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湖北商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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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湖北商会章程
杭州湖北商会章程
杭州湖北商会以杭州投资兴业的湖北籍工商企业界人士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性团体,本会实行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活动方式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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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湖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杭州湖北商会
缩写:
HCCH
第二条本会性质:
以杭州投资兴业的湖北籍工商企业界人士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性团体,本会实行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活动方式运行机制。
第三条指导思想:
本会以十六届六中全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公共道德。
认真做好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湖北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通过民间渠道,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招商引资推动杭鄂两地发展与合作,为湖北来杭商家、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使在杭的湖北籍经营投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更快地上规模、上档次、创品牌、稳步健康地发展,为中部崛起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杭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为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杭州市民政局为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玉皇山路76号18号楼(海鹰山庄)负一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依靠政府,促进杭鄂两地经济组织的建立,引导湖北来杭商家、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向深层次、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强与省内外商会组织的联系,促进两地的经贸往来。
(二)协助有关单位普及商务知识,传播两地文化,交流商务经验,开展专业培训,聘请专家、教授及专业人士授课,提高会员的经营管理水平。
组织两地商务考察,为会员提供投资信息、市场信息、就业信息、交通信息等,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
(三)根据两地实际,介绍两地商贸产业成果,组织编写两地交流成果及其相关动态专业刊物。
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监督商会全体人员模范遵守法律和商业职业道德。
(四)发挥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成为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努力配合政府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树立商会品牌,提高商会知名度。
(五)团结湖北籍在杭投资的企业家,了解和听取会员的,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出具证明,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须经工商部门核发登记的湖北籍的工商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同时吸收部分在工商企业工作的湖北籍职业经理人、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单位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入会;
(三)属湖北籍工商企业界人士,能顾全大局,遵纪守法,有一定文化素质;
(四)在杭州投资经营的湖北籍工商企业界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核实,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相关服务;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
(三)具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要求本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帮助其排忧解难;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履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信息;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本会,本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二)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会理事会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者;
2,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
3、不履行会员义务;
4、不缴纳会费;
5、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6、其他特殊情况导致会员行为违背本会章程者;
第十三条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理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产生理事会。
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选举产生监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本会每届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杭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和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以上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或视频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重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组织领导能力,受会员拥护并热心本会工作;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多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主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杭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后上报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履行本职职责。
本会设会长1名,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社会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人数根据本会不同时期的发展情况而定。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批准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督促落实;
(三)提名新增副会长人选,交理事会讨论;
(四)批准本会组织变动和人事安排;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特殊情况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代行上述职责;
(七)提出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维护本会形象,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本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在会长离职期间代行会长职责行使职权。
(三)根据会员大会决定和会长班子的分工,决定和处理本会的工作;
(四)商讨,议定本会重大事宜、发展目标及重要工作。
第二十七条为促进本会的健康发展,本会聘请德高望、一贯支持本会工作的老领导、老同志和工作在在浙江省、杭州市各界热心本会工作的专家、学者、经营管理型等人才为我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专业咨询委员会(简称专委会)顾问和特邀会员。
名誉会长、高级顾问专委会主任可列席本会理事、会长办公会议。
为表彰和肯定曾担任过本会会长对商会工作的贡献,本会设立荣誉会长,任期与本届会长同步,可出席本会各种会议。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常务副会长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起草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接受会长的授权,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任的有关事宜;
(五)协调本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兄弟社团之间的关系,并加强对外界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九条未经会长批准和理事会决定的,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本会设监事会,成员由3-5人组成,其中1人担任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监事长可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理事组成人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年度收缴会员会费,收缴和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表决后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依照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待遇等由理事会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和市场物价综合考虑确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12年10月20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杭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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