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重组会计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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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重组会计研究
企业债务重组会计研究
【摘要】:
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企业的竞争日益加剧,为了让企业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解脱出来,轻装上阵迎接新挑战,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也就应运而生,债务重组也算其中之一。
本文试图在对比新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主要不同点的基础上,对如何定义债务重组行为、是否引入公允价值、如何确认、处理重组损益等问题进行探讨。
对于改善我国企业不合理的资金结构,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有着积极意义。
本文结合债务重组的原因及会计处理、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所凸显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债务重组的研究来更加系统而全面的了解债务重组。
【关键词】:
债务、债务重组、会计研究
【正文】:
在现今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外部经济因素的影响等,致使企业盈利能力下降或经营发生亏损,出现暂时资金紧缺,难以按期偿还。
在此情况下,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即使使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也可能难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如数收回。
于是,就有了另外一种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即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对于改善我国企业不合理的债务结构,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同时又避免了破产了程序费时耗资、引起社会动荡等消极因素,更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一、债务重组概述
(一)债务重组的概念
广义上讲,所以涉及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时间)都应视作债务重组,包括:
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的债务重组;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债务人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
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的债务重组又分为2种:
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即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的金额偿还债务;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即债务人现在或者将来偿还债务的金额不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
我国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是:
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二)债务重组的方式
1.以资产清偿债务
是指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
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
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2.债务转为资本
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
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转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是指修改不包括上述第一、第二种情形在内的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4.混合重组
是指采用以上三种方法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
例如,以转让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债务通过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三)债务重组产生的意义
由于我国企业普遍存在债务负担重、资本结构不合理和经济效益不高的情况,对于因某些原因不能到期偿还债务的企业都进行清算破产的做法是不可取的,相反,通过债务重组协议,便发生债务的企业减轻包袱、继续经营,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债务重组是一种让步后的重新要约,在处理债务关系中会产生很大的作用。
1.债务重组产生对债权人的意义
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所欠债务往往不止一家,破产清算后用于偿债的资金会变得非常少,甚至可能为零。
通过债务重组,债权人往往可以收回比让债务人破产清算后偿债更高的金额对债权人而言,能使债权的最大程度收回的方法就是最有利的方法所以,债务重组对债权人来说,是有利的。
2.债务重组产生对债务人的意义
债务人不偿还债务般都是在出现重大财务困难的情况下,无法偿还债务。
债务人实施债务重组可能带来下列好处第一,通过用非货币性资产展期偿还债务、降低贷款利率、或降低偿还本金来减轻企业现金支出压力,第二,通过债务重组使得盈利能力和融资能力得到改善。
企业债务重组获得实质性成功,重新形成核心竞争力,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新机会。
二、新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比较
(一)债务重组方式的比较
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指出债务重组方式主要包括:
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并加收利息、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并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减少等;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与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相比,新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将就债务重组方式中的“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合并为一条,即“以资产清偿债务”。
新旧债务重组方式从内容上看,差别不大,只是新准则更为简洁,操作性更强。
(二)债务重组计量属性的比较
根据就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规定,对“公允价值”持回避态度,将入账价值按照账面价值的方式计入账内。
对于那些是由非现金资产或者债务转资本来清偿的债务来确认的,债权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应该按照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来确认。
然而,在准则的第十条中又提出,“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该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这又与前面极力回避“公允价值”的态度想矛盾。
为了避免这种矛盾,在新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中,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在对于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业务中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
(三)债务重组损益的比较
新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规定,当期损益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或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或股份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在内。
重组后的债务入账价值也应当将其他条件修改后的债务的公允价值计入在内。
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重组后的债务入账价值间的差额计入为当期入账价值。
而在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中,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有债务人确认为资本公积,并且其重组收益不能由债权人一方来确认。
对新旧债务重组损益进行比较,二者之间的不同主要表现在损益部分是计入资本公积还是计入营业外收支。
(四)债务重组信息披露的比较
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新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基本一致。
不同的是,新准则规定债务人所要披露的信息为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而旧准则则规定债务人所要披露的信息为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
此外,由于新准则中引入了“公允价值”,因此,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要求在旧准则披露内容的基础上,加入有关公允价值方面的信息。
但新债务重组准则对于重组损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并未做出规定。
在我国,由于债务重组不能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因此,我国债务准则认为债务人所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属于企业经营外收入,而债权人所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则属于企业营业外支出,并计入当期损失。
三、债务重组的程序
债务重组的程序包括非法定债务重组操作程序和法定债务重组操作程序。
(一)非法定债务重组操作程序
非法定债务重组操作程序包括四个阶段:
重组前策划,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完成债务重组,进行债务重组处理四个阶段。
1.重组前策划
重组前策划是指债权方和债务方双方进行债务重组的财务可行性分析以及重组时间,重组方式等内容的选择与设计,这个步骤是与双方的协商及彼此了解相伴而行的,其间交织着债权方和债务方以及各自出资方的博弈,双方各自拟定重组策划书,报各自出资方审核批准,涉及国有资产的,须取得相关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
2.签订债务重组协议
债权方和债务方双方经过协商,就债务重组内容(债务重组的具体方式、金额、时间等)达成一致,双方签订协议书,以法律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止日后造成经济纠纷,涉及国有资产的,须取得相关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然后双方按照协议约定组织实施协议约定事项。
3.完成债务重组
债权方和债务方双方组织重组资产的交付,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及时进行产权手续的变更,按照要求进行公告,完成重组事项。
4.进行债务重组账务处理
在重组资产交付完成以及相关产权转移手续办结后,清理和收集重组资产相关资料,确认相关价值数据,按照准则的规定核算企业在债务重组日(即债务重组完成日)的债务重组损益,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跨年度的,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其期间归属,按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二)法定债务重组操作程序
法定债务重组操作程序一般须经过以下程序:
法定债务重组申请、法院的调查和裁决、组成重组机构、制定重组计划、完成重组。
1.法定债务重组申请
企业面临财务困难,经营混乱或面临停业危险时,应由符合法律规定的董事会。
股东、债权人或其他机构向法院提出重组申请,在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的名称、申请资格企业名称、住址和负责人姓名、申请重组的原因及事实、经营业务状况、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其他财务状况以及对企业重组的意见。
2.法院的调查和裁决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选派对企业经营业务比较熟悉,具有专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非重组关系人作为调查人进行调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调查结果报告法院。
调查内容包括:
债权人和股东姓名、住址、债权及股份总额、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资产估价情况、企业负责人对经营管理有无玩忽职守或失职行为及相应责任、申请事项中有无弄虚作假行为。
3.组成重组机构
在实施阶段,法院应选派监督人,重组人,召开关系人会议,并决定债权。
股东权的申请期限及场所,对所申报的债权和股东权进行审查的期限和场所及第一次关系人会议的日期及场所,同时应发布重组公告。
4.制定重组计划
重组计划是指以维持债务人的继续经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制定挽救手段为内容的协议。
重组计划一般由重组人拟定,计划的制定必须坚持公正和可行的原则。
公正是指对同类债权好股权应一视同仁,可行是指计划的实行必须有恰当的措施和手段加以保证。
5.完成重组
重组人必须在重组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重组工作,召开重组后的股东大会,确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选举新的董事和监事,由重组人向法院申请批准完成重组的裁决,并向登一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债务重组准则在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债务困难”界定不明确
由我国财政部2006年最新颁布的债务重组准则中的债务重组定义可以看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
在2008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对“财务困难”的定义为“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但定义只是简单地指出债务人发生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等,对“困难”及“困境”并没有明确的范围以及判定标准。
可见,这一定义的漏洞给上市公司利用财务困难之名进行债务重组提供了可操纵空间。
例如,我国当前社会,认定一个企业或经济组织财务发生困难应当是一件很棘手的事,每个企业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财务问题:
有一些是形式上的,有一些是实质层面的;有一些是故意欺骗行为,有一些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有一些是临时短期的资金周转问题,而也有一些是真正的资金断链。
特别是一些不法企业经常以丧失商业信誉为代价任意占用其他企业资金或赖账,其实际上并没有“发生财务困难”,而真正足以证明“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事项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破产申请,可这样的债务人却往往被最终宣告破产从而不能“持续经营”,又不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债务困难”界定不明确的原因在于: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否构成运用本准则的必要条件。
修改前的债务重组准则对债务重组事项的界定是: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根据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达成的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并没有刻意提出“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一条件。
而新准则给我们留下的疑问是如果不能证明“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就不应该属于债务重组,就不能按照该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公允价值的应用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活动在运用公允价值上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对公允价值的难以确定并且现行的确定方式较为简单,很少使用科学的资产定价模型及贴现值,往往采用评估价格或者双方协议价。
二是公允价值的运用范围比较小,特别是对于资本资产基本上是未使用,主要还是采用账面价值进行核算;三是借用公允价值来进行盈余管理现象较为严重。
由于债务企业和债权企业有一个共同的利益,那就是通过提高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美化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同时也能减少债权人的损失。
在评估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时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存在大量的人为估计的部分,这样债务重组的双方完全能够通过调整估计参数达到改变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目的,即利用公允价值调整损益在技术上也是可行的。
例如,公允价值的使用需要依靠活跃的交易市场,以及会计人员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稍有偏差,就有可能成为企业调节利润的手段。
在上市公司粉饰经营业绩报告、伪造盈利的行为中,公允价值成了一个“法宝”。
对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而言,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让步,上市公司获得的利益不再计入资本公积,而是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直接计入当期收益,进入利润表,对于沪深两市的业绩较差的公司来说,通过债务重组可获得巨额利润,大大提高其每股收益。
对于陷入财务困境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通过债务豁免增加上市公司的利润。
我们只有培育市场环境,完善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实现产权多元化,弱化内部人控制,公允价值在我国合理运用才有根本保证。
公允价值的应用问题的原因在于:
由于采用公允价值而引起的价值波动是通过损益表反映的,它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的各项指标和财务信息的正确性。
而某些资产、权益项目公允价值的确定又比较困难;加之公允价值依赖职业判断,而我国会计人员水平还不高,公允价值的主观性较大。
再就是我国交易双方存在关联方关系的比较多,这些特定主体出于特定目的之考虑,交易价格往往有失公平。
(三)重组收益确认问题
现行的债务重组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交易中的非现金资产、股本等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债务重组收益也计入当期损益。
于是对于那些因无力清偿债务而面临财务危机的公司来说,一旦被豁免全部或部分债务,其巨额的重组收益将会直接反映到利润表之中。
因此,这一规定也大大增加了上市公司以此操纵利润的可能性。
对于那些连续处于亏损困境面临“ST”危险或那些已经被“ST”的上市公司来说,利用该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可以直接快速地改善公司当年的会计业绩,甚至扭亏为盈。
所以准则实施后,出现一批亏损公司、“带帽公司”年年发生经营亏损,却年年依靠重组扭亏为盈的循环往复的不良现象。
所以,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和其他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在分析上市公司的盈余质量时,应谨慎小心,特别要注意识别出经债务重组等非经常性收益包装而获得的利润。
例如,债务重组的收益全部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的处理方式,会造成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不合理,也不符合资本保全的观念。
债务重组是为了使企业在负债过重的困境中得到喘息的机会,经过债务重组恢复到正常的经营状态。
因此,不能期望债务重组在短期内就见效。
所以债务人想要从中受益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可经历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
由于债务重组,收益被列入营业外收入,虽然增加了当期利润,但也相应增加了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而此项收益在当期又并未给企业带来现金流入,现实的现金流出抵消了债务的重组的好处,这就造成了在短期内企业资金再度紧张的困境,也就违背了债务重组的初衷。
重组收益确认问题的原因在于:
会计要素应当在符合定义、可计量性、相关性、可靠性四条标准以及符合成本效益和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下加以确认。
而当债权人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入账价值时,这无论是从会计理论角度,还是从逻辑上都很难做出合理的解释。
因为债务重组不同于非货币性交易,在重组过程中,双方并不一定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这就是说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既不代表交换产出价值,也不代表交换投入价值。
而从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角度来看,上述债权人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确认受让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入账价值,也是不符合资产的定义的。
(四)上市公司退市标准不够合理
利润指标一直是我国证券市场各项监管政策的侧重点,这种倾向导致了一些上市公司为达到或规避监管要求,人为地操控盈余。
以我国证券市场配股的监管政策为例可以发现,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政策也在逐步完善之中。
1998年我国证监会规定:
上市企业增发或配股,近3年每年ROE不得低于10%;1999年的政策调整为:
最近3年平均ROE达到10%,但每年ROE不得低于6%;2001年证监会规定:
上市企业增发或配股中会计盈余要求区分经常性损益和非经常性损益;2006年《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又规定:
公司上市、增发和配股资格都有会计盈余的最低要求,而且都是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较低者作为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依据。
例如,为了保住上市公司资格,免遭退市的命运,很多ST公司的股东采取了减免、以实物抵债等方式,帮助公司扭转亏损局面,直接提升了公司的投资价值。
新会计准则5个方面的变化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可概括为以下3个方面:
第一,增加企业利润。
存货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还有在目前房地产增值迅速的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这些都将使企业利润增加。
第二,减少企业利润。
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将减少企业利润。
第三,可能增加也可减少企业利润。
存货发出成本的计价方法中,“后进先出法”不允许采用,其对利润的影响,取决于物价的变动;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取决于是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还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从另一角度看,新会计准则的新规定,如已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存货计价方法取消了后进先出法等等,都有效地遏制了企业对利润的操纵,使财务报表信息更加真实可靠。
但如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性房地产中公允价值的引入等,又对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空间。
上市公司退市标准合理问题的原因在于:
在现在的监管政策下,通过非经常性损益操纵会计利润将无法达到上市、增发和配股的会计盈余要求。
但是,证监会对是否退市并没有做出类似规定,操纵非经常性损益以避免退市仍然是一种见效快的盈余管理手段。
五、进一步完善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明确“债务困难”的界定
要想规范上市公司乃至所有的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与披露,制定出完善的准则是必不可少的。
但经过上文的分析,我国的债务重组准则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有待完善。
其中,怎样的企业才能称得上是发生了财务困难,没有一个衡量的标准,界定时还存在很大的会计人员主观因素。
要明确财务困难的界限,可以引入相关的财务指标进行衡量。
如流动资产低于负债总额、应付账款逾期3年仍无偿付能力、当年度经营活动发生严重亏损等,也可以引入财务管理中的短期偿债指标、长期偿债指标和盈利指标等财务指标来量化这一标准。
在制定完善的准则同时,还需要做好以下两点:
首先就是要做好监管,其次是提高会计准入门槛,对财务人员严加要求,定期培训、考试,保证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在准则中还应该做出因“财务困难”而进行债务重组的时间限制。
财务困难的情况必须发生在债务到期并仍无力偿还后,公司才能够进行债务重组,否则随意的债务重组很可能会导致关联企业之间利用重组来进行盈余管理,这样必然会损害投资人的利益。
因此,我们可以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解释为:
“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偿还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到期债务。
”
(二)加强公允价值的应用监管
公允价值目前在我国的实际应用中出现了诸如公允价值难以获取、利用其操纵利润等不良的现象,但这与公允价值本身并无直接联系,而是环境和人为因素造成的。
要改善这一现状,最根本办法不是修改会计准则,放弃公允价值这一先进的会计计量方法,而是要注重相关辅助机构,如税务、工商、物价部门以及社会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建立良好的相关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现行制度存在的缺陷,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体系的发展,把环境和人为因素对公允价值的影响降到最低,使公允价值做到真正的公允。
新准则的实施可能会导致一些企业滥用公允价值进行利润操纵,如人为高估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提高资产转让收益,将债务重组收益转化为资产转让收益,从而误导报表使用者,而债权人则可能利用人为低估收到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扩大债务重组损失,达到以后转让非现金资产时提高非现金资产转让收益的目的。
为避免这种情况,应该加大会计监督的力度,建立监管部门定期检查制度.扩大稽查人员的队伍。
充分发挥证监会、注册会计师、国家审计部门的作用。
(三)通过公允价值确认重组收益
提高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可操作性,是要使其在具体实务运用上便于具体操作,同时又能很好地解决具体问题。
在这方面,除了应适应会计外部环境的改变外,我国还应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上以及有关法律规章上给予明确的有利于具体实务操作上的规范要求,如制订关于如何采用现值技术来估计公允价值的操作指南,在指南中尽可能详尽地规定有关现值的确认、计量和报告问题,对于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折现率的选择以及折现方法的选择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操作指南制定的越详细,越能为在市场信息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应用公允价值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方法。
通过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运行进行严格的监督控制,可以达到提高我国资产评估水平、整顿资产评估市场的目的,从而为债务重组中非现金资产以及债务的公允价值评估奠定基础。
加强相关辅助部门如工商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税务部门等所提供信息的质量。
确保提供信息的可靠性,想办法提高这些部门的工作质量,恢复公允价值的公允性。
培育发展对公允价值可靠性验证的第三方机构,必定能够使公允价值的实际运用得到更好的效果。
(四)针对上市公司退市健全证券市场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17日颁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并于次日开始实施。
根据规定,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公开上市时,其财务应达到以下目标: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能力非常重视。
这意味着,即使企业通过债务重组方式提高了利润值,该利润在该《办法》中也无法被作为参考标准,而需要以扣除通过债务重组方式获得的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作为参考标准。
这样,上市公司借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的积极性必然受到一定的打击。
虽然新准则在上市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和增发股票的财务条件上均做了一定的限制,即引入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这一概念,但对于已经上市的公司进行ST、PT和终止上市处理时的参考标准依然是按照净利润来处理的。
这对于已被ST或PT处理的上市公司而言,利用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仍然可以为其带来利润,且这部分利润是不被扣除的。
实际上这对于控制企业利用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的初衷和重视企业正常经营能力的宗旨是相悖的。
2007年债务重组准则的实施现状也较好的说明这个问题。
因此,应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这一概念同样引入到暂停上市和退市机制中,即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利润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这样,控制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的覆盖面将更加完整,上市公司无论是在争取首发上市资格,还是在已经上市后进行ST、PT和终止上市处理,甚至增发股票时,都要受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限制,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将受到更为有效的控制,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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