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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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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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确保贵阳市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提高计划组织实施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是贵阳市科技计划的一个重要类别,由在贵阳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承担,重点支持通过自主研发、购买、受让、引进科技成果等方式在本企业实施转化的项目。
以项目承担单位投入为主,以市级财政科技投入为引导,并在一定期限内实施转化。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项目应通过技术成熟度、技术创新度、技术先进度等评价后,达到《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评价通则》(GB/T22900-2009)技术就绪水平四级以上(含)。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监管、验收、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每年择优立项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项目不超过15项,项目实施周期不长于2年。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项目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承担单位自筹匹配资金与市级财政科技资金不低于3:
1比例。
第二章责任主体与职责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五类:
(一)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二)项目推荐部门。
(三)项目承担单位。
(四)项目负责人。
(五)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第八条 市科技局是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基本职责是:
(一)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二)负责项目立项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综合管理、监督、评估。
(三)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咨询专家进行分类指导,并进行工作评估和监督。
第九条 项目推荐部门是指具有项目推荐和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
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所在的各区(市、县)、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所涉及行业的市直主管部门等,基本职责是:
(一)协助市科技局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工作,负责本地区、本系统项目征集、审核、推荐和管理工作。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三)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市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项目的企业,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合同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贵阳市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进行专档专财明细核算,落实国家、省、市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验收申请及验收材料、中期检查资料、绩效自评材料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报备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
(六)接受市科技局、项目推荐部门和受市科技局委托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基本职责是:
(一)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安排研究任务分工,检查、督促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
(二)按时组织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阶段目标任务,按要求报送阶段性成果、重要进展和科技报告等,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及事项。
(三)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指受市科技局委托,按照市科技局制定的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项目管理流程规定的职责开展项目管理各环节具体服务事项的组织及监督评估、档案管理等工作的机构,接受市科技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项目立项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程序包括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项目审查、立项评审、立项审批、合同签订六个环节。
第十四条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市科技局面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本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项目申报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技术成熟度、技术创新度、技术先进度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并在申报通知规定时限内按程序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项目申报书、成果评价报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收款发票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等。
第十六条项目审查。
市科技局就申报实施条件、申报限制、科研诚信行为、申报材料规范性等进行审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主要研究内容、技术指标、科技成果目标等进行查新、查重,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通过。
第十七条 立项评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审查结果,确定进入立项评审环节的项目,组织技术专家(不少于5人)和财务专家(不少于3人)共同组成评审组,对项目按技术领域分类进行集中评审。
技术评审与预算评审同时进行并单独出具意见;技术评审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创新性、以及研究方案可行性进行评审,出具技术评审意见;预算评审主要对经费预算合理性进行评审,出具经费预算评审意见。
技术评审意见和经费预算评审意见均建议立项的,视为专家组建议项目立项。
第十八条 立项审批。
市科技局对专家组建议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批,确定最终立项项目及资金。
通过审批的项目在市科技局网站或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进行核查后重新审定,无异议和重新审定通过的项目,统一拟文与市财政局会签。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
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30日内,由市科技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项目推荐单位(丙方)三方签订《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完成合同书签订的项目视为正式立项。
项目承担单位因故无法签订合同的,应主动向市科技局提交放弃立项申请,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二十条 经费拨付。
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额度在50万元(含)以内的,立项时拨付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金额的80%,验收通过后拨付20%。
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额度在50万元(不含)以上的,立项时拨付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金额的6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付20%,验收通过后拨付20%。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及合同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考核指标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相关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原则上不超过1次。
超出项目合同实施期提交变更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按合同实施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后作出终止项目的决定,收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
第二十三条 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额度在50万元(含)以内的项目,市科技局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自查。
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额度在5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市科技局采取中期检查评估方式,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进行1次中期检查,出具中期检查意见书,通过中期检查的按程序拨付中期款。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规定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或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问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将视情况采取暂停项目中期款拨付、责令整改、终止项目实施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贵阳市市级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及《关于进一步优化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等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最迟应在合同约定项目执行期结束前1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
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的,尾款不再拨付;超期6个月以上不提交验收申请的,原则上按项目强制终止处理。
因不可抗因素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应在合同约定项目执行期结束前1个月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合同执行期变更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执行,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最多延期1次。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指南》,将验收资料报送市科技局统一受理,并进行资料的形式审查,合格后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合同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合理性、规范性,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等。
其中,考核指标需第三方鉴定评估的,需附有效的第三方评估意见。
经费使用情况、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等需附大额支出(5万元以上)票据复印件;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额度在30万元(含)以上的,需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成立验收委员会开展单个验收,验收委员会原则上由不少于5人的技术、财务专家组成,技术验收与财务验收合并进行。
第三十条 验收意见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
项目已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完成70%以上考核目标和任务,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给予通过验收。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一)合同规定考核指标完成程度低于70%。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提供虚假验收材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拨付项目尾款;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将项目作验收终止处理。
第六章绩效评估
第三十二条每年末,市科技局会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当年立项且仍在实施的项目推进情况、资金投入情况进行整体评估。
市科技局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每2年对上一周期内项目总体情况、资金投入情况进行系统评估。
第三十三条项目评价指标内容分为投入、过程、产出、效果等一级指标;项目立项、资金落实、业务管理、财务管理、项目产出、项目效益等二级指标。
第三十四条绩效评价程序如下:
(一)发布绩效评价通知。
市科技局梳理到期项目清单,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发布绩效评价通知,明确评价时间、对象、方式及内容等,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二)项目承担单位自评。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绩效评价通知要求,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1个月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项目自我评估,撰写《贵阳市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并连同相关支撑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
报送材料主要包括:
项目到期自评报告、中期检查完成情况报告、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合同和项目预算、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等。
(三)项目绩效整体评估。
第三方服务机构围绕评价指标内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整体评价,形成《贵阳市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项目绩效评估报告》,客观、公正、科学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项目实施效果。
(四)项目追踪和管理。
市科技局根据《贵阳市科技成果转化培育计划项目绩效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管理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项目跟踪管理。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项目终止分为申请终止、验收终止和强制终止三种类型:
(一)申请终止。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按合同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内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终止申请表,并参照项目验收材料格式递交相关资料,由市科技局参照项目验收形式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形成项目终止评估意见。
(二)验收终止。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由验收委员会提出终止项目实施意见。
(三)强制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执行强制终止:
1.超期6个月以上不提交验收申请的。
2.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3.经查实,存在科研不诚信行为的。
项目强制终止的,市科技局向承担单位下达项目终止通知,全额收回资助资金。
项目申请终止、验收终止的,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经费审计情况及验收(评估)情况,收回已拨付经费中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项目尾款不予拨付。
拒不退回资助资金的,市科技局将通过法律程序追回。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局适时发布贵阳市“科技不诚信名单”,并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在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相关单位和个人列入贵阳市“科技不诚信名单”:
(一)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中拒不退回资助资金的。
(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的。
(三)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资料、文献、注释、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五)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研活动审批等。
(六)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三十七条 列入贵阳市“科技不诚信名单”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取消3~5年直至永久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八条项目管理、绩效评价过程中的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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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 科技成果 转化 培育 计划 管理办法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