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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自主创新推进科技进步
加强自主创新推进科技进步
编者按: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已于2021年7月1日在我国正式实施。
这部被称为我国各项科技事业发展的“基本法”,不仅仅规范科技工作本身,也规范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对国家发展科技事业、依靠科技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各界参与科技创新提出了明确规范。
光阴荏苒,岁月如梭。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已走过功不可没的15年。
15年来,《科技进步法》引领着我国科技事业走过了每个“科学的春天”,充分彰显了其魅力所在。
新《科技进步法》充分吸收了我国科技发展和改革的成功经验,针对当前制约我国科技进步的制度性问题,结合新时期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进行了一系列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创新。
它从某种程度上将对今后中国科技事业基本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继而影响整个中国科技的发展。
这部被称为我国各项科技事业发展的“基本法”,不仅仅规范科技工作本身,也规范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对国家发展科技事业、依靠科技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社会各界参与科技创新提出了明确规范。
加强自主创新,推进科技进步,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科技进步法》既规定了政府在科技工作中的责任,也规定了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团体等各类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既规定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也规定了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科技进步的义务;既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提出了明确规范,也明确了鼓励企业设立内部研究开发机构,鼓励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研究开发机构。
《科技进步法》各项制度的落实,需要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
助力企业唱“主角”
2021年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科研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仅为0.77%,有研发机构的仅占全部企业的23.2%。
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8.6%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
由此看来,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还比较薄弱,远未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竞争的基本单元。
只有以企业为主体,才能坚持技术创新的市场导向,加快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应用;也只有坚持产学研结合,才能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优势和作用。
因此,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新增加了“企业技术进步”专章,明确了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科技进步法》第30条规定: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科技进步法》还对国家通过财税政策、产业政策、资本市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等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予以规定:
一是明确国家运用财税手段加大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力度。
《科技进步法》要求设立科技计划和基金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平等竞争和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科技进步法》第16条明确国家在必要时可以设立其他基金资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31条要求与产业发展相关的科技计划要体现产业发展的需求,同时保障企业在参与过程中处于平等竞争的主体地位。
《科技进步法》还要求,国家科技计划特别是重大科技专项要进一步加大企业承担的比例,在具有明确的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建立企业牵头组织、产学研共同参与计划项目实施的机制,以利于项目目标的实现和项目成果的转化。
《科技进步法》明确了实施税收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第33条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可加速折旧。
在《配套政策》中,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第36条规定了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类型。
一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企业;二是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是明确建立促进技术创新的融资体系。
《科技进步法》从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融资体系这一目标出发,规定国家通过设立贷款贴息担保基金、加强政策性金融支持、完善资本市场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34条规定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第35条规定国家完善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促进自主创新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国家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对企业的创业发展给予支持。
三是将创新投入等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
《科技进步法》第39条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
知识产权可授予承担者
我国每年有数万项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问世,权利与义务、权限与职责不清的状况,影响了承担这类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将其产业化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发明创造、鼓励科技成果扩散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在促进科技进步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最大亮点是,明确了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应用,目的是促进这类科技成果尽快产业化。
知识产权归谁所有,《科技进步法》第20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项目承担者,是指与项目下达部门签订科研任务书的合同一方,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
对于课题负责人等项目实施人员的权益,项目承担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对职务成果完成人奖酬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机构和个人之间的约定执行。
《科技进步法》规定了承担者对其享有的上述知识产权的管理义务和国家对承担者所保留的权利:
第一,要求承担者依法保护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积极予以产业化,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以便国家对其实施情况实行监督;第二,鼓励承担者对上述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使用,使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成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第三,对承担者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知识产权,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第四,无论承担者实施情况如何,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科技进步法》还明确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既强调科研诚信建设,又倡导宽容失败,从科技活动的规范和保护两个方面对科技人员的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第56条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
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给予宽容。
第55条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
第57条、第70条分别从建立诚信档案、对科研不端行为予以查处两个方面,对参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的科技人员的诚信状况进行监督。
第57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为参与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作为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等的依据;第70条进一步规定了违反诚信的法律责任,抄袭、剽窃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科学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获得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财政性资金或者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回财政性资金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单位主管机关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行为,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国家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确保科技资源共享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第46条、第64条、第65条、第68条,分别从政府和科技资源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多个方面,构建了科技资源共享制度的法律基础。
《科技进步法》明确了政府在推进科技资源共享中的职责。
第65条规定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科学仪器设备和科学技术文献、科学技术数据、科学技术自然资源、科学技术普及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的信息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资源的分布、使用情况。
《科技进步法》明确了科技资源管理单位的开放义务和责任。
第65条规定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
为了强化对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履行开放共享义务的监督,第68条进一步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后,不履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技术资源共享使用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科技进步法》还规范了资源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关系。
关于共享使用的收费,第65条规定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鼓励企业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十一五”期间,国家科技计划加大了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按照《科技进步法》的要求,国家科技计划特别是重大科技专项要进一步加大企业承担的比例,更多地反映企业需求,在具有明确的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建立企业牵头组织、产学研共同参与计划项目实施的机制,以利于项目目标的实现和项目成果的转化。
税收杠杆撬动企业创新
《科技进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可加速折旧。
在《配套政策》中,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科技进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类型。
一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和生产的企业。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
202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融资体系激活创新
《科技进步法》从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融资体系这一目标出发,规定国家通过设立贷款贴息担保基金、加强政策性金融支持、完善资本市场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与进步。
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
财政部、科技部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贷款提供贴息支持。
第三十四条还规定“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配套政策》提出,政策性金融机构要重点支持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银监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层次单一,缺乏面向不同需求的多层次市场。
为此,《科技进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完善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促进自主创新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
《配套政策》中也提出,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板制度创新,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进程,适时推出创业板,启动中关村科技园区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目前中关村股份代办转让试点工作已经启动,试点办法已经发布,已有20多家公司在该系统挂牌交易。
创新纳入国企负责人考核指标
《科技进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分配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范围。
为促进中央国有企业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国务院国资委在对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体系中已经将科技投入增长率和技术投入比率分别纳入了科技型企业、设计类企业以及部分工商企业的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指标中。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加强了中央企业负责人对企业自主创新的领导职责,完善了考核体系。
科研机构重任在肩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删除了原法中有关改革的过渡性措施,结合科研机构改革成果和发展方向,对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和社会力量创办的科研机构的管理、运行、权利义务、支持方式作了进一步规定。
强化财政性资金设立科研机构的职能定位
《科技进步法》四十一条规定“国家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为了使财政性资金真正投入到国家和社会需要的领域,《科技进步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对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的布局和调整作了重点规定,首先明确“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同时要求“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优化配置,防止重复设置;对重复设置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予以整合”。
上述规定既是对科研机构改革的法律肯定,也为进一步加强科研机构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创新效率提出了新的要求。
明确科研机构权利
《科技进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科研机构享有依法组织或者参加学术活动、自主确定研究开发方向和项目、自主决定内部管理事务、与其他机构开展联合研究以及获得社会捐赠和资助等方面的权利。
上述权利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研活动、完成组织使命的基本保障。
但是,上述权利的行使不是没有限制的,仍需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如其经费使用自主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国家关于科研机构财会制度的规定,其人员聘用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其学术活动不得涉及影响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内容,等等。
规定科研机构义务
《科技进步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对科研机构的义务作了规定,特别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的宗旨和任务做了重点规定。
关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技进步法》首先确立这类机构的宗旨是“为国家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这是政府建立科研机构的目的,也是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始终应当坚持的宗旨和目标,其一切科研活动应当服从于这个宗旨和目标。
与此同时,提出了两项具体的义务,一是“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根据2021年科技部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科研机构和大学向社会开放开展科普活动的若干意见》要求,到2021年年底前,所有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和大学都要实现向社会开放;二是“应当建立有利于科学技术资源共享的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些科研机构科技资源的效率。
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
《科技进步法》第四十五条对科研机构的管理制度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方向,是对我国多年来科研机构改革经验的总结,也是深化改革的方向和要求。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由国家支持的从事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重要公益研究领域创新活动的研究机构,要按照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流动、管理规范的原则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
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加大对公益类科研机构稳定支持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院所长负责制。
建立健全科研机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和规章制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改革科研院所长任命办法,推行聘用制和任期制,有条件的要实行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
”
推动科技进步政府责无旁贷
推动科技进步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科技进步法》中,有关科技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的职责贯穿始终,其中几个亮点特别值得关注。
明确国家财政投向
科技进步有赖于科技投入,包括财政性的投入和企业投入。
完善财政性科技投入法律制度,就必须强化国家科技投入的责任,明确其范围,加强对财政性科技投入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科技进步法》第九条规定:
“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
财政性科技投入,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不宜大包大揽,更不应投向竞争领域,而应投向基础性或者公益性强、风险高、投资量大,企业一般难以投资的领域。
因此,《科技进步法》第六十条规定,财政性科技资金应当投入的主要事项包括:
科技基础条件与设施;基础研究;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技成果应用、推广;科学技术普及。
带头支持创新产品
自主创新的产品在占领市场前,需要政府率先采购,并从政府的使用中取得消费者的信赖。
《科技进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
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力促产业竞争力提升
科技成果只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科技研发才有实际意义。
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是科技研发的归宿。
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进步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
延伸阅读:
《科技进步法》为什么要修改
《科技进步法》颁布10多年来,全国人大先后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普及法等一系列科技法律。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在科技奖励、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技术进出口等方面也制定了配套的法规、规章和文件。
全国各地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科技进步条例和各具特色的地方性法律约200多件,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效实施。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加强。
实践证明,《科技进步法》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然而,环境在变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科技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及重点等发生了很大变化,开始出现一些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过去尚未解决的老问题也进一步凸显出来。
比如,企业对科技投入的积极性不够高,投入比较低;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有待进一步发挥;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等等。
而现有的这部区区62条不足5000字的《科技进步法》要想担此重任显然力不从心。
这几年,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有关修订《科技进步法》的提案、议案明显增多,尽快修订《科技进步法》成为科技界和社会各界的一致要求。
2021年10月到12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路甬祥、许嘉璐、蒋正华、韩启德四位副委员长分别带队进行的《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也显示,修订工作必须尽早开始。
10多年间,有不少重大事件发生。
1995年召开的全国科技大会提出了科教兴国战略的目标,1999年召开的全国技术大会提出了加强技术创新的指导方针。
一系列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重大决定和新的重大改革与政策措施得以发布。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突出强调了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当时正在制定,以确立到2021年我国科技发展的方针、目标、战略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这些都需要在法律上予以体现。
规划纲要此后在2021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颁布。
早在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将修订《科技进步法》列为本届人大立法规划的第一类项目。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要求,将该法的修订起草作为了2021年、2021年立法计划的重点立法项目,并明确科技部牵头负责起草工作。
2021年3月2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终于,2021年12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一部新《科技进步法》的修订,倾注了多少领导人的心血与精力,历时数十载的深远考虑与研究。
我们有理由相信,新法的完整修订,会让我们伟大的中华民真正成为一个永远的科技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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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 自主 创新 推进 科技 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