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以服务 三农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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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以服务三农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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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
以服务“三农”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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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历程,探讨了农村信用社改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和不利影响。
本文认为,要更好地发挥信用社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作用,就要以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导向,不断改革信用社的产权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使信用社自身的健康发展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关键词:
农村信用社合作金融农村经济
目录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历程及其评价......................................4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5
(一)积极影响........................................................5
(二)不利影响........................................................6
三、以服务“三农”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8
(一)正确把握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功能和制度特征..........................8
(二)突破信用社就是合作制的理念,采取多种模式改造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形成多种产权形式相互竞争和功能互补的金融机构体系............................8
(三)转换农村信用社的营销理念,积极探索为“三农”服务的新方式........9
(四)适当调整农村信用社的宏观政策定位,加快其行业管理体制建设........9
(五)立足于发挥自身优势,实现业务创新和内部管理的突破................9
(六)引导和规范民间信用,放手发展农村信用合作.......................10
(七)做大作强农村信用社必须依靠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10
以服务“三农”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一个由政策性银行、农业银行、信用社组成的体系。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是管理国家的政策性借款,业务范围较窄,在基层一般不设营业网点,中国农业银行由于商业化的利润目标驱使,其基层网点正在逐步收缩,对广大农村的业务量也在减少,工作重心转向城市和有关农业基础设施的大型项目上。
其他原来在县一级设机构网点的商业银行(工行、建行)正在纷纷撤点,而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一般都集中在城市。
这样为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组织就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了。
在较多地区,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
因此,如何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成了理论界和政府部门关注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历程及其评价
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农村信用社组建和发展阶段(1951-1959),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质;二是反复和停滞阶段(1959-1980),农村信用社下放给社队,成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筹资和分配的主要渠道;三是农行代管阶段(1980-1996),信用社归农行管理,两套编制,两本账薄,农村基层信用社入股组建县联社,信用社与县联社为两级法人体制;四是1996年至今,1996年信用社脱离农行,开始恢复合作金融性质。
1996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信用社正式脱离与农业银行的行政隶属关系,逐步改变为“农民自愿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
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之后进行了一系列理顺外部关系、明晰产权、强化内部管理的改革。
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开始了多种形式的改革试点。
《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根据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的基础上,有步骤地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的性质是股份制的商业银行”。
1997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国发[1997]20号)要求坚定不移地把农村信用社办成合作金融组织,按合作制原则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完善和加强县联社建设,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增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专门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工作。
1998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整顿规范管理工作意见》(国办发〔1998〕145号),要求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清产核资,按合作制进行规范改造,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组建农村信用社县以上行业自律组织,行使对农村信用社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功能。
1999年4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
会议提出,根据需要,逐步组建地(市)联社,承担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在全国各省建立信用合作协会,主要职能是对信用社提供联络、指导、协调、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2000年7月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同意,人民银行和江苏省政府在江苏全省进行了信用社改革试点。
在明晰产权、完善经营机制的基础上,全省信用社实行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在常熟、江阴、张家港三个县级市组建了农村商业银行;在县(市)联社入股基础上,组建了江苏省联社。
200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深化金融企业改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2〕5号),提出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点是明确产权关系和管理责任,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为“三农”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
农村信用社改革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在人口稠密地区和部分粮棉主产区,具备条件的可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建立县一级法人体制。
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少数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可进行股份制改造。
全国农村信用社的监管由银行监管机构统一负责。
各省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指导本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加强自律性管理,并统一组织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
2003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3〕3号),提出农村信用社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总的要求是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
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下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3]15号),文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改革产权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是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把信用社交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
为了解决信用社不良资产问题的自有资本不足问题,2003年《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中央政府按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的数额的50%发放专项再贷款或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帮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化解历史包袱。
央行准备拿出一笔资金解决农信社的5000多亿不良资产和亏损挂账的50%,另一半由地方政府承担,然后将农信社交给地方。
为此,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票据操作办法》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借款管理办法》。
从1996年以来迄今为止的改革实践看,以产权清晰为导向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无外乎三种创新:
一是江苏模式,即以县为单位统一信用社法人;二是江苏苏南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模式;三是浙江宁波农村合作银行模式。
但实践证明这三种模式均难以彻底同时解决产权清晰和信贷支农问题。
2003年的试点改革是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进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改造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
在组织形式方面也要多样化,一是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程度比较高、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且已商业化经营的少数地区,可以组建股份银行机构;二是在人口比较稠密或粮棉基地县(市),可以县(市)为单位,将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改为统一法人;三是其它地区,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础上,继续实行乡镇信用社和县(市)联社各为法人的体制。
到目前,我国信用社有三种形式:
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
尽管农村信用社经过一系列改革,但无论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合作制银行,还是信用合作社,离完善的产权制度仍有一定距离。
县联社统一法人形式,沿袭了原有的信用社产权结构特征,仍存在所有权缺位的问题,民主管理有名无实,成立县联社统一法人,使信用社离农民越来越远,对信用社的参与程度越来越低。
在信用社扩大规模和信贷业务高度专业化以后,信用社的民主管理更加难以实现。
在省联社与县联社之间,在组织形式上,省联社是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着规范与管理县联社的职责,而实际上,县联社是省联社的股东,作为一级法人,它有合法经营的自主权,省联社对县联社的管理成了法人管法人,会出现县联社不服管的局面。
就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募集的股本中,中小股东所占股本比例太小,而法人股东尤其是政府股份占较大比例,可能造成内部人控制或者是政府对信用社的行政干预,为信用社偏离其经营目标埋下了隐患。
合作制银行的改革形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合作制中,自然人股东多,股本小,农民的无知和对合作社的不关心,使信用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无法落实。
而且,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使大股东也没有对合作银行的实际支配权,而成了行长说了算。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农信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使地方政府与信用社的关系从行政干预到对其负责
农村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一方面有利于落实管理责任,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帮助农村信用社改善经营和发展业务;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管理信用社后,直接承担了信用社的盈亏责任,这样,地方政府会加大打击逃废信用社债务行为的力度。
而不像过去,把信用社的资金当作地方的第二财政,只要借到款,而不管是否有偿还能力,也不管所投资的项目是否有可行性,为了地方经济增长,为了地方财政收入,盲目上马,盲目投资,甚至为企业逃废债务创造条件,提供保护。
这样,就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地方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事实上,由于充分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地方政府更加重视和支持信用社的发展,各地纷纷出台了支持本地信用社发展的政策措施,信用社的经营状况开始得到改善。
据初步统计,2003年及2004年的前两个月,全国农村信用社共增资扩股203.7亿元,其中,8个试点省(市)增加股金173.6亿元。
2003年全国农村信用社轧差后增盈减亏49.7亿元,其中,8个试点省市增盈减亏13.4亿元。
2004年前两个月,全国农村信用社连续出现当月全行业盈利。
2、利率市场化(存贷款利率上浮)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吸引资金,用于农村地区的发展
我国农村信用社率先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在1998、1999年再次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基础上,2002年,全国8个县的信用社实行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试点,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由50%扩大到100%,存款利率最高可上浮50%。
农村信用社存款利率上浮后,一方面是吸引来自原来存在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另一方面是吸引来自民间的资金。
我国的民间金融虽一直处于非法经营状态,但生生不息,生命力极顽强,其原因就在于它有市场。
现在,信用社的存贷款利率提高了,存款人可以得到更多的收益,借款人可以通过较高利率更便利地借到款,而其运作形式合法化,这样,民间资金可以以较少的利益损失换来较高安全性,民间资金自觉地走上了正规金融的轨道,纳入了信用社的业务范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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