(2)永久离开香港
(3)因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行为,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4)员工死亡
(5)账户余额少于5000港币,且在过去的12个月没有缴费的并表明无意在可见的将来在香港工作的。
(二)工伤补偿保险
所有公司必须就其全职或兼职的员工,持有有效的工伤补偿保险单,以承担公司在《员工补偿条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责任。
即雇主必须为其雇员投购工伤补偿保险,以承担雇主在《雇员补偿条例》及普通法方面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不依法例的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补偿保险,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缴存基数和比例将参照所要投保人员的年薪总额、行业、人数来确定。
(三)商业保险
香港的各种医疗都是针对于持有香港身份证的员工,且在香港公立医院看病需要花费的时间和费用都很高,所以在香港用工的企业,一般都给外地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以降低职工的就医费用。
投保的费用根据企业职工总人数及投保额确定。
(四)假期
员工每7天可享有1天休息日。
公司可要求职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但需提前48小时通知员工,并在法定假日前后60天内另安排假日给职工。
公司不可以工资代替法定假日,即无加班工资。
1、法定假日
职工不论工作时间的长短,均可享有下列法定假日:
元旦节
农历年初一、初二、初三
清明节
劳动节(5月1日)
端午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7月1日)
中秋节翌日
重阳节
国庆日(10月1日)
冬节或圣诞节(由公司选择)。
2、有薪年假
工作满一年及第二年均可享有7天有薪年假(大假),满第三年可享有8天,以后每年增加一天直至14天。
(一般企业年假在12天以)
3、病假
有注册西医证明,连续病假四天,才可享有正常工资80%的病假津贴,低于4天即无薪。
而病假最多可放120天,且需有足够累积额。
工作第一年,每月可累积2天,第二年起,每月可累积4天,最多至120天。
4、产假
产假开始前,在公司工作满40周,即可享有10周的有薪产假,产假工资按照前12个月的日平均工资的80%核算,不足12个月的,仍按该期间日平均工资计算;产假开始前,在公司工作不满40周的,可享受10周的无薪假期。
三、薪俸税(个人所得锐)
香港政府规定,雇主对雇员支付的款项,无论多少,都通过支票结算。
而在银行里,无论一个公民在多少个银行拥有多少张银行卡,但在银行总行只有一个收入账户。
公民只要是通过支票结算的收入,银行会自动将数据而不是真实的款项汇总到公民这个收入账户中。
这样就保证在每个财政年度中无论纳税人在香港有多少种不同的收入渠道,他所有的收入都会被汇总到这个账户中,然后由香港税务局人员进行核对。
因此,这个账户只是起到汇总作用,是不能进行收付款结算的。
香港政府的薪俸税政策全面考虑了每个纳税人的不同家庭负担,对同样收入的纳税人来说,供养的家庭人口越多,缴纳的税收越少,使税收真正起到了调节社会财富的作用,充分体现了社会对弱势群众的关爱,防止了贫富差距增大。
按照香港薪俸税规定:
薪俸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所得总额扣除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后的余额。
必要费用是指不属于私人或家庭消费,而纯粹用于增加收入的必需费用。
生计费用是指涉及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和其他被赡养者生活费用的开支。
费用扣除标准根据通货膨胀及税收政策等因素由香港政府公布。
目前,香港生计费用扣除标准如下:
项目金额
个人免税额108,000
已婚人仕免税额216,000
子女免税额
第一及第二名子女每名30,000
第三至第九名子女每名15,000
供养父母或祖父母免税额30,000
供养兄弟姊妹免税额30,000
伤残受养人免税额60,000
确定完收入和扣除项目,香港薪俸税的应税所得就计算出来了:
应税所得=收入-扣除项目=收入-。
个人应交税金就是应税所得乘以税率了。
在税率设计上,香港采用的是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相应证的制度。
即薪俸税应税所得先按照四级累进税率计算,但计算出的应交税额没有超过应税所得15%的,按照累进税率计算的结果交税;如果计算出的应交税额超过应税所得15%的,按照应税所得15%交税。
目前,香港薪俸税实行的累进税率如下:
项目百分比
首40,000港元2%
次40,000港元7%
次40,000港元12%
其余17%
例:
您有一个普通的3口之家,有一个可爱的孩子,同时您还是一个孝子,常年赡养着一位老人。
假设您2011年全年收入是40万元,那么,您在内地应交所得税为:
扣除:
1、已婚人士免税额216,000
2、子女免税额30,000
3、供养父母免税额30,000
应税所得:
124,000
按四级累进税率计算的应交税金:
应税所得比例税额
首40,000港元2%800
次40,000港元7%2800
次40,000港元12%4800
其余:
4000港元17%680
合计:
124,000港元9080港元
按应税所得港元15%计算的应交税金:
124000*15%=18600元。
由于按累进税率计算出的税款小于按15%计算出的税款,因此,在香港这个公民全年应交税款9080元。
从征管上看,香港基本采用自行申报纳税。
课税级距及税率也是根据通货膨胀及税收政策等因素每年予以调整。
薪俸税按年征收,实行严格的雇主与雇员双问申报制度,不实行雇主支付收人时的扣缴。
雇主必须提供招雇、解聘雇员情况及申报雇员报酬资料,每年4月1日至5月1日向税务局申报上一年度雇员薪俸情况。
雇员须在每年5月1日至6月1日申报本人薪俸情况,填写薪俸税申报表。
税务局通过计算机处理加以核实和审查,发出稽征和纳税通知书。
纳税人在本年度应缴纳的税款,在当年7月至8月预缴一次(约占税款的75%),年终结算。
预缴税款是根据上一年度应税所得计算,如果收入不正常可进行估
篇二:
香港雇佣合同样本
香港书面雇佣合约
书面雇佣合约清楚列明雇主与雇员的权益,提醒劳资双方履行合约上的责任,有助避免劳资纠纷。
为协助雇主与雇员订立书面雇佣合约,本处特别编印了一份「雇佣合约样本」,供雇主及雇员参考。
该样本主要涵盖雇员在《香港雇佣条例》下可享有的法定权益及保障。
有关这些权益或保障的领取资格及其他详情,请参阅《香港雇佣条例》的原文或本处编印的《香港雇佣条例简明指南》
篇三:
香港务工劳务合同
甲方:
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
电传:
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
电传:
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劳务人员的有关事宜,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总则
1.应乙方聘请,甲方同意从内地选派_________名劳务人员前往乙方公司工作。
2.甲方派遣劳务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人员)在乙方公司工作期限为_________个月。
3.劳务人员的年龄为_________至_________周岁,并具有_________毕业文化程度。
4.劳务人员须身体健康,须经内地县级以上医院体格检查(包括肺部x光检查)合格。
女性人员临赴港前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未孕证明。
5.劳务人员须在技术专业水平方面符合乙方要求,并经乙方考试或其他形式考核认可方可派出,考试或考核所需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二条工资和其他待遇
1.本合同雇佣的劳务人员底薪为:
工种_________;人数_________;每人月工资_________(元。
2.乙方对劳务人员工资每月结算一次。
乙方须以自动转账方式将工资直接存入以劳务人员名义开立的银行账号内。
3.劳务人员除上述薪酬外,还享有与当地同等职位雇员一样的奖励、增薪和其他应有的福利待遇。
如果同一公司内并无相等的职位,则与其他公司相等职位的本地雇员相等。
4.合同期内,若因企业临时停产、息业或其他乙方原因,致使劳务人员暂时不能工作,乙方须照常支付该期间内的基本工资和待遇;如提前解除合同,乙方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或支付7天工资作为代替通知金。
第三条工作时间、休假及加班待遇
1.劳务人员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超时工作,乙方须按香港现行劳工法例及当地同等人员标准付给劳务人员相应的报酬。
2.劳务人员享有香港法定的有薪节、假日。
节假日加班与当地雇员享受同等待遇。
3.劳务人员服务满一年,可享有最少6天有薪年假。
第四条劳保福利待遇
1.乙方负责为劳务人员提供适当的住宿,住宿条件须符合香港有关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共同核定。
2.劳务人员由于受雇及在雇佣期内遭遇意外而受伤、患上职业病或发生有关医疗事宜,乙方应负责一切必需的医药费及住院费,并支付补偿。
此条款自劳务人员抵港之日起生效。
3.劳务人员享有与当地人员同等的医疗服务和职业意外、人身意外及职业疾病医疗保障,由乙方按照香港现行法例负责购买保险及承担所需费用。
4.如医生证明劳务人员因生病或受伤不适宜再继续受雇,乙方便应将劳务人员遣返并立即通知甲方,并承担有关费用及伤遣费。
5.劳务人员在合同期内发生意外,乙方须按保险条例负责为劳务人员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意外死亡,乙方须负担将劳务人员遗体及个人物品运返其居住地的运输费用。
6.劳务人员工作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由乙方免费提供。
7.劳务人员在香港工作的所有税收,均由乙方负责申报,按香港现行税法执行。
第五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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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在内地初选所需各类劳务人员,安排时间由乙方面试考核;
(2)负责安排核定人员到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身体,办理体格合格证明书;
(3)负责办理劳务人员出境的一切手续;
(4)教育劳务人员严格遵守香港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遵守合同和乙方有关的规章制度。
2.乙方责任
(1)负责办理劳务人员入境、工作安排、居留许可等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_________港币,此费用自签约时交付;
(2)乙方负责劳务人员体检的费用;
(3)乙方负责劳务人员从内地居住地至香港及于合约终止或届满时返回原居地的旅费;
(4)负责合同期内对劳务人员在香港期间的管理;
(5)负责劳务人员满一年后延期签证费用,该项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香港签证处当时的规定支付;
(6)负责在规定的14天内安排因停产、息业、破产、或其他原因被解雇的劳务人员返回内地。
第六条劳务人员的责任和人员的更换
1.劳务人员的责任
(1)必须遵守香港现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2)遵守甲方和乙方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本合同的条款;
(3)合同期内,不准私自变换工作另行求职或兼职;
(4)不得与任何人发生借贷关系;
(5)合同期满,必须按时回内地,不准以任何理由滞留不归;
(6)遵守厂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准罢工或以其他形式怠工。
2.人员更换,如
发生下列情况,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可以遣返或更换人员:
(1)劳务人员申请与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或游客结婚;
(2)涉及非法或不道德行为,不宜继续工作;
(3)不履行或破坏合同;
(4)怀孕;
(5)因病需长期治疗,不能继续工作。
3.属以上
(1)~(4)款的情况,如与乙方有关,路费及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乙方负责;如与乙方无关,路费由被遣返的劳务人员自负,属第(5)款的情况,路费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延长
1.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一式
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按双方签字之日起并经甲方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有效期从劳务人员进入香港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2.合同到期如需续约,甲、乙双方需提前两个月协商续订。
劳务人员到期后须返回内地;续约后乙方所需人员,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协商作出安排。
3.合同生效后不准单方面终止。
如单方违约,须支付对方为此而付出的费用并加付工人一个月工资。
4.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
(1)香港新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香港政府新的政令使得合同为非法或本合同规定的劳务人员不能继续受雇;
(2)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使得合同无法执行。
本合同如在上述情况下终止,乙方则负责安排劳务人员回内地并负担所需费用。
第八条仲裁
因执行本合同所引起的任何争议,由签约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仍不能解决,将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为最终裁决,双方必须无条件执行,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甲方(盖章):
_________乙方(盖章):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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