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工作标准.docx
- 文档编号:29602729
- 上传时间:2023-07-25
- 格式:DOCX
- 页数:30
- 大小:24.38KB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工作标准.docx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工作标准.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工作标准.docx(3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工作标准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工作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事项的申请、受理、评审、决定、送达、归档、复查、变更、撤销及封存、补领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由市局和区县局按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等级分别实施:
市局办理: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除最高等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外的其他等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各区、县计量检测所最高等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授权单位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区、县局办理:
各区、县计量检测所除最高等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外的其他等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2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发布,1986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87年1月19日批准,1987年2月1日起实施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发布,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3 许可条件
3.1 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需要建立。
3.2 计量标准器及设备配套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3.3 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3.4 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3.5 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具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3.6 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验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
3.7 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3.8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内容完整正确。
3.9 符合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
4 申请要求
4.1 申请人资格
a) 申请人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b) 申请人应是依法设立或政府计量部门同意授权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工作的技术机构。
4.2 申请人责任
a)申请人应理解掌握《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和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和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在网站上可浏览或下载。
b)申请人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网上填报申请书,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c)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d) 申请人应按照本工作标准4.3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e) 申请人下载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f)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4.3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3.1 新建(见表4.3.1)
a) 新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b) 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改变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c) 已封存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启封的,证书超过有效期。
4.3.2 复查(见表4.3.2)
a) 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人应当申请复查考核;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建办理。
b) 检定规程/技术规范发生实质性变化;
c) 固定的计量标准保存地点发生变化、实验室搬迁。
d) 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或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项目发生变化;
e) 已封存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启封的,证书在有效期内。
4.3.3 变更
4.3.3.1 单位名称变更(见表4.3.3.1)
证书在有效期内,仅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申请人应当以新单位名义提出单位名称变更申请。
4.3.3.2 计量标准的变更(见表4.3.3.2)
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以及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项目均无变更。
4.3.4 撤销及封存(见表4.3.4)
4.3.5 补领证书(见表4.3.5)
表4.3.1 新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份
原件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书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并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一致;
(4)在申请类型的新建前打“√”;
(5)作校准用的计量标准装置应在申请书“计量标准名称”一栏中注明。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4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检定证书/校准证书
(现场评审时提交)
1份
复印件
(1)计量标准器检定证书应当为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
(2)无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可提供校准证书;
(3)证书在有效期内;
(4)证书信息与申请单位信息相符。
5
符合申请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
(现场评审时提交)
1套
复印件
记录内容与申请项目一致。
6
申请计量检定/校准项目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
(现场评审时提交)
1份
复印件
记录内容与申请项目一致。
7
计量检定人员/校准人员的检定员证件/校准人员资质证明
(现场评审时提交)
2份
复印件
每项计量标准至少配有2名持证的检定/校准人员。
8
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稳定性考核记录
(现场评审时提交)
1份
复印件
按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编写(试运行半年以上的记录)。
9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现场评审时提交)
1份
原件
按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编写,有电子版本。
10
每项标准建立的《文件集》
(现场评审时提交)
1份
原件
按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编写。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表4.3.2 复查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份
原件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书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并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一致;
(4)在申请类型的复查前打“√”;
(5)作校准用的计量标准装置应在申请书“计量标准名称”一栏中注明。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4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1份
原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5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检定证书/校准证书
(现场评审时提交)
1份
复印件
(1)计量标准器检定证书应当为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
(2)无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可提供校准证书;
(3)证书在有效期内;
(4)证书信息与申请单位信息相符。
6
开展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以及相应的检定/校准证书
(现场评审时提交)
各1份
复印件
应有此材料。
7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稳定性考核记录/重复性考核记录(现场评审时提交)
1份
复印件
填写符合103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要求。
8
检定人员证件/校准人员资质
(现场评审时提交)
1份
复印件
在有效周期内。
9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
(现场评审时提交)
1份
原件
按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编写,有电子版本。
10
每项标准建立的《文件集》
(现场评审时提交)
1份
原件
按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编写。
备注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2.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
表4.3.3.1 单位名称变更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1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一致。
2
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3
变更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4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1份
原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5
负责注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名称的批文或证明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应有此材料。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打印,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4.3.3.2 计量标准更换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
2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一致。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4
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1份
复印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5
更换后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
1份
复印件
(1)计量标准器检定证书应当为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出具;
(2)无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可提供校准证书;
(3)证书在有效期内;
(4)证书信息与申请单位信息相符。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打印,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4.3.4 封存及撤销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
2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一致。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3
申请封存(或撤销)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1份
原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打印,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4.3.5补领证书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行政许可补领证书申请表》
2份
原件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一致。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4
原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1份
原件
(1)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丢失的,应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
声明应包括单位名称、原许可证书号、有效期。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打印,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4.4 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
5 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5.1 受理人所需审核材料的种类、数量及具体内容和要求
5.1.1 新建(见表5.1.1)
a) 新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b) 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改变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或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
c) 已封存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启封的,证书超过有效期。
5.1.2 复查(见表5.1.2)
a) 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人应当申请复查考核;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建办理。
b) 检定规程/技术规范发生实质性变化;
c) 固定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保存地点发生变化、实验室搬迁。
d) 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或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项目发生变化;
e) 已封存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启封的,证书在有效期内。
5.1.3 变更
5.1.3.1 单位名称变更(见表5.1.3.1)
证书在有效期内,仅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申请人应当以新单位名义提出单位名称变更申请。
5.1.3.2 计量标准的变更(见表5.1.3.2)
更换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后,如果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测量范围、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以及开展检定或校准的项目均无变更。
5.1.4 撤销及封存(见表5.1.4)
5.1.5 补领证书(见表5.1.5)
表5.1.1 新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份
原件
(1)申请书每页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书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书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并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一致。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表5.1.2 复查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2份
原件
(1)申请书每页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书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书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并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一致。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4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1份
原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表5.1.3.1 单位名称变更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书
1份
原件
(1)申请表每页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书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并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一致。
2
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3
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4
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1份
原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5
负责注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名称的批文或证明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应有此材料。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打印,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5.1.3.2 计量标准更换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
2份
原件
(1)申请表每页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书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并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一致。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4
原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1份
复印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5
更换后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或校准)证书
1份
复印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打印,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5.1.4 计量标准的封存与撤销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计量标准封存(或撤销)申报表
2份
原件
(1)申请表每页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书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并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一致。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4
申请封存(或撤销)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1份
原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打印,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表5.1.5补领证书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
《行政许可补领证书申请表》
2份
原件
(1)申请表每页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书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并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一致。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1份
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1份
复印件
证书在有效期内。
4
原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1份
原件
(1)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丢失的,应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
声明应包括单位名称、原许可证书号、有效期。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打印,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5.2 受理结果
5.2.1 申请材料符合5.1要求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的,受理人出具受理决定书。
5.2.2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5.2.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5.2.4 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一式二份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5.3 工作时限:
即时
6 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
6.1 新建
6.1.1 评审
6.1.1.1 评审机构(计量许可评审中心)根据申请人申请项目,组织评审组。
6.1.1.1.1 评审组组成要求:
a) 覆盖全部申请项目;
b)至少派二名评审员。
6.1.1.1.2 评审机构出具评审通知书。
评审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评审机构,一份交申请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评审通知书应明确:
a)评审组及联系人、联系电话;
b) 评审依据和要求;
c) 评审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
6.1.1.1.2评审组及时与申请人联系,协商确定评审时间和有关评审工作的具体事宜。
6.1.1.2 评审组评审
6.1.1.2.1 评审内容和要求
a)评审组依据评审通知的要求进行评审;
b)依据:
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6.1.1.2.2 评审组向评审机构(计量许可评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a)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b)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c)《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d)《计量标准考核报告》
e)符合申请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
f)申请计量检定/校准项目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
g)如有整改,应同时提供整改证明材料
6.1.1.3 许可评审中心对评审组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表6.1.1.3 评审机构(计量许可评审中心)审查评审组所提交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1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
(1)内容及签章齐全;
(2)2份原件。
2
《计量标准考核报告》
(1)1份原件;
(2)重点审查计量标准考评表;
(3)考评人员签字;
(3)如有整改,应同时提供整改工作单。
3
现场试验原始记录及相应检定/校准证书
(1)符合要求
4
整改材料
(1)整改验证完毕
6.1.1.4 评审机构(计量许可评审中心)提出核查意见并与评审材料一同报送办理人。
a)符合材料核查要求的,向办理人提出审查办理意见报送评审材料;
(1)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除最高等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外的其他等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各区、县计量检测所最高等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授权单位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2)各区、县计量检测所除最高等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外的其他等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由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b)评审材料不符合核查要求的,评审机构(计量许可评审中心)应将评审材料全部退给评审组并说明具体原因,评审组按要求改正后重新提交评审材料,直至符合材料核查要求。
6.1.1.5 工作时限:
60个工作日
6.1.2 决定
6.1.2.1提出办理意见
6.1.2.1.1 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评审报告、程序规定、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
a) 准予许可或部分准予许可;
b)不予许可(注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和依据)。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社会 公用 计量 标准 器具 核准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