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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会计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案件的诉讼支持
司法会计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案件的诉讼支持
[摘要]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高风险及其特殊的会计处理是导致欺诈、破产等案件频发的重要因素,其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往往成为案情的关键和焦点。
在金融衍生品交易案件审理中,对交易性质的认定,会计适用的判断和损益的计量等离不开司法会计的诉讼支持。
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和司法会计鉴定制度,建立公允价值评估体系,为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发展构建配套的司法环境。
[关键词]司法会计;金融衍生品;诉讼支持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1)04-0176-04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使金融衍生品交易广受诟病。
在随后的监管审查中,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成为重点。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申明将对美国19家大型银行的会计问题进行审查,以调查其是否采用了导致华尔街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倒闭的会计方法。
美国国会下属金融危机调查委员会表示将聘请会计师对银行系统进行仔细梳理,以寻找有关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数据。
事实上,在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案件中,无论是巴林银行的倒闭,安然公司的造假,还是我国的中航油事件等,都与会计信息处理有关。
司法会计是对案件中的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定,并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证据的活动,金融衍生品交易案件的审理离不开司法会计的诉讼支持。
一、金融衍生品交易会计处理框架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衍生品发展呈爆炸式增长的态势,其高杠杆性和信息的不透明所带来的巨大风险引起各国的广泛关注。
在此背景下,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后改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为代表的国际会计界一直致力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会计研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会计准则,为金融衍生品交易构建了初步完整的会计处理框架。
1.会计确认――从过去交易事项到法定权利义务。
传统基于实体经济的会计理论强调交易或事项的已经完成,对一般商品购销合约中尚待履行的权利义务不予确认。
随着企业经营中长期租赁合约,养老金计划,股权激励机制等的出现,待履行合约对企业财务的影响引起会计界的关注。
著名会计学家井尻雄治在《合约权利和义务的确认――概念问题探讨》中指出,如果合约符合一定的条件,则对其进行确认是可行的。
金融衍生品交易本质是一种关于未来交易的合约。
合约本身的不确定性和未来性对传统基于“过去交易和事项”的会计理论提出了挑战,长期以来的表外披露又未能及时揭示其蕴含的巨大风险,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为此,FASB一方面在财务概念公告第3号《企业财务报表的要素》中对资产和负债的定义进行重新阐述,另一方面,在SFASl33《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活动的会计处理》中,通过突出资产负债“获取和牺牲未来经济利益”这一基本特征,提出了对交易合约代表的权利义务进行确认的主张。
IASC则从诠释负债的定义入手。
明确地把“合同”列为法定义务事项。
以满足“过去事项所形成”这一特征。
在对会计要素诠释的同时,FASB和1ASC还对资产负债的范围进行了扩充,引入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概念。
并对合约权利义务的初始确认时点基本达成一致,即只要企业成为金融衍生品交易合约一方,就可以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终止确认经历过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FinancialComponentAp-proach)等不同的思路。
目前人们普遍接受的是1AS39基于控制权的观点,即“当对构成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的一部分的合约权利失去控制时,企业应终止确认该项金融资产或该部分金融资产”,而“当金融负债(或金融负债的一部分)废止时(即当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解除、取消或逾期时),企业才能将该项金融负债(或该金融负债的一部分)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
2.会计计量――从历史成本到公允价值。
计量是在财务报表中确定已确认项目的货币金额的过程,在对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确认的同时必然要涉及到对其金额的计量。
基于客观性和可验证性,传统会计采用的计量属性是历史成本。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未来性动摇了历史成本得以存在的前提,而合约权利义务的动态化过程又突破了历史成本的静态单一性。
由于金融衍生品与金融市场密切相关,其合约价值随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以报告日的公允价值取代历史成本便成为必然选择。
SFAS133明确指出:
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对衍生工具而言,则是惟一相关的计量属性。
公允价值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其本质是基于市场信息的评价。
公允价值的运用突破了传统损益确认中的实现原则,反映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浮动盈亏,在保证基本可靠的基础上极大地提高了会计的相关性。
3.会计报告――决策有用既的强化。
传统会计报告体系产生并发展于工业时代。
在历史成本的基础上强调信息的可靠性,会计报告目标是揭示受托经济责任。
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金融的创新变化,一方面,人们不但关注企业过去的经营业绩,而且更为关注未来的风险和收益;另一方面,会计报告除了面向现时相关者外,更需要为潜在的投资者提供信息。
会计报告在反映受托责任的同时需要具有决策的有用性。
IASC在《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指出:
会计报表的目的,是提供在经济决策中有助于一系列使用者的关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变动的信息,为这一目的编制的财务报表能够满足大多数使用者的需要。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高风险性使基于决策有用观的信息披露显得尤为重要,有关的早期规范如《对具有表,外风险和集中信用风险金融工具的披露》(SFASl05),《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披露》(SFASl07),(sFAS119),《金融工具:
披露和列报》(IAS32)等都是围绕信息的披露与列报要求展开的。
近年来的美国金融危机更促使管理当局进一步出台更为严厉的披露标准,2008年3月,FAS颁布了《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披露》(SFASl61),要求企业不但要对交易目的。
为达到目的所采取的策略,衍生品的风险状态和公允价值等进行表外披露,而且应在资产负债表中按总额反映相关的资产和负债,在损益表中按交易类别反映已实现和未实现损益。
二、司法会计的诉讼支持
1.金融衍生品交易性质的认定与会计规则的遵守。
许多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诉讼案件都涉及到会计问题。
1996年美国加州橙县事件中,县市政债券承销商――美国第一波士顿银行就是因信息披露不实而被提起诉讼。
2004年我国中航油事件中,中国航油集团的海外控股公司――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因与日本三井银行、法国兴业银行、英国巴克莱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和新加坡麦戈利银行等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对其卖出高达数千万桶石油看涨期权。
导致公司累计亏损5.5亿美元。
在期后对公司总裁陈久霖的15项控诉中,其中有10项是制造假信息罪,对其前财务总监林中山的指控也主要是隐瞒公司巨额亏损的重要信息。
现有规则体系为金融衍生品交易构建了初步完整的会计处理框架。
对交易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
但由于金融创新的发展和会计规则本身的不完善,在相关诉讼案件中,对企业交易性质并由此产生的是否适用衍生工具会计的认定,往往需要专业判断。
如美国高盛案件中,高盛以无法将衍生品交易数据与其他的业务数据区分开为由,拒绝提供用于进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数据,致使美国金融危机调查委员会威胁说将聘请会计师对其实施外部审计。
司法会计对交易性质认定的重点是远期交易和混合交易。
就远期交易而言,对多久后进行交割,以什么方式进行交割才符合远期的特征目前并无统一的标准。
在混合交易方面,IAS39曾采用依据契约关联度以决定嵌入衍生品是否须与主契约分别处理的方案,后虽简化,认为混合交易无须拆分,可以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会计处理,但在计量属性的采用上仍需认定是否通过业务模式测试与合约现金流量特性测试(IFRS9)。
除交易性质的认定外,司法会计实践中还将面临会计处理本身并非违法,但却使财务报表信息严重失实的“创造性会计”问题。
在美国雷曼破产案件中,雷曼通过“回购105”(按售价105%的价格购回所售资产,将交易记为销售的同时,确认远期回购合同,但其价值几乎为零)粉饰其财务状况的情形就是典型例证。
2.套期保值还是投机行为。
套期保值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消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由于确认和计量方面的差异,现有会计准则一般根据交易目的或意图,将金融衍生品交易分为套期保值和投机交易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套期保值会计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互抵消,体现风险对冲的实质,合约的价格波动不会引起损益的变动;投机交易则按报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并把公允价值变动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尽管会计准则对套期活动会计、尤其是套期关系认定和有效性评价制定了严格的判定标准,但由于企业奉行的风险管理策略不同,也由于套期和投机之间的界限并不泾渭分明等原因,企业管理层所作的主观判断仍有较大的操作空间。
因此,司法实践中就需要检查企业的相关支持性文件,比较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判断套期关系的不同类型及其有效性。
对实践中出现的复杂情形如同时买人看涨期权,卖出看跌期权的套期有效性,企业根据行情变化对套保头寸的调整,对未确认承诺的套期归属等,也需要司法会计人员进行仔细分析并作出专业判断。
3.公允价值的认定。
公允价值的取得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在活跃市场上有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报价,二是在活跃市场上没有相同但有相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三是估价技术。
根据SFASl57和IASB2009年《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报价应是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销售资产所接受或转让负债所付出的价格(即脱手价)。
具体而言,对于已持有的资产和即将发行的负债,适用的公开市场报价应为买方的出价(bidprice);而对于即将购入的资产或已发行的负债,适用的公开市场的报价应为卖方的要价(offerprice)。
若无法取得当时买方或卖方的出价或要价,则采用收盘价;若当日无收盘价且最近交易日与报告日间经济环境无显著变动,则可选用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司法会计面临的问题是,如果企业经营活动存在不同类型市场,如何通过主要市场或最大获利市场来认定公允价值;如何厘清要价、出价、中间价与脱手价之间的关系;如何排除关联方交易价格及企业对公开报价的不恰当引用,等等。
在公允价值计量的三个层次中,直接援引市场报价的情况并不多,多数公允价值的获取都涉及调整或估价。
美国SEC在2008年发布的报告显示,在所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中,只有15%的资产有直接的市场报价。
公允价值计量的第三个层次涉及到复杂的数学模型,需要管理层对市场作出大量的主观性假设、估计和判断,直接影响了公允价值的可靠性。
美国国际集团AIG持有的信用违约互换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根据AIG的估值模型,这类金融衍生产品的损失约9亿美元,但摩根斯丹利测算的估值损失则介于30至130亿美元之间。
而在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其对信用违约互换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后。
AIG不得不确认了110亿美元的损失。
公允价值计量目前仍缺乏具体的技术指引,其在非活跃市场上的运用仍然是个难题。
对估价技术所依据市场参数的正确性,参数归属的级次,特定情形如投资者过度恐慌,流动性缺失对模型的影响等都是司法会计必须面对的问题。
三、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近年来也相继推出了债券远期、人民币利率互换、外汇掉期、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用于对冲信用风险的信用风险缓释合约(CRMA)也于去年11月在银行间市场上线。
与此同时,相关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如2008年汇丰双利存款诉讼中关于交易性质是存款合同还是金融衍生品投资合同的争议;2009年我国央企衍生品交易亏损与外资银行涉嫌“无照经营”纠纷中涉及的损失及赔偿金额问题等。
我国现有金融衍生品结构复杂,专业化程度高,场内交易涉及上市、交易、信息披露、风险控制以及结算担保等诸多环节,场外市场缺少专门的监管法规。
专业性、复杂性,杠杆性,以及交易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性特点,将使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案件呈现多样化和隐蔽性特征,而其特殊的会计处理框架又凸显了会计检查和鉴定在相关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离不开配套而完善的司法会计环境。
1.会计准则的完善。
我国财政部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于2006年2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四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这些准则各有侧重但又相互关联,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定义和分类,套期保值,金融资产转移和金融资产减值的核算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使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在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上有了实质性的突破。
但随着2008年底IASB和FASB“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改进项目的推进,国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会计处理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中。
我国一方面要密切关注国际动态,不断补充新的内容,在终止确认,会计计量,套期会计等方面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另一方面,则应在终止确认的依据,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方面出台更为详尽的应用指南,并针对不断出现的金融创新产品出台适用指引,以提高会计规范的操作性。
2.公允价值评估体系的建立。
公允价值的应用需要充分活跃的市场环境,在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发展和个性化需求使活跃市场上没有相同或相似资产负债报价时,估价技术的运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事实上,由于复杂性和较强的专业性,即使是英国和德国等发达市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允价值计量也成为外部独立评估服务的领域之一。
我国金融市场与资源要素市场尚不发达,直接从市场获取金融衍生品尤其是场外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较为困难,因而公允价值评估体系的建立具有紧迫性。
作为外部第三方提供的独立服务,我国的资产评估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末期。
近年来,《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的相继颁布,为我国资产价值评估中介服务构建了基本的制度框架。
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等专业规范的出台更为独立的价值评估提供了行业标准。
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外部公允价值评估体系,完善公允价值获取及历史数据验证制度,为相关司法会计提供技术服务和专业支持。
3.司法会计鉴定制度的完善。
我国现有司法会计实践主要体现在司法会计鉴定业务上。
早在2006年对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调查中,司法会计鉴定业务量就占到全部司法鉴定业务的13.3%,在所有司法鉴定类别中占比最高。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高风险所引发的民事赔偿、欺诈等案件将呈现日益增长的态势,而金融衍生品的创新也将对司法会计鉴定提出新的挑战。
金融衍生品交易司法会计鉴定是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运用会计学、金融学、审计学、证据学及相关法律法规等专门知识与技术方法,对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案件中涉及的财务证据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的一种诉讼证明活动,具有学科交叉性和较强的实践性特征。
为此,我们一方面应在定义、分类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司法会计鉴定制度,针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会计规范的差异化和复杂性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司法会计鉴定的受理、判定和报告等技术标准;另一方面,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考核制度,结合从事证券、期货的特殊规定,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完善金融衍生产品鉴定人的资格准入制度。
[作者简介]熊玉莲,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金融会计监管、司法会计。
(上海201620)
[责任编辑:
陈齐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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