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协议书美城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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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协议书美城出
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
(修改稿)
订立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章、总则
1.1甲方已获得了位于土地使用权(详见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地号:
)。
1.2甲方经上级主管公司门批准:
同意以上述地块作为出资,乙方以资金作为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同意授权乙方成立项目公司以甲方的名义开发【】房地产项目;同意将甲方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质押给乙方。
1.3项目公司是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决策和管理。
项目公司下设各部门具体负责合作项目实施。
1.4工程前期的报批、对规划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和确定、工程的营造、工程款支付、通过媒体推介合作项目、工程的验收以及工程竣工后材料的备案、房屋的保修、物业管理单位的选择等事项由项目公司统一管理。
1.5本项目开发后双方分得房屋的销售由项目公司委托销售代理公司统一销售。
1.6合作项目设立独立的财务帐户,费用的支取按本协议的约定统一拨付。
1.7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实际分得房屋的确权建筑面积分摊合作项目销售所发生的相关税费。
第二章、项目概况:
2.1项目座落地点:
;
2.2项目名称:
;
2.3项目用地四至:
见土地证;
2.4项目用地面积m2(约亩);
第1页共8页
2.5项目规划用地性质:
;
2.6项目土地使用年限:
;
2.7项目建设技术指标: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化率:
总建筑面积:
以当地建设局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载明面积为准;2.8项目建设内容:
(以当地建设局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载明面积为准)
2.9项目现状:
。
第三章、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
3.1为便于合作项目的开发、建设、管理,由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共同设立“”(以下简称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开发和管理,是合作项目的最高权力机构。
项目公司下设办公室、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予决算部等部门。
3.2项目公司法人代表由乙方委派人员出任,项目公司设总经理1人由乙方派任,副总经理2人由双方各派1人,其他各部门人员向社会公开招聘。
项目公司的职责:
全权负责和决定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宜。
项目公司的议事规则:
项目公司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合作项目所涉一切事宜。
项目公司召开会议时,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会议记录无异议时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专职记录人员负责保管。
专职记录人员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后确定。
项目公司例会由项目公司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参加的,由总副经理主持。
总经理的职责:
组织和协调项目公司的日常工作,主持项目公司的例会。
总副经理的职责:
副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第四章、投资
4.1合作项目开发所需的各项投资:
4.1.1本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证前(含办证)所需的所有税费由甲方负责出资。
包括土地取得所需的征地费、土地出让金等
各项税费。
4.1.2本项目的开发建设及配套所需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出资,包括本项目的规划、设计、报建、施工。
以及项目公司及下设各部门专职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用、招待费用、办公家具和配备车辆等等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4.2售楼处的建造费用、宣传费用、销售公司相关费用等在分房方案确定前,由乙方预支,分房方案(股份)确定后,按分得房屋得建筑面积的比例(股份)进行分摊,房屋竣工测绘后,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结算。
4.3项目公司下设各部发生相关费用实报实销,由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4.4本协议当事人派员到项目公司及下设各部工作的专职人员的福利、保险、工伤费用等,均由派出方负担。
4.5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的贷款利息按房屋分配比例比例予以分摊。
第五章、会计财务制度
5.1合作项目所涉的会计、税务各自进帐,分别处理。
5.2合作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
为便于资金的管理,其资金设立独立帐户,该帐户须预留不少于两方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资金的支出由项目公司书面决定后,由财务实施。
5.3主管会计和出纳应由不同本协议当事人分别委派担任,本协议当事人有权随时派员审阅、了解费用支出情况。
5.4财务部门应定期以书面的方式公布费用支出情况。
5.5通过银行贷款解决合作项目建设资金的,不论以本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名义申请贷款,本协议其他当事人应为此提供有效担保。
第六章房屋(股权)的分配
(1)本项目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甲方分得所建房屋中的%,乙方分得所建房屋中的%。
(2)项目开发前双方协商占项目公司股份,甲方占%,乙方占%。
第七章、工程前期:
7.1合作项目的工程前期工作由项目公司统一管理和决策,工程前期
公司具体负责经办,本协议当事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7.2工程前期公司的报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报批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的市场调研,确定开发项目的整体方案;
3、规划设计单位招(邀)标,签订《规划设计合同》;
4、规划方案设计和规划方案的报批;
5、申请《建设项目详细规划设计条件》;
6、建筑设计单位招(邀)标,签订《建筑设计合同》;
7、方案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批;
8、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施工单位招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0、监理单位招标(或确定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11、委托质检工作;
12、申办开工计划和《施工许可证》;
13、办理规划验线,开发项目开工。
7.3办理上述事项向有关公司门缴纳的相关费,乙方应在缴纳费用的3日前支付给财务部。
第八章、工程营造
8.1合作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选择,由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
8.2合作项目工程的监理单位的选择,由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
8.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1、工程总价款采用“包死价”和工程设计变更据实结算的决算方式:
2、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总包,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所需任何材料。
8.4工程款的拨付日期由项目公司决定,由财务公司统一支付。
届时由工程公司按工程进度提出工程款拨付计划,待项目公司批准后,由财务公司执行。
第九章、房屋销售、税费的缴纳:
9.1根据本协议当事人分得的房屋由项目公司委托房屋销售代理公司统一销售。
收取的购房款进合作项目设立的独立帐户。
9.2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营销费用、购置办公家具费用按分得的房屋的面积分摊。
待工程竣工测绘后,按确权的建筑面积据实决算。
本条约定的售楼处房屋建设费用是指建设售楼处发生的土建和安装费用。
本条约定的营销费用是指为销售房屋委托房屋销售代理公司销售和通过媒体进行广告宣传所发生的费用。
9.3项目开发过程中各项费用及税费由本协议当事人按照房产分配比例依照国家规定缴纳。
第十章、施工期限、竣工验收和竣工材料的报批:
10.1项目公司应在年内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房产开发建设工程任务(包括完成道路、围墙、环境绿化),并交付使用。
如受天气、政策等不可抗力或甲方行为影响,导致开发建设受阻,经本协议当事人共同书面签字同意后,其建设期可以顺延。
10.12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公司负责统一组织,其他各公司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一章、工程保修:
11.1房屋交付后,其保修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的方式确定。
协商不成的,由出价最低的一方承担,或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第三人承担。
11.2房屋的保修金按工程结算值的%计算,每方按实际分得的房屋面积予以分摊。
除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时,保修单位不得再要求追加保修费用。
11.3保修合同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与保修单位签订。
11.4工程保修金在工程保修合同签订时一次付清。
11.5保修期限内,如因保修单位的原因造成业主损失的,由保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如一方承担了责任,其有权向保修单位予以追偿。
第十二章物业管理
12.1房屋交付后,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12.2物业管理单位的确定,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协商不成的,本协议当事人共同委托其他的物业管理单位,并与之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三章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3.1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终止本协议。
13.2未经本协议当事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项目向他人转让。
13.3本项目开发销售完毕,本协议自动终止。
13.4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四章、违约责任
14.1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终止合同,及其他形式的违约行为。
否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赔偿守约方万元违约金及相关损失,守约方对于违约方享有要求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
14.2项目公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开发建设任务,并交付使用,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停工时间超过月,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享有与他方继续进行合作开发的权利。
14.3在施工期间,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施工人员发生伤亡事故,则由乙方承担全公司经济及法律责任。
14.4施工期间,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法院查封或其他因素造成停工,不能在个工作日内解决复工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申请对项目进行拍卖过户事宜,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偿还乙方所投入的所有资金并赔偿乙方就此项目应获收益和已投资公司分因查封而造成的损失。
甲方放弃所有抗辩权并无条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14.5财务人员未经项目公司同意擅自支付费用的,由派出单位按实际支付费用的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合同管理
15.1合作项目所涉的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和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
为保证合作项目的依法、规范开发,由本协议当事人共同聘请法律顾问。
15.2合同的洽谈根据合同所涉内容,由项目公司牵头,所涉各部派员参加。
根据洽谈的内容由参加人员起草合同要点或草拟合同。
合同的
审查均由本合作项目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
合同的批准权由项目公司行使。
15.3本项目所涉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合同和非正式的书面协议。
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15.4洽谈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
在实施前述行为时,必要时应请求法律顾问予以协助。
15.5洽谈部门负责收集、记录、整理、保管与合同有关的协议、往来函件等。
15.6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各部应及时上报项目公司,所涉部门的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本部门的人员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
必要时应咨询法律顾问,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根据合同的规定,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仲裁公司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7各类合同统一由综合部专人负责管理,综合部应对收集、整理各类合同进行归档管理。
15.8项目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前述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机要、信函、电报、电传、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资料均是合作的主要原始资料,应定期按项目、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帐,及时归挡保存。
第十六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6.1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16.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三亚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十七章、其他约定事项
17.1合作项目完成后,项目公司及下设各部的办公家具、办公车辆和其他用品由项目公司协商一致处理。
协商不成的,通过变卖的方式处理,变卖所得的资金按房屋分配比例分配。
17.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解决。
17.3本协议签订后,未经本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7.4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的有关补充协议、会议记录等材料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5本协议书自本协议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17.6本协议书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副本份。
正本本协议当事人各方各执份,副本各方各执份。
每份协议书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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