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边检海港标准化服务手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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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边检海港标准化服务手册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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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边检海港标准化服务手册doc
海港边检标准化服务操作规程(对外版)
(试行)
第一部分船舶入出境(港)边防检查手续办理
1.1 入出境(港)船舶动态预报
1、代理人员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口岸时),将抵达时间、停泊地点等情况报边检机关.船舶进港动态3-24小时以前将船舶确切的靠港时间、泊位、靠移泊计划、代理公司及业务员姓名、联系方式等情况报边检机关.如船舶动态发布时间距离实际动态时间不足3小时的,也应在第一时间按照上述内容将情况报边检机关。
2、代理公司应将船舶动态预报按照边检机关制式申报表的格式要求认真填写,准确发送到该轮靠泊所在地的边检机关。
3、外籍船舶在天津港各边检站所辖区域之间移泊的,代理公司应按出入港船舶向相关边检站申报船舶动态.
4、对于临时动态或动态发生变更的,代理公司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相关边检站,并进行电话确认。
1。
2 船舶网上预报预检
1。
2.1网上报检单据申报
1、为提高口岸运营效率,方便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国际航行船舶代理人员应在入境(港)船舶抵港前,将《总申报单》、《船员名单》、《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如在《总申报单》中已注明则不需提供,下同)、《船员物品申报单》、《旅客名单》(无旅客不需提供,下同)等申报材料通过电子口岸平台网上报检系统提交边检机关,进行网上预申报。
外国籍船舶办理出境(港)手续、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办理入(出)境手续均可通过网上报检系统将报检资料提交边检机关进行预申报.
2、代理人员应在船舶抵港3-24小时以前按照边检机关规定格式和要求将该船舶本航次的《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交通运输工具自备枪支(弹药)申报表》、《船员物品申报单》等申报材料通过电子口岸平台网上报检系统发送至辖区边检站.边检机关对符合网上报检规定要求的申报资料进行预检。
3、代理人员通过电子口岸网络向边检机关发送报检名单时,应保证名单中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证件号码等项目与船员所持证件原件内容完全相符。
如遇港、澳、台船员,应尽量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号码(如无上述证件,可提供证明其船员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
4、对入境需预检船舶,边检站执勤队将在船舶入境动态时间3小时前进行预检,如无特殊情况,边检站执勤队应在船舶入境动态时间前2小时预检完毕,并通过电话或网上报检系统通知船舶代理公司或其业务员船舶预检结果,在此期间,代理业务员也可通过电话主动询问船舶预检结果。
船舶靠港前,如因网上报检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船舶预检数据未到达边检站执勤队的,代理业务员直接到边检站执勤队办理船舶正检手续。
5、如因网上报检系统原因导致代理的申报信息与实际不符的,边检站执勤队可以认定申报信息无误。
目前已掌握的网上报检系统常见故障有:
网上报检系统代理客户端证件种类仅有“10-身份证”、“14—普通护照"、“17-海员证”;无法申报偕行人;船员名单序号混乱;部分码头因网上报检系统代码故障无法申报等。
如遇上述情况,代理应向相关边检站执勤队申报具体情况后,临时更改相关网上报检信息进行申报,如证件种类先按普通护照或海员证申报;偕行人在其证件号码后增加一个识别码如“X”申报;码头泊位申报本站其他可网上报检的码头。
1.2.2 网上报检确认
1、船代公司人员通过天津电子口岸平台将有关电子文档传至边检站后,应与辖区边检站进行电话确认.船代公司对边检机关已回复预检成功的,应在船舶抵港后及时登轮,将网上报检资料与船舶、船员情况进行认真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并到辖区边检站执勤队或指定地点办理正式检查手续。
预检未通过的,根据边检机关的要求重新发送相关单据,办理边防检查手续。
2、已办妥网上报检手续的船舶,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在船舶靠泊后4小时内办理正式检查手续的,应及时向边检站报告.船舶实际靠泊泊位与网上预报泊位不符的,应及时通报原预报泊位所在边检站和船舶实际靠泊辖区的边检站,并到船舶靠泊的边检站执勤队或指定地点办理检查手续.
3、办妥入境预检手续的船舶,经边检机关负责接船的边检民警确认,靠港后即可装卸作业。
代理人员登轮将网上报检单据与船舶、船员等实际情况进行核对无误后,应立即持有关单证及船员出入境证件前往边检站执勤队指定地点办理正式检查手续。
未办妥入境预检手续的,船舶抵达后,除口岸查验单位办理进口检查手续的工作人员、本船舶代理人员和引航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上下船舶、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
如果预检资料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可能引发安全隐患的,边检机关将按规定对代理人员采取相应惩罚性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3入境(港)船舶正检程序
1.3。
1外国籍船舶入境正检手续办理
1、核对预检申报资料。
船舶抵达口岸后,代理人员应登轮将网上报检的《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等报检单据与船舶实际情况、船员、旅客证件进行核对,发现错误的,必须立即更正,并尽快携带相关单证和证件到所在辖区边检站执勤队或指定地点办理入境正式检查手续。
2、提交单据.办理入境正式检查手续时,代理人员应向边检站执勤队提交船舶入境《总申报单》、《船员名单》、《船员物品申报单》等材料和船员出入境证件;如有旅客,还应提交《旅客名单》;如有外国籍或台湾籍船员需要登陆,还应提交船方出具的船员登陆申请;如所提交资料不齐全,代理人员应按照执勤队民警在《回执单》上填写的项目和要求,补齐资料后再办理。
《总申报单》、《船员名单》、《船员物品申报单》等申报材料必须加盖船章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一般情况下,申报单据不能随意涂改,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更改的,代理人员应在更改处加盖船章.
3、各类单据填写要求.
(1)《总申报单》可采用海事局制式、代理网上报检系统制式或代理自行设计格式,要求涵盖边检机关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原则上要求采取机打格式。
“备注"栏应注明船舶公司和是否载有枪支弹药,未载有的,注明“无枪支、无弹药”,载有枪支弹药的,应列明枪支、弹药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如《总申报单》中无船舶号填写项,还应在该栏目内注明船舶号。
总申报单右上角的“□抵港(.)□离港(.)"用“√”标明抵港。
船舶“抵港日期及时间”填写船舶进港动态的日期及时间,允许手写,但应保证字迹清晰无涂改,且与船舶的实际动态相一致,格式可按年月日时分或2011.5.1821:
30形式书写,确保清楚明确。
“抵达口岸”、“航次摘要”等涉及天津港应写明具体的边检站辖区名称,按“天津+边检站简称”格式书写,即:
“天津天津”、“天津塘沽”、“天津东港”、“天津南疆”、“天津东疆”.
“驶来港"应写明港口和国家,此项目应提供中文名称,港口名称无固定翻译的可使用英文,国家名称必须使用中文。
“航次摘要"按“驶来港”的填写要求,按“上一港—-本港”格式填写如“韩国仁川—-天津南疆”,如入境时下一港已确定,填写上亦可,如下港未确定,也可填写为“上一港——本港——未定"。
“货物摘要”应使用中文注明货物种类及数量,同时须注明船舶的空舱和空箱数量,载有空集装箱的,注明“有*个空集装箱";未载有的,注明“无空集装箱”。
化工、油轮等船舶的密封船舱无论是否有货均不认定为空舱.
其他项目依船舶实际情况填写。
对于《总申报单》中不确定的项目(如:
“船员数量”、“停靠泊位”、“登记证书号码及有效期”等)可以手填,但应保证字迹清晰。
(2)《船员名单》包括船舶名称、船舶国籍、编号等船舶信息,具体名单中包含姓名、性别、职务、国籍、出生日期和地点、证件种类及号码等项目。
船员名单信息应与船员出入证件资料页信息一致.因姓名、证件号码中含有特殊字符无法机打的,可手工按照证件资料信息在纸质《船员名单》中进行标注,只进行标注不涂改的,不需加盖船章。
(3)《旅客名单》填写要求同《船员名单》。
(4)《船员物品申报单》包括船舶名称、船舶国籍、编号等船舶信息,具体申报单中包含姓名(中间名可采用缩写形式)、职务、应税禁止或限制物品、船员签字等项目。
船员签字、船长签字、船章必须为原件,不可为复印件。
(5)船员登陆申请,若只是部分船员申请登陆的必须标明申请登陆船员在《船员名单》中的序号或在《船员名单》上相应船员的序号上挑勾.若为台湾船员申请登陆的,还应在“船员登陆申请”上注明台湾船员的“身份证号”、“永久住址”。
《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登陆申请不符合规定格式、模糊不清、有涂改的或与船舶、船员实际信息有出入的,代理人员应按照执勤队民警填写的《回执单》上的具体要求重新提交单据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4、手续办理.边检站执勤队民警对于代理人员提交的各类单据和船员出入境证件审核无误后,按照内部操作规范要求办理船舶正式检查手续、签发《船员登陆证》、加盖验讫章,在此期间,边检站执勤队民警还将采集船员出入境证件信息,对代理人员及其所属船舶代理公司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正常情况下,边检站执勤队办理一艘次国际航行船舶入境边防检查手续时间不超过30分钟,签发单张《船员登陆证》时间不超过5分钟,排队等候时间不超过30分钟.手续办结且证件采集完毕后,边检站执勤队民警将相关证件及资料递还代理人员。
入境船舶靠泊后至办妥入境正检手续前,边检站执勤队民警按规定控制人员上下船并登轮实施核查.已办妥预检手续的入境船舶,靠泊后可以进行装卸作业,允许测量水尺以及和装卸货开工有关的其他作业人员上船,船员可在船边作业,但不得离开码头。
未办妥预检手续的入境船舶,办理正检手续期间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船舶办妥入境正式检查手续后,即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和其他物品,船员可凭出入境证件及登陆证登陆。
1。
3.2 外国籍船舶入港正检手续办理
1、核对预检申报资料。
船舶抵达口岸后,代理人员应登轮将网上报检的《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等报检单据与船舶实际情况、船员、旅客证件进行核对,发现错误的,必须立即更正,并尽快携带相关单证和证件到所在辖区边检站执勤队或指定地点办理入境正式检查手续。
2、提交单据。
办理入港正式检查手续时,代理人员应向边检站执勤队提交船舶入港《总申报单》、《船员名单》、《船员物品申报单》、上一港口边检站签发的“边封"等材料和船员出入境证件;如有旅客,还应提交《旅客名单》;如船员未在上一港申请登陆证或登陆证已被上一港回收,本港有外国籍或台湾船员需要登陆,还提交船员登陆申请;如所提交资料不齐全,代理人员应按照执勤队民警在《回执单》上填写的项目和要求,补齐资料后再办理。
《总申报单》、《船员名单》、《船员物品申报单》等申报材料必须加盖船章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一般情况下,申报单据不能随意涂改,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更改的,代理人员应在更改处加盖船章.
3、各类单据填写要求。
(1)《总申报单》可采用海事局制式、代理网上报检系统制式或代理自行设计格式,要求涵盖边检机关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原则上要求采取机打格式。
“备注”栏应注明船舶公司和是否载有枪支弹药,未载有的,注明“无枪支、无弹药”,载有枪支弹药的,应列明枪支、弹药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如《总申报单》中无船舶号填写项,还应在该栏目内注明船舶号.
总申报单右上角的“□抵港(.)□离港(.)"用“√”标明抵港。
船舶“抵港日期及时间"填写船舶进港动态的日期及时间,允许手写,但应保证字迹清晰无涂改,且与船舶的实际动态相一致,格式可按年月日时分或2011.5.18 21:
30形式书写,确保清楚明确。
“抵达口岸"、“航次摘要”等涉及天津港应写明具体的边检站辖区名称,按“天津+边检站简称”格式书写,即:
“天津天津”、“天津塘沽”、“天津东港”、“天津南疆”、“天津东疆”。
“驶来港”应写明港口和国家,此项目应提供中文名称,港口名称无固定翻译的可使用英文,国家名称必须使用中文.
“航次摘要"按“驶来港”的填写要求,按“上一国外港口--上一港——本港”格式填写如“韩国仁川-大连-京唐港—天津南疆",如入港时下一港已确定填写上亦可,如下港未确定,也可填写为“上一国外港口-—上一港——本港—-未定"。
“货物摘要”应使用中文注明货物种类及数量,同时须注明船舶的空舱和空箱数量,载有空集装箱的,注明“有*个空集装箱”;未载有的,注明“无空集装箱”。
化工、油轮等船舶的密封船舱无论是否有货均不认定为空舱。
其他项目依船舶实际情况填写。
对于《总申报单》中不确定的项目(如:
“船员数量"、“停靠泊位”、“登记证书号码及有效期"等)可以手填,但应保证字迹清晰。
(2)《船员名单》包括船舶名称、船舶国籍、编号等船舶信息,具体名单中包含姓名、性别、职务、国籍、出生日期和地点、证件种类及号码等项目。
船员名单信息应与船员出入证件资料页信息一致。
因姓名、证件号码中含有特殊字符无法机打的,可手工按照证件资料信息在纸质《船员名单》中进行标注,只进行标注不涂改的,不需加盖船章。
(3)《旅客名单》填写要求同《船员名单》。
(4)《船员物品申报单》包括船舶名称、船舶国籍、编号等船舶信息,具体申报单中包含姓名(中间名可采用缩写形式)、职务、应税禁止或限制物品、船员签字等项目。
船员签字、船长签字、船章必须为原件,不可为复印件。
(5)船员登陆申请,若只是部分船员申请登陆的必须标明申请登陆船员在《船员名单》中的序号或在《船员名单》上相应船员的序号上挑勾.若为台湾船员申请登陆的,还应在“船员登陆申请"上注明台湾船员的“身份证号"、“永久住址”。
《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登陆申请不符合规定格式、模糊不清、有涂改的或与船舶、船员实际信息有出入的,代理人员应按照执勤队民警填写的《回执单》上的具体要求重新提交单据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4、手续办理.边检站执勤队民警对于代理人员提交的各类单据和船员出入境证件审核无误后,按照内部操作规范要求办理船舶正式检查手续、签发《船员登陆证》,在此期间,边检站执勤队民警还将采集船员出入境证件信息,对代理人员及其所属船舶代理公司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正常情况下,边检站执勤队办理一艘次国际航行船舶入港边防检查手续时间不超过30分钟,签发单张《船员登陆证》时间不超过5分钟,排队等候时间不超过30分钟。
手续办结且证件采集完毕后,边检站执勤队民警将相关证件及资料递还代理人员。
入港船舶抵达口岸后即可装卸作业、上下作业人员,但边检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边检站执勤队民警在船舶靠泊后即登轮实施核查。
1。
3.3 中国籍船舶入境正检手续办理
1、核对预检申报资料。
船舶抵达口岸后,代理人员应登轮将网上报检的《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等报检单据与船舶实际情况、船员、旅客证件进行核对,发现错误的,必须立即更正,并尽快携带相关单证和证件到所在辖区边检站执勤队或指定地点办理入境正式检查手续。
2、提交单据。
办理入境正式检查手续时,代理人员应向边检站执勤队提交船舶入境《总申报单》、《船员名单》、《船员物品申报单》等材料和船员出入境证件;如有旅客,还应提交《旅客名单》;如所提交资料不齐全,代理人员应按照执勤队民警在《回执单》上填写的项目和要求,补齐资料后再办理。
《总申报单》、《船员名单》、《船员物品申报单》等申报材料必须加盖船章并由船长签字确认.一般情况下,申报单据不能随意涂改,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更改的,代理人员应在更改处加盖船章.
3、各类单据填写要求。
(1)《总申报单》可采用海事局制式、代理网上报检系统制式或代理自行设计格式,要求涵盖边检机关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原则上要求采取机打格式。
“备注"栏应注明船舶公司和是否载有枪支弹药,未载有的,注明“无枪支、无弹药”,载有枪支弹药的,应列明枪支、弹药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如《总申报单》中无船舶号填写项,还应在该栏目内注明船舶号。
总申报单右上角的“□抵港(。
)□离港(.)”用“√"标明抵港。
船舶“抵港日期及时间”填写船舶进港动态的日期及时间,允许手写,但应保证字迹清晰无涂改,且与船舶的实际动态相一致,格式可按年月日时分或2011。
5.1821:
30形式书写,确保清楚明确。
“抵达口岸”、“航次摘要”等涉及天津港应写明具体的边检站辖区名称,按“天津+边检站简称”格式书写,即:
“天津天津”、“天津塘沽”、“天津东港”、“天津南疆"、“天津东疆".
“驶来港”应写明港口和国家,此项目应提供中文名称,港口名称无固定翻译的可使用英文,国家名称必须使用中文。
“航次摘要”按“驶来港”的填写要求,按“上一港——本港”格式填写如“韩国仁川--天津南疆”,如入境时下一港已确定,填写上亦可,如下港未确定,也可填写为“上一港-—本港——未定”.
“货物摘要”应使用中文注明货物种类及数量,同时须注明船舶的空舱和空箱数量,载有空集装箱的,注明“有*个空集装箱";未载有的,注明“无空集装箱”.化工、油轮等船舶的密封船舱无论是否有货均不认定为空舱。
其他项目依船舶实际情况填写。
对于《总申报单》中不确定的项目(如:
“船员数量”、“停靠泊位”、“登记证书号码及有效期”等)可以手填,但应保证字迹清晰。
(2)《船员名单》包括船舶名称、船舶国籍、编号等船舶信息,具体名单中包含姓名、性别、职务、国籍、出生日期和地点、证件种类及号码等项目。
船员名单信息应与船员出入证件资料页信息一致。
因姓名、证件号码中含有特殊字符无法机打的,可手工按照证件资料信息在纸质《船员名单》中进行标注,只进行标注不涂改的,不需加盖船章。
(3)《旅客名单》填写要求同《船员名单》。
(4)《船员物品申报单》包括船舶名称、船舶国籍、编号等船舶信息,具体申报单中包含姓名(中间名可采用缩写形式)、职务、应税禁止或限制物品、船员签字等项目。
船员签字、船长签字、船章必须为原件,不可为复印件.
《总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船员物品申报单》、不符合规定格式、模糊不清、有涂改的或与船舶、船员实际信息有出入的,代理人员应按照执勤队民警填写的《回执单》上的具体要求重新提交单据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4、手续办理。
边检站执勤队民警对于代理人员提交的各类单据和船员出入境证件审核无误后,按照内部操作规范要求办理船舶正式检查手续、加盖验讫章,在此期间,边检站执勤队民警还将采集船员出入境证件信息,对代理人员及其所属船舶代理公司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正常情况下,边检站执勤队办理一艘次国际航行船舶入境边防检查手续时间不超过30分钟,排队等候时间不超过30分钟。
手续办结且证件采集完毕后,边检站执勤队民警将相关证件及资料递还代理人员。
1.4 船员登船
1、提交资料
(1)办理外国籍船员登船手续时需提交船方准予其登船的证明、登船船员出入境证件。
(2)办理中国籍船员登外国籍及港澳台船舶手续时需提交船方准予其登船的证明、海员证、《海员出国(境)证明》;
如果出国(境)证明有笔误但不影响边检站执勤队对其真实性进行判定的,或实际上船船员人数少于出国(境)证明上人数且均在出国(境)证明名单之列的,边检站执勤队在收到信用等级B级以上的船舶代理公司出具担保函后,可暂时允许船员先上船,船舶代理公司应及时补报正确的出国(境)证明。
(3)办理港澳台船员登船手续时需提交船方准予其登船的证明、登船船员出入境证件(香港澳门籍船员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籍船员凭《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4)办理中国籍船员登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手续时需收取船方准予其登轮的证明、中国船员海员证?
。
2、手续办理
代理人员应按规定将登船船员带至边检站执勤队或指定地点办理登船手续,边检站执勤队民警按规定对其实施人证对照、证件查验和材料审核无误后准予其登船。
船员随服务船舶出境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如外国籍、台湾籍登船船员申请登陆证件的,代理人员需提交船方出具的登陆申请,边检站执勤队民警审核无误后按规定为其签发.
1.5船员离船
1、船员登陆
入境时持海员证申报的俄罗斯、立陶宛籍船员和其他未办理登陆证的外国籍船员为办理过境签证而申请登陆证的,代理人员凭船方登陆申请可向边检站执勤队申请上述船员签发登陆证。
2、提交资料
代理人员需提交船方准予船员离船的证明和离船船员有效出入境证件。
3、手续办理
代理人员应按规定将离船船员带至边检站执勤队或指定地点办理离船手续。
船员随服务船舶入境,在办理入境手续时提出离船的,由停靠船舶辖区边检站执勤队办理入境和离船手续;办理入境手续后提出离船的,由船舶停靠辖区边检站执勤队办理离船手续.
边检站执勤队民警按规定对其实施人证对照、证件查验和材料审核无误后,加盖员工入境验讫章(港澳船员除外)准予其离船,外国籍、台湾籍船员还需办理我有效签证、签注,已申请登陆证船员需交回《船员登陆证》。
如遇大批量船员更换或有特殊情况船员不能到边检站执勤队现场办理离船手续的,船方或其代理提出申请,边检站执勤队可派员登轮办理船员登离船手续。
4、证件变更
俄罗斯、立陶宛等与我国有《海员证》互免签证协议国家的船员如入境(港)时持海员证申报,办理离船手续时应先持护照办理有效签证,再到边检站执勤队做证件变更后办理离船手续。
其他入境(港)申报证件与其离船所持证件不一致的船员,边检站执勤队也将在确认为同一人后,做证件变更再办理离船手续。
1.6 出境(港)船舶正检程序
1.6。
1外国籍船舶出境正检手续办理
代理人员应当在船舶驶离口岸前向边检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出境手续,原则上,办理手续时间不得早于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
1、提交单据。
为提高工作效率,在办理出境正检手续前,代理人员可通过网上报检系统将办理出境正检的申报资料发送至指定边检站,以便边检站执勤队民警提前着手办理船舶出境手续事宜。
办理出境正式检查手续时,代理人员应向边检站执勤队提交船舶出境《总申报单》、《船员名单》、《船员物品申报单》、《船员登陆证》(若船员申请登陆证)等材料和船员出入境证件;全为中国籍船员的挂方便旗的出境船舶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出境自查报告表》;如有旅客,还应提交《旅客名单》;如所提交资料不齐全,代理人员应按照执勤队民警在《回执单》上填写的项目和要求,补齐资料后再办理。
《总申报单》、《船员名单》、《船员物品申报单》等申报材料必须加盖船章并由船长签字确认.一般情况下,申报单据不能随意涂改,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更改的,代理人员应在更改处加盖船章。
2、各类单据填写要求.
(1)《总申报单》可采用海事局制式、代理网上报检系统制式或代理自行设计格式,要求涵盖边检机关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原则上要求采取机打格式.
“备注”栏应注明船舶公司和是否载有枪支弹药,未载有的,注明“无枪支、无弹药”,载有枪支弹药的,应列明枪支、弹药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如《总申报单》中无船舶号填写项,还应在该栏目内注明船舶号.
总申报单右上角的“□抵港(.)□离港(.)”用“√”标明抵港。
船舶“离港日期及时间"填写船舶出港动态的日期及时间,允许手写,但应保证字迹清晰无涂改,且与船舶的实际动态相一致,格式可按年月日时分或2011.5.1821:
30形式书写,确保清楚明确。
“驶离口岸”、“航次摘要”等涉及天津港应写明具体的边检站辖区名称,按“天津+边检站简称”格式书写,即:
“天津天津”、“天津塘沽”、“天津东港”、“天津南疆”、“天津东疆”.
“目的港"一般应写明港口和国家,此项目应提供中文名称,港口名称无固定翻译的可使用英文,国家名称必须使用中文.若目的港未具体确定,填写内容应与海事部门开具的船舶《离港证》上“目的港"栏目内填写内容一致。
“航次摘要”按“目的港”的填写要求,按“本港—-下一港”格式填写如“天津南疆-—韩国仁川",若将“上一港"一并登记亦可。
“货物摘要”应使用中文注明货物种类及数量,同时须注明船舶的空舱和空箱数量,载有空集装箱的,注明“有*个空集装箱”;未载有的,注明“无空集装箱”。
化工、油轮等船舶的密封船舱无论是否有货均不认定为空舱。
其他项目依船舶实际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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