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公共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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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公共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市级公共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服务创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提供公平可及的公共服务为目标,以满足群众和企业需求为出发点,按照服务公共性、便利性、公平性、规范性、阳光性的要求,坚持“端菜”型和“点菜”型服务相结合,全面清理规范市级公共服务事项,丰富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办事环节,实现实施主体、服务事项和服务对象三个全覆盖,加快建设市级公共服务清单制度。
二、清理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
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优化简化办事流程,推动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二)坚持应进则进。
按照公共服务事项来源,结合部门职责和日常工作,全面梳理所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消除服务盲区,实现公共服务全覆盖。
(三)坚持公开透明。
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完善服务机制,实现公共服务公开透明和可追溯、可核查,切实提升服务实效。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清理规范范围。
全面清理规范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公共资源,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产生直接影响或满足直接需求的外部服务行为;同步清理规范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市属相关企业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明确服务事项来源。
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二是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含部门“三定”规定);三是相关会议纪要、已作出公开承诺及已经提供的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三)梳理报送服务事项。
按照“谁提供服务、谁梳理报送”的原则,市直各单位根据公共服务事项来源,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现有服务事项全面开展摸底梳理,逐条列明事项名称、办理依据等,按照要求填报相关表格送审。
在梳理市级事项的同时,市直各单位要加强指导本系统县(区)、乡镇(街道)二级公共服务事项梳理工作,确保本系统公共服务事项纵横双向统一。
(四)审核规范服务事项。
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围绕解决公共服务“堵点”“痛点”“难点”问题,逐条提出审核意见,做到全面清理、不丢不漏、不留死角。
要防止已取消的权力事项变相转为公共服务事项,增加企业群众负担;防止因懒政怠政等提供公共服务事项打折扣做变通,损害企业群众利益。
(五)简化优化服务流程。
逐项编制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列明办理依据、承办机构、服务对象、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服务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咨询方式等内容,依照法定程序和便民原则进行审核,最大程度优化流程,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8月10日前)。
制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从市直相关部门及部分县区抽调工作人员,组建公共服务项目审核组,召开动员会议,开展相关培训。
(二)自查自清阶段(2016年8月31日前)。
市直各单位按要求填写公共服务事项清理有关表格,编制服务指南,指导县区相关部门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并在清理规范时同步上报工作小结,对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进行梳理汇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编办。
(三)集中审核阶段(2016年9月30日前)。
按照“三上三下”办法,公共服务项目组对各部门自查自清结果进行集中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建议,反馈各单位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后,形成公共服务清单初稿,上报省相关部门审核把关。
(四)审查论证阶段(2016年10月底前)。
成立专家组,对公共服务清单进行论证,开展合法性审查,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完成公共服务事项审定确认工作。
五、工作要求
市直有关单位是公共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扎实开展自查自清,全面梳理本单位公共服务事项,逐条逐项进行填报,不得瞒报、漏报,做到事项内容准确、设置依据充分、清理意见明确。
要坚持问题导向、责任导向,有力有序推进清理规范工作,统筹做好本单位和本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确保通过公共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在简环节、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有效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多改革获得感。
附件:
1.市级公共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单位名单
2.公共服务事项清理情况表
3.公共服务事项细化统计表
4.公共服务事项梳理共性问题汇总表
5.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编制模板
公共服务清单概念体系框架问题释义
一、关于公共服务概念问题
目前在理论和实践层面还没有对政府公共服务形成统一的定义。
一般认为,公共服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理论上均具有公共服务性质,即政府公共行政的核心是服务。
从狭义上讲,公共服务是指能够直接满足公民生活、生存与发展的各种直接需求和影响公民福祉的政府职能。
从行政管理实践而言,公共服务作为政府基本职能之一,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增强;同时,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逐渐由政府提供扩展到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等。
公共服务分类理论界有多种。
目前在国家层面可找到相关依据的分类,是将公共服务分为基本公共服务和一般公共服务。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基本公共服务,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由政府主导提供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阶段相适应,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
除去基本公共服务外,理论上都属于一般公共服务,主要指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所面临的非迫切问题,或者能满足较高水平需求的公共服务等,如高等教育等。
二、关于公共服务事项概念问题
列入本次清理规范范围的公共服务事项是狭义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具体化,是公共服务清单的核心内容。
综合各方面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服务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要求,公共服务清单所列公共服务事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利用行政权力或公共资源,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产生直接影响或满足直接需求的外部服务行为。
公共服务作为政府基本职能之一,随着政府职能转变深入推进而不断加强,当前主要涉及公共教育、卫生医疗、社会保障、公共安全、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公共交通、环境保护等方面。
由于各类公共服务的属性不同,受益面、外部性、公平享有等方面各有不同,公共服务事项范围大小与政府事权、财力状况均有密切关联,有的服务事项适合由中央政府提供,有的服务事项适合由地方不同层级政府提供,有的服务事项则可跨层级或跨部门共同提供。
三、关于公共服务事项与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关系问题
近年来,有些省份以清单管理模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例如湖南省,近几年陆续印发《全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列出劳动就业等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2014年为75项,2015年为74项),公开承诺了相关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保障标准及覆盖水平,如“棚户区改造:
改造棚户区居民住房317453户”等,并明确了中央、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
我省此次开展清理规范的公共服务事项与其不同,两者虽然都体现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但是侧重面不同:
一是覆盖面不同。
基本公共服务旨在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求,仅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领域,如公共教育、劳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社会服务、卫生计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等。
而公共服务事项覆盖面更为广泛,既包括明确有关政策支持、法律和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就业技能培训等综合服务事项,也包括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扶贫脱贫等与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既包括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也包括当前已提供或正在提供的一般公共服务事项,在梳理时,应突出单位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二是维度不同。
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相对宏观,一般体现为“民生工程”等有形的公共产品,具有较强的政策指导性。
而公共服务事项,则是各单位在服务企业群众办事创业过程中的具体行为,一般都有明确的服务流程和办事环节,操作性较强。
例如,义务教育免费目标人群覆盖率100%,属于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义务教育政策咨询、义务教育免试入学服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变动、入学信息勘误等则属于公共服务事项范畴。
三是应用方向不同。
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一般用于向社会公开承诺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保障标准和覆盖水平,有明确的财政支出责任,体现的一级政府宏观职责。
而公共服务事项则是为了满足创业创新需求,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可及的服务,与日常生产生活关联度较高,体现的是具体服务主体的应尽职责。
四、关于公共服务清单概念问题
公共服务清单是指在全面梳理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公共服务职能的基础上,以清单形式列明具体公共服务事项,以便群众按图索骥、实时跟踪、常态监督,方便群众办事创业,提升政府服务水平。
公共服务的公益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公共服务清单具有规范性、开放性和动态性的特点,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进程的推进,不断调整服务清单,规范办理程序,确保清单便民利民,推动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
五、关于公共服务清单建设原则问题
公共服务清单建设应遵循“应进则进、便民利民、公平可及、能力相适、动态调整”的原则。
应进则进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利用行政权力或公共资源,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生存、发展和创新创业所必需的所有服务事项,都应列入清单。
便民利民是指简化服务环节,优化服务流程,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方式,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公平可及是指为社会全体成员提供平等、均衡和实实在在的便民利民服务,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能力相适是指建立与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支出相匹配的公共服务清单,实现在能力保障前提下政府责任与社会需求的统一。
动态调整是指要加强清单的优化完善,在基本公共服务基础上,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调整完善服务内容,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需要。
六、关于公共服务事项确定方式问题
公共服务事项确定方式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必须提供的“端菜型”服务事项;二是在政府履职过程中针对群众有关公共服务的合理需求,综合考虑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的“点菜型”公共服务事项。
按照政府事权关系,辩证理解不同层级政府“端菜型”和“点菜型”公共服务事项的提供。
对于市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和省级人大法规、省政府规章以及省级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市级公共服务事项,即可理解为市级“端菜型”服务事项;市级人大法规、市级规范性文件自行确定或公开承诺的市级公共服务事项,即可理解为综合考虑实际情况确定的市级“点菜型”服务事项。
对于县乡级,则以此类推。
七、关于公共服务事项应从哪些方面进行梳理,如何做到应进则进问题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梳理:
一是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二是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含部门“三定”规定);三是相关会议纪要、已作出公开承诺及已经提供的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八、关于公共服务事项与行政权力事项的异同点问题
两者对象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两者的不同之处有三点:
一是来源不同。
行政权力事项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体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公共服务事项除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外,也来源于各类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各级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作出的公开承诺,和已提供的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是特性不同。
行政权力事项具有强制性和不可处分性,不可擅自增加、减少、放弃或转让;而公共服务事项对于服务对象则具有可选择性和自主性。
三是实施主体不同。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主体为行政机关以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事项实施主体更加宽泛,包括行政机关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等。
九、关于公共服务清单与权责清单的关系问题
鉴于权责清单事项来源法定,顶层设计明确,体系结构完整,当前各级政府权责清单要保持相对稳定,分类和结构上不宜调整,如行政给付类权力事项应继续保留在权责清单中。
对于权责清单中个别明显属于公共服务的事项,可结合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和公共服务清单试点工作进行微调,确保不影响权责清单的完整性、统一性和权威性。
十、关于公共服务清单体系框架问题
按照服务型政府和责任政府建设要求,公共服务清单体系包括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其中清单和服务指南为必须公布内容,流程图按需绘制。
清单要体现简,清单框架主要包括:
公共服务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实施(共同实施)单位等。
服务指南要体现细,逐项列明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依据、承办机构、服务对象、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服务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咨询方式等内容,并细化到每个环节。
确需绘制流程图的,流程图要体现明,有法定程序的,按法定要求细化流程;没有法定程序的,按便民原则设置流程,确保办理程序简化,群众一看就懂。
十一、关于公共服务清单编审组织问题
公共服务清单编审应采取“条块结合、块上主梳、条上主统”的方式开展。
省级公共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采取省直单位与整体推进市统筹推进、条块结合的方式开展。
其中,省直单位包括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提供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服务的省级国有企业等。
我市也按照省级方式组织实施,由市级和县区整体统筹推进、条块结合、块上主梳、条上主统的方式开展。
一是市直单位根据公共服务事项来源,对现有“端菜”型和“点菜”型服务事项全面开展摸底梳理,清理规范本单位公共服务事项,统筹指导整体推进县区本系统公共服务事项梳理工作。
二是市编办牵头组成联合审核组,对市直各单位报送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建议。
三是与省相关部门进行核对、修改完善。
经纵横两向梳理审核、比对统筹,做到不同层级公共服务事项名称、类型统一规范;同一层级的“端菜型”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相同,“点菜型”公共服务事项各有差异。
十二、关于公共服务清单公布运行问题
公共服务清单按程序审定后,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公布主体和公布形式。
清单公布运行后,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公共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进程,及时调整公共服务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要抓好公共服务清单规范运行,一要优流程。
对列入公共服务清单的事项,全面优化服务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加大证明环节清理规范,减少申报材料,提高即办件比例,提升公共服务事项办理效率。
二要进中心。
原则上,公共服务事项全部进入政务(为民)服务中心,减少群众多头跑路,最大限度方便群众。
三要网上办。
积极推动公共服务清单网上运行,按照“应上尽上”原则,将适合网上运行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部实行网上公开办理或咨询,同步开展各个环节跟踪督查督办和电子监察,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公共服务清理规范表格填写
一、公共服务事项清理情况表
(一)关于事项名称
公共服务事项体现便民利民、精简规范,事项名称表述应简洁、清晰、准确、规范。
1.应体现具体服务行为(如:
“就业失业动态监测数据发布”)
2.需规范填写(如:
**人员养老金核发,**专利申请受理,婚姻登记档案查询,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成绩证明)。
3.同一类服务事项可以适当整合命名(如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及信息采集;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补(换)发等),但项目不能整合过多,名称字数不能太多。
如同一类服务项目内容较多,可根据不同内容分列。
公共服务清单建议不列子项。
不能将不同类事项整合在一起。
4.证明类事项用▲标注,如:
**证明▲;“点菜型”事项用★标注。
(二)关于办理依据
1.办理依据应填写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或承诺书的名称、具体条款及内容。
无文件依据的应提供该事项是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理由,如:
学生实际需要等。
2.依据次序安排:
可按照本级规范性文件〉公开承诺已情节展常态化事项理由〉上级规范性文件〉规章〉法规〉法律的次序综合填写。
每条依据前用数字标注,以“1.2.3.”形式逐条列出,原则上,只需列出与服务事项内容密切相关的依据。
3.引用依据时,使用冒号标注,不需再加引号。
每条依据列举结束后,以句号结束。
4.列举规范性文件时,在文件后注明文号,如:
《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教人﹝2001﹞29号)。
(三)关于实施(共同实施)单位
实施(共同实施)单位需填写规范全称,具体到本单位二级机构,如,**局**科;如有分局(局),应填到**局**分局(局),如市交通局公路局等。
有共同实施单位,主办(发文)单位填在第一行,其他单位依次填写。
(四)关于服务对象
需填写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有具体服务对象的要具体填写,如,**岁以上的老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五)关于清理意见及理由
公共服务重点做“加法”,要做到应进则进。
应按照保留、取消、其他等方式进行分类清理,提出清理意见理由,在本栏内注明。
如:
保留,日常正在开展。
二、公共服务事项细化统计表
(一)关于上报单位。
上报单位中,各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要理尽理全,没有服务事项的单位实行“零报告”制度,即企事业单位对应栏填“0”。
(二)关于合计和小计栏。
上报公共服务事项数的“合计”栏应分别填写部门机关和所属各企事业单位公共服务事项,按保留、取消、其他处置的总和。
“小计”栏填写部门所属各企事业单位的服务事项总数及各类处置类型的数量。
“总计”栏填写部门机关和所属各企事业单位的服务事项总数及各类处置类型的数量。
(三)关于证明类服务事项数。
填写单位公共服务清单中机关和所属企事业单位涉及证明类事项数量,再予以单独统计。
(四)“点菜型”服务事项。
指市人大法规和市级(含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确定的,或部门公开承诺的公共服务事项。
按机关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填报。
再予以单独统计。
三、公共服务事项细化统计表
此表主要为单位在梳理公共服务事项时,对一些把握不准或界定不清的问题进行梳理上报,提请审核组进行界定或解答。
为便于审核组界定或解答,希望各单位将问题及事例列清,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此次要求填报的各种表格一律用Excel格式,相关表格可在蚌埠机构编制网(网址:
下载中心栏目中下载)。
公共服务事项清理情况表、公共服务事项细化统计表需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方可报送。
市级公共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步骤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8月10日前)。
制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从市直相关部门及部分县区抽调工作人员,组建公共服务项目审核组,召开动员会议,开展相关培训。
二、自查自清阶段(2016年8月31日前)。
市直各单位按要求填写公共服务事项清理有关表格,编制服务指南,指导县区相关部门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各单位清理结束后,形成工作小结(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与相关表格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审核组。
各单位在报送相关表格时要将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含单位“三定”规定)以及服务承诺(相关资料可为下载稿件)等一并报送,具体报送时间及所报送的审核组见附表,清理中遇到的相关情况与各审核组联系。
考虑到市直各单位清理规范时间比较紧,又要指导县区、乡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建议各单位先上报公共服务事项清理情况,经审核确定公共服务清单后,再根据清单编制服务流程。
鉴于省级已经全面启动公共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作,且有铜陵、马鞍山、亳州等市与我市同步启动实施,各单位在清理过程中一定要加强与省直部门联系,与试点市沟通,争取我市编制的公共服务清单中的“端菜型”清单,与省和试点市相关部门数量大体一致,名称统一规范;“点菜型”清单突出我市特色,名称规范。
同时,各部门要大力指导各县区相关部门清理规范工作,可采取市县区系统内集中办公攻关或集中论证统一等多种方式,编制市、县(区)、乡镇(街道)服务清单,确保各级清理规范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另外,中国电信、移动、联通蚌埠公司的清理规范情况要报经市经信委审核,由市经信委统一报送市审核组审核,同时提供中国电信、移动、联动安徽公司服务清单;市融资担保集团公司的清理规范情况要报经蚌投集团审核后,报送市审核组审核,同时提供省信用担保集团的服务清单。
三、集中审核阶段(2016年9月30日前)。
按照“三上三下”办法,公共服务项目审核组对各部门自查自清结果进行集中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建议,反馈各单位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后,形成公共服务清单初稿,由各单位上报省相关部门审核把关。
于9月30日前,将省相关部门审核过的公共服务清单位报送市审核组。
四、论证和公布阶段(2016年10月30日前)。
成立专家组,对公共服务清单进行论证,开展合法性审查,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完成公共服务事项审定确认工作。
公共服务清单编审具体问题处理意见
一、关于上位依据不充分而各地已开展的公共服务事项处理问题
(一)上级没有具体要求,或只有倡导、鼓励的原则性要求,各地根据群众需求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财力状况,自行设定了具有本地特色的公共服务事项,以利于更好服务群众生产生活,推动创新创业。
这类事项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推出服务种类繁多,市级基础清单难以一一列出,各地在梳理公布本级清单时,应在基础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作为本级政府“点菜型”服务事项一一列明。
如国家及省级层面有加强设施农业和渔业发展的原则要求,但未有具体的培育措施,有的地方结合本地实际,择优支持一批,对达到一定标准的设施蔬菜瓜果标准园给予一次性奖补,此类事项应列入本级公共服务清单。
(二)对于一些按职责分工或有明确规定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承担,但上级部门为转嫁负担和责任,口头和下发内部文件要求下级部门受理、核实或出具证明的服务事项,各地应在认真甄别的基础上提出清理规范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研究,暂不宜列入本级公共服务清单。
二、关于已列入权责清单的具有公共服务属性的具体事项处理问题
鉴于权责清单事项来源法定,顶层设计明确,体系结构完整,当前各级政府权责清单要保持相对稳定,分类和结构上不宜调整,如行政给付类权力事项应继续保留在权责清单中。
但对于权责清单中个别明显属于公共服务的事项,可结合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公共服务清单试点工作进行微调,确保不影响权责清单的完整性、统一性和权威性。
如科技部门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事项,是各地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出台关于推进高新技术发展的具体奖补政策,是对高新技术的培育、扶持、鼓励和引导,具有明显的公共服务属性,但我们在梳理中发现,我市在前期已将此项(市级科技奖励、资助及补贴)列入权责清单,建议对此类事项市级及各地结合实际,在以后政府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中逐步予以完善。
三、关于红头文件设立的有权力属性但未能列入权责清单的具体事项处理问题
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共同构成政府部门对外部行为的全覆盖。
但我们在梳理中发现,一些红头文件设立的具有权力特征的事项,按照权责法定的原则,不得列入权责清单,同时由于具有权力特征,也不得列入公共服务清单。
对这类事项各地应本着清理规范的要求分类处理:
对一些经转变管理方式、规范办理程序,可转化为公共服务事项的,列入公共服务清单,如教育系统的“学生学籍变更”事项,实施依据为红头文件,实际工作中学籍信息变更履行了审批类权力程序,各地应在规范学生转学条件、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的前提下,将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真正转化为对学生的服务,列入公共服务清单;对一些红头文件自行设定的,增加基层和群众负担的权力事项,各地应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作取消处理。
四、关于证明类公共服务事项处理问题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列入清单。
(二)当前难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取得相关信息的,且为当事人办理其他事项提供便利的证明事项,暂列入清单,等条件成熟后再作取消处理。
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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